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最新修订与完善_兴奋剂论文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最新修订与完善_兴奋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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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了新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简称WADC),该新版WADC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这是继2009年WADC第一次修改后对其内容的再一次重大修改,较之之前的版本共有3 000多处改动,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1]。WADC是进行反兴奋剂斗争的行动准则,也是各体育组织制定其自身反兴奋剂规则的基本准则及模板,因此WADC的修改对各级体育组织反兴奋剂斗争的开展有重大影响[2]。也是WADC的签约方,我国也必须根据新版的WADC相应地调整我国反兴奋剂的规则和政策,鉴于此,对新版WADC的研究其价值自然不言而喻。笔者认为,新版WADC集中反映了世界反兴奋剂制度的进步和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 强调对人权的保护

在过去的反兴奋剂斗争中,人们逐渐意识到,有的打击兴奋剂违纪的政策可能会产生对人权尤其是对运动员人权的侵犯,比如行踪信息报告制度就会侵犯到运动员的隐私权。从法理上说,个人是组织管理的主体而非客体,不能以过度牺牲个人利益来作为实现组织管理目的的手段,因此,应当将打击兴奋剂违纪与人权的保护结合起来,尽量采取措施协调两者的矛盾。但在之前的WADC中并没有强调人权保护这一点,而在实践中也常出现为了查处兴奋剂违纪而不惜牺牲运动员基本权益的情况,造成运动员很大的不满。因此,新版WADC在前言中特别指出:“本条例是在充分考虑了按比例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这使得这两条原则成为WADC的基本原则,贯穿WADC全文的始终,其他各条款都必须与这两条原则相符,这也使得对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

另外,在新版WADC 8.1条中指出,反兴奋剂组织应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6.1条的规定和国际法普遍接受的原则给予被指控兴奋剂违纪的人以及时、公平、公正的听审机会。旧版WADC在此条中详细列举了被指控兴奋剂违纪的人享有的一些程序权利,如获得及时公正的听审权、委托代理权、告知权等等,新版WADC 8.1条的规定虽然不如以前详细,但却包含了《欧洲人权公约》6.1条所需要的所有程序保障,其含义其实远比旧版WADC所列举的那几点要丰富。这是因为,《欧洲人权公约》6.1条规定:“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决定对某人确定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理由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院的公平且公开的审讯。判决应当公开宣布。”这普遍被认为是确立了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这一条款运行多年,程序正义原则具体所包含的下位权利在学界和实务界也基本达成了共识,同时这一原则的内涵也普遍认为是在逐渐发展的,因此,其内容十分丰富[3]。之前学界曾经就《欧洲人权公约》是否适用于反兴奋剂纪律处罚程序有过争论[4],而WADC对此争议进行了澄清,明确规定《欧洲人权公约》6.1条的适用,但需要注意的是,WADC此条的规定也意味着《欧洲人权公约》6.2条和6.3条中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所提供的程序保障不适用于反兴奋剂纪律处罚程序。

可见,新版WADC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方面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使得反兴奋剂的各项措施受到权利的制约,有序开展、依法行事,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完善对兴奋剂违纪行为的认定

对于何种行为构成兴奋剂违纪行为是反兴奋剂领域最重要的问题,2009年版的WADC第2条规定了8种行为构成兴奋剂违纪,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争议,故新版WADC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某些兴奋剂违纪行为的认定做出了更详细的解释

旧版的规定在现实中具体如何运用常有争议,新版WADC第2条对这些争议通过更详细的规定和解释给予了回应:第一,明确了运动员生物护照可以作为认定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证据;第二,明确了当B样本被分成两份,当第一份检测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而第二份又能证实第一份的结果时,也足以认定为在运动员样本中发现了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第三,故意干预或企图干预兴奋剂控制人员、企图威胁潜在的证人以及通过添加外来物质更改样本等都构成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的兴奋剂违纪行为,同时还规定,一般的对兴奋剂控制人员的冒犯行为构成篡改行为,不构成篡改行为的对兴奋剂控制人员的冒犯行为应当在体育组织的纪律规则中列明;第四,仅仅参与策划兴奋剂违纪也构成兴奋剂违纪行为。

