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及其对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柏拉图论文,近代论文,其对论文,民主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柏拉图在其政治哲学中提出了统治权理论和“自由”、“民主”、“容忍”三大悖论,初步奠定了西方政治哲学的理论框架,其中关于统治者人格设计的思想对近代民主理论的影响尤为深刻。从精英主义到“无赖假定”再到对“握有利剑的疯人”的防范机制的思考,体现了柏拉图人格—政治理论学说的思维轨迹,同时也表现了近代思想家对柏拉图政治观点的发展与背离。在现代民主理论中,柏拉图“谁应当统治”的政治哲学问题被替换为“统治者应‘如何’统治”的问题,并最终演变为“如何对统治者进行管理”的问题。问题本身的解构和演进过程体现了民主思想不断深化的历史。
一、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及其隐性基础
柏拉图政治哲学的中心问题是:谁应当统治这个国家?按照柏拉图的正义理念,天生的统治者应该统治,而天生的奴隶应该受到奴役。那么,天生的统治者应该是什么人呢?柏拉图本人的回答是:最优秀,也就是最睿智的人。
他认为,“除非真正追随哲学的人获得政治权利,或者拥有政治控制权的阶级靠天赐良机变成了真正的哲学家,人类将不会有好日子”(柏拉图《第七封信》,325d—326b)。
为了论证“哲学王”的统治是最好的统治,柏拉图对五种政治制度进行了分类并对其优劣进行了品评。
1和2为君主政体:由一个好人统治,它的变体是暴政——由一个坏人统治。3和4为贵族统治:由一些好人统治,它的变体是寡头统治——由一些不好的人统治。5为民主:由人民,或多数人统治,即大众统治。柏拉图认为:好的制度的特点是依法治理,其中最好的制度是由一个人统治的君主制,其次是由少数人统治的贵族制,最差的是由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相应的,坏的制度的特点是不依法治理,故最差的制度是由一个人统治的独裁,其次是由少数人统治的寡头政治,最好的是由多数人统治的民主制。
对于民主制,柏拉图认为“它是最坏的有法律的制度,最好的无法律的制度”,因为“大多数人统治的制度在一切方面都是虚弱的,既不能行大善,也不能作大恶”(柏拉图《政治家篇》,303a—b)。柏拉图还提出民主制可能导致的“自由悖论”、“容忍悖论”和“民主悖论”。“自由悖论”认为:在不受任何约束控制的意义上,自由必然导致非常巨大的限制,因为它使得恶霸随心所欲奴役顺从者;“容忍悖论”认为:无限的容忍一定导致容忍的消失,因为如果我们把无限的容忍甚至扩展到那些不宽容的人,如果我们不准备去捍卫一个容忍的社会反对不宽容的攻击,那么容忍者就会伴随着宽容一起遭到毁灭;“民主悖论”认为:通过大多数人的选择,一个暴君可能登上统治者的宝座。
可以说,柏拉图关于民主的论述对于今天的政治哲学仍有很大的挑战性,如何应对柏拉图的挑战尤其是如何避免柏拉图提出的民主制的三大悖论,对于今天的民主理论应是永恒而常新的课题。近代民主理论认为,在柏拉图的理论中有一个隐而未现的前提应该值得注意,那就是:柏拉图将政治权利完全等同于统治权,这样就把我们所有的政治努力都建立在“希望成功地获得优秀的、有能力的统治者”这一企图之上。明智的作法应是:“我们应尽可能地为最坏的统治者做好准备,当然同时也应该获得最好的统治者”[1] (P353)。这就需要我们对统治者的人格设定进行修正,即:统治者不总是仁慈和智慧的,他可能堕落为“无赖”甚至成为握有权力这把利剑的“疯子”,因此“谁应该统治”这一问题必然过到“统治者应如何统治”甚至“如何对统治者进行管理”这一问题。下面,将从近代民主理论对统治者的人格设定(精英、无赖、疯子)出发,考查其理论路向和基本方法,探寻近代民主理论的演进过程。
二、选择精英: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理想设定
雅典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说:“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在少数人手中”[2] (P130,467)。但是,伯里克利所言这种直接民主制,只在人类社会的童年时期的某些地域实行过,而且实行得并不彻底(注:资料表明,即便是在被誉为古代直接民主的灯塔的雅典,在其繁荣的时期,总人口达40万左右,但是,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公民,也只是4万人左右,仅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的20万奴隶,3.2万外邦侨民,以及全体妇女,是没有公民权力的。)。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组织和国家制度的完善、公共事务的复杂化,政治活动范围的扩大化,直接民主制更成为近似乌托邦的政治幻想,进而,代议制成为近代民主制度的必然选择。谢茨施耐德在《半主权的人民》中对代议制民主取代直接民主进行了理论论证,解释了代议制民主“不是人民统治,而是人民同意”的思想。他认为,民众于公共事物的角色,就像一个人没有必要因为要买一台物美价廉的电视机而去了解电视机的制造过程一样。民主不是要求每个人都要了解如何管理政府,那样既不现实,而且永远也无法达到。民主应该是“无知的民众与专家的一种合作过程”,是一种“民众可以在相互竞争的政治组织和领袖所提供的选择范围中做出选择”的政治体制,是让民众表达“同意”和“不同意”的权利机制。由此,代议制解决了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问题: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公民通过选出代表行使国家政权的制度,其实质是以议会为核心的政治制度。通过代议制民主的理念设计,初步实现了“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3] (P138)的目标。
