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任关系的秩序功能--读张康志教授的行政伦理观与视野_张康之论文

论政府信任关系的秩序功能--读张康志教授的行政伦理观与视野_张康之论文

论政府信任关系的秩序功能——读张康之教授《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秩序论文,视野论文,观念论文,教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0)06-0012-06

对于任何一个政府而言,秩序的供给都是其基本职能。但政府以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去供给秩序呢?不同的政府有不同的做法,或者说,在人类社会的不同的历史阶段中,政府供给秩序的方式与途径是不同的。在农业社会,虽然也存在着礼俗秩序,而政府所提供的则是一种权力秩序。在工业社会,由于法制的确立,政府在法制的框架下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秩序。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法律秩序开始面临着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开辟提供秩序的新途径。张康之教授在其《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中提出了合作秩序的构想,认为这种合作秩序需要建立在政府信任关系的基础上。

一、社会治理的秩序追求

对于个体的人来说,吃喝住行等是人的生活的最为基本的内容,这是不容怀疑的唯物主义真理。但是,对于人的社会生活来说,秩序则是第一位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种确定的秩序的话,那么一切与人的本质需求相关的东西都会成为泡影,没有一定的社会秩序,人的吃喝住行也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博登海默说,“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1]也就是说,在人类的任何一种群体性存在中,都包含着某种秩序要求,秩序是人的一切社会生活欲求得以实现的保障,是一个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前提,所以,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中,无论是何种形式和性质的社会治理主体,都极其注重社会秩序的问题,都极力去确立某种秩序。某种意义上,人类社会的文明化进程也就是人类社会秩序的完善过程。

人类社会的秩序不论在性质上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在形式上都有着大致相同的特征,那就是表现为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表现为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中的规则性和条理性,即表现为一个社会能够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其各构成部分并达到了正常运转的状态。反过来说,任何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都必然包含着某种被社会各阶层广泛接受和遵守的社会秩序。可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处于人群、等级以及阶级对立的状态,不同的人群之间、不同的等级以及阶级之间,由于利益矛盾和冲突,总会在社会运行中表现出每过一段时间就进入一个均衡的状态。从社会治理的方面来看,由于社会分化为不同的群体、等级以及阶级,处于支配或统治地位的等级或阶级,又总是能够借助于自己所把持的社会治理权力去让治理活动服务于自己所属的这个等级或阶级的利益需求,当统治者或治理者所属的那个等级或阶级的利益需求膨胀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打破这个社会的利益均衡状态,从而使社会陷入危机、动乱等失序状态。因此,人类历史上的一切社会治理活动都是为了去获得某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但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却总是在有序与失序之间循环的。

理论上说,“社会秩序”概念是与社会的分层、分化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结构性矛盾联系在一起的,是在社会成员中进行责任和义务分配的结果。所以,在已经分化并已经出现社会结构性矛盾的社会,对秩序的追求便成为制度设计首要价值目标。在权力运行的实践中,只要哪个地方、哪个领域出现了紊乱,或者是秩序不够稳定,人们最容易想到的是:赶紧为这个地方、这个领域制定各种规范。似乎只要制定、颁布一些法律,就可以建立起理想的秩序。历史经验证明,近代以来法制国的建设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建构是有效的。但是,在新近出现的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背景下,诚如张康之教授所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公众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诚信要求,……需要(政府)把信用秩序的供给作为公共产品的一项基本内容。”[2](P248)也就是说,在秩序建设的问题上,需要有一种新的思路,而不是停留在对过往一切确立秩序方式的复制。如果说农业社会是通过强权与怀柔政策的交替使用去确立秩序,工业社会是通过法制建设去确立秩序,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则需要通过政府信任关系的确立去提供一种能够带来和谐生活状态的秩序。在张康之教授看来,政府信任关系的研究着重于在复杂条件下去思索各种相互冲突着的目标之间的最相关的因素,从中去发现可以达至一种较可期求的良好状态,所以,它把重点放在对伦理生活和政治生活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或关联性的考察中,其中包含着对秩序问题的关注,即提出了“合作秩序”的构想。[3](P226)

