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少数民族论文,权益保障论文,政治论文,女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09)04-0023-05
一、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的状况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或权利,主要体现在民主参与和权力参与等方面。就一般意义上的人权内涵而言,参政权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集中体现,在整个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的、核心的地位。参政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国人权保障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并对其他各项权益的实现起着影响和制约作用。少数民族女性是“少数民族”和“女性”双重角色的统一体,在人权保障范畴中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传统社会中,这一特殊群体既有可能受到因民族身份产生的歧视,也可能面临因性别产生的歧视,她们的权益受损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群体。因此,在现代社会,少数民族女性的政治权益保障问题尤其应得到社会的关注。可以说,少数民族女性的政治参与不仅是自身解放程度的一个标志,而且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和法律赋予少数民族女性在政治上当家做主的参政议政权利,并为行使这些权利创造了各种条件,从而使少数民族女性能够和男性一样拥有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各种权利。具体来说,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诸方面中,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从民主参与方面看,各族女性参与选举等活动的程度逐步提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关于男女平等政策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对于传统社会中很少参与社会事务的西北各少数民族女性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历史变革。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民主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各个文化层次女性的民主和自主意识有了提高,尤其是在基层民主选举中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态度,民主参与意识在加强,对选举也相对重视了一些。例如,在关于“你是怎样参加选举的”这一问题时,问卷调查显示,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履行过选举权的人数比例达81%,其中做到亲自投票的达43%,由别人按照本人意思代选的有38%。① 这表明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广大少数民族女性对基层民主选举的参与程度达到一定水平。
从权力参与方面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女性通过参加各级妇联组织,进入各级领导岗位,参加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表达她们的政治诉求、愿望和基本要求等。例如,在笔者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三家集转咀村的调查中,村主任介绍:“在村委会选举中,妇女也参加投票。现在的妇女和过去不一样了。过去的妇女不出门,来人不见,很封建,现在由于社会的发展,妇女们出门做生意,参与劳务输出,也有当干部的。”② 在广河县的调查中可知,在县、乡镇、学校等各级部门都有从事管理工作的回族女性,尽管参政情况比例尚小,但也说明少数民族女性在基层领导岗位正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调查表明,尽管少数民族女性民主参与意识有了提高,权力参与有了一定保障,但政治参与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够理想,民主参与尤其是权力参与的程度依然较低,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少数民族女性对选举的政治意义及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调查中,当与村干部及老百姓问及“女性是否对国家政治关注?”等问题时,回答关注的主要是与她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物价、生活用品、粮食制度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最关心的是吃饱、吃好、穿好的问题,平时也不太谈论政治问题,对其他政治事务则关注较少,不大过问。在一项关于东乡族自治县乡村调查点的调查问卷中,当问及“你知道选举的意义吗?”“你为什么来参加选举?”等问题时,有半数以上的女性回答不知道选举的意义,至于参加选举的原因,其中回答“村里要我来,所以我就来”的占9.4%,“选举对自己有好处”的占9.4%,回答“这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只占37.5%,[1]表明至少有半数女性对选举的意义不是很清楚。在对积石山县的保安族女性问到这些话题特别是问到农村女性时,她们的回答是对这些问题基本不过问,也不关心。
第二,在政治参与意愿方面,女性的参与意识明显比男性低,对民主选举的期望值比较小。当问及“你是否想进入村委会”的问题时,统计显示有参与意愿的女性仅12.7%,明显低于男性的22.8%。在选举中,多数女性只是一种被动参与。就这一现状而言,西北少数民族女性的参政程度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参政愿望的低下与对基层组织的低期望和低评价有直接联系。当问及“本届村委会是怎样产生的”时,回答为上级任命的占半数以上,民主投票选举的只占不到20%。当被问及“选举好还是上级任命好”时,多数人回答选举好,但是,对为什么好则说不上理由;有人认为应由上级任命;有的人则认为“怎样都行”;当问及“你对乡村干部有什么看法和要求?”时,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没有什么看法”、“没有什么要求”,有些人则干脆回答“不知道”。当问及“你对村干部满意吗”这一问题时,回答比较满意的占3.1%,不满意的占8.7%,一般的达50%以上。有个别群众则直接表达了对村委会组织的不满情绪。笔者在采访一家回族贫困户时,就听到这样的声音:“村干部只是处处为自己着想,不管别人的事,上级拨的扶贫款下来,大部分以各种名目被花了,很难照顾到困难家庭。”③ 这反映了许多选民对选举结果不抱多大的期望,甚至很淡漠的心态。
然而,现实的处境并没有淹埋少数民族女性内心深处改变现状的强烈的政治渴望。据另一项对东乡族、保安族女性政治参与态度的调查,则有相当高比例的被调查女性对女性当干部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在问及“如果你被选为村干部你愿意干吗?”的问题时,则有大多数女性表示“很愿意”或“比较愿意”。由此可见,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在内心深处有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强烈愿望和一定的政治渴望,但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及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能步入仕途从政的只是极少数,而正是这极少数女性的生活从另一侧面感召着大多数女性内心的企盼,致使她们单纯地以为只要当了国家干部生活就会发生巨变,而没有真正意识到造成她们生活境况不佳的自然条件、自身素质及其更深层次的文化传统等因素。这一心理趋向也反映到她们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希望。有71.4%的东乡族被调查女性、33%的保安族被调查女性希望自己的子女将来能成为“机关干部”[2]。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折射了这两个民族女性存在的矛盾心理。
