中央、省(市)国有外贸企业退出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贸企业论文,机制论文,中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以来,根据中央“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抓大放小”的指导方针,我国地(市)和县(市)级国有外贸企业调整和改制的步伐明显加快,大部分国有资本已退出,并取得良好效果。但是,中央和省(市)级国有外贸企业调整与改革的进展却相对滞后,而理论政策研究目前尚属空白,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和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的客观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必然趋势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契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改革要有新突破”的重要指示,推进中央和省(市)级国有外贸企业的调整与改革,特选此课题加以研究,力求有所突破。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现状的评估
近几年来,中央和省(市)级部分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通过战略性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加强科学管理,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规范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实行股票上市,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形成一批经营规模较大、竞争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外贸企业集团。为了增强对国际市场抗风险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中央级国有外贸公司,以优势企业为骨干,组建了以贸易为主业,以实业为基础的大型外贸企业集团,打破了原来外贸单一经营的格局,实行集约化、跨国规模经营。包括中化、中粮两个特大型和中纺、五矿、通用技术三个大型外贸企业集团等。省(市)级国有外贸公司,浙江省成立了中大、荣大、东方、丝绸外贸企业集团;江苏省成立了舜天、汇鸿等10家外经贸企业集团;辽宁省组建了成大、时代、万恒三家外贸企业集团;安徽省组建了盛安、安天国际外贸集团;山西省组建了大晋、中瑞、天利三大外贸集团。这些外贸集团在我国对外经贸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市)县(市)级国有外贸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分立、重组、托管、租凭、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革,使部分中小外贸企业焕发了生机,活力明显增强。
然而,必须看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虽然给外贸发展带来许多机遇,但是,由于国内外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国有外贸企业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许多国有外贸企业,因缺少灵活的资本退出机制,企业数量多、布局散,工贸脱节,国内外市场分离,亏损面大甚至少数企业资不抵债,经营难以为继。这些矛盾是历史上长期积累的大量问题在新形势下使矛盾更加突出,如不尽快妥善地加以解决,国有外贸企业则难以生存和发展。
二、在新形势下国有外贸企业深层次矛盾更加凸现出来
(一)国有外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越来越小
改革开放前,我国外贸企业是按原苏联模式由国有外贸企业独家垄断经营,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进出口贸易的不断扩大,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外贸经营主体,目前已形成国有外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民营出口企业以及科研院所等“大经贸”多元化经营的格局,致使国有外贸企业进出口份额发展缓慢,呈逐年下降趋势。据统计,自1996年至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以年均20%的速度递增,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以年均24%的速度增长,而国有外贸公司年均出口增长不足4%。从各类不同所有制进出口企业在全国外贸出口的比重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占50.1%,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占13.8%,国有外贸企业占不到36%。如果按企业性质划分看,20世纪90年代,各类企业的出口比重变化更大。国有企业(含国有外贸企业)出口比重,由1991年的83.0%,下降到2000年的46.7%,外商投资企业由1991年的16.8%,上升到2000年的47.9%,而其他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则由1991年的0.2%增到2000年的5.4%,详见下表。
1991年—2000年我国不同性质出口企业出口增长速度和出口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版,P20-21资料整理。
这种变化趋势与我国工业、商业的比重变化趋势相一致,也符合世界经济发展民营化趋势。同时,我国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份额还在继续扩大,民营企业出口潜力强劲,而国有外贸企业出口市场份额必将进一步萎缩。加之入世三年后,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将会对国有外贸企业形成更大的冲击。
(二)国有外贸企业布局过于分散,效益低下,缺乏核心竞争力
我国国有外贸企业数量增加很快,1991年只有3000家,到2001年已发展到16000多家,这些公司都是按照经营商品种类设立的,由于盲目上马,致使绝大多数企业资产与经营规模偏小,业务单一,加之出口秩序混乱,抬价收购,低价竞销,“以量取胜”,资金周转缓慢,出口成本增加,造成出口亏损。
(三)国有外贸企业债务包袱沉重,资产负债状况恶化
根据中国银行的统计,截止2001年末,该行专业外贸企业贷款余额为1319亿元,按“一逾两呆”(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类贷款)口径计算,中行专业外贸不良贷款余额为839亿元,不良贷款率64%, 较该行人民币不良贷款率高出18个百分点,而中西部地区不良贷款率更高,处于较高风险区位。由于授信风险高度集中,中行对国有外经贸企业授信支持条件更加严格,导致一些有效益的中间业务流失,而对国有外贸企业的授信风险越来越大,收效越来越小。根据中行调查,近几年来各省(市)级国有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在继续不断恶化,如果国家不采取果断措施,单靠中行加大清收力度和国有外贸企业正常运营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很小。目前,绝大多数国有外贸企业已陷于债务危机的边缘,加之出口退税滞后,外贸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四)国有外贸企业职工的“国有身份”置换问题没有解决
近年来,国有外贸职工经过下岗分流,人员大为减少,但是他们的劳动关系解除的不多,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属于内退。目前,由于外贸企业经营十分困难,这部分下岗群体的福利待遇难以长期得到保障,如果不能妥善地加以解决,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