在人类社会,秩序所反映的是人类社会组织之间、个体之间及其社会组织与个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交往和相互作用的有序存在的愿望。当然,我们在谈论秩序的时候,往往舍弃掉了社会各领域秩序的具体特点,而是对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一般性社会秩序的抽象或概括,它意味着某种程度上所存在着的关系稳定性、进程连续性、行为规则性及财产与心理的安全性。[4](P227)这种秩序是与政府信任关系相关联的,因为,信任是人们相互交往过程中的一种行动机制,是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它描述的是社会交往中人们之间的相互预期与认同的关系状况。[5](p385)作为存在于人际间以及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复杂现象,信任就是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环境符合自己的愿望。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信任与秩序之间具有同构性。这一点,也在政治学和经济学视阈中得到过论证。如哈耶克说,“社会活动的有序性展现在如下的事实中,即个人能够执行一项一以贯之的行动计划,然而这种计划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其原因是他几乎在执行此一计划的每一个阶段上,都能够预期其他的社会成员做出一定的贡献……因此,所谓社会秩序,在本质上便意味着个人的行动是由成功的预见所指导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不仅可以有效使用他们的知识,而且还能够极有信心地预见到他们能从其他人那里获得合作。”[6](P199-200)而在制度经济学视野中,秩序实质上就是“可靠的预期”,它使人们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对未来做出可靠的推断”,[7](p73)使我们可以从他人那里获得对不确定未来的最起码的安全感。为此,社会需要一种有效的预期机制去实现个体之间的互动。满足这一客观需要的任务,落在了制度身上,制度作为社会或组织的规则或规范,其功能就是通过“帮助人们在与别人交往中形成合理的预期来对人际关系进行协调”,从经济活动这一复杂的情况看,“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8](p23)

二、习俗型信任关系与权力秩序

政府信任关系不仅是当代社会秩序建构的基本要件,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开辟了一个回望历史上的各种秩序状态的窗口。通过政府信任关系状况的解读,使人们可以准确地把握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各种秩序状态的性质。

传统农业社会“自由的稀薄的人际关系”[9](P207)决定了这个社会的信任关系是一种习俗型信任关系,其政府信任关系也从属于习俗型社会信任关系,是习俗型信任关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表现。在古代中国,由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与血缘宗族等传统组织的同构,基于传统文化的习俗成为民众信任政府的基本依据,而且,在属于这个社会的文化心理模式中,对权力体系的依赖与顺从也成了一种自发性的社会行为。所以,在这个历史阶段中,人们所看到的基本上是一种基于习俗型信任关系的社会秩序,表现为只要民众依附和顺从统治就是有序的状态。也就是说,这种社会秩序所意味着的是权力统治的有效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张康之教授把这种秩序称作为权力秩序,是在权力的强制性以及对权力的顺从中而获得的,习俗型信任关系虽然不是这种秩序基本构成要素,却能够发挥增强这种社会秩序的功能。

农业社会是一个等级分明的层级社会,等级的划分决定了处在较高等级地位上的人拥有权力,这种权力既是进行统治型社会治理的依据又是提供以及保障社会秩序的依据。农业社会在结构特征上表现为一种金字塔式的结构,权力被包含于结构之中,所以,这种社会所拥有的秩序只能是一种权力秩序。考察农业社会中的信任,可以发现,农业社会本身是一个分散的、相对封闭的、局部性的熟人社会,而“熟人社会中的信任关系表明,在只能达到部分信息共享的条件下,对信任的要求会更加强烈,而且,信任在凝聚共识、增强合作和动员共同行动时,会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10](P207)而且,信任显然也被统治者用来作为秩序建构的文化手段而加以利用,用来化解各种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与内部冲突,以增强不同关系体内部的凝聚力和亲密感,达致一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相对和谐。总之,统治者往往把农业社会中所存在着的习俗型信任作为治理的工具和手段,而习俗型的政府信任关系则被当作谋求政治正当性的权谋,用以促成权力秩序。不仅是信任关系具有习俗的特征,其实,传统农业社会的法律也是以习俗法、自然法的形式出现的,法律与习俗混杂在一起,不仅法律本身,而且司法和行政都表现为一种习俗化了的形式。

