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形式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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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7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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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在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国有中大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和规范化。但是,我国经济理论界在如何评价传统公有制形式,如何认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等问题上仍存在尖锐的分歧。本文主要围绕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传统公有制经济形式缺陷的根源

正确认识传统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弊病及其根源是寻找改革公有制实现形式正确途径的必要前提。改革进行到今天,承认传统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弊病已成为多数人的共识。传统公有制经济形式的主要弊病是:(1)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名义上全体人民或集体成员人人都是所有者,而实际上所有者权力的行使缺乏制度保障,公有制企业内部真正对公有财产负责的所有者利益代表缺位。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公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2)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各级政府以行政权力掌握着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和收益权。国有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一切经营决策都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由此造成了决策失误、产需脱节和生产力的严重浪费。(3)公有制经济内部缺乏完善的利益激励和利益约束机制,影响了劳动者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但对于传统公有制形式为什么存在上述弊病,经济学界仍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传统公有制弊病的根源在于公有制本身,要消除这些弊病只有放弃公有制;有人则认为弊病是由于改革以来政策选择失误、对公有制企业放松管理造成的,消除弊病的主要措施是改变对公有制经济的不公平政策、减轻公有制经济的负担,并加强对公有制企业的管理。笔者认为,传统公有制经济的痼疾既不能归咎于公有制本身,也不是通过简单的加强管理、实行扶持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就可以解决的。传统公有制经济的弊病根源在于企业产权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其产权形式超出了现阶段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与社会成员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要求不相适应。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过程中人与物的结合方式。这种结合方式必须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状况决定、必须反映人们在特定生产力条件下的经济利益要求。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已具有社会化大生产的性质,就生产力的要求而言有冲破个人私有制的局限性实现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一面。但社会生产力又远未达到高度发达、足以使全体社会成员衣食无忧的程度。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成员个人物质利益的差别仍然存在,拥有个人财产权的欲望仍然十分强烈。这是因为:

第一,在社会生产力不很发达的情况下,物质财富的数量还很有限,还无法充分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占有财富的数量与个人的生活质量有直接关系。人们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必然力图占有更多的物质财富。也就是说,物质财富的有限性使得人们产生强烈的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

第二,在生产力不很发达的条件下,人类还无法摆脱旧的社会分工的束缚。旧的社会分工不仅使人类自身的发展受到限制,而且使劳动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在生产过程中,物支配人的现象还不能消除。当人们的兴趣特长还在被机械的、大量重复的操作消磨时,对劳动的热情是有限度的。人们之所以不得不从事劳动,是因为它还是获得生活资料的手段。

第三,在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很高水准的情况下,社会还不能为所有的人都能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及个人努力程度不同的限制,人们所能从事的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的效率以及组织和驾驭生产过程的能力就都有十分显著的差异。这一客观事实要求社会予以承认。社会产权制度只有保证人们获得的报酬与他们的能力及付出的辛苦成正比,才能发挥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生产力继续向前发展。符合这一要求的产权制度必须承认赁个人努力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排他性所有。

在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人们的劳动能力还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下,将产权制度与个人物质利益紧密相连是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最低的产权制度安排。因为,到目前为止,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流通以及提供各类劳务,目的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与生存有直接关系的是生活资料,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不过是占有生活资料的手段。因而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心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与自己可能获得的生活资料的关系程度。如果生产资料的使用与完好程度百分之百地决定着自己可能获得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人们便对生产资料给予百分之百的关心;如果生产资料的保值增殖与自己生活资料的获得无直接关系、或关系很小,人们则对它关心程度就会降低。

可见,现阶段的生产力具有双重要求,既有要求社会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的一面,又有必须满足社会成员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一面。现阶段产权制度的安排只有兼顾生产力上述两方面的要求,才能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

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不论是国家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其共同特点是:生产资料由全体社会成员或劳动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在这种公有制形式下,名义上人人都是所有者,事实上人人又都不是所有者。因而,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效率及其完好程度在普通职工眼里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不甚关心。虽然社会主义为体现社会成员的劳动差别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但由于按劳分配只与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挂钩,而与企业利润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没有关系,因而并不足以使劳动者从关心个人利益的角度关心本来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企业。在目前生产力状况下,要想使公有制经济达到应有的效率,产权制度的安排必须既要照顾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又要照顾到社会成员的个人经济利益。也就是说,现阶段产权制度的安排要找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点。

二、产权公有制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

传统公有制经济产权制度的缺陷是历史的产物。在历史上,由众多复杂原因决定,社会主义革命不是首先发生在生产力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都比较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是首先发生在生产力落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尚未充分发展的东方经济落后国家。这些国家不仅不具备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充分物质条件,而且尚处在资本主义入口处的、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生产关系也未能为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做好可批判继承的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准备。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使人类历史上首批诞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产生方式上,具有不同于以往所有制形式的特点。