2.2 修改了对行踪信息失败的构成要件

2009年版的WADC规定在18个月内累计3次错过兴奋剂检查和/或行踪信息填报失败,构成兴奋剂违纪,而新版WADC 2.4条将统计期间缩短到12个月。这一缩短对于那些因疏忽大意而错过兴奋剂检查和行踪信息填报的人是有利的,但这也使那些故意欺骗的人有机可乘,因为这样他们就不用等待那么长的时间来想办法逃避下一次检查了。这条规定的修改体现了反兴奋剂组织在行踪信息填报问题上更想保护那些确实无辜的人。

2.3 将违反“禁止联系”义务增加为新的兴奋剂违纪行为

实践发现,运动员的教练、医生等辅助人员在运动员兴奋剂的使用问题上通常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没有这些人的配合,单靠运动员自己很难逃避兴奋剂检查。为了更好地规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新版WADC 2.10条规定:被反兴奋剂组织禁赛的人、虽没被反兴奋剂组织禁赛,但在其他刑事程序、纪律处罚程序或职业处罚程序中被证明从事了根据WADC构成兴奋剂违纪行为且被取消专业资格6年以上的人以及以上两种人的出面人或中间人,运动员禁止与他们进行职业或与运动能力相关的联系。这样的联系包括接受训练、战略战术、营养、医疗方面的建议,接受其治疗、诊断或药方,提供身体分析样本,允许教辅人员担任其经纪人或代理人等。这样就减少了运动员在辅助人员的帮助下使用兴奋剂的危险。

3 改进反兴奋剂斗争手段

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以及比赛的成功所带来的丰厚回报,兴奋剂市场发展迅速,使用兴奋剂呈科技化、团队化的趋势,因此,之前的反兴奋剂斗争手段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形势,因此,新版WADC发展对原有反兴奋剂斗争手段进行了改革和发展,包括:

3.1 突出兴奋剂调查的作用

兴奋剂调查是指兴奋剂检测之外的发现兴奋剂违纪的方法,因为药检程序很难跟上新药的研发速度,所以市面上经常存在正常兴奋剂检测程序无法发现或难以发现的违禁药物,因此仅靠药检来打击兴奋剂违纪力度远远不够,于是通过兴奋剂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对运动员做出兴奋剂违纪的认定开始成为反兴奋剂斗争中的重要武器[5]。如最近发生的美国自行车运动员阿姆斯特朗案件,阿姆斯特朗多年来经过无数次药检,但都没有在其体内发现禁用物质,但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根据其队友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以及他身体指标参数的非正常变动情况等证据,认定他使用了兴奋剂,而后来也被他自己所承认[6]。但是兴奋剂调查在目前属于利用间接证据来认定兴奋剂违纪,其说服力自然没有药检获得的直接证据那样强,到底什么样的证据、要多少证据才能够证明兴奋剂违纪,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新版WADC第5.8条肯定了此种方法,并有决心规范兴奋剂调查的进行,新版WADC将其所附的其中一个国际标准,即国际检验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Testing)改名为国际检验和调查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这意味着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ngency,简称WADA)也将对具体如何开展兴奋剂调查制定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使兴奋剂调查更规范化。但目前并没有在新版WADC中找到兴奋剂调查的细化规定,只能等待新的国际检验和调查标准的出台。