三、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必要性和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的可行性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适时调整经济结构和改革过时的生产关系,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和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更显得紧迫和重要。
(一)在新形势下正确认识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必要性
1、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客观要求
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是经济全球化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也是现代工商企业诞生(大约150年)以来,世界经济、 技术和社会变革最快的时期。经济全球化包括生产全球化(或称生产国际化)、市场全球化(或称市场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大大推动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从而加速了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进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正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因而成为推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应当看到,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内,我国将取消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实行登记制,这意味着对外贸易领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内生产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普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外商投资企业也将逐步获得完全的贸易权。同时,也意味着国有外贸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为国有外贸企业属于流通过程的服务环节,自有资本金很少,经营主要靠贷款,而且目前所享受的纺织品和服装配额优惠也将逐年减少,最终被取消,在这一背景下,国有外贸企业如果不加速调整与改革必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一般来说,家用电器,普通机械、轻工、工艺、纺织品和服装等行业及其产品都属于成熟性产业和一般性竞争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同时,这类商品品种繁多,款式变化很快,交易方式灵活,更适合于中小厂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出口。因此,上述各类产品的出口经营,由目前外贸公司经营为主,逐步向生产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自营出口为主过渡,这是外贸进出口经营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
2、 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是世贸组织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制要求
首先,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以市场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方式。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又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外贸经营体制一直存在着工贸脱节、内外贸脱节的弊端。在经济全球化、统一的世界市场和我国“大经贸”格局已形成的条件下,这种外贸经营体制更显得很不适应。工贸脱节、内外贸分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不仅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外贸流通体制的整体发展,而且影响了我国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在国外,一般不存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内销与外销的严格分工,哪里有市场,商品就销往哪里,企业经营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在发达国家中,跨国公司都是由厂商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国际贸易只是生产企业的一个“窗口”。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有外贸公司功能单一,局限于进出口的流通环节,贸易方式主要靠代理、收购出口,生产与流通之间存在着“隔层”,致使外贸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影响出口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因此,进行工贸重组,把内外贸结合起来,彻底改革工贸脱节和国内外市场分离的不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结构,彻底打破外贸企业功能单一的传统模式,由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向科工贸为一体的大型外贸集团公司从事进出口过渡,是外贸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正确选择。当然,也不否定专业外贸公司为小生产企业进行代理模式存在的可能性。关键在于是否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其次,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作为市场法人褓和竞争主体,必须遵守国家的《破产法》和《公司法》的法制要求。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那些集约经营的优势企业,在竞争中自然会成长壮大,而那些粗放经营的劣势企业,则在竞争中自然会倒闭破产,这是企业发展的正常现象。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把吃“大锅饭”、捧“铁饭碗”、企业“不破产”、外贸经营“国家统负盈亏”等,当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走了不少弯路。如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分开,企业是市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既承担盈利纳税的义务,而又承担亏损破产的责任。如果认为国有外贸企业“不能破产”,呆坏帐不及时依法处理,实质上等于坐吃企业的剩余资产,把它吃光用尽,化为乌有,其结果不仅损害了企业所有者(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且会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如果银行将历史上因政策性亏损而发生的呆坏帐能够及时依法加以处理,把剩余的资产转让拍卖,会使剩余资产由“死钱”变“现钱”付给债权人(银行),这样国有外贸企业的资产虽然有所减少,但却盘活了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上述法律条款不仅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而且也适用于国有外贸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多数省(市)级国有外贸企业资产状况在继续恶化,破产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因为在国有外贸企业贷款中42%以上为国家互保放款,这些贷款,目前正处于“担保危机”之中,如果破产问题长期拖延而不解决,将会拖跨整个国有外贸企业,危害更加严重。因此,解决国有外贸企业深层次矛盾,必须彻底转变观念,拓宽思路,突破改革难点,盘活国有外贸企业存量资产,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在新形势下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的可行性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化改革取向,对国有外贸企业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必须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这是21世纪初我国对外开放新阶段面临的新课题,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解决的一个改革难题。