农业社会在解决秩序的问题时,所主张的是“德法并举”,其实,在德法并举这个提法的背后,所包含着的是利用强制性的权力和道德文化(或宗教)两种手段。而且,作为最高理想的所谓“无为而治”的状态所包含着的则是通过习俗等文化途径去获得一种“自然秩序”。尽管这种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在充满血腥和暴力的政治统治背后,统治者也还是不能不表现出对习俗的尊重和遵守的。比如,通过祭祀、拜祖而去努力争取被统治者的认同。与此相反,一些短命的王朝也往往是由于对习俗的破坏而导致失败。因为,它不尊重习俗甚至破坏习俗,所以无法建立起习俗型的信任,无法让自己的统治得到这种习俗型信任的支持。然而,对于农业社会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来说,习俗以及习俗型信任关系是无比重要的,它“能够维护一个将大多数臣民排除在外的、政治思考和论辩的话语领域,并因此难以或实际上完全不可能明确地表达观念层面的‘对抗领域’。”[11](P95)所以,正是习俗及其习俗型信任关系,使统治者赢得了一种权力秩序,那就是,统治者因习俗而获得了权威,臣民则在这种权威的整合下而表现出对权威的单向遵从。

然而,对于权力秩序而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才是这种政府的存在基础,这种政府能否讲诚信,是由统治利益决定的,凡遇到那些能够满足统治者利益实现的需求时,这种政府必然会讲诚信,一旦遇到危及统治者利益甚至那些不能明显有利于统治者利益的事,政府就不再有诚信可言了。当然,从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出发,最高统治者会对官吏提出诚信的要求,历朝历代,也有可能会出现大批讲诚信的‘仁义’官吏。但就统治型的政府而言,则没有诚信的基础,即使一定时期,自君王以降,人人讲诚信,也不会有讲诚信的统治型政府。事实上,所谓从君王到臣民人人讲诚信的‘君子国’,从来也没有过。所以说,历史上的一切统治型政府都只有在满足了统治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讲诚信。事实上,统治者无穷无尽的征服欲总会使统治利益最大化的境界永远无法达到。这种类型的政府,总会把不讲诚信只求‘权术’作为实现统治的优先选择。也就是说,统治者总会追求更大的统治利益,当这种追求超出了合理性的限度时,就必然要通过权术和欺骗的手段去使这种追求继续展开。一旦政府开始运用权术和欺骗的手段,诚信也就不再存在。”[12](P244-245)

所以,在农业社会,习俗型信任关系强化着这个社会的权威结构,对社会秩序提供支持。吉登斯也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即看到了国家对习俗的尊重。他说,“习俗和传统在乡村社会中持久地存在,即便它们与统治精英们的信仰和实践具有巨大的差异,它们通常仍是巩固了而不是倾向于以任何方式来动摇国家的权力”。即使阶级统治非常残酷,社会成员生活在一种极其贫困的状态中,而且“日常生活中的暴力看来频繁而又激烈,……只要这些偶发事件不妨碍‘征税和全面的秩序’,国家就宁愿不进行干涉。”[13](P71-72)张康之教授则在历史的坐标中发现了习俗型信任关系,为理解农业社会的权力秩序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契约型信任关系与法律秩序

根据张康之教授的判断,工业社会在人际关系上属于一种“间断式陌生人社会”,[14](P209)与此相对应,整个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或按照契约精神而实现建立起来的,然而,“契约与法律是相伴而生的,在人类历史演进的视角中,当承诺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当承诺得到履行的道德约束力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人们之间的交往就需要用契约来填补承诺不足而造成的空白,契约出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也开始萌动。随着契约行为的普遍化,法的精神也确立了起来。”[15](P232)这样一来,“一旦社会秩序成为问题,不再是事物自身的自然展现,那么,‘社会契约’理论,一个立法者或‘设计师—独裁者’的设想,是唯一能够正视这一问题的构想。”[16](P71)由于法律保障契约和维护契约,因而,在人们之间也就生成了建立在法律的可信性基础上的契约型信任关系。所以,由于法律及其制度的建立而生成契约型信任关系,而且,如果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哲学的话,即政府是人们订约的结果,那么,公众与政府之间也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从信任的角度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的也是契约型的政府信任关系。反过来,契约型信任关系所支持的是一种法律秩序,不再是农业社会那样的权力秩序了。