3.2 实施灵活的检验机制

虽然WADA每年都发布禁用物质清单,但要求每个反兴奋剂组织对所有的物质都进行检测不太现实也没有必要,因为有的物质在某些项目中可能有提高成绩的作用但在某些项目中却会降低成绩,因此在后一项目中就不会有人使用此物质,因此没有必要对该物质进行检测。但是若允许各反兴奋剂组织随意安排检测目标,则会给予那些想刻意包庇运动员的反兴奋剂组织以可乘之机,因此,各反兴奋剂组织应该如何安排自己的检测计划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新版WADC 5.4条规定,WADA在与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和反兴奋剂组织协商后,通过风险评估后应列出一份清单,指出各项运动中最可能使用的禁用物质。之后各个反兴奋剂组织再根据此清单,合理安排自己的检测计划。这样做使得各个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只检测那些常用的禁用物质,这样兴奋剂检测就更具有针对性,可大大提高检测的效率。

3.3 加强对教辅人员的调查和处罚机制

新版WADC充分认识到了教辅人员在运动员兴奋剂违纪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决心对教辅人员严加管制,因此,除了将违反“禁止联系”的义务作为新的兴奋剂违纪行为之外,新版WADC还规定了自动调查机制和禁止教辅人员自身使用兴奋剂的机制,以防止教辅人员参与兴奋剂违纪。新版WADC 20.3条规定:各个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和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兴奋剂违纪案件中要对其教辅人员展开调查,或在教辅人员所辅导的几名运动员中有一名被发现兴奋剂违纪的案件中也要对相关教辅人员展开调查。同时新版WADC要求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国家体育单项联合会、国家奥委会都应该有禁止其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的教辅人员无正当理由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纪律规则,WADC认为,虽然教辅人员使用兴奋剂不构成兴奋剂违纪,但也属于违纪行为,因为教辅人员是运动员的行为的榜样,他们有督促和鼓励运动员不使用兴奋剂的责任,他们自身的个人行为也不能与此责任相冲突。

3.4 延长兴奋剂违纪追责的时效

旧版WADC规定,对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兴奋剂违纪行为的处理,时效自被控违纪的实际发生之日起为期8年,逾期不予追究。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兴奋剂靠当时的检测方法无法检测出来,但如果今后科技发展出新的检测技术的话,则可以对以往的样本重新检验并追责,这样就可以弥补科技发展滞后带来的不足。但去年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对阿姆斯特朗的调查就一直追溯到13年前,这显然违背了WADC的规定,引起了众多争议,有的人认为不论如何反兴奋剂组织也不能违反规定进行调查,但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本身不合理,对有些运动生命较长的运动项目,过短的时效规定根本不足以对运动员产生威慑力,当时就有人建议应当将时效从8年延长到14年[7]。新版WADC的起草小组就此问题向人权专家进行了咨询[8]。专家认为,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时效不仅仅能稳固法律上的确定性,而且时间过去太久、证据往往已经消灭或变得不可靠,因此时效能保护那些潜在的被告不受过于迟延的追诉,因此时效不宜定得过长,否则对人权保护不利。如果将追究兴奋剂违纪的时效定为14年,这相当于之前8年的两倍,显然是过长了。因此专家建议适度延长,最终新版WADC 17条接受了专家建议,将时效定为10年,这样反兴奋剂组织能在提取运动员的检测样本后保管10年,以便在检验技术进步后回过来重新检查那些被保管的样本中有无以之前的技术不能发现了禁用物质。

