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际刑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文奇_法律论文

2006年国际刑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文奇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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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以反腐败为内容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活动十分频繁。10月25日至31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12月10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在约旦举行,等等,充分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律在维护国际社会稳定与安全方面的作用。与之相适应,国际刑事法学研究也日趋成熟。本文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目前国际刑事法学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记者:2006年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日趋深入,国际刑事法学的研究是如何与这种国际形势相适应的?一年来,国际刑事法学领域研究呈现何种状况?

朱文奇:在过去的2006年里,国际刑事法学的研究非常活跃,这方面的文章和评论很多。当然,这种情况与国际刑事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又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2006年,除了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以外,常设性的对全世界国际罪行都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也已全面启动。国际刑事法院所有18名法官在荷兰海牙到任就职;来自南美阿根廷的检察长莫利诺·奥坎博和他的副检察官们及其他检察官在整个2006年里都在积极地进行调查工作,以便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开始法院的审理工作。从国际刑事法院的机制上看,检察长的能动作用是整个法院启动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的关键。检察官的任务,用一句简单的话讲,就是根据规约的规定调查和起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与此相对应,2006年国际上对国际刑法方面的研究,重点是放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前景和展望方面,其中又主要集中在缔约国和联合国安理会在法院启动机制方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法罪行,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检察长在启动机制方面的权力等等,所有这些研究都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价值。

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有效运作,无疑是法治协作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所有国家都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为推进国际正义以及人权发展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并积极参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创建过程。尽管迄今仍未批准《罗马规约》,但中国重视法治建设并以积极开放的姿态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

这一年中,国际刑法方面主要有两次比较大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一次是2006年9月6日至9日在清华大学举办的“2006ETHICS亚洲地区国际刑法研讨会”,与会嘉宾和专家、学者就“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主要成就”、“国际刑事法院:在成长中的国际司法体系中的角色”、“战争罪审判中律师面临的挑战”及“国际刑事司法的地位”等主题进行了交流与研讨。还有一次是2006年3月18日至19日在贵阳召开的由北京师范大学主办、贵州大学承办的国际刑法学术研讨会。与会代表就国际刑事法院、反恐和反腐败等国际刑法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的讨论与研究,尤其就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可行性、恐怖组织的定义、制定专门的反恐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探讨。

这些国际研讨会以及其他关于国际刑法方面的交流和研究,对推动我国对国际刑法,尤其是对国际刑事法院机制的了解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从以上介绍可以感觉到2006年国际刑事法研究和我国相关领域内的学术活动还是很活跃的。按照一般的学术规律,国际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现实必然会在相应的研究领域有所反映,那么,在2006年国际刑事法有哪些新发展和变化,研究国际刑事法还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朱文奇:在过去的一年里,越来越多的国家更清楚地认识到: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已不再是区域性的现象,也不再是局限于一国之内的现象,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所以,以研究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对象的国际刑事法也自然地成为比较重要的学科之一。

国际刑法与国际公法众多学科如海洋法等相比,从机制上讲是国际法领域中年轻的分支。而国际刑法要予以惩罚的国际罪行,却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战争中的犯罪行为使得国际社会感到有必要惩治这些行为。从法律上讲,只有在国际法上规定了“罪行”,这些犯罪行为才可以被认为或被称为犯罪,国际社会对这些犯罪行为的起诉和惩治才成为可能。国际法通过对国际罪行加以规定,使得国家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能够对这些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法虽然是一门新学科,但它发展很快。自从联合国安理会设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以后,又出现了不少其他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如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刑法与国际法其他分支不同,它没有世界上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国际刑法的原则和规则主要是由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制订的规约来体现。不同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在其成立方式、组成和管辖权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学习或研究国际刑法,就必须要对这些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有一般的了解,而且要对国际刑事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有所了解。

对于国际刑事法学的研究,我以为要注意理论联系实践,而且,除了注重实体法以外,还要注意对程序法的研究。

国际刑法涉及范围广,其规则主要是来源于国际法中的人权法以及各国国内刑法中的一些规则。国际刑法由两方面规则组成:一方面是实体法规范,主要是关于国际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国家有对这些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义务;另一方面是程序和证据规则,它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告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国际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则,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规约》里面有,但很少。如果用现在国际法标准来衡量显然不够充分。联合国于1993年和1994年分别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后,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这两个法庭的法官制定了其各自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使国际刑事诉讼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两个特设国际刑事法庭的实践基础上,国际社会于1998年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上又达成了协议。毫无疑问,国际刑事诉讼法在国际刑法发展过程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在2006年上演了一部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影片——《东京审判》。东京审判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方面意义重大,因为它开创了追究国际犯罪者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根据同盟国在战时和战后表示要惩治法西斯战犯的意愿,同盟国代表在伦敦郑重召开了会议,专门讨论设立国际法庭审判德国和日本战犯问题,并于1945年8月8日签订了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四国协定和作为协定附件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法庭的组织、职权和审判的基本原则。这些文件又被称之为《伦敦宪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纽伦堡宪章》和《东京宪章》规定了直接适用的方式。《纽伦堡宪章》第6条创设了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它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将有权对犯有该法庭管辖权范围内罪行的“所有人员进行审判和惩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1946年的判决中明确地声明,《伦敦宪章》有关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宣示国际法的一项不可避免的原则。

记者:大家知道,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世界性难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是适应国际社会共同打击腐败而制定的。请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对国际刑事法学研究将产生什么影响?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产生了哪些新问题?