对于精英民主论者来说,代议制民主的核心,是选择国家的执政者。他们反复强调,民主不意味着人民的统治,而是政治精英的统治;人民的作用不过在于产生一个政府,选出政治精英来治理国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意大利思想家帕雷托、莫斯卡、米榭尔斯认为,历史是精英的舞台,广泛的人民控制是不可能的,社会是由少数精英来统治的。韦伯认为,民主就像“市场”一样,是一种淘汰最弱者的制度机制,同时使那些最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去竞取选票和权力。熊彼特认为,民主只是一套制度性的程序,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的方法,本身并不构成目的。他还认为,民主社会的人民既不能行使统治权,也不能对许多政治问题做出决定,其作用仅在于选择做出决定的“精英人物”。精英民主论认为人民在历史中没有什么地位,历史的舞台不过是走马灯般的精英在演出。这显然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但是,精英民主论揭示出了民主政治中人民与精英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全部参与管理国家的具体事务,必然要通过选举确定执政者,并把这种管理和统治的权力委托给他们。人民选择政治精英也是有预期条件和前在预设的。政治精英的基本标准应该包括:具有把服务社会作为职业的意识,对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务感兴趣,能够得到多数民众的信任;具备执政的本领,有管理国家和领导政府的才能,同时是某个领域里的专家;是某个政党的领袖或利益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能够团结自己的政党或利益集团,提出为民众拥护的政策和纲领;具有民主的素质,能够运用民主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民主的运作;具有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以及提出立法建议的能力;既具有关怀平常人的情感,又具有不轻易受普通人情感影响的意志品质。人民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可以根据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对政治精英的设计和选择提出一些具体的希望和要求。但是,以上这些基本标准,则是设计和选择政治精英的起码条件。
三、防范“无赖”:权力制衡、社会制衡、参与制衡
民主政治的标志,绝不仅仅是公民可以和平的选择和起用他们的“老板”,而是特别强调要防范掌握权力的政治精英成为“无赖”。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其对民主政治的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政治制度设计中的“无赖假定”。他提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4] (P27-28)。美国宪政学家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5] (P264)”。“无赖假定”认为,公民选举出的政治精英有可能成为“无赖”,所以,要通过完善的制度钳制功能,防止和遏止他们萌发谋求一己私利的“无赖”冲动,保证他们“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这个“无赖假定”,可能对政治精英不太恭敬,因为没有把他们作为“道德圣贤”来宣扬和推崇,更没有美化或神化他们,而是要把他们假定为“无赖”加以防范。实践的二律背反表明:把政治精英假定为“天使”、“圣贤”加以信赖和崇拜的制度,往往得到的是恶魔,最终受害的是民众;而为了防止政治精英成为“无赖”的制度假定,不仅保证他们不成为恶魔,也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的实现和保证。
政治制度设计中的“无赖假定”,源于哲学上人性恶的假定。霍布斯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是人类永恒不变的天性;人们贪得无厌的欲望之一,就是对其他人行使权力。因为权力不仅直接令人满足,而且权力具有巨大的工具性价值,形形色色的满足都依赖于权力。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 (P154)。富兰克林在联邦会议上说:“有两种欲望对人类事务有着强有力的影响。它们是野心和贪婪,以及对权力和金钱的热爱”[7] (P8)。
人性恶的假设,是政治制度设计中“无赖假设”的哲学理论基础;“无赖假设”,是人性恶假设这个关于人的本质的哲学原理在政治领域的展开和具体化。防范政治精英成为利用权力攫取金钱和更大权力的“无赖”的政治理念,从历时性上看,经历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和“以参与制约权力”的演变。同时,这些政治理念的演变也都是以防范“无赖”的实际措施为载体的。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的。洛克在《政府论》中首创了资产阶级分权与制衡原则。他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主张立法权应置于行政权之上,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首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必须辅之以三权互相牵制,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杰斐逊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及其他文件中,系统地论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主张,并体现在后来的美国宪法中。他说:“左右政权的势力必须归全体人民共有。假使人民群众中的每一个人都享有几分最高权势,政权就可以安如磐石了”[8] (P357)。马克思指出:“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取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看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9] (P52-53)。
