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文化:一宗亟待合理开发和利用的人文旅游资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资源论文,民俗文化论文,人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何谓民俗文化?“民俗”一词,用以表示民间风俗的含义在我国古代社会早已有之。例如在《礼记·淄衣》中有“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之句,《汉书·董仲舒传》中载有“变民风,化民俗”的说法,《管子·正世》也说“料事务,察民俗”等等,但它作为独立的人文社会科学的专有名词,则首先出现于英国。1846年,英国博物学家威廉·汤姆斯(W·J·Thoms)在《雅典娜神庙》杂志上发表通讯,将撒克逊语的Folk和Lore两个单词合成而首创Folklore一词,意指“民众的见识”或“民众的智慧”(the lore of people),用以代替此前英国学者对古老的风俗习惯曾有的“民间古俗”(popular Antiquities)、“贱民古俗”(Antiquities Vulgares)等不太确切的称谓。由于Folklore这个词不仅新颖而且含义确切,所以它一出现立即在国际学术界得到普遍承认和使用。十九世纪末,日本学术界接受了Folklore这一外来词之后译为“民俗”。近代中国学者在翻译、介绍日本民俗学著作时,袭用此词。[1]因此,可以说,“民俗”作为专门的学科术语为我国学术界接受和广泛使用,是中西文化交流与整合的产物。
历史上人们对民俗涵义及范围的狭义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文化遗留物说、精神文化说、民间文化说和传统文化说等四种。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民俗学自身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民俗是人民大众参与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它既包括农村民俗,也包括城镇和都市民俗;既包括古代民俗传统,也包括新产生的民俗事象;既包括以口语传承的民间文学,也包括以物质形式和行为、心理等方式传承的物质、精神及社会组织等民俗。民俗虽然是一种历史文化传统,但也是民众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民俗具有联系传统与现实的性质,民俗学既是古代学也是现在学。当然,民俗的范围也并不是宽泛无边的。诚如钟敬文先生所指出的:“民俗都属于民间文化,但并非一切民间文化都是民俗。民俗是民间文化中带有集体性、传承性、模式性的现象,它主要以口耳相传、行为示范和心理影响的方式扩布和传承。民俗是一种民间传承文化,它的主体部分形成于过去,属于民族的传统文化,但它的根脉一直延伸到当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伴随着一个国家或民族民众的生活继续向前发展和变化。”[2]换言之,所谓民俗文化(Folk-culture)指的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由广大民众参与创造、享用和世代传承的生活文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多民族的存在使我国的民俗文化丰富而多彩。各个民族从社会制度的经济活动到相应的社会关系,再到上层建筑的各种制度和意识形态,大都附有一定的民俗行为及有关的心理活动。因之,根据民俗的存在形态和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四大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部分。其中物质民俗是指民众在创造和消费物质财富的过程中不断重复的、带有模式性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产生的带有类型性的产品形式;它主要包括生产民俗、商贸民俗、饮食民俗、服饰民俗、居住民俗、交通民俗、医药保健民俗等。社会民俗是指民众在特定条件下所结成的社会关系惯制,它所涉及的是从个人到家庭、家族、乡里、民族、国家乃至国家社会在结合、交往过程中使用并传承的集体行为方式;社会民俗主要包括社会组织民俗(如血缘组织、地缘组织、业缘组织等)、社会制度民俗(如风俗习惯、人生仪礼等)、岁时节日民俗以及娱乐竞技民俗等。精神民俗是指在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民俗,它是民众在认识和改造自然与社会的过程中形成并以特定的行为方式世代传承的集体心理经验或集体心理习惯;精神民俗主要包括民间宗教信仰、民间哲学伦理观念以及民间艺术等。语言民俗则是指通过口语约定俗成、集体传承的信息交流体系,它主要包括民间语言与民间文学两个方面;语言既是一种人类交际的工具,也是一种文化的载体,不同民族、不同地区都有特定的语言,亦即民族语言和方言,它们是广义的民间语言,而狭义的民间语言指的是一个民族或地区中流行的、具有特定含义并且反复出现的套话和熟语,如民间俗语、谚语、歇后语、街头流行语、黑话、酒令等等;民间文学是指民众的各种口头创作,主要包括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史诗、民间歌谣、民间说唱文学及民间戏剧文学等样式。