3.5 规范对WADA认可的检测方法的质疑程序

兴奋剂检测中最重要的就是检测方法,为了统一反兴奋剂组织的检测程序,WADA常会出一些指导性文件,对一些检测方法予以认可。通常WADA认可的分析方法或决定限(decision limits)是不容置疑的,是被认为是经过充分论证的。但实践发现事实并非如此,随着科学的发展,有几项WADA以前认可的检验方法被发现是有问题的,这引起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的担忧。因此,在最近的一些案例中,CAS加强了对这一问题的审查,有些否定了WADA认可的分析方法或决定限。如在2011年爱沙尼亚滑雪运动员安德鲁·维尔帕卢诉国际滑雪联合会(Andrus Veerpalu v.International Ski Federation)的案件中[9],运动员涉嫌使用的禁用物质是生长激素(human growth hormone,简称hGH),而根据WADA指导文件规定了认定hGH阳性的决定限,但是,仲裁庭认为,WADA在确定决定限时,所选择的实验样本太少,同时,计算决定限所使用的分布模型(distribution models)具有不确定性,基于不同模型计算出的数据无法相互印证,而且决定限的计算方法未经同行审查,反兴奋剂组织也未能在庭上充分说明这一决定限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因此,既然决定限不可靠,就无法断定运动员的检测结果是否呈阳性,最终运动员成功地赢得了仲裁。这一案例显示了WADA在决定某种检测方法或检测标准时的粗暴莽撞,引发了各界对WADA的指责。这触动了WADA的神经,WADA虽然不能再声称其检测方法是不可置疑的,但WADA也绝不能容忍其他机构随意推翻其所认可的检测方法。因此新版WADC 3.2.1条规定WADA认可的分析方法或决定限只是被推定为有效而非绝对科学。但是,想推翻它并非那么容易,任何想推翻这一推定的运动员需要首先通知WADA并说明其理由。CAS要想推翻这一决定也可以通知WADA,WADA在收到通知后,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介入CAS的仲裁案件,作为仲裁庭的顾问或其他身份就此问题提供证据或发表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WADA的请求下,CAS仲裁庭应委任合格的专家协助仲裁庭对此问题进行评估。可见,WADA要求CAS在作出决定时,充分尊重WADA的质证权,给予其委托专家证人并参与仲裁的权利,但CAS是一独立的裁决机构,它并不受制于WADA,因此,WADC的这一条规定法理上并不会给CAS带来任何有法律效力的约束,属于越权规定。

4 明确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职责

4.1 明确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批权限

以前WADC分别授予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分别对其所管辖的国际级运动员和国家级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s,简称TUE)的审批权。但在实践中,当国家级运动员想参加国际比赛时,他在国家所获得的治疗用药豁免就面临获得国际承认的问题。新版WADC明确了,已经获得认可TUE,只要符合其他方的标准,不需要再次重新申请TUE,其他方应当予以承认。但问题是,因为各方对标准的理解不一样,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以及国际大赛组织者常常会就此问题发生矛盾。为此新版的WADC 4.4条设置了一个纠纷解决机制,即统一由WADA来裁决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以及国际大赛的组织者之间就此问题发生的争议,若各方对WADA的决定不服的,还可向CAS上诉,这使得这一问题有了解决的方式。

4.2 明确承担结果管理责任的主体

旧版WADC规定结果管理和听证会应由启动和指导实施样本采集的反兴奋剂组织负责(或者,如果在没有样本采集的情况下,由发现兴奋剂违纪的组织负责)。但实践中对于当有两个以上机构都有采集样本时,哪个机构是结果管理主体则不是很明确,于是新版WADC 7.1条将其明确为第一个通知运动员兴奋剂违纪的反兴奋剂组织。如果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大赛组织者授权某个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进行检查,这里由谁承担结果管理责任在实践中有争议。新版WADC 7.1条规定,这要看被授权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活动范围,如果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额外收集了样本并指导实验室开展更多类型的样本分析,则由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承担结果管理责任,但该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仅仅指导实验室进行额外类型的样本分析,则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大赛的组织者承担结果管理责任。而与行踪信息提交失败或错过检查有关的兴奋剂违纪则由被指控运动员提交信息的反兴奋剂组织承担结果管理责任。同时各组织对结果管理责任的承担有争议的,该争议由WADA裁决,对此裁决可向CAS上诉。

5 完善兴奋剂违纪处罚机制

对兴奋剂违纪进行何种处罚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它既要关注对潜在的违纪者的威慑力,又涉及被处罚者的人权,如何在打击兴奋剂违纪和人权保护之间保持平衡,如何贯彻按比例原则,使罪责刑相适应,都是处罚机制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新版WADC在吸收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了兴奋剂违纪处罚规定,使处罚机制更为科学合理。

