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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化城市规划事业发展中,如何实现管理体制的创新成为了城市规划现代化发展的主要目标。文章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先分析了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后对如何实现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出贡献。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创新办法
前言
在城市社会生活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居民对日常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使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从现代化城市的发展状态来看,原有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城市生活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实现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了城市规划单位的首要发展目标。
一、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时效性差。当前环境下我国城市规划审批流程仍然比较繁琐,从申报到审批完成,大概需要三到四年的时间,冗长的审批时间使得城市规划的时效性大大降低,具体表现在规划依据过时,对社会资源配置指导力下降和各级规划编制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城市需求等当面。
(2)应变性差。我国传统规划是以计划经济时代策略为主要指导方针。虽然在市场经济时代下其已经实现了很多方面的转变,但其并没有真正摆脱传统规划的束缚,这使得城市规划行为与当前的社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应变水平较差。
(3)操作性差。城市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内容,在对其进行规划时,必须要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才能将城市规划行为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但是目前的城市规划存在“纸上规划美好、模型规划次之、实际成果欠佳”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也突出了我国规划不切合实际,操作性差的问题。
2.城市规划管理执行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效果,因此做好对城市规划执行的问题分析,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行政依据没有公开。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是依法来予以进行的,“一证两书”的规划许可制度是城市规划、开发建设管理行为执行系统的主要内容。虽然,目前政府对城市规划工作程序和工作时段都有了公开规定,但并没有对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依据公开要求,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为城市规划带来隐患。
(2)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规划指标基本是由规划编制人员依据个人经验来予以确定的,这种指标的出现是基于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予以确定的,但其会为指标带来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利益面前会因管理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出现少部分人受益,而政府和公众利益受损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
(3)项目审批效率偏低。目前城市开发控制题意以判列式为主,这种管理体制能够让城市土地规划与使用行为最大程度的归结到政府行政管理框架中,使城市规划建设符合政府规划要求。但在实际实行过程中,由于行政人员所具有的较大自由裁量权和规划本身的科学性限制,使得城市规划在科学性方面值得商榷。与此同时判列式审批还会大大提升规划工作量,这使得审批人员在面临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时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影响规划效果。
3.城市规划管理反馈问题
城市规划反馈系统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未建立和规划监督巡查力度偏低等方面。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中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是指当前的承建监察主要针对项目审批后的管理,这会对降低对行政主体监督力度,同时也没有对技术违规、行政失职的责任人及追求程序进行具体界定。社会监督机制未建立是指在法律在尚未实现对社会监督机制的实体性内容明确基础上,社会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出对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监督作用。规划监督巡查力度偏低则是指现行法规对破坏城市规划行为的监督与惩治力度偏低,以至于难以发挥出威慑与惩戒作用。
二、实现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创新的途径
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阶段的创新途径
想要实现城市规划管理决策阶段的创新就必须要做好对规划编制主体与程序的调整,以实现对城市规划决策有效性的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化利益主体调配之下,规划图纸文件所表达出来的内容只是对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利益关系的投影,所以说城市规划编制是对利益主体的协调过程,规划编制程序是否规范和民主,会直接影响规划的权威性和可实施性。在这种要求下,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人员的规划方式需要向多主体共同参与角度转变,通过建立起以规划主管部门协调为基础的多部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的方式,来实现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转变,通过确立统一规划目标,统一规划计划,并辅之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公众、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地参与方式,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性打好基础。
2.城市规划管理执行阶段的创新途径
从判列式开发行为角度考虑,其是一把双刃剑,想要实现对城市规划管理执行阶段工作效率的提升,就必须要对判列式规划方法来予以调整。在实际规划过程中,可以对城市当中的重点地区进行判列式管理,并将其纳入到城市开发控制体系当中,从而达到提升建筑场地设计导引效果,并确保规划设计评审依据的客观性,提高评审效率。由于城市发展的动态性,因此在制定好城市设计标准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对规划指标性进行调整,以确保城市规划管理能够符合城市发展的实际需求。
3.城市规划管理反馈阶段的创新途径
想要提升城市规划管理反馈阶段的工作效果,实现对工作行为的创新与发展,就必须要建立起健全的性质监督机制,通过对规划行政过程的有效监督来提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行为的有效性。与此同时还要逐步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完善规划公示制度,来提升社会对城市规划的监督作用。为了保证社会监督有效性,需要对公众参与规划监督的渠道和程序予以规范,并提高公众的监督水平,以保证监督效率。在此基础上,还要提高监督的效率与作用,通过正视战略性规划或总体规划,来实现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在不断提高规划科学性、合理性、透明性的前提下,完善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
总结
综上所述,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创新不仅能够推动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的进步,还能更好的发挥出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生活水平的推动作用。随着城市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现有的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已经无法满足城市生活需求,为了更好的发挥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相关人员一定要通过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执行以及反馈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来实现对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从而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更为有利的支持,为城市生活水平的进步提供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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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项祯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6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17
标签:城市规划论文; 城市论文; 社会论文; 管理体制论文; 监督机制论文; 管理工作论文; 行政论文; 《基层建设》2015年16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