我国境内的56个民族都各自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民族文化异彩纷呈,又互相交流与整合,构成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在民俗上,各民族虽然也形成了一些大体稳定的共享生活文化(如春节),但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民族居住比较分散,加上社会历史、生态环境、民族迁徙等原因,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并不平衡,各民族大都还有自己的民俗志解释。这些民俗志解释正是不同民族共同心理文化素质的重要表现,也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费孝通先生指出:“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本民族的标志。”[3]这就使得各民族的民俗文化具有强烈的民族性而多姿多彩。
中国的民俗文化又是最为源远流长、积淀深厚的。从史前的神话传说时代到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其民俗文化尽管经历过许多风风雨雨的洗礼和无数次改朝换代的变更,但从未中断其历史的传承和积淀。因之,今天的我们对于诸如岁时节日、饮食习俗、民间信仰、人生仪礼等民俗类型,都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通过各个民族民俗文化的交叉印证,去探索其源头和寻找其文化的“根”,继而览阅它们在各个历史朝代、时期的嬗变和发展,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它们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的本质、意蕴以及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的价值。
二
那么,如此丰富多彩、积淀深厚的民俗文化究竟与旅游有何关系呢?概而言之,民俗文化是一宗独特而珍贵的旅游资源。
旅游学研究表明,所谓旅游是指“非定居者出于和平目的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合。”[4]旅游业的存在与发展,有赖于作为旅游者的人作为其主体,也有赖于能够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作为其对象和客体。一般地说,作为旅游客体的旅游资源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能使旅游者得到一定的物质享受和精神满足,二是含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及科学价值。很显然,民俗文化无论是具象性的实物,还是无形的精神产品,都具有成为人文旅游资源的独特的客观基础。与自然旅游资源和其他人文旅游资源相比,民俗文化的独特魅力主要表现在:
——实用性。民俗文化本身具有多方面的实用性,各式各样的民居、绚丽多彩的服饰、繁复多样的饮食及生动活泼的民间娱乐项目等民俗文化内容可以直接运用到旅游活动的“衣、食、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当中。
——知识性。丰富的文化史知识是民俗文化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因素。民俗是中国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处于中下层地位的人民大众所创造的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基础和主体之一。通过民俗文化,可以使旅游者了解中国各民族的祖先曾经历了怎样的生活,历来各个民族的人民是怎样看待这类问题,哪些是各民族一般人民认为可以变化的,哪些是不大容易变化的,从什么地方可以看出该民族的情感、价值观、思想观念、理想、信仰以及个体、集体与民族共同体之间的历史联系等等。
——审美性。民俗文化的“许多平凡的物质形态,在细腻的生活情节中相互交织着,映衬着,就像摄影机的镜头,一个个、一片片地在荧光屏上显现:哪家的姑娘正在掀开绣花的镜帘;一位年轻的妈妈正给坐在炕沿上的娃子穿上虎头鞋;戴着红色肚兜的赤膊幼儿,肚兜上绣着‘五毒’的花样,幼儿枕着葱绿色的耳枕正在沉睡,身下是蛋黄而清爽的竹席;院落里晒满了等待彩绘的泥玩具,那是一种家庭副业;精巧的鸡笼边,簪着鲜红鬓头花的媳妇,相互品评那庆端阳节的彩丝巧粽和香荷包;村外小桥旁,一个待嫁的女儿正把绣着新娘坐轿花纹的汗巾递给情哥哥;哪家窗前,小姑娘跪坐贴满窗花的炕头上,初试窗花;花面馍馍已经蒸好,还有刚刚烤好的各种瑞饼;小姑娘新媳妇们正在围着货郎担选花样、配丝线;而小男孩们却挤在一辆手推车旁边,用烂布废铁换几个印着梁山好汉或老鼠娶亲的泥模;阳坡前,树荫下,有人试戴刚刚编好的竹斗笠;善画鱼盘的老爷子,正在准备带着新出窑的作品去赶庙会……”[5]这是一幅多么富有“自然发展”[6]美感的民俗生活长卷!民俗文化给旅游者带来的审美愉悦也正在于此。
——神奇性。各民族的民俗文化中,都不乏令人不可捉摸、不可理解的神奇部分,如壮族的“鸡卜”、藏族的“天葬”、侗族的“大歌”、独龙族的“跳不拾遗”……等等。由于人有一种习久的心理,“常住繁荣城市的人,一到乡村,就觉得格外清幽”,[7]所以这些神秘、新奇、陌生的民俗文化,可以激起旅游者的游兴,使之心驰神往。
正因为民俗文化具有多重性的文化品格,所以对它进行开发和利用必然会扩大、丰富和完善我国旅游的内容。旅游,就其内容结构而言,可以分为自然风光资源旅游和人文景观资源旅游,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都是构成人文景观资源的重要内容。但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看,过去一直以自然风光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中的历史文化资源为主体,而对民俗文化的开发和利用则方兴未艾。
