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我国教育督导的理论探讨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十世纪论文,四十年论文,启示论文,理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随着教育督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督导工作的持续开展,我国教育界的学者们对教育督导实践中存在的相关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和新观点。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受到较大的冲击,教育督导的实践曾中断二十多年。直至1986年,国家才重新恢复、健全了教育督导机构,建立并逐渐完善了教育督导制度,使教育督导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也日益增强。但是,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建设长期明显落后于教育督导的实践。在教育系统逐步加强教育督导理论建设、改进教育督导工作的今天,学者们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就教育督导工作所进行的理论探讨依然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我国教育督导的理论探讨
1、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的关系问题。
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又有别于一般的教育行政管理。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我国的教育管理学者原则上都认为督导和教育行政之间有着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关系。但是,当进一步具体地讨论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制度中的地位时,却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教育督导隶属于教育行政,教育行政是“主角”,教育督导为教育行政服务。督导人员只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外勤人员,是耳目、侦察,是为教育行政机关服务的。持这种意见的人,或者主张应增加督导人员名额,或者认为应提高督导人员资格、待遇、地位,或者建议督导人员应加强同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但在督导和行政两者关系上,基本上认为前者隶属并服务于后者。
第二种意见认为,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并行,没有隶属关系,分掌执法与监察之责。学者们依据三权分立的理论,认为在教育上也有一个集权与分权、执行和监督的问题。教育行政组织的作用是制定政策推行政策,但政策是否正确,推行是否有力,应另有一种机制来监督检查,督导就应发挥这种机制的作用。因此,教育督导不能隶属于行政,必须与行政并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的中心工作,因此,教育行政应转变机关工作的重心而专力于教育督导。教育行政机关不能终日忙于行政琐务而忽视教育督导工作。教育行政机关除了一些文件来往之类的琐务外,绝大部分工作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可以设一些专职秘书处理琐务,将督学改为行政编制,和其他教育行政人员一起,按专长分掌各方面事务。凡是某一方面的全部事务,从制定法令、规程、计划到督察、指导,均由一个行政人员担任。这样,教育行政机关中的大部分人,人人都是督学,视察也就成了教育行政机关的中心工作。
2、视察与指导的关系问题。
美国学者易烈提(Elliott)提出教育行政的作用有四项:即立法、行政、指导、视察。这一观点普遍为当时中国学者所接受。认为立法和行政应由行政官署和行政长官负责,而指导和视察则由督导人员负责。联系中国实际,学者们一致指出,中国自有督导制度以来,有视察而无指导。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以前的教育督导制度偏重视察,督导人员作为领导机关的“耳目”,其职责就是了解情况、评定优劣。另一方面是因为各级教育督导人员多非专门人才,只有视察之事,而无指导之功。学者们认为,为了改进教学,教育督导工作应重视指导,应通过提高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水平来有效地进行指导。
关于视察与指导的关系,学者们认为,视察和指导相比,视察的作用是消极的,而指导的作用是积极的。视察是站在教师、地方教育行政人员的对立面,侦察所属机关办公人员之勤怠,学校教职员对上级官厅规程训令之遵从,学校课程教材之选择,学生程度之优劣,教师能力、水平之高下等;而指导,对教师来说是辅助者、鼓励者、合作者,即使有非难之批评,却随时伴以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根据这种状况,学者们指出,在一个完整的视察过程中,视察只是第一步,指导则是当然的最后一步。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耳目、侦探,更应该是教师的朋友、医生。那种视而不导,或者即使有批评和指导意见,也一定等到评报揭晓、大众周知时被批评者才知道的做法是极其不妥的。当教师始终抱以绝对服从或消极对抗的态度时,教育督导制度就失去了它建立时的初衷,就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
3、教育督导的专门化问题。
所谓教育督导专门化,即督导内容专一化、督导人员专门化,就是在分区视察的基础上,再按教育阶段、事业性质、学校种类、学科内容等划分督导事项。每一事项均聘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学者们认为,社会越进步,分工越精细,这是客观规律。教育督导实行专门化以后,如调查学校建筑,可请对学校建筑颇有研究和经验者负责。调查学校经济,可请对学校经济颇有研究及经验者负责。调查各科教学和学生成绩,可请对教法和教育测验有研究的人负责。这样,教育督导人员可各展所长,敏锐发现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并据此开展批评或指导,力求获得实效。教育督导的专门化,被看作是救济当时教育督导制度弊端的良方。
至于如何实现教育督导专门化和督导人员如何分工的问题,学者们认为,一是将视察分为教学视察和行政视察,其中教学视察有学校级别和各校内每一科目之区别,行政视察包括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行政两方面。二是应建立内部分工的督导制度,以实现教育督导专门化。三是中学视察以可分、小学视察以级分。
4、教育督导的民主化问题。
学者们认为,在督导人员和被督导者之间,矛盾的主要方面可能在督导人员一方。因地位和工作性质的关系,督导人员客易盛气凌人、居高临下。因此,解决督导人员的态度问题,是解决这对矛盾的关键。学者们认为,督导人员应把自己看作是被督导者的朋友,而不是上司。督导人员应鼓励教师、地方教育行政人员自我批评、自我创新。督导人员应和教师居于平等的地位,把通过自己的工作使教师愿意合作、精神振作并努力改进工作看作是评价自身工作的一个标尺。
学者们都十分注重督导人员的态度,他们指出,恳挚的态度、热烈的性情、和蔼的容颜、温良的言语,是督导人员做工作的先决条件。反之,就很少有人和督导人员接近,这样的督导人员最终将无所作为。
二、改进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和借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我国教育督导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结合当前教育督导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改进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合理划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关系的和谐化。
