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境外通讯社在华发布经济信息由新华通讯社归口管理并审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华通讯社论文,国务院办公厅论文,通讯社论文,经济信息论文,在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新华社北京1月16日电 为维护国家主权、 保护国内经济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为此发出了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需向新华通讯社提出申请。新华通讯社应根据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者及其发布经济信息的品种进行审批。对经审核批准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由新华通讯社统一组织与其签订有关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各项协议并确定收费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还规定: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经济信息用户,也不得以合资、独资公司或通过代理公司等形式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经济信息用户。
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向中国用户发布的信息中,如有借此进行为中国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以及对中国进行诬蔑诽谤、有损中国国家利益的内容,由新华通讯社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布机构依法处理。
各级政府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的经济信息,均需到新华通讯社办理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订购经济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我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由新华通讯社参照上述规定实施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