5.1 加重对故意使用兴奋剂行为的处罚

新版WADC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加重了对发现、使用或企图使用或持有兴奋剂行为以及对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和篡改兴奋剂过程的处罚,即将对它们的禁赛处罚从两年提高到四年。这些是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类兴奋剂违纪行为,对此条款的修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旧版规定,对此类行为,除非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形,第一次违纪禁赛2年;但新版规定,只要是故意的,第一次违纪要禁赛4年。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改变,主要是因为之前发生的英国奥委会诉WADA案[10]引起了大家对规则的不满。此案中,当时英国奥委会规定,被发现兴奋剂违纪的运动员没有资格参加下一届奥运会,这一规则也被国际奥委会所肯定,通常被称为“奥斯卡规则”,但CAS却认为这一规则违反了WADC禁赛2年的规定,实质上延长了运动员的禁赛期,与WADC不相符,因此无效。裁决作出后,各界普遍不满,因为这就意味着一名运动员在某一次奥运会上被发现使用兴奋剂,被处以2年的处罚后,依旧可以参加下一届奥运会,而奥运会对运动员来说是最重要的比赛,如果没能剥夺他参加奥运会的资格,这样的处罚对运动员是没有太多实质意义的,便不具有威慑力。因此,在CAS作出此裁决后,人们发现了旧版WADC的漏洞,各体育组织都认为应该延长禁赛时间,使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至少错过一次奥运会,因此,将禁赛期延长到4年。

在此原则之下,新版WADC对一些细节性的问题作出了补充。它规定,所谓的“故意”是指运动员故意欺诈,即运动员明知该行为会构成兴奋剂违纪或知道有构成兴奋剂违纪的风险,但依然为该行为或明显忽视此风险。

同时,它区分了涉及特定物质和其他禁用物质的案件中被指控人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特定物质或因广泛存在于医药产品中而特别容易引起非故意触犯反兴奋剂规则,或不大可能被成功地滥用为兴奋剂,因此,使用特定物质大多是误服。新版WADC 10.2.1条规定,对于涉及特定物质的情况,要成立兴奋剂违纪,反兴奋剂组织还必须证明运动员是故意使用该特殊物质,而旧版则不需要,发现了特定物质也推定为兴奋剂违纪,因此新版的规定大大减轻了被指控违纪人的举证责任,也更符合涉及特定物质的案件特征。而对于其他禁用物质,发现即可推定兴奋剂违纪,除非被指控人能证明他不是故意的,这就把证明主观无故意的责任赋予了被指控人,使被指控人不是那么容易轻易脱罪,这也是WADC的一贯做法。

5.2 对新增违纪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

对于新增加的一类违反“禁止联系”义务的兴奋剂违纪行为,一般禁赛处罚为2年,但根据被指控人的过错程度或其他情况可适当减少,最多可减到1年。即使发生了违规联系,但也并不意味着就真正发生了兴奋剂违纪行为,这时不适宜给予过重的处罚。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中普遍适用的“按比例原则”,给予这类行为以1-2年的禁赛处罚是比较合适的。

5.3 细化对减轻处罚的规定

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主要有被指控人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自首、立功这三种情形,新版WADC分别对这三种情形下的减轻处罚规定加以了细化和完善:

5.3.1 放开无重大过错情形下减轻处罚的下限限制

以前规定如果运动员或当事人在个案中能证实自己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则可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的禁赛期不得少于适用的禁赛期的一半,如果适用的禁赛期是终身监禁,则缩减后的禁赛期不得少于8年。虽然新版WADC保留了此规定,但是增加了两种例外情况,一种是涉及特定物质的兴奋剂违纪,如运动员或当事人能证明其无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的,则可根据过错程度处2年以下的禁赛期;另外一种是在因受污染的物品而发生的兴奋剂违纪中,如运动员或当事人能证明其无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的,则可根据过错程度处2年以下的禁赛期。这就是说对于这两种例外情况,处罚并不受之前“不得少于适用的禁赛期的一半”的下限规定,通常这些情况,如果不是故意欺诈,则处两年的禁赛,如根据原来的规定,最多只能减到1年的禁赛,而按照新的规定,可以处1年以下的禁赛,这实际上等于进一步地减轻了处罚。这是因为,涉及特定物质和因受污染的物品而发生的兴奋剂违纪,有时运动员可以说完全没有提高成绩的故意,仅仅是因为极小的疏忽而造成的客观违纪,主观过错极小,这时依然要给予其1年以上的处罚确实对其不公,这时放开下限的限制更符合处罚按比例原则。

5.3.2 完善立功情形下减轻处罚的程序规定

旧版WADC规定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为发现和证实兴奋剂违纪提供了切实的协助的,负责的反兴奋剂组织可暂缓实施对协助人的禁赛处罚,但暂缓实施的决定要经过WADA的批准。但对于WADA何时批准、依据什么进行批准则语焉不详。新版WADC完善了这一问题,规定WADA可在结果管理的任何阶段,包括最终上诉完之后,决定暂缓实施禁赛及暂缓实施的长短或其他处罚结果。仅仅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WADA才能决定比实施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所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更重的处罚,也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决定不予禁赛或不予返还奖金或不予支付罚款。而且WADA的这类决定任何反兴奋剂组织不得上诉。

但是,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最后又决定不协作,则可重新恢复禁赛处罚。考虑到恢复禁赛处罚后果的严重性,对此问题应慎重处理,到底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是否有提供协助,提供的协助是否切实等都应考虑进去。而实践中,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争议,因此新版WADC扩大了救济的途径,规定恢复或不恢复实施暂缓禁赛的决定,都可上诉。

另外,新版WADC还提供了协助人保障机制。有时那些愿意提供协助的人,因为担心提供协助而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提供协助。新版WADC 10.6.1.3条规定,为了反兴奋剂的利益,WADA可授权反兴奋剂组织签署保密协议或延迟公开协助信息的协议,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愿意提供协助人的顾虑。

5.3.3 扩大了因自首而减轻处罚的范围

新版WADC规定,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面临可能处以4年的禁赛的指控时,若能及时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WADA和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将其禁赛处罚减轻到2年以上。之前规定只有在反兴奋剂组织未发现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自首,但现在为了减少控诉成本、加快控诉进程,允许在案发后自首,这类似于刑法上的特殊自首,这有利于促使更多的兴奋剂违纪人员的认罪,减少资源的浪费。在我国柔道运动员佟文的案件中,佟文在被告知A样中发现有兴奋剂后,相关领导就认为她应该放弃申诉,积极与反兴奋剂组织合作以求减轻处罚,这样她就可以早日重返赛场、积累足够的积分来参加伦敦奥运会。当时CAS批评了这样的看法,认为这不属于WADC所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属于错误的指导[11]。但根据新版WADC,在运动员被告知违纪后,如其确有违纪,良好的认错态度确实可能达到减轻处罚的效果。

5.4 对累犯的处罚更为灵活

旧版WADC对于第二次兴奋剂违纪,分别根据第一次和第二次兴奋剂违纪的类型具体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范围,这样的规定较为明确,但不够灵活,而新版WADC对第二次兴奋剂违纪取消了之前各类处罚范围的限制,仅仅规定几个处罚原则,新版WADC 10.7.1条规定,第二次兴奋剂违纪的禁赛期,在不考虑自首和立功的情况下,应是与其情况、性质相似的第一次兴奋剂违纪禁赛期的两倍以上,但必须长于6个月,且要长于在不考虑自首和立功的情况下第一次兴奋剂违纪禁赛期的一半。这实际就仅仅只给累犯的处罚设置了下限,没有再设上限,体现了对累犯从严从重处罚的态度。