1、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的界定
所谓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根据国内外市场供求条件的变化和要求,适时调整企业资产存量和结构,使生产要素包括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自由进入和退出,逐步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灵活的资本退出机制。
2、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的理论依据
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必须在理论上坚持与时俱进、有所创新。这就要求从理论上对国有外贸公司在企业制度、企业地位和企业功能方面进行重新定位,为深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1 )国有外贸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在我国国有外贸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它并不是一种一般的、普遍的企业制度形式,而只能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是公有制实现的形式之一。所谓特殊的企业制度是指在我国“大经贸”格局已形成的条件下,国有外贸企业只是进出口贸易的一条重要渠道,而非唯一渠道,它的存在的目的在于,凭借其国际商誉、融资能力、营销人才、国内外营销网络,以及出口卖价稍高,进口买价略低的规模经济优势而发挥作用。应该充分肯定,过去,国有外贸企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扩大出口创汇、技术设备引进、调整产业结构、利用外资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如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外贸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应处于何等地位,应担负何种功能,这是解决国有外贸企业深层次矛盾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2)国有外贸企业的数量定位应是“少而精”。 所谓“少而精”是指国有外贸企业作为市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之一,在我国企业的数量中不宜太多,在进出口贸易中需要占有一定的份额,但经营的品种不宜过多,最好限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大宗战略性竞争进出口商品范围之内,只能减少而不能再增加。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规定,入世后我国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保留了对茶、大米、玉米、大豆、钨及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棉花等商品的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权利,由国有外贸企业经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国内市场消费需求量大,一旦国际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太大,会对国内生产需求和人民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
(3 )国有外贸企业的特殊功能在于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出口商品,即战略性竞争商品供应的稳定性和均衡性,防止因国际市场供求价格大起大落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国有外贸企业经营这种战略性竞争产品的比重也不宜过高,因为比重过高,容易形成垄断经营,缺少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动力,致使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遭到破坏而失去企业活力。同时,在欧美日和其他国家,这类战略性竞争产品也不是由国有外贸公司专业化经营。
3、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的形式和途径
我国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实践证明,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改革国有外贸企业,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是国有外贸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和布局的重要内容。其具体形式和途径如下:
(1)国有外贸企业应从一般性竞争行业健康有序地退出来, 减少国有外贸企业数量,实行国有资本适当集中于战略性竞争行业,增强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国家控制力。实行国有外贸企业资产重组,使资本向战略性竞争行业和优势企业集中,是创建和培育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集团参与国际分工、国际竞争,适应经济全球化,加快结构调整的需要。
国有外贸企业适当集中,主要通过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重组来实现,即以资产为纽带,以规模较大、净资产较多、经营较稳定、有发展潜力的国有外贸公司为主体,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限制,吸纳其他大中型国有外贸公司的资产,合并组建国际化、多元化、实业化的大型外贸企业集团。
我国国有外贸企业经营的商品,一般都属于竞争性的商品。它又可划分为一般性竞争商品和战略性竞争商品两大类。一般性竞争商品如家用电器、普通机械、土畜产品、轻工产品、工艺品、纺织品和服务等大宗商品;战略性竞争商品如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烟草、生丝、钨及钨制品等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要求,对于中央级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集团而言,应着眼于工贸重组,主要经营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战略性竞争商品,对一般性大宗的竞争商品,国有外贸企业资本应当从这些行业逐步退出来。