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出发,合理划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关系的和谐化,对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对教育事业的宏观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科学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使上述两个机构关系和谐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督导机构专门负责监控任务,行使国家督导教育的权力,对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上发挥反馈、参谋的职能,其工作内容是广泛的、综合的,但不参与日常行政工作的推动和执行。而教育行政部门则是行政管理机构,在教育管理系统中专门负责决策和执行任务,行使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由于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各不相同,工作的角度、内容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可以通过划分彼此职责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以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工作为例,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制定实施规划及措施,解决经费、校舍、设备、师资、教育质量等问题,而教育督导机构则着重对下级政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所能,互相支持和配合。
(2)统筹安排,主动协调。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工作上仍不可避免地发生交错重迭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决策、执行、监督的职能作用还没有理顺,一些部门的职能转换还没有提到工作日程上来,科学的教育管理系统还未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主动协调,发挥各自的特长,共同实现教育目标。
(3)互相尊重,密切配合。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导检查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信息,交流工作计划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内容和时间上不重叠。教育督导部门应主动邀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对于包括口头的或书面回复意见、督导报告、督导通知书等督导检查的结果,教育督导部门要主动听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力求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确的督导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层工作信息和动态、对一些重大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的评估与分析意见及准备采取的对策,要定期互通情况,交换意见。
2、充分发挥督导主体和督导对象的积极性,实现教育督导的民主化。
(1)更新思想,转变观念。现代教育督导不是把督导对象置于被指责、被控制的地位,不是用文件、指示、指标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简单的干预和限制,而是以合作意识、内行的辅导或指导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引导,以推动他们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改善管理。这样“督”与“被督”之间目标一致,情感相通,“督”的导向作用和“被督”的主体作用就能达到最优结合。在督导过程中,督导人员切忌浮光掠影,发号施令,更不能从个人恩怨出发,感情用事。
(2)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教育督导工作并非少数人闭门造车,而是接触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的面向群众的工作。教育督导工作不能神秘化,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加透明度。对被督导单位的视察、调查和分析、评价,要广泛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与他们坦率真诚地交换意见,允许不同观点的争鸣,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允许被督导人员的申辩。既要重视多数人的意见,也要重视少数人的意见,既要听领导的汇报,也要听群众的反映。要增强督导对象的认同感,激发其自觉参与意识,使整个教育督导过程成为共同探讨教育思想、教育方针、培养目标、教学方法的过程,以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功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3、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实现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
教育督导人员是教育督导机构中具有督导职位和督导专业知识与技能、代表国家教育督导部门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人员,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状况直接关系到教育督导的质量和实际效果。鉴于此,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实现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势在必行。
(1)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严把教育督导人员入口关。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必备条件,而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获得资格的程序以及资格获得者的权利和义务、在何种情况下取消其资格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建立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的基础和前提。
(2)应提升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意识,加强教育督导人员的自身建设。教育督导人员的信念、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念是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内在动因。教育督导人员应对自身从事的督导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形成专业意识和敬业精神,以主人翁的态度提升自身专业素质,进而促进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建设。为此,要适当加强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精神教育,营造教育督导专业发展的氛围,为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创设必要的条件。
(3)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培训方式方面,应以有利于工作、有利于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为出发点,既可以与高等学校合作培训,还可以实行“当地为主”的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从业人员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督导理论、教育管理理论、教育政策与法规、教育督导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帮助。在培训时间的安排方面,应结合工作实践开展广泛的短期培训和研修班,并为教育督导人员提供适宜的学习条件,创设学习氛围,鼓励教育督导人员形成边工作边学习、积极自学的习惯,使“工作—学习—研修”一体化,形成良好的学习培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