游客的旅游积极性来自于旅游动机。所谓旅游动机是“直接推动一个人进行旅游活动的内部动因或动力”,它的产生和人类的其他动机一样,也来自人的需要。[8]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旅游需要更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例如中国人需要了解自身的传统,外国人需要了解中国。在这种相互了解的需要中,自然风光旅游只能满足人们极小的一部分,主要还是靠人文景观资源旅游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满足。而以往中国的人文景观资源旅游则一直以历史文化(主要是宫殿、陵寝、寺庙等文化遗址)旅游为主。应该说,历史文化旅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相互了解的需要,但它无庸讳言地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层次上这些历史文化只能代表帝王文化和宗教文化,很难代表中华民族文化的全貌;在内容上宫殿、陵寝、寺庙等文化遗址即使是反映上层阶级的文化,也只能反映很小的一部分内容;在地域上这些历史文化遗址只分布在少数地区,其他大部分地区就丧失了成为旅游地的可能性。这些历史文化在层次、内容和地域上的局限性,显然在昭示我们,要想帮助国人和外国人更好地认识中华民族的传统,必须在开发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同时,大力发展民俗文化旅游。
民俗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民众集体创造的传承文化。作为旅游资源之一种,它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内容丰富、门类齐全。从生产、商业、贸易、交通的物质生产文化,到衣、食、住的物质消费文化,再到社会组织、人生礼仪、岁时节日、游艺竞技的社会文化和宗教信仰、文学艺术、语言文字的精神文化,应有尽有,全面地反映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社会文化的全貌。其次,历史文化是“死”的文化,以物为主,民俗文化则是“活”的文化,以人为本;它既是传统的又是现在的,说它是现在的,它分明是从古代、近代沿习而来,说它是传统的,它分明又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之中。再次,民俗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在我国,民俗文化事象异彩纷呈,除了汉族的特色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自己的特色。这些众多的民族为我国民俗文化资源的丰富性创造了条件,也为开发利用我国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吸引性提供了前提。因之,大力发掘和利用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必将使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更加趋于全面和完善。
三
从以上所述可知,民俗确确实实是一宗珍贵的人文旅游资源,但是,如何科学地、合理地去开发和利用这一珍贵的资源,使之具有较强的旅游吸引力呢?这里拟从民俗自身的特性出发,对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应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作初步探讨。
(一)文化性原则。也就是在开发和利用民俗旅游资源、建设民俗旅游项目时,要高度重视其文化内涵和文化精神的挖掘,要力求做到“神似”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形似”。
文化性原则是由民俗自身的文化特性所决定的。以往的一些民俗学者不承认民俗是一种文化,而只承认民俗是口传文学。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民俗不仅是一种文化,而且是一种由社会的主体——人民大众创造和享有的基础性文化。现代著名学者钱穆曾说过:“风俗为文化奠深基,苟非能形成为风俗,则文化理想仅如空中楼阁,终将烟消云散。”[9]中国民俗学奠基人钟敬文则说得更加明了:“民俗文化是民族文化的基础部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可以分为三条干流。第一条是上层社会文化,从阶级上说,它主要是封建地主阶级所创造和享有的文化。第三条是下层文化,即由广大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创造和传承的文化。中、下层文化就是民俗文化,它虽然属于民族的一个部分,但却是主要的、不可忽视的部分。”[10]无论是钱穆的“二分法”还是钟老的“三分法”,都承认民俗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处于中下层地位的人民大众所创造的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基础和主体之一。
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人类生活在一个世代相习、代代相传的民俗文化之中。由于民俗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伴生物,文化的沿袭、变异和传承,必然也是民俗成为人们建构行为和理解行为的知识体系与观念系统。把一个社会与另一个社会区分开来的是民俗行为,而民俗行为是由社会成员自己通过观察、模仿或在该社会的其他成员指导下获得的。作为整体的民俗文化,一直处在不断地发展、演变和更新之中;而作为具体的个人,他处在一种什么样的文化之下,是他所不能选择的。民俗就如同一种超稳定的力量调解着文化的流向,“强制”人们服从某种习惯,当人们对一切都适应和习以为常了,自然也就无强制的必要了,可见,民俗文化是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调解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撇开民俗的这种文化特性,而侈谈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恐怕只能是舍本逐末,事与愿违。