对于省(市)级国有外贸企业的重组,应根据本省(市)的产业优势和商品特点,围绕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在对原有国有外贸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审计的基础上,打破原来按经营商品类别分设的格局,以优势企业为主体,通过品牌经营、资本运营、产权交易及资产划拔等途径,组建若干家与本省(市)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外贸企业集团。国有资本应从那些本省(市)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业和产品中退出来。
(2)国有外贸企业应从长期亏损、债务包袱沉重、 扭亏无望的企业退出来。这类企业要依据法律破产程序,由银行(债权人)提出起诉,由法院宣布破产,由国家财政予以核销,彻底退出市场。目前我国国有外贸企业资产不良贷款率处于较高的风险区位,不良资产状况在继续恶化,个别地区不良贷款率高达惊人程度,实际上国有资产早已空壳化,如果不及时破产其后患无穷。因此,这一部分空壳资产早核销比晚核销好,不然“黑洞”越来越大,最终会把国有外贸企业和银行拖跨,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3)国有外贸企业应从国家独资经营的地位退出来, 实现企业投资多元化。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向国有外贸企业注入民间增量资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外贸企业重组改制,允许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取消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限制,允许股权向经营者和业务骨干集中倾斜,经营者可以持大股,业务骨干可以多持股。同时,应鼓励工业生产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兼并国有外贸企业。除中央级和省(市)级国有外贸企业集团需要保持国家控股外,地(市)、县(市)级中小型国有外贸企业,均应通过股份制、划转经营权后重组、委托经营、租赁经营、转让兼并、规范破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途径,实现企业投资多元化,充分发挥混合经济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的政策取向
在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既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又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建立国有外贸企业资本退出机制,涉及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如体改、财政、税收、国资、工商、税务、银行、社会保障等单位,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国家在改善国有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方面, 应给予财政上大力支持。据中国银行的调查分析,中央和省(市)级国有外贸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尽管经过银行不懈的清收,但不良资产率仍然过高,金额巨大,已成为国有外贸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障碍。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议中央级国有外贸企业应在公司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那些回收无望的不良资产,由国家财政部门一次核销,改善企业资产结构,缓解经济效益不佳的局面。对省(市)国有外贸企业的不良债务,按照地方财政、商业银行和国有外贸企业各占一定的比例,核销历史上形成的债务包袱,以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强偿还能力。
2、国家财税部门在入世5年过渡期内,采用减免国有商业银行上缴税利、停息挂帐等手段,充实银行呆帐准备金,逐步消化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以前的国有外贸企业的不良贷款。
3、国家应授予国有商业银行的削债权, 允许银行对国有外贸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一定比例的削减后,通过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将不良资产折价出售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相应增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剥离指标,用于收购中行外贸企业不良资产。从而使银贸关系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明确双方责任,今后如有新的外贸不良资产出现,则应按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及时加以处理。
4、国家应允许商业银行发行特别国债,期限5年,筹措的资金专门用于核销呆坏帐,实际上等于延后解决外贸企业的不良贷款问题,以减轻银行的资金压力。
5、国家应鼓励和允许商业银行按信贷原则,适当增加对进口额大、经济效益好的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保障进出口信贷需求;对企业的票据贴现申请,要及时给予办理。
6、国家应根据我国入世后,对外资3年内放开零售、5 年内放开批发的过渡期内,对具有经济实力的中央特大型国有外贸集团,放开国内市场,给予他们国内批发权和零售权,以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的最大利益。
7、国家应允许国有外贸大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筹集长期资金支持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外贸公司债务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8、国家应鼓励国有外贸企业与深加工、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品牌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鼓励产品经营范围相同的一般性竞争商品的内外贸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国家在财政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适当的财力支持。
9、国家应鼓励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集团,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国内的技术设备,通过合资合作、装配、加工贸易等多种方式到国外投资,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国家应授予大型国有外贸企业集团为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外贸企业改制上市,到境外直接融资。
10、国家应尽快出台国有外贸企业破产的相关政策,修改《破产法》,对于少数资产负债率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政策性彻底破产,并妥善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
11、国家应尽快出台国有外贸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政策。近年来,在外贸职工分流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真正解除劳动合同,应采取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需要国家和省(市)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以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