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团化经营的路径选择_混业经营论文

券商集团化经营的路径选择_混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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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我国代表签署了加入WTO的所有文件,表明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加入WTO,对国内券商,既是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要应对这一挑战,一个重大战略措施就是实现券商集团化经营,以提高我国券商的市场竞争力。

一、“入世”后我国券商面临全方位挑战

(一)境外券商的压力

加入WTO后,我国证券等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将是一个渐进式的分阶段、分步骤的过程,最终将实现证券业的完全对外开放。到那时,我国证券市场受到全方位的冲击将不可避免。

“入世”后,实力强大的境外券商将逐步进入,中国内地券商在市场份额、人才争夺、业务创新等方面均面临巨大压力。

根据“入世”协议,加入WTO后,我国将允许国外金融机构参与我国内地证券业务。实力雄厚的西方投资银行将云集中国内地主战场,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将逐渐形成气候。因此在短短的几年内,不仅内地券商受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会加深,而且证券业的竞争格局也会发生重大变化,境内外券商势将在中国内地市场展开一场激烈的竞争。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券商在资本规模与实力、业务创新能力与避险方式、服务功能和市场参与范围、公司治理与经营模式等核心竞争力方面与境外券商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加入WTO以后,外资券商会通过合资、业务合作等途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其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必将通过市场业务竞争的示范效应,证券机构之间的广泛合作,以及相互的人员流动等方式扩散到国内券商。这对国内券商的影响是深远的。从正面效应看,这将有助于提高国内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增强国内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是,内地券商在市场份额、人才争夺、业务创新等方面所遇到的压力与挑战则又是明显的:一方面,外资券商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先进的管理方式、灵活的机制和完善的业务品种从内地券商手中抢走一部分客户,使一级市场的承销份额重新划分。另一方面,国外券商大都是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资金调度空间大,金融创新能力强,使得经营单一证券业务的内地券商很难与之抗衡。另外,内地券商还将面临高级人才的流失和业务兼并重组等问题。

(二)内地券商将面临国内金融业的渗透与竞争

随着金融证券混业经营的探索步伐加快,中国内地券商将面临银行、保险、信托机构的业务渗透和竞争。

进入21世纪后,考虑到金融混业经营已呈全球化趋势,以及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开始放宽银证分业经营限制而逐步向混业经营靠拢。今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券商设立多种子公司,可以“发起或参股其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公司、境外中资类证券机构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去年,央行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提出,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以及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划时代突破,金融业从此将逐步拉开进行现代混业经营探索的序幕。

其实,从现有金融机构来看,我国银行、信托、保险机构正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悄然向混业经营过渡。除了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集团外,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也积极筹建金融控股公司。在目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体制下,这些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动作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无一例外地将向证券业务渗透作为重点。光大集团前不久入主申银万国后,旗下同时拥有了两家综合类证券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添惠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其中建行拥有42.5%的控股权;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擅长投资业务的西敏证券;而中银国际成为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控股的多功能投资银行。二是我国香港地区的金融市场为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与探索提供了特殊的便利条件。

(三)面临各类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方面的竞争

随着国内金融深化的全面展开,国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之间严格的业务界限正逐渐被打破,各类金融部门都在寻求创新的方向和更为有利的市场定位。2001年6~7月份,央行和证监会相继出台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引起金融业的广泛关注。两条法规的侧重点明显不同,《暂行规定》侧重于银行中间业务的拓展,《管理办法》则突出了证券公司组织体系方面的创新。

客观地讲,银行与保险业更能感受到国际竞争的紧迫性。加入WTO,我国金融业对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开放承诺较大,预示着15年内这两个行业的地域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客户群限制、外资企业的法律限制几乎都将被取消,而对于证券公司的开放承诺却较少。《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开办证券代理业务、金融衍生业务以及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体现了央行鼓励商业银行向证券业务渗透的政策倾向,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理念下抢占有利地位、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表现。

跨业经营的银行控股集团是国际大型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方式,作为在国内金融领域占绝对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综合化全能型是其未来发展的理想前景。从2000年的“银证通”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就在积极介入证券市场业务。如果说,保险公司进入股市扩大了市场资金供给,而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和服务商拥有的庞大客户资源和营业网点已成为证券公司的潜在竞争对手。加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资投资银行对证券承销和经纪业务的侵入,我国证券业的主营利润正遭受金融同业的全面侵蚀。

近期,广发证券绝对控股收购锦州证券并将其改造为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看作是大型券商通过业内并购实施集团化运作的一个信号。《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证券公司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一批拥有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多业经营的大型综合类控股集团式证券公司将涌现。面对金融机构出现的混业经营的形势,内地券商将会感受到巨大压力。

二、国内券商核心竞争力分析

决定券商竞争力的因素主要有公司规模、公司产品或服务差别化程度、公司资产及业务市场占有率等。从中外证券公司的比较看,我国证券公司的整体竞争力还比较弱,远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

(一)资产规模偏小,竞争实力较弱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由于发展历史短,受市场发育不成熟、融资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影响,资产规模普遍很小。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证券公司的平均资产仅为20多亿元,与世界著名投资银行相比相距甚远。具体表现在,一是注册资本规模小,二是净资产规模小,三是总资产规模小。

资产规模小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使其在国际投资银行的竞争中难以取胜,同时也难以发挥其规模效应优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证券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经营品种单一,业务结构高度趋同