据一项对美、日、英、法、德五国游客访华动机的综合调查表明,排在第一位的是为了了解当地民众的生活文化,占100%;第二位是了解历史文化,占80%;第三位是游览自然风光,只占40%。[11]一位日本学者在专程游览了中国各地的民俗文化村后,指出:“民俗文化村,是中国最豪华、最美丽、最富于创造的旅游景区,它所展示的旅游商品比中国其他任何地方的类似产品,更丰富,更具特色,亦更有魅力。但是,民俗文化村在设计与布局上显得较为粗糙。民宅各景点的导游,尽管是来自各个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其形象可掬,印象可亲,然而他们的语言能力亟待提高。民俗文化村的民宅建筑缺乏民族的深层特质,给人以‘房屋展览’之感;而屋内的民俗陈设,气氛不够,堆砌居多,故使游客只有凑热闹的兴趣,而无投入的情感,特别是一些文化层次较高的游客并不满足于‘像’而要求‘实’。”[12]真可谓一针见血!而这些现象的出现,恐怕与开发者们没有很好地或根本上就没有遵循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文化性原则密切相关。
(二)民间性原则。民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的广大民大众创造、传承并享用的生活文化。我们坚持民俗的文化特性,并不是说研究文化的一般性质可以替代民俗的研究,因为民俗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那么,民俗文化的特殊之点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关于这一点,钟敬文先生也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把民俗文化的特点归纳为集体性、类型性(或模式性)、传承性和扩布性、相对稳定性和变革性、轨范性和服务性。[13]笔者完全同意这样的归纳,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民俗文化的关键在于那个“民”字,即它是民间的、民众的、大众的文化。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从性质上看,它与官方的、上层的所谓“精英文化”相对而言,是处于社会中下层广大平民百姓的文化;二是从形成来看,它不是个人的文化,而是集体的、群体的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
既然它是民众生活的体验,是伴随着生活的需要而自然形成和历史传承的一种文化形态,它的突出特点是淳朴性和乡土性。因此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无论是内容还是格调、造型、色彩等,都应按照民俗的本来形态来展示,以凸显出民俗的民间风格和地方或民族特色,从而给旅游者以亲切、真实、淳朴、乡土的心理感受,否则的话就成了所谓的“伪民俗”(Fakelore),而伪民俗是根本没有生命力的。唐代著名诗人孟浩然有《过故人庄》诗云:“故人具鸡黍,邀我至田家。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开轩面场圃,把酒话桑麻。待到重阳日,还来就菊花。”诗的前三联写了淳朴的主客情谊、淳朴的田园风景和淳朴的农家生活,三者相互渗透、交融而浑然天成一个淳美的意境,以至“我”在临别之时不等主人邀请,自己就主动而直截了当地与“故人”预约:“待到重阳日,还来就菊花。”以此反观当前我国为数不少的民俗旅游景点,有几个真正能够做到使旅游者成为“回头客”呢?民间性原则在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三)参与性原则。民俗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活”的文化,能够使旅游者亲身体验民俗文化,参与各种民俗活动,感受其中浓郁的人情味。而在今天,随着旅游者阶层的扩大,人们旅游知识的增长和识别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游客要求旅行生活能有文化的吸引、运动的内容乃至冒险的趣味,要求参与其中而不满足于仅仅作为观赏者。换句话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游客不再仅仅满足于观光旅游,而是追求一种新的旅游方式——休闲旅游。据外刊报道:有一批美国的年轻学生,为了体味真正的泥土文化神韵而来到中国“插队落户”,与当地农民实行“三同”。其中一位叫Isom的小伙子说,他到中国来就是希望能够逃避美国的“雅皮”生活,过上几个月的打赤脚日子。可是,他的房东,一位往常除了冬天外总是打赤脚的村长,由于在接待他之前被领导告知,不可以在外国人面前“粗野”地光着脚牙子走路,于是整天鞋不离开脚。“入乡随俗”的Isom因为害怕得罪了房东,也只好放弃打赤脚的打算。[14]这则报道,听起来似乎有点令人啼笑皆非,却给我们这样的启示:民俗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该设法让游客参与到民俗活动当中去,让他们过上一把千载难逢的瘾。这就是所谓的参与性原则。
还需要指出的是,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的文化性、民间性和参与性三大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与促进的有机联系,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综合地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