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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解决的问题 ,是党和国家制定和执行正确路线和政策的基本依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 离开社会主义。第二,中国人口众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状况没有根 本改观;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还不够成熟和健全 ,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任务很多,但根本任务是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经济建设是全党工作的中心, 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另外,还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社 会 稳定中推进改革与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三个是否有利于”是决定 各项改革措施取舍和检验其得失的根本标准。
中国共产党已经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科学概念写进了党的纲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 少需要上百年的时间,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确切意义上来讲,是我国在不发达经济状态下的初级阶段,它不属于 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一个泛指的一般概念,而是具有特殊针对性的概念,它始终与一个 国家的国情紧密相关。它是宗法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间的中间阶段和过渡形态, 是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前的预备阶段,是和当代资本主义并行的沿着不同道路共同 发展的独立形态。
这一阶段与马列经典作家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相比,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 度上具有质的区别。这个初级阶段区别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重要标志是,私有制与资 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商品生产的存在,剥削和阶级的存在,封建残余的存在,政党和国 家的存在,等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着短暂的新民主主义尚未完成的任务,具有“亦此 亦比”的性质。按邓小平的说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够说是“真的”搞了社会主义, 还是“不够格”的“不发达”的社会主义,也可以说是“准社会主义”。
这个初级阶段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有质的区别,包括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国家对经济的垄断与控制,反对西方的意识形态等。
在中国,这个初级阶段是从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和新中国成立开始的,而只有当它结束之 时才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占优势、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体系中,共产主义(包括其第一阶段)一定要建立在生产资料社 会直接占有(即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之上。但是,现实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形态的 社会主义,在它的初级阶段,是不可能建立这样的社会所有制基础上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中 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 度。”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包含了私有制经济。这一认识已 经载入了宪法。这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相比,在基本经济制度上是 有一定质的区别的。一般认为,能否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判断我国社会制度是否具有社 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标志。因此,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但不能因此导致对公有制形 式本身的盲目崇拜。必须明确,建立公有制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实现“三个有利于”,决不能 在壮大公有制的名义下作违背“三个有利于”的事,科学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 ,但公有制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以落后的小生产为基础的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至多在 形式上隶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公有制条件下也有可能阻碍和破坏生产力, 也有可能导致贫穷,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也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 位,不是靠政策的倾斜和对私有制的限制保持的,而是靠它自身所能创造出来的更高的生产 力来保持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从总体上讲,应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 有制占优势,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即肯定了公有制的优势 地位,也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历史作用。确立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生 产力的性质(首先是劳动资料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人们的利益决定的。在这个阶 段,存在和默认两个“天然特权”: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是一种天然特权;积累起来的劳动财 富以及其作为资本增值也是一种天然特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通过承认和保护这两个特 权来发展生产力。所以,私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我们是有利的, 也是合乎规律的,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一切私有制,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完全消灭私 有制和各种非公有制的生产方式,不可能彻底消灭剥削和阶级。私有制、剥削和阶级等,不 是由行政手段消灭的,归根到底,是由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制度来消 灭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做到的是避免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大规模的、严重的两极 分化。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规定性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体之一,公有制的重要标志是劳动资料成为社会的公 共财产。公有,即社会所有,其实质是相关的社会成员,对特定的生产资料具有平等的所有 权。而所有权又必须通过经营权,管理权等体现出来。具有所有权的每个社会成员,不可能 都亲自去参加社会经营、管理。他们的所有权,只能体现在对经营、管理者的任用和监督上 。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对社会主义所有制作过这样的描述: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 所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他既排斥 生产资料的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统一生产过程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 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将个人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 社会的积累的生产资料,将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多数人的大财产,从而促进生产的社会化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 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 个人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
马克思的论述是以欧洲的历史存在为前提的,所以当我们运用这一观点来看待中国的所有 制 变革时,应当注意到中国与欧洲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别:即在中国有存在两千多年的小农经济 ,并且没有自发产生普遍的资本私有制。中国公有制的建立,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以政治方式,集合社会分散资金而逐步实现的。但无论如何,公有制是在社会化大生产高度 发展的条件下,适合于个人自由与解放,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提高的社会制度。马克思的公有 制思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协作和共同占有”,二是“个人所有制”,二者构成了一个统 一的综合体。“协作和共同占有”,是密切相关的,所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不是随便的占 有,无规则的占有,而是以协作为前提,在协作的过程中有机的结合起来的共同体对其劳动 所创造的生产资料和土地的社会性占有。由于生产资料是在协作过程中以其劳动创造的,因 而按照劳动价值论,它们理应归劳动者本人所有。但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不可能再退回 到小农经济时代的个人私有制,而必须采取共同占有的形式。占有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并制 约的,共同占有并不排斥个人所有权,而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个人所有制的新型表现形式 。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显带有初级的性质。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 主要表现为国有制,这本身就是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国有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土 地的国有,二是对大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及有关企业的国有。这些国有制看起来大而公,似乎 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其实不然,几十年的实践充分暴露出它的弊端。20世纪50年代建 立公有制时,除少量工商业外,当时中国经济的主要成分,还是小农经济,在这种条件下, 只能通过由国家没收数量很小的官僚资本,这远远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为建立公有制 ,不能像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只要“剥夺剥夺者”就足够了,而是利用国家的政治力量,以 行政方式,将分散的小农经济所创造的剩余产品,集中起来投资工业,以及用“公私合营” 的方式,改造民族资本。从公有制的形成来看,它是通过集合农民的剩余劳动产品建立起来 的,而农民又恰恰没有在国营企业劳动的权利,从而使公民个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得不到 实现 ,当时也缺乏相应的机制来实现这些权利。后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是国家通过行政手 段,将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群众的剩余劳动集中,投资或积累促成的。不仅所有权与占有 权关系不清,而且经营权与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混乱。公有制的另一种形 式“集体所有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这种权利关系不明确的公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初级 形式。在其建立之初,还可以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时间一长,随着经济建设的 复杂化和向纵深发展,其弊端明显显示出来。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公有制不是全社会完全实 行公有制;大量存在的小生产形态是其建立的基础;国家所有制(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是 其主要实现形式;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济意义上的占有权是错位的。所以,我国现阶段 的公有制是一种“准公有制”形态,是未来社会所有制的雏形。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的规定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重要事实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关键是生产力的 发展水平和我国的实际国情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党的十五大报告也 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对非公有制经 济的性质从“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加以确定,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 以肯定。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 质及重要地位和作用写进宪法。