在近代社会开始出现的时候,即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人们涌入城市,农业社会的熟人生活状态被打破,人类进入了陌生人社会,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状态被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化大生产所取代,这是一个陌生人通过市场而被联系在一起并开展活动的社会。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作用的习俗不再有社会价值了,对于陌生人而言,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习俗,没有共同的习俗可以遵循。所以,契约以及支持契约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开始迅速地成长了起来。当然,这也是与启蒙运动联系在一起的,正如鲍曼所指出的:“启蒙激进主义的实质,与其说是传播知识,毋宁说是推动了法律化管理的实践,史称‘启蒙运动时代’的社会思想运动,不是以真理、理智、科学和合理性之名进行的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也不是一场出于高尚的理想,把智慧之光带给充满困惑的受压迫者的运动,相反,启蒙运动是一场实践,分为两个截然不同却密切相关的部分。第一,国家扩张它的权力,它的胃口在扩大;原来由教会履行的牧人式的职能转交给了国家;经过重新组装后的国家,其核心是规划、安排、管理这些与社会秩序相关的职能。第二,创造了一个全新的、有意设计的训导人们行为的社会机制,目的在于规范和调整作为这个教育者和管理者的国家的臣民的社会生活。”[17](P106)

应当看到,契约具有两个层面,一个是个人之间的契约,通常我们也将其称作为合同;再一个是抽象意义上的契约,即契约精神,也称作为法律精神。张康之教授显然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契约一词的,他所说的社会契约化以及契约型信任关系等,都是指的后一种意义上的契约。我们知道,随着人口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等社会变化,随着共同信仰的减退和个人主义的兴起,法律秩序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开始出现。此时,来自国家机器、国家的法律和机构等的正式控制机制的力量明显加大。“工业社会的秩序,不能被解释为以自身利益为动机的个人之间的社会契约之结果。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将会导致社会混乱,个人间的社会契约没有法律形式的社会制约就不能得到保证。”[18](P146)所以,工业社会的秩序是契约精神塑造的,契约型信任关系则是契约精神的“殊相”,是具体、直接性地支持法律秩序的因素。从而,在近代社会中出现了契约型信任与法治互动的景象:“透明的法治可以在陌生人之间创造信任的基础,……一种普遍的公正实施的法治,给不相关的人提供了互相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基础,以此便可大规模地扩大信任半径。”[19](P305)

张康之教授把理论分析建立在近代社会分化的基础上。的确,近代社会是一个在各个方面都出现了分化的社会,这表现在:(1)社会成员身份的二重化,在经济活动及一般社会活动中,社会成员以市民身份使其成为利益追求和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宪政意义上,国家把社会成员转化为国家公民,在他们的利益追求之中寻求利益平衡的支点。(2)社会分化成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立的格局,政府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存在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施以调控。(3)从社会治理角度看,“由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而开创的政府法律的新世界趋向于造成社会生活的某种分裂,即一个神圣的和世俗权力所管不到的领域和一个依附于统治者利益的领域。”[20](P53)

这种分离使传统的统治型的政府及其行政转变为管理型的政府及其行政,从而通过管理的方式去达成法律秩序。张康之教授指出,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基本上是由政府扮演着治理者的角色和承担着治理责任,而这种类型的政府恰恰是在陌生人社会以及群体性活动日益彰显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所以,近代以来的政府往往是以规则、规范和纪律的制定者、维护者和执行者的形象而展示于人的。由于这个原因,政府成了诚信的‘误区’和‘空场’,公务人员也相应地丧失了可以用诚信来加以度量的特性。我们在政府中看到的公务员,是千人一面的,他们从属于同一性的机构和部门,他们的行为所依据的是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他们用自己公事公办的官僚作风去迎合官僚制,并把他的官僚作风作为从官僚制的组织层级中去邀功请赏的所谓‘业绩’。因而,在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那里,诚信不再,诚信生活远离于人的状况也就变成了一种常态现象。”[21](P232)

近代政府,甚至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整体上建立起了一套程序精巧、组织严密的控制方法,把法律秩序纳入到了技术化的可操作性之中,它拥有完整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程序化解决机制,有着社会压力的舒缓机制和社会动荡的减压防震机制。但是,“法律制度化的社会秩序供给由于过于注重形式化而大大降低了政府在社会秩序供给中的作用,仅仅把政府看作为一种程式化的工具。在这种程式化的背后,政府中的工作人员即行政人员在具体地应用权力的过程中,除了按照制度的要求而执行权力的功能之外,也在权力的应用过程中表现出了严重的官僚主义,甚至对法律制度阳奉阴违,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这样一来,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又反过来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潜在因素。”[22]