第三,女性的政治参与行为受宗教观念的影响较为明显。在提问到“你认为参加选举和参加宗教仪式哪个更重要”时,许多女性的回答是“参加宗教仪式更重要”,只有个别人回答“两者都重要”;在问及“你是否经常参加宗教活动”时,大多数人的回答是“经常参加”。这说明宗教人格在少数民族女性政治生活中具有很大影响力。另外,在问及“若有自己家族的人或在以往有家族势力的人参加选举时,你是否会投票选举他”时,大多数人持肯定态度,这说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族观念的影响在政治参与中具有明显的表现。
第四,女性权力参与的比例低、几率小。尽管国家相关法规中有关于女性在各类部门中所占名额的规定,但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各级部门中女性干部比例都较低。在调查中,当问及“你是否赞成女性当干部”时,回答“非常赞同”的达半数以上,比较赞成的超过三成,不赞成的只有少数。但事实上,由于女性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并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性别歧视,从而制约了女性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权力参与的可能性。其状况正如一些干部所形容的:“妇女参与生产是半边天,妇女参政是一缕天,妇女干部是一线天。”在调研中,当问到“干部们怎样看待妇女出来从事工作,尤其是做领导工作的”时,有一位领导干部的回答是:“总体看,不是太支持女性工作,特别是女性做一把手。这主要是观念问题,即传统观念认为,在生活中应以男性为主,女性为辅,认为女性不能高于男性。女性担任比男性低一级的领导职务还行,反之则在态度上不太支持。不少人都认为女人就是做饭、带孩子,其他的事不用管。”④ 现实表明,上述观念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成为女性参政的制约因素之一。除了以上因素之外,还有其他的原因,特别是一些女性本身也存在着性别的自我歧视,认为“自己不行,抛头露面是男人的事”。此外,还有宣传的普及面不够;国家对女性干部的政策也没有足够的落实等等。
二、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的成因分析
造成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大致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是制约女性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与政治参与程度紧密相关,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能够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大,造就参与基础的多样化。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经济发展相伴随,而社会和经济的发达使得政治参与有更高的价值与追求。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居住环境恶劣偏远、自然灾害频繁等地缘因素的影响,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处于落后和不发达状态,相对于全国其它地方政治参与度明显滞后。以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而言,由于受当地偏僻、荒凉、干旱等自然环境影响,人们在改变自身生活处境方面显得特别力不从心,仍然维持着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长久以来在人们的脑海中形成了封闭、落后、保守的思想意识。这种封闭心理一方面把市场化、商品化、多元化、开放化的现代观念拒之门外,使他们没有勇气和胆识开创事业;另一方面,长期自我封闭的自然经济格局束缚了人们的手脚,遮蔽了人们的视野,从而使他们安于单纯的、低层次的物质满足,对政治精神文化方面的参与需求则不大。
同时,经济发展缓慢和大面积贫困的现实使人们把主要精力都投入在如何脱贫致富上,而对生计以外的其他事务无法产生兴趣和热情。这种情况与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民基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实现自我而具有积极主动的政治参与热情和愿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于地位和生活处境更为艰难的少数民族女性而言,遵守妇道、生儿育女、依附男人,是她们所有的生活。家庭与社会双重弱势地位的现实又使她们对自身价值的评价过于低下,许多女性连正常的社会活动都持一种尽量回避的态度,更不用说参与其他的政治文化活动了。
第二,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束缚。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传统,造成了中国女性缺乏自信心和自觉的主体意识。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男尊女卑的观念制约着女性走出家庭向更广泛的领域发展。一些地区流传着这样一些俗语:“学得好,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即是说不管女性多么能干,都不如嫁给一个好的人家。好的标准就是“家境好,能疼你”,至于女性在个性发展、生活自主、权利实现等方面的目标则被忽视了。当地人们普遍认为,女孩子“是别人家的人,迟早要出嫁”,“别人家的人还要自家来供养,花费大……”总而言之,女孩子是被作为“他者”来看待的。尽管这种观念现在已有很大改变,但仍若隐若现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处事原则。
对于许多农村少数民族女性自身来说,她们总是将自己的权利自觉或不自觉地让位于男性,由男性来替她们代言。她们的思想深受“男人是社会主导者”观念的影响。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几乎都认为,男人是“干大事的”,而女人的主要任务则是“操持家务,孝敬公婆,抚养子女,照顾丈夫”,因而社会对男女的价值评价也就产生了很大的差异。在访谈中有位女干部就这一话题说:“社会对女性的认识程度不同于男性,你(指女性)雷厉风行,他说你像个泼妇,你和言细语,他说你工作没有魄力,你的言谈举止、吃饭穿衣,必须符合这个小社会的传统习惯——深居简出。”[4]所以,在对参政女性的调查中发现这样的问题,即当问及“如果有机会让你重新选择工作时,你选择上班还是回家种地?”其中有的女性干部干脆地说“回家种地”。因为回家种地“只需要做自己天经地义的事: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小孩和丈夫,而不必面临这巨大的工作压力”[5]。可见,从女性自身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她们也普遍和男性一样,认为“抛头露面是男人的事”,她们只需要“料理好家务和孩子”,至于别的“那应该是男人的事”。
第三,教育水平的滞后是女性政治参与的一大瓶颈。教育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钥匙,是其对政治生活和政治态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公民接受教育程度越高,对知识的认知就越深,从而自信心越强,政治参与的愿望也就愈加迫切。相对而言,女性的文化素质、受教育程度与其参与社会活动的频率、政治参与的热情,联系似乎更为紧密。实地调查中,我们感触最深的一点就是西北各民族女性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在不少农村和牧区,受访的许多中年以上女性中,绝大多数都未受过教育,只有很少的念过小学。这种状况导致的后果就是使人们形成保守、闭塞的心理意识。这种强烈的自我禁锢往往表现出对外来者的猜测、怀疑甚至拒斥。在生存条件与生存环境决定她们首先要选择谋生的现实状况下,加之自身素质的影响,绝大多数女性认为有没有文化都一样,因而陷入一种漠视子女受教育,尤其是不愿女孩子接受教育的恶性循环之中。
