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墓论文,竹简论文,税制论文,西汉论文,札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 (2002)04-0114-03
关于秦的刍、稾税制度,自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由于《秦律十八种》的《田律》有“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刍自黄及苈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稾,相输度,可也”的规定,使得本来记载十分缺少的秦的刍、稾税制度突然呈现出了一幅清楚的面目,令治史者欣喜不已。然而,入汉以后,有关汉初刍、稾税制度的记载更是寥若晨星,仅有《汉书》卷39《萧何传》所说:“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弃地,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稾为兽食’。”颜师古注曰:“稾,禾秆也。”只此一条材料,还只提出了稾税而不及刍税,更没有涉及刍、稾税的征收质量与办法,致使人们对西汉初期的刍、稾税制度茫然无知。直到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文物》1974年第7期。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根据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一是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三是稾税出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四是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税方式的变化;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六是出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至于变化的具体内容,均详见拙文《从江陵凤凰山七号汉墓出土简牍看西汉前期刍、稾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一文(原载《文史哲》1988年第3期,后收入《秦汉史探讨》一书,1998年9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5号、6号木牍所载,补充了史书的空白,揭开了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中不为人所知的奥秘,治史者自然为此而欣喜。然而,欣喜之余,又不能不使人感到,刍、稾税制度的六个变化,都发生于文、景时期,似乎都有点突然而至之感;何况文、景二帝都以行仁政而著称,何以会在转瞬之间尽变旧制呢?未免令人疑惑不解。今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的出土,不仅为我们理解文、景时上述刍、稾税制度合乎规律的发展和阐发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变化提供了新证,而且在表明文、景时刍、稾税制度的变化上承汉高祖、惠帝与吕后时期及关于刍、稾税制度变化发展的作用与意义方面,决不亚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木牍所载。兹阐述如下。
《张家山汉墓竹简》的《二年律令》所载《田律》云: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240号简)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 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241号简)”
“刍、稾节(即)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价)入钱。(242号简)”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号简)《户律》又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317号简)以此所载与云梦秦简《田律》比较,就不难发现二者的明显不同处。由于《二年律令》的“二年”,是指吕后二年(详见《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者的考证),又由于《二年律令》的前一份简册为上起汉高祖五年下迄吕后二年的《历谱》,因知《田律》所适用的年代为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到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的这段时期,因此,可知这种差异还是西汉初期的刍、稾税制度与秦的刍、稾税制度的不同之处,可以说明刍、稾税制度从秦到西汉初期的变化发展。
秦简《田律》与《二年律令》中的《田律》关于刍、稾税制度的相同点:
(1)按土地数量多少征收刍、稾税, 秦和西汉初期也相同;
(2)在顷入刍三石与稾二石的刍、 稾税数量方面,秦和西汉初期也相同。
秦简《田律》与《二年律令》中的《田律》关于刍、稾税制度的不同点:
(1)西汉初期开始出现了以钱折纳刍、稾税的制度, 即在“足其县用”征收刍、稾税实物之外,多余的刍、稾税“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的折纳制。折纳时,每一石刍折合十五钱,每一石稾折合五钱缴纳。如果折纳时每一石刍折合十五钱和每一石稾折合五钱的刍、稾价,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则按平价处理。折纳的刍、稾数量并无死板的规定,即可以是刍三石和稾二石,或者是刍一石和稾八石、刍二石和稾五石,只要刍、稾合计不超过价值五十五钱都可。以上是不同点之一。
(2)西汉初期也出现了刍税的质量优于稾税质量的迹象,这可以从每石刍折合十五钱和每石稾折合五钱的价格差看出来。这同秦时“刍自黄及苈束以上皆受之”的状况不同了,一石刍可以相当于三石稾,则刍与稾的质量优劣显而易见。此差别之二。
(3)西汉初期征收刍、稾税,不得以往年的陈旧刍、 稾当作缴纳对象,违者要罚出黄金四两。秦时缴纳刍、稾税时,尚无新、陈刍、稾的规定,更无罚黄金四两的律条。此又不同之三。
(4)西汉初期每顷地缴纳刍税三石与稾税二石时, 有土地好恶不同而刍税有多少之别,即恶地每顷只出刍税二石。秦时却无此规定。此又不同点之四。
(5)西汉初期已经出现了除按顷输刍、 稾税外的按户征收刍税一石的制度,如《田律》所云“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的规定,就明显有按户征收刍税之制。而且这种按户收刍,在“足其县用”的情况下,也实行多余的刍税折钱缴纳的办法,这就是“余以入顷刍律入钱”的含义。秦时的刍、稾税制度,显然无此规定。此不同点之五。
(6)产生了不出田租和不纳刍稾税的特权高爵户。
通过上述西汉初期刍、稾税制度的六个变化,表明自秦入汉之初,刍、稾税制度即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可以用钱折纳刍、稾税及刍税的质量优于稾税、不得以陈旧刍、稾充税、刍税的征收数量视土地好坏不同而不同、刍税出现了按户征收的迹象等情况来看,表明从秦到汉初,刍、稾税制度是朝着日益加重的方向发展的,也就是说,意味着对农民通过刍、稾税的剥削在日益加重之中。这是因为刍、稾税可以用钱折纳,有利于高赀富人而不利于农民;刍税的按户征收和免纳田租、刍稾特权的出现,明显有利于高爵高赀者而不利于农民。
再把西汉初期刍、稾税制度的这些变化同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进行比较,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如下几点:
第一,文、景时的以刍折钱缴纳之制,并非始于文、景时期,而是承袭了西汉初期的在收够了“足其县用”的刍、稾实物之后“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的作法,不过制度化为以钱折刍和折稾而已。
第二,文、景时期的刍税质量明显优于稾税质量的状况,也非始于文、景时期,而同样是承袭了西汉初期刍税质量优于稾税质量的发展倾向。不过西汉初期的一石刍相当于三石稾的比价之差,到文、景时期变成了一石刍相当于二石稾的比价之差,但不知是江陵县平里与稾上里的特殊情况造成的,还是普通的一般的刍与稾的比价?
第三,田刍与户刍的区分,也非始于文、景之时。因为西汉初期《田律》规定的“卿以下”的人“十月户出刍一石”,虽无“户刍”的专称,却有“户刍”之实,因而文、景时的“田刍”与“户刍”的分张之制,实亦萌芽于西汉初期,且扩大化为所有刍、稾税承担者。
有了西汉初期刍、稾税制度相对于文、景时刍、稾制度的三个大的变化,则文、景时期刍、稾税制度的其他变化,几乎都可以呼之即出。因此,文、景时期刍、稾税制度的六大变化,决不是文、景时期突然形成的,而是在西汉初期刍、稾税制度逐步演变的基础上形成的。换言之,通过《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的《田律》,能使我们明白从秦经西汉初期再到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变化发展的全过程,可补史书记载之空白。文、景之后,刍、稾税制度还在继续发展,据《后汉书》卷1 上《光武帝》注引《东观汉记》曰:刘秀曾“为季父故舂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公元20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稾钱若千万。”可见一直到西汉末年,刍税与稾税都出现了折钱缴纳的制度,显然这又是刍、稾税折纳之制的发展。如果将来有更多的地下简牍出土,则整个秦汉时期刍、稾税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将会更清楚地出现在我们面前!
在秦汉现存史籍中很少见到的关于当时的刍、稾制度的具体作法与内容,却因为云梦秦简的出土、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与江陵凤凰山十号墓简牍的出土,使得面目朦胧的秦汉刍、稾税制度日益露出真面目,由此可见,简牍研究对于先秦及秦汉史研究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