这一做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理论的现实反映。“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 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 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4页。)这说明,在一个社会 形态中,必有一种主体的经济成分决定着该社会的性质。同时,决定社会性质的也正是该社 会居于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居于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必然对其他经济成分产生巨大的影响和 制约作用。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依然是公有制经济,它决定和影响其他经济成分。非公有制 经济从本质上讲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在社会主义“普照的光”的笼罩下,受社会主义 公有制的引导和制约,受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反作用的影响,从而改变着他们的特点,具有了 某种程度上的社会主义的性质,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营经济 为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改革开放的特殊环境中,我国的民营经济不可避免的带有某种 程度的社会主义属性。首先,从其作用来看,民营经济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如江浙一带 ;同时它的资本是作为“社会资本”而存在的,它的使用和支配受到国家有关法令政策的管 制,在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后,许多民营企业家希望能在西部找到投资机会,一方面是 出于资本增值的考虑,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可以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其次,从企业主和劳 动者的关系来看,在企业外部,两者都是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在 政治、经济上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就企业内部而言,受国家法律的限制, 雇佣与剥削的劳动关系也得到了相应的弱化。最后,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拥护社会主义 制度,拥护党的领导。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 化,不可能只有一种经济成分,市场经济要求各种经济成分以不同的经营方式和不同的企业 组织形式,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进入市场。如果仅有公有制经济,而没有非公有 制经济,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导致这样的市场经济必然是缺乏效率的,不是真正的市场经 济。第二,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下允许生存、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是 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非公有制经济。因此,这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严格受到国家制度 和法律制约的,使之朝着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方向发展。第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一条重要途径。它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经济实力的有机 组 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多方面满足人民的需求。第四,非公有制经济 的存在和发展,解决了一大批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这对于缓解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 将起到明显的作用,有利于一些地方脱贫致富,第五,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 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起到示范作用,有利于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双重的性质:即本身的 资本主义性质和某种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性质。非公有制经济的两重性是非公有制自身矛盾的 两个方面,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共存于非公有制经济这一矛盾统一体中,两者共同促进非公 有制经济的发展。另外,非公有制经济的两重性又统一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在发展经济时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使之朝着 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方向发展。减少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这就需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 成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团体组织,使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处于平等的状态;大力加强各种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劳动者能切实有效地利用社会力量和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
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决非权宜之计,而是贯穿 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不适合我国国情, 会 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历史上我们在这方面有沉痛的教训。所以,只有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 条件下发展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才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 各种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 等竞争,在竞争中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向更高的阶段演进提供物质保障和制 度保障。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消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私有制的产生、存在和消亡是一个 长期的历史过程,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消亡不仅根本上 取决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且也受公有制发展程度的影响,以及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实 现形式的调整和变异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消极作用的抑制程度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 制经济的两重性充分反映出: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既会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积 极作用,又会对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 时,更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监督和引导,使之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总体上来说,不能以 损害公有制经济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时,也不能人为地压抑非公有制经济以确保公有制 经济的主体地位,二者最终都有损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
四、社会主义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和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认清中国的国情国力。现阶段的社 会主义只是一种不完全的状态:生产力得到了一等程度的发展,但是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中 高级阶段所要求的程度;在大陆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但还要在港澳台等局部地区保 持资本主义制度;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收入分配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建设需要加强等等。总体上看,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程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充分 ,不完全,只有经过若干代人的不懈努力,使社会主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逐步 步入高等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才能完全实现。
社会主义建设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的,是在不断总结历史,总结错误教训中不断进步的。 因此在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下,要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防止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中,随 波逐流,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将“社会主义”和“初级阶段”统一起来认识和把握,即我国 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因坚持社会主义而忘记“初级阶段”,也不能因为只 视 “初级阶段”而背离社会主义。在坚持社会主义大方向的前提下,要时刻警示自己。
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推动社会主义向前发展,避免操之过急和等待观望这两种错误的念头 ,采取正确的方针和措施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有可能做到的事情,才是应该作的事情。我 们要正确衡量和把握现阶段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避免采取不切实际的做法,在推进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少走弯路,少犯错误。
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要坚持“三个有利于” 的 标准,只要符合的,都可以拿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另一方面,在实际运用中要坚持对 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现阶段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 在具体运用中要把握政策适用的具体条件。其关键点在于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依靠 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日益实现。社会主义的实现是一个阶段性和连续 性相统一的动态过程,其实现的程度既有不同发展阶段的界限,又不会一成不变,这就需要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做法。在这个过程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是具有决 定作用的因素,而生产关系则是相对稳定的。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使 现实的社会主义向更高的阶段演进。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问 题,把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着力点,通过强化知识和经济结合,力争经济每几年 上一个新台阶。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壮大公有制的力量,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巩固 其主体地位,发挥其优势,为实现社会主义向更高阶段演进进行量的积累,为实现人民群众 共同富裕不断创造条件,
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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