但新版WADC 10.7.3条特别规定,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有兴奋剂违纪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或疏忽,在处罚时,这就不能算作一次兴奋剂违纪。

5.5 允许运动员在禁赛期最后参加训练

新版WADC 10.12.2规定,运动员可在其禁赛期的最后两个月内或最后四分之一的禁赛期内重新归队训练或使用俱乐部或其他其所属体育组织的设备进行训练。在这样的规定下,运动员在禁赛期结束后也许就可以马上参加比赛了。这属于对禁赛的例外,是对运动员从宽处罚的表现,但如果不这样,对那些确实需要归队训练才能参加比赛的项目的运动员,在禁赛期结束后还说不能参加比赛,这就实质上延长了他的禁赛期,与其他可自行训练的项目相比就不公平,也违反了原本应给予的处罚。

6 加强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政府之间的合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反兴奋剂工作,WADA认识到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组织、政府之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新版WADC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各方的合作机制,也赋予各方更多的责任。这表现在:

第一,规范了信息分享机制。新版WADC 20.3.6条要求各国家体育单项联合会向其所属的国际单项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通报与兴奋剂违纪相关的任何信息的义务,这使得体育组织之间能迅速分享信息。同时,新版WADC 22条还规定,政府和体育组织之间也应该分享兴奋剂违纪信息,而且要求各国政府应在2016年1月1日前制定关于反兴奋剂组织和政府之间、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分享兴奋剂违纪信息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

第二,明确了调查协助义务。新版WADC 20条规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应全力配合反兴奋剂组织的兴奋剂调查,包括WADA自行开启的兴奋剂调查;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也应全力配合WADA自行开启的兴奋剂调查。但是不论是政府还是国家奥委会都应尊重反兴奋剂组织的自主权,不应干涉它的行动和决定。这是因为在实践中曾发生许多政府干涉反兴奋剂组织的案件,如在印度,其国家体育部曾迫使其国家的反兴奋剂组织对一名卷入海洛因案件的拳击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因为印度的反兴奋剂组织和国家反兴奋剂实验室的领导都是政府官员,体育部就是其上级管理机构,最终印度国家反兴奋剂实验室很难摆脱政府的干预,在政府不断施压下,只能违背WADA的标准,对该运动员的样本进行了全面的赛外检查。而新版WADC强调了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自主性,这有利于反兴奋剂斗争的标准化、一体化、公正化。

第三,完善了机构设置。新版WADC21条规定,在一国还没有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时,该国的政府和国家奥委会应合作设立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在设立期间,国家奥委会应承担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责任,这给各国附加了强制建立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义务,使各国的反兴奋剂工作都可以统一、有效地开展。另外,新版WADC21.3条还规定,若干个成员国可以设立区域性的反兴奋剂组织,以便加强区域性的反兴奋剂交流和合作。

7 结语

新版WADC吸收了这些年来反兴奋剂斗争的经验和教训,回应了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它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在条例中的强化,使其能抵挡外界对其合理性的挑战。同时,它在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上也抓住了重点,从新版WADC可以看出,WADA已经认识到主要依赖兴奋剂检测获取直接证据难以跟上目前反兴奋剂斗争的形势,必须重视兴奋剂调查所获得的间接证据的作用。另外,教辅人员是兴奋剂使用的主要源头之一,必须加强对教辅人员的管制。同时,WADA也认识到体育组织自身力量的不足,要求政府积极地参与到反兴奋剂斗争中来。实际上,这几点都是当前反兴奋剂工作的薄弱之处,在新版WADC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之后,可以期待之后工作的进步和强化。总的来看,新版WADC较现行WADC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应该充分肯定其修改内容,并积极地按照其规定修改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修回日期: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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