朱文奇: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国。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起草之初,到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至今,我国学者对公约本身相关问题,如我国刑法与公约相协调,以及如何与其他国家之间加强司法合作等方面的研究,就一直比较活跃。2006年10月25日是国际反腐败领域一个重要的日子。在这一天,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标志着打击贪污贿赂腐败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次大会上,来自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及12个国际组织的760多名代表和来自中国大陆的140名代表,就如何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国际合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不仅有反腐的决心,而且还有反腐的力度。另外在具体做法上,我国也是相当务实的。例如,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其历史性的突破在于条约中明确写入了“承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在这之前,我国与不少国家都曾签订了引渡协定。但在协定的正式文本上(不是附件,也不是以备忘录或其他形式)明确同意“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这还是第一次,在反腐败中一定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从已经发生的事例来看,我国不少经济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外逃至西方发达国家。在他们外逃后,资金自然向那些地方转移。当我们与这些国家交涉时,往往在引渡、遣返等方面遇到麻烦。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与他国开展引渡合作,都要求以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为前提。而我国在2006年以前,与西方发达国家,如欧盟成员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都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除了没有引渡条约问题外,还有就是死刑问题。在2006年以前,我国和世界上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这些国家大多是我们的邻国,如俄国、泰国、越南等。在所有这些已经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都没有明确提及死刑问题。应该说,我国与西班牙的引渡协定中明确规定死刑犯不引渡,这是一个突破。它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消除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障碍。

作为反腐败的一个具体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反洗钱法。这是关于反腐败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纪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发生的金融机构,最高将被处以五百万元罚款,并有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国的反洗钱法设立专章规定反洗钱国际合作事项,提出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并提出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反洗钱司法协助。所以,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

记者:众所周知,国际刑事法律是与国家主权紧密相关的,我国在国际刑事法律、规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研究领域还应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关注?我国在国际刑事法制建设方面都有哪些贡献?

朱文奇: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应该参加国际刑事法方面的规则的制定,并应着眼于培养我们自己的国际刑事法专家。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曾经担任检察官的就我一人,而在所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被聘任为被告律师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

说国际刑事法与国家主权紧密联系,是因为国际刑事法在国际法方面,含有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下的国际罪行部分。国际刑法在其实践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涉及到国际法中最重要,也是最为敏感的国家主权问题。比如:国际刑事法庭为了取证和查清案子而向有关国家或政府官员送达传票或命令;国际刑事法庭要求有关国家提供线索并提供合作,以锁定和抓获被法庭起诉的嫌疑犯,并在将其抓获了以后押送到法庭;为了审理案子的需要,国际刑庭必然要求出庭证人所在地的国家当局同意他(她)出来,又要求法庭所在地国家同意他(她)入境;以及当被告被定有罪后,国际刑庭又需要有国家自愿同意,将其关押在该国的监狱里服刑等等。

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在实践中是具体的,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调查取证。调查是国际刑事法院立案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检察官独立、有效的调查是其履行职能的必要条件。国际刑事法院本身没有任何能采取措施的手段和方法,所以必须得到当地有关国家的合作和配合。

要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国家就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改革,使得本国的法律规定能与国际刑事法庭(院)里的规定接轨。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世界上已出现了几个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但都没有属于自己的武装力量或警察,因而都需要国家的合作与支持。然而,由于这些机构各自成立的方式不同,其管辖权和运行机制不同,使得国家与这些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合作的义务也不同。这些都需要我们了解和研究。

成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3年2月和5月通过的第808号决议和827号决议而设立的。第808号决议是根据联合国先前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就当时前南斯拉夫国内发生“种族清洗”的情况的报告,决定要成立一个刑事法庭,并委托联合国秘书长起草国际刑事法庭的《规约》。第827号决议则通过了《规约》草案,正式成立了前南国际刑庭。我国在表决通过第808号决议和第827号决议时,都投了赞成票,没有阻止法庭的成立。这是其一。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一成立,中国政府又马上推荐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李浩培教授,作为法庭的法官候选人,并在选举中当选为法庭第一届的法官之一。以后我国又先后推荐了王铁崖和刘大群任法官。这是其二。在这为数不多的法官人数中,从法庭成立以来始终有我们中国籍的法官,而且还有检察官。我作为前南国际刑庭检察长办公室里唯一中国籍的法律顾问和检察官,参与了1995至2001期间几乎是所有重要案子立案过程中的讨论和研究,并代表国际社会出庭起诉、辩论。另外,前南国际刑庭的书记长官处,也有中国籍的官员。因此,我国对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和发展,客观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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