在人类历史上,以往社会制度的更叠都要经过一个历史过程,即适应先进生产力要求的生产关系在旧社会制度内部孕育、出现萌芽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之后,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才通过暴力革命手段夺取政权,然后运用政权的力量加速旧生产关系的灭亡,促进新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方式却完全不同,它不是对已经存在的某种新生产关系的历史继承,而是在被彻底摧垮的旧社会的废墟上创造出全新的生产关系。长期以来,这种特殊现象被我们看作不可违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的规律,并由此形成了以下理论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一切私有制在性质上是根本对立的,是水火不相容的,公有制不可能与私有制有任何联系,更不可能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旧社会内部孕育和产生;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依靠政权的力量去建立。这一理论使我们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放弃了对仓促诞生的公有制形式的研究与改进,而误认为这种与私有制完全没有联系的所有制形式就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

显然,历史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生是一个没有以较长时期的过渡阶段作基础的突变过程。这种突变违背了产权制度自身的演进规律,跃过了私有产权向公有产权演变的若干过渡阶段。产权制度演变的历史表明,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的产生、发展及其对旧的所有制形式的取代都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都是人们在经济实践活动中根据生产力发展变化的要求,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减少摩擦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不断调整所有制形式和产权关系的结果。旧的所有制形式的消亡和新的所有制形式的诞生往往要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从渐变到突变的漫长过程。旧的所有制关系在原制度的框架内,在变化了的生产力的作用下,首先发生量变,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发生质变。由量变到质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在短期内可以完成的。历史上不论是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奴隶制度的产生、还是封建制度对奴隶制度的取代都是如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萌芽状态到成长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前后经历了几个世纪。资本主义所采用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特殊结合方式——雇佣劳动制,早在封建社会就已在农业生产领域以及手工业作坊中长期存在。任何一种新的所有制都与旧的社会经济形式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在旧事物的内部孕育和发展起来的。由此看来,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形成和变革必须有历史基础,必须是在历史继承基础上的革命,任何割断历史的做法都不会成功。不错,与私有制代替私有制的演变所不同的是,公有制不可能在私有制内产生,但不能否认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必须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更不能否认公有制与私有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以共存,并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传统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所以不很成功,主要是因为我们忽略了产权制度演进的客观规律,企图一下子建立起丝毫没有私有痕迹的公有制形式。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已清楚地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必须经历一个渐进过程。就像私有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演化过程一样,公有制在其成长中也要经历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演化的过程。由生产力水平决定,在公有制产生的初期阶段,其内部必定保留着私有的痕迹,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公有制中的私有痕迹会逐步减少。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度,公有制中的私有痕迹才会完全消失。到那时,理想的完全的公有制才可能产生,才可能真正地实现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可见在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不能一下子建立起完全排斥个人产权的高级形式的公有制形式。而必须先允许公有产权与个人产权并存或建立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集体共同占有的经济共同体,然后才能逐渐过渡到共同所有、共同占有的公有制高级形式。这就要求我们破除公有与私有是截然对立、水火不相容的传统观念,从我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选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三、股份制:社会主义公有的有效实现形式

自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可以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之后,我国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推行股份制改造的工作更加顺利地展开。但是在如何认识股份制性质的问题上争论并没有停止。有人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不可能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如果我们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就不会产生这种错觉。

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这两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但它们又都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股份制是人们为了克服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而创造的一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这种财产组织形式虽然没有改变资本的私人所有性质,但是实现了资本的社会占有与使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那种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私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尽管私人资本以这种方式联合并不能改变资本主义的社会性质,但这种财产组织形式本身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提供了有效的、可行的形式。只要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对其加以改造,就可以将其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为,股份制这种财产组织形式十分灵活。控股权既可以掌握在私人手里,也可以掌握在公众团体手里;股权分布可以很不均衡,也可以比较均衡;持股人可以是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是外部任何个人。而在不同的股权组合方式下,企业就会具有不同的所有制性质。当控股权由私人掌握、且股权持有人主要不是本企业职工,或虽有本企业职工持股但股权分布很不均衡的情况下,企业具有明显的私有制性质;如果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或公众团体手中,或股权持有人主要是本企业职工,股权分布也比较均衡,这种企业就属于公有制企业。所以,不能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股份制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就认定只要搞股份制就一定是搞私有制。实际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把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或公众团体手中,就可以保证股份制企业的公有性质。

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持股人全部是本企业职工,没有局外人参与,它是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统一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更能够消除少数人对多数人劳动的无偿占有,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原则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的前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的工人合作工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工人合作工厂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股份合作制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的较为理想的初级公有形式。在这种企业中,劳动者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集中起来共同使用,共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共同分享企业利润。社会主义平等合作的原则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总之,国家或社会团体控股、职工普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既符合社会化生产力集中使用生产资料的的客观要求,又满足了劳动者在不受剥削前提下对个人物质利益的追求,较好地实现了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紧密结合。可以说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改造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符合产权演进规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有效的财产组织形式,也是向社会主义公有制高级形式过渡的必经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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