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具有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特点。多数证券公司的业务结构基本相同,每家证券公司都在做同样的业务,经营缺乏特点和品牌。目前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基本上都是向全能制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券商的利润来源看,经纪业务、新股发行和自营三大传统业务仍是目前我国券商的最主要利润来源,几乎占到利润总额的90%以上,且高度趋同。从业务类型上看,传统型业务(证券承销、自营和经纪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企业并购、重组等策略性服务)和延伸型业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交易)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而国际上却是另一番景象,经过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购并、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特别是近20年来,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趋势下,投资银行业完全跳出了传统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狭窄的业务框架,跻身于金融业务的国际化、多样化,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

(三)资本运作效率差,无特色业务

首先,与国外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比重不尽合理。在证券公司的资产构成中,国外大型投资银行以现金及现金等同物存在的速度资产在总资产中占较小比重。而在我国,这一速动资产比例却高达20%左右,这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资金运作效率不高。同样地,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我国也相对较高,这说明我国证券公司的规模经济不足,固定资产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效率。

其次,我国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比重较大。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部分证券公司违规从事资金拆借,大量投资非证券经营性资产和高风险业务,导致资产的流动性低,偿债能力弱,不良资产增加,主要包括房地产投资、由于地方交易中心的证券回购产生的三角债、为承销项目向企业提供的“过桥贷款”、在包销过程中认购的大量无法流通的企业法人股及部门发售不出去的配股和转配股。在我国证券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的情况下,无疑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第三,个性化业务不突出。尽管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的业务种类非常广泛,但它们也充分利用各自的独特优势重点发展某业务,在特定领域树立各自的品牌。而在这方面,我国券商则明显缺乏。

(四)专业人员缺乏,品牌意识不强

缺乏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是困扰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可以说,人才、资本、声誉构成了投资银行的资产。投资银行最重要的资产是人才,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那种思维敏捷、富有挑战精神、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并有强烈成功欲望的投资银行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投资银行成功的关键。而我国尽管从业人员不少,但真正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较小。此外,我国分业经营的历史不到十年,证券、银行、信托与保险公司未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而且金融监管还不成熟,因而券商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集团化并转向混业经营,难免要有一个渐进、较长的过程。

三、我国券商实现集团化经营的优越性及其途径

(一)实现集团化经营的优越性

据上述分析,我国券商核心竞争力无论是在资本规模与实力方面,还是在业务创新与避险能力方面,无论在服务功能与市场参与范围方面,还是在公司治理与经营规模方面,与境外券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而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就不能不选择集团化经营之路。从现阶段而言,我国券商实行集团化经营主要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

证券公司通过开展集团化经营,可以以控股的形式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发挥资金的杠杆效应,控制规模更加庞大的资产;通过高效资产对低效资产的并购,优化证券行业的存量资产,提高证券业的集中度。

2.提高产品差别化程度

利用控股公司机制,证券公司可以开展横向并购活动,以壮大某项或某几项业务的竞争能力,形成强而有力的核心产品,更大限度地占领某一细分市场。在集团内部,不同分支机构基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侧重于不同的业务领域,有利于形成具有差别化的产品系列。

3.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实行的总公司——区域管理总部——营业部的管理体制本质上是一种总分公司体制,区域管理总部、营业部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是不负盈亏责任的分公司,使得总公司对其行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而采取控股公司的模式,实施集团化战略,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设立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据其注册资本的大小承担有限责任,无疑在母子公司之间设立起一道防火墙。

(二)实现集团化经营的途径选择

首先,依靠法律实行集团化运作。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即是规范证券经营的纲领性文件,也为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证券公司集团化运作的一个关键原则是,其模式与战略必须和既定的价值取向相一致。《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券商设立多种子公司,扩展业务范围,因此可借鉴日本大和证券的“脱壳”方式,组建券商控股的金融集团。原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将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并将业务经营转让后,向原证券公司发行新股份,这样原证券公司就变为金融控股公司,原股东就随之变为控股公司的股东。券商经过内部整合后,再自由选择联合对象,进行外部重组,并至少拥有51%的股份,从而实现集团化经营。

其次,对中小券商进行兼并重组,组建专业化子公司。《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中国内地券商“发起或参股证券公司”,因而内地综合类券商可利用中小券商增资扩股而加大兼并重组力度,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改变目前“小而全”、“小而多”的低水平发展模式,积极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

复次,与中国内地银行进行战略重组,共同设立金融衍生产品开发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中国内地银证已从年初进行了试探性合作,到目前纷纷组成战略联盟,“联姻”之路似乎越走越近。尤其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提出,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以及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因此,银证合作可充分发挥银行营业网点多、资本实力雄厚和客户群庞大等资源优势,共同设立金融衍生产品开发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其中证券公司所持股份不得低于51%。

最后,与境外券商合资合作,成立中外合资的投资银行子公司或基金管理子公司。加入WTO后,我国将允许国外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内地证券业务。中国内地券商尤其是综合类券商对中国内地市场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比较熟悉,在传统业务上占有稳定的市场份额;而国外券商的资本规模与实力雄厚,在交易技术与内部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特长,并且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惯例,因而双方应通过优势互补,携手拓展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

在条件成熟和法律允许前提下,可借鉴美国花旗集团经验,通过“三角合并”方式组建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真正的混业经营。具体做法是:原金融机构设立新公司(作为将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新公司再设立一个新金融公司并作为其控股公司,然后新、旧金融公司合并为新的金融公司,并将得到的股份进行实物投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实物投资后发行等价新股,这样原金融公司的股东就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合并后的新金融公司仍为子公司。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相对独立,实现分业管理下的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内各子公司可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大,资金调度空间广,各种专门人才积聚,由此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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