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明确各方签字权限范围论文_刘惠春

浅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明确各方签字权限范围论文_刘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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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施工技术与施工项目管理有机结合的产物,它能保证工程开工后施工活动有序、高效、科学合理地进行。本文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审查进行分析探讨,可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审查

1 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明确审批:

1.1第3.0.5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4)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1.2第3.0.5条解释: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进行了规定:

(1)有些分期分批建设的项目跨越时间很长,还有些项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修装饰和机电设备安装并不是由一个总承包单位完成,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项目,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分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中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除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外,施工单位还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地方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相关论证。

有些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如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大型建筑工程,其钢结构分部规模很大且在整个工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需另行分包,遇有这种情况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其施工方案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1.3第3.0.6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实行动态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3.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实施、修订和废止;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

(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

(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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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经修改或补充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重新审批后实施。

1.3.3.项目施工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逐级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适时调整。

2 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明确审批:

2.1第5.1.6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①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②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③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④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⑤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2.2第5.1.6条解释,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应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

①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②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③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2.3第5.1.7条,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1的要求填写。

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审批:

3.1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3.2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3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3.4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仅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参考文献:

[1]曹笑皇,马志国.简谈施工组织设计及应用[J].科教新报(教育科研),2011(22).

[2]张晓丽.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点[J].科材料新装饰,2013(5).

[3]沈存莉.浅析如何合理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J].商品与质量,2015(22).

论文作者:刘惠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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