“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是托克维尔在继承从孟德斯鸠到伯克的自由保守主义传统基础上提出来的,并为本世纪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发扬光大。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等著作中认为,美国民主制度所依赖的三权分立体系,虽然是绝对必要的,但并不能够使一个国家既享受自由、又拥有民主。他提出,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由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达尔在《民主理论的前言》等著作中,对托克维尔关于以社会制约政治精英权力的思想,推崇备至。他认为美国大量的民间自治社团有效地培育了美国人的民主意识,致使民主制度在美国根深蒂固。他指出:“某一种社会先决条件在程度上的增加,在加强民主方面,可能远比任何特殊的宪法设计重要。无论我们关心的是少数人的暴政还是多数人的暴政,多元政体理论表明,政治科学家必须直接注意的第一位的、关键的变量,是社会因素而不是宪法因素”[7] (P224-225)。在他看来,如果多元统治的必要条件不存在,那么没有什么旨在限制领袖权力的宪法能残存下来。宪法之所以残存下来,只是因为它不断地受到调整,以符合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使利益和保障与对权力的社会制衡更加一致。帕特南经过20年时间对意大利北部与南部民主实践的比较研究,提出了社会资本理论,认为意大利北部地区走上了温和、稳定的民主道路,而意大利南部地区的民主制度却还虚弱,其根本原因在于意大利北部地区社会资本创造出了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正是这种所谓公民共同体的发达,使意大利北方的民主制度有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走入了良性循环。而意大利南部地区却一直缺乏充足的社会资本,相互猜忌、背叛、依附的社会关系成为通向民主政治的巨大障碍。
“以参与制约权力”的思潮,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在欧美政治动荡时期起到了先导作用。“以参与制约权力”论者认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是和公民社会相分离的,是社会不平等和公民权力异化的创造者。只有通过民众的直接参与,制约政治精英的权力,减少来自权力中心的压抑,人民才能变成自我的主人。他们认为,参与民主制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凡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过程”,具体指出:在主要的社会机构管理(包括工厂和地方共同体)中实行公民直接参与;政党通过使其首脑对成员负责的方式重新组织;在立法机构中,“参与政党的运行”;维持政治制度的开放性,以保证检验政治形式的可能性。
四、剥夺“疯子”:道德的正义与历史的正义
与“哲学王”的理想相比,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另一个思想常被忽略:克法洛斯提出,当一个人借了某东西,那么将所借的东西还回去应是正义的题中之义。苏格拉底对此进行了反驳:比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醒时曾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任何人都会说不能还给他。如果还给他,那倒是不正义的。这是一则关于统治理论的隐喻:一旦所谓的政治精英被种种欲望和嗜好所支配,并由于激情和热望的专横而疯狂,成为一位专制的统治者,一位握有利剑的疯人,那么人们再继续赋予他权力就属于不正义的行为。
当政治精英堕落为“握有利剑的疯人”时,卢梭强调主权在民,认为政治精英只是主权的执行人,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可以限制、改变或要求收回委托给他们的权力。这可以当作是剥夺“疯子”的较早的理论根据。代议制理论的集大成者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约翰·密尔指出,代议制政府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一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美国的道格拉斯·拉米斯在《激进民主》中指出:“《理想国》可以被读作是为了显示我们不应该将利剑交给疯子而作的长长的一个辩论。同时,它也可被读为是对于这种疯狂,或是对于将一个人引向疯狂的激情和诱惑的一种治疗[10] (P31)”。拉米斯特别强调“所有权力根源于人民就是关于事实的一个判定。这一判定表明:政治权力不是根源于统治者而是根源于被统治者;除非很多人认同做臣民,才有人能做国王;当所有臣民决定不再做臣民,将不会有人能做国王。”拉米斯极力主张的“价值判断是:那些产生权力的人民也应该拥有权力[10] (P30)”。那些产生权力的人民,既有拥有设计、选择、管理政治精英的权力,也拥有当政治精英成为“疯人”时剥夺他们的权力。这是历史赋予人民的权力,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
剥夺“疯子”不仅具有道德正义性,同时也具有历史正义性。1933年3月被民主采纳的授权法案使德国乃至整个世界陷入了沉重的灾难。为了驱逐由“合法”程序而产生的希特勒的独裁,人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使人们思考这样一个新问题:我们如何组织政府以防止那些坏的统治者造成的破坏?这个问题取代了“谁应当统治”的柏拉图式问题。人们逐渐认识到,民主与其说是人民统治不如说首先是一种用于保护自己不成为专制的机制。这就要求民主应始终具有这样的可能性:“在政府无法履行其权利和责任时,而且在我们认为其政策是恶劣或者错误的时候,能够使我们不经流血地将其去除”[1] (P467)。这就意味着,在民主制度的现实操作中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要进一步理顺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合理地划分和配置权力。作为委托人的人民,必须保留对代理人(即政治精英)的控制权和决定权,人民必须直接保留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罢免权等,而政府则主要掌握对国家事务的具体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只有这样的宪政安排和权力划分,才能从制度层面上建立健全剥夺“疯子”的安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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