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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这五种剧毒化学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这些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
去年9月南京汤山特大毒鼠强中毒案,导致42人死亡。今年上半年,全国又有52人屈死在以毒鼠强为"首犯"的剧毒鼠药手下。为此,今年7月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该司法解释出台正是为了配合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治理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秩序。
该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或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司法解释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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