由此可见,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模式与契约型信任关系是同构的,这使它在捍卫法律原则和实现法律目标的过程中能够赢得一种法律秩序,并且在法律秩序的功能实现上也是颇为优异的。但是,由于政府诚信的缺失,由于政府及其行政是按照科学化、技术化的路线而建构起来的,又决定了它与契约型信任关系之间所保持的是一种形式化的关联性,而且契约型信任关系本身也已经是一种被抽象掉了价值内容的形式化信任,所以,法律秩序具有形式合理性却不具有实质合理性,它本身也会经常性地出现合法性危机的问题,它并不是人类共同体所应有的一种理想秩序,甚至不能把它判断为一种良好秩序。特别是到了20世纪后期,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迅速增长,使法律秩序的形式合理性也受到了频繁冲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张康之教授提出了合作秩序的构想。

四、合作型信任关系与合作秩序

在历史的维度中,张康之教授把政府分为统治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三种,认为近代社会建立起来的是管理型政府,“对于典型形态的管理型政府来说,它只相信法律制度、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相信如政府信任关系等能够成为政府良性运行的保障因素……由于在理论上和制度安排上没有考虑政府诚信的问题,因而,永远处于一种所谓合法性危机的状态,即使它不断通过调整利益实现方式来为自己营建合法性,但是,在根本上,它无法取得公众真正的信任。”[23](P245)要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对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加以重新规划的问题,诚如布罗代尔所说,“人类渴求兄弟相处的一种希望,是让文明拯救人类和永不灭亡的一种方式,……未来决不是跑道的终点,也不是摆脱千百年来经历的种种悲剧的障碍,而是人类从诞生以来不断更新的希望。”[24](P171)要使这种“更新的希望”转化为现实,可能有多条路径,但从人类信任关系入手是一条不可忽视的道路。也就是说,首先改造人类的信任关系,根据张康之教授的意见,把契约型信任关系改造为合作型信任关系,然后,在合作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去建构合作秩序。

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合作型信任关系存在于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去共同治理社会的过程中。20世纪后期以来社会治理发展的新景象中,人们看到的最为重大的时代特征就是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并存格局的形成。如果说统治型的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都是由政府所垄断的话,那么新近的情况则是这种垄断的打破,随着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治力量的出现,随着“社会有了自治的机制,人类社会道德建构的主观过程就有了客观依据,就会在制度设计与安排中注入以合作精神为内核的社会共同体。”[25](P41)在政府垄断社会治理的情况下,如上所指出的习俗型和契约型的信任关系都只存在于政府与民众之间,多元治理的出现则要求把信任关系引入到治理主体中来,让信任关系成为共同行动的基础。由此,信任关系的性质也要发生改变,即形成一种适应于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开展行动的新型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就是合作型信任关系。这种合作型的信任关系是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治理关系,所支持或所营造出来的是一种合作秩序。这种秩序将不再是政府刻意建构和维护的,而是多元治理主体合作互动的自然结果,是对人类历史上的权力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超越。

合作与信任是同构的,没有信任也就没有合作,反过来,合作又增强着信任。诚如张康之教授所说,“合作以及合作秩序主要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虽然在以往的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中,强制和互惠都分别成为确立社会秩序的基本途径,但在其中,信任的力量依然是不可低估的。既然强制的秩序和互惠的秩序都需要提到信任的支持,那么,合作秩序就更需要以信任为支撑力量了。事实上,由于社会的进步,农业社会中的那种强制性的秩序,工业社会中的那种通过交换和服务于交换的互惠秩序,都不再能够满足后工业社会的需求了,在后工业社会这一新的历史阶段中,合作秩序将成为主导。既然合作秩序具有新的特征和内涵,是对以往强制秩序互惠秩序的超越,那么,它也就不再是强制,甚至也不仅仅是互惠的,而是自由自觉的。自由自觉的秩序唯有奠基在信任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26](P226)在这里,张康之教授实际上是在合作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去畅想合作秩序的。显然,对于当代社会来说,合作已经成为时代的强音,在一切领域,都可以看到人们使用合作一词来表达共同处理问题的愿望,在这之中,所包含着的是一种合作秩序的追求,即在合作秩序中去借助于人们之间的合作型信任关系去开展行动。