第四,干部人事制度的制约。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计划经济时期所形成的干部人事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竞争机制的引入,使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任命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旧的干部体制的弊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主要表现为: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还缺乏公平、公开、择优的机制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对女干部培养选拔不力,培养选拔女干部没有稳定的制度作保证等,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女性更难单凭能力和水平参与政治生活。
三、完善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的对策思考
(一)发展经济,为少数民族女性的各项权益保障提供经济基础
权利保障依赖于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在政治参与和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因此,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保障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的基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宏观背景中,西北地区经济增长速度相对缓慢,与东南沿海地区的差距不断拉大,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又落后于西北汉族聚居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在许多西北少数民族的农村社区,少数民族女性由于忙于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大多数活动仍被局限在家庭生活圈子之内,加之落后、封闭、保守的文化氛围,使女性参与社会其他活动的机会很有限,各项权益保障问题难以上升到应有的层面。因此,大力发展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改善各族群众的生活状况,才能使广大女性走出家庭,在参与经济活动的基础上走向社会,提高关注政治的意识和参与政治活动的能力,增强权利保障意识。
(二)为提高女性政治参与水平创造相应的具体条件
针对当前女性参政议政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营造支持、鼓励女性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已当选女村(居)委会成员的培训,使其迅速掌握村(居)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以适应工作需要。少数民族女性受环境、语言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存在着比汉族女性更多的特殊性,所以,国家要根据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女性实际情况,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完整、综合的少数民族女性权益保障及参政的细则规定,使少数民族女性参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从根本上说,必须立足于整个民族干部队伍的成长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需要。在干部队伍素质整体提高的基础上,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三)切实推进基础教育和各种层次的教育,做好基础性工作
女性自身的文化教育素质水平对子女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母亲素质的提高将会改造一个家庭、一个民族并进而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几乎成为衡量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参考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农村地区的“女性农业”已经成为明显的社会现象。女性在生产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女性自身素质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就变得越来越密切。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的基本状况是文化层次低、文盲率高,这与我国努力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加强女性的法律权益保障的期望是不相适应的。
通常,文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人们与外界的交往程度,也影响其对各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和认识。在调查中,对“是否妇女学历越高,家庭地位越高”的问答中,同意该说法的被调查女性占绝大多数。这表明西北少数民族女性已清醒地意识到文化水平与家庭地位的关系。家庭地位是衡量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家庭地位越高越能使女性更自如更充分地分享家庭资源,行使家庭事务的决策权,进而提高女性的自主意识,进一步提高她们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能力。要加强她们的权益保障程度就要切实降低她们的文盲率,特别是青壮年的文盲率。为此,政府要花大力气发展女性教育事业,尤其重视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教育投入,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女性入学率、在学率和升学率。
(四)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
西北少数民族女性生活于西北较为贫困的地区,文化层次低,自卑心理强,其所有的活动寓于家庭和赖于生存的那一方土地,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她们的价值得不到认可,尤其得不到本民族男性的认可。因而,要破除陈旧的观念,正确认识妇女在社会中的价值和权利,营造平等的社会氛围。社会公众也要正确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正确理解宪法和法律保护女性政治权益的精神,强化性别平等意识,消除性别歧视,把法律规定变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同时,还要重视和加强对少数民族女性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女性的科学文化水平,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女性的科学文化素质,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以切实提高其实现自身权益的意识,转变少数民族女性的屈从和依附观念,形成有利于少数民族女性政治参与的良好条件和社会氛围。
[收稿日期]2009-06-09
注释:
① “西北少数民族女性问题调查与研究”项目组问卷调查资料(2008年1—2月)。
②③ “西北少数民族女性问题调查与研究”项目组访谈资料(2008年8月)。
④ “西北少数民族女性问题调查与研究”项目组访谈资料(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