从《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对全球治理的规划看,他在思考国际秩序的问题时,也是基于合作理念而提出自己的构想的:“全球化所要构建的全球秩序必须以合作理念的确立为突破口。因为,有了合作理念,才会在这种理念的基础上生成全球意识,才能以开放宽容的心态面对多样性的世界,才能重塑拥有充分自主性的民族国家。”[27](P411)他在这里所说的“合作理念”无疑是包含着合作型信任的内容的,或者说,是合作型信任关系的主观形态。在今天这个全球化背景下思考一国的治理以及通过这种治理去赢得秩序的时候,需要在全球视野中进行。因为,一国的治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是与世界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在一国内部是由于政府信任关系而为良性社会秩序的获得提供了基础的话,那么在全球范围内,民族国家政府间的信任关系则是全球秩序的基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民族国家间的信任关系只能是合作型的信任关系,因为,国家间是无所谓习俗型信任关系的,国家间会有着一些表面看来属于契约型信任关系的东西,实际上,它与那种基于法制保障的一国内部的契约型信任关系也是有着根本性质上的差别的。也就是说,以往国家间是不存在信任关系的,只有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才提出了通过建立信任关系而去获得全球秩序的需要,而这种信任关系就是合作型的信任关系。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张康之教授认为:“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以统治和服从为特征的强权型国际关系日益遭到世界范围内的反抗与抵制,以独立、平等和合作为特征的新型国际社会正在生成。全球化将给我们带来一个合作与和谐的国际社会。而且,只有在这种合作与和谐的国际社会中,人类才能在面对全球问题时共商解决方案。”[28](P412)

结语

关于信任的研究是张康之教授《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中的重要部分。这种“重要”的定位,不仅仅由于张康之教授在总共九章的篇幅中有四章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对信任的论述,更主要的是,在张康之教授欲图阐明的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中,信任关系的不同类型既是不同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结构性因素,又是与某一种社会秩序直接关联的整合性要素,还是人类社会治理自反性重构中必须赋予道德化实质内容的基础性构架。在宏观的治理模式层面,三种信任关系,即习俗型的、契约型的和合作型的对应于三种社会秩序,更关联到世界范围内对全球化的重构;在中观的组织层面,信任是不同于权威和价格的整合机制,它不同于非对称性的“信赖”,也超越了形式化的“承诺”,是变革官僚制组织的利器;在微观的行政人员层面,诚信既是一种生活状态,又是个体道德自主性获得的行为途径。因此,信任问题是张康之教授全方位、立体式进行行政伦理研究的“锲子”,更是他建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黏合剂”,尤其在信任关系类型与秩序追求的互济式论证中,他为当代中国实现建设“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国家治理的实践提供了一个极佳的视角,更为行政哲学与伦理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提供了高屋建瓴的战略观念。

从结构性基础来看,秩序的生成需要通过纵向的社会分层和横向的社会分工去建构起一定的社会结构,以这个结构为依据而确立起一定的规则体系,并运用控制以及各种各样的整合机制去调节人的行为,从而建立起人们行为和交往规范化的秩序。也就是说,秩序包含着三个方面的要素:(1)社会结构;(2)社会规则体系;(3)社会整合机制。这三个方面的要素如果处在有机互动的状态,能够实现相互支持和补充,也就使一个社会拥有了良好的秩序。但是,在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历史背景下,随着社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程度的日益增长,仅由以上三个要素已经不足以构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了,因为新的社会状况要求政府及其社会治理在秩序建构中发挥更加强大的作用。这样一来,就把政府信任关系在秩序建构中的意义突出了出来。这就是为什么张康之教授试图从政府信任关系入手去构想合作秩序的原因。当然,在张康之教授看来,政府信任关系的研究还不仅仅止于秩序追求的目标,它有着更为广阔的视域,即试图“通过这一途径,最终也可以走向‘德制’框架的确立以及充分实现德治的未来。”[29](P255)这也说明了张康之教授把书定名为“观念与视野”的真实意蕴,即从信任关系的视角出发去考察以往的权力秩序、法律秩序,然后提出合作秩序的构想。所以,从秩序建构角度看,张康之教授关于政府信任关系的论述直接服务于合作秩序建构目的,包含了他更高远的学术志向。

收稿日期: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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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任关系的秩序功能--读张康志教授的行政伦理观与视野_张康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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