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理论分析_心理健康论文

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理论分析_心理健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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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心理卫生与辅导研究领域,大家很关心心理健康标准问题,光是《教育研究与实验》就陆续发表了好几篇文章。[①]有人是出于对该问题中内在逻辑矛盾的理论敏感,更多的人则是由于面对实证研究的困境而引起的反思。这些年我们见到了大量的心理健康状况调查,这些调查所得的结果极不一致,以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检出率为例,高者有达50%以上的,[②]低者却不足10%[③]。这种悬殊结果到底有多少来自真实差异,实在使人生疑。仔细研究这些调查,发现不同调查往往使用了不同的测量工具,不同的判别尺度,不同的衡量维度等等。这类调查越多,越是使人无所适从。而究其根本原因,实在是由于对心理健康标准的把握存在分歧。

对心理健康标准的实际把握的分歧又来自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理论分歧。理论研究方面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心理健康标准,而且新的标准还在源源不断地出台。广州师范学院周燕同志曾列举她收集到的国内外12种心理健康标准,[④]笔者也曾列举若干健全人格的标准,[⑤]其实世界上已出台的标准恐怕远不止这些。

本文希望把心理健康标准研究中牵涉到的几个主要问题梳理一下,找出问题之所在,以期把这一讨论推进一步。

一、心理健康标准的研究思路及现状

研究心理健康标准的分歧首先体现于确定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上。综合有关文献,我尝试把学者们确定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归类如下:1)以统计学上的常态分配作为标准;2)以社会规范作为衡量标准,行为符合公认的行为规范为健康、正常,反社会规范视为异常。3)以个人主观经验为标准,当事人如自觉痛苦、抑郁,视为不健康。这个标准往往只是作为一个辅助依据,用于基本正常的人群。因为有些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反而自觉愉快,或坚决否认自己有“病”。而这恰恰是不健康的证据。4)以生活适应状况为标准,善于生活适应者为正常,生活适应困难者视为异常。赞成这一标准者不很多,因为生活适应状况不完全由心理才能和品质决定,沦为乞丐者并非都是心理不健康的人。5)以病因与症状存在与否为标准。这一标准以精神医学研究为基础,有临床症状或病因者肯定是异常者。但这一标准适用范围较窄,无此类病因与症状者并不能都被认定为心理健康。6)以心理成熟与发展水平为标准。个体身心两方面成熟和发展相当者为正常,心理发展水平较同龄人明显为低者为异常。[⑥]

以上六种判别依据,除第五种较为客观,较少争议外,其余五种都不很完备,存在争议。其实仔细分析这五种依据,可以发现所有作者都同意一个原则,我愿意称这一原则为“众数原则”。这一原则是,假定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人的心理行为是正常的,偏离这一正常范围的心理行为可视为异常。[⑦]这一原则集中体现于常态分配标准。今日心理学用以鉴别心理健康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使用心理测验,而心理测验的编制,都是遵循常态分配原则的。

对“众数原则”历来存在异议。这种异议主要来自一些人本主义心理学家。《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4期所发表的张海钟先生和柳夕浪先生的两篇文章,其主旨也是质疑“众数原则”。其实早在60年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们对这个问题就发表了大量深刻的见解。马斯洛可作为代表。

马斯洛的主要观点如下:人生而就有天性,天性本善。至少也是中性的。但人的天性需在环境条件(尤其是在一定社会环境条件)下才能发展成现实的人格或心理品质。如果环境条件提供了适宜的发展土壤,人就能顺其天性发展出良好的人格或心理品质。环境条件如果与人的天性所要求的不一致,就有可能阻抑、扭曲了人的天性,发展出不健全的心理品质。在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条件本身就是异常的,压抑人性的。在此条件下大多数人都可能不能顺其本性发展,结果出现多数人心理不健全的情况,出现大量“适应良好的奴隶”(马斯洛语)。这样,“众数”所代表的人格就不是什么健全人格。而再以众数作为衡量心理健康的标准,就是荒唐的。

在否定了“众数原则”之后,马斯洛提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研究心理健康标准的思路,马斯洛本人称之为“尖端样本统计学”。马斯洛认为,自我实现的人是其内在本性发展得最为充分的人,这样的人才代表着真正的心理健康。因此,心理健康的标准应该根据自我实现者的心理品质来确定,即以自我实现者所共同具有的那些心理特点作为心理健康的标准。由于自我实现者在全人口中只占极少数,他们在常态分布中处于一侧的尖端,故称“尖端样本统计学”。马斯洛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实地研究自我实现的人。在研究基础上他概括出了自我实现者的15种心理品质。这是心理学工作者都知道的。其他人本主义者的思想也基本一致,如罗杰斯把心理健康看作“机能充分发挥”,奥尔坡特称为“成熟”,弗罗姆看作“有创造力”。

在心理咨询与辅导领域,由于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正常人而不是精神病患者,该领域的心理问题主要是一般适应和发展障碍,而不是争议较少的精神疾病,故人本主义者的心理健康标准观在此领域赢得了一大批支持者。

总之,在心理健康标准研究的方法论层面,存在两大倾向。其一遵循“众数原则”,其二遵循“精英思路”(如马斯洛)。众数原则提出的标准,必然是一种相对标准,即个体心理健康状况比照同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心理特点来判断;精英思路提出的是一种绝对标准,即心理健康程度应以个人内在天性发展的程度来确定。根据众数原则制订的各种标准具体化、操作化、量化工作做得较好,故大量精神卫生调查研究都应用了这类标准;而人本主义的标准不容易操作化,很少有根据这一思想编制的测量工具,故在调查研究中应用较少。但在咨询和辅导工作者的辅导实践中,很多人是以这类标准来判断心理困难的性质,确定心理辅导目标的。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两种研究思路的分歧其实根源不在方法论上,而是在制约方法论的一些更深、更基本的问题上,这些问题涉及人性观、价值根据、文化与人性等等。

二、心理健康标准的若干影响因素

1.心理健康标准与人性观

对心理健康的理解与研究者的人性观分不开,尽管不少研究者不关心或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人本主义者看来,人是有固有天性的,现实人性(对个人而言也可说是现实人格)是在先天本性基础上,通过后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发展出来的。弗洛伊德其实也是这样看问题。那么,衡量人的心理健康与否,就要看其先天本性现实化的程度(自我实现的程度)。在这里,根本依据是那个先天本性。以行为主义者为代表的学者不承认人有天性,只有习性。人格就是经学习而巩固下来的行为特点和习惯。因此,不可能从人的天性中去寻找判别心理健康与否的依据。如果要一位行为主义者回答什么是心理健康,他极有可能会说,能够在环境中获得较多强化者是为心理健康。由于人生活的主题就是获得强化,而全人口中获得强化的概率分布肯定是服从常态分布的,因此行为主义势必支持“众数原则。”

2.心理健康标准与价值标准

心理健康标准总是和价值标准搅在一起,心理健康概念中往往渗透着人们的价值判断。这种渗透的情况很复杂,让我们分成几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是世俗的见解。在历史上的不同文化中,都能发现把心理不健全混同(至少是部分混同)于德行不良这种世俗见解。例如欧洲中世纪后期,不少女巫被看成是与撒旦勾结而遭放逐乃至处死。中国人则认为,一个人如果不是心术不正,妖孽就不会找到他身上来。得了心理疾病不仅是不幸,而且是件丢脸的事情。所谓“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即是这种见解的反映。第二种情况是心理学本身的见解。在心理学概念体系中,性格由于包含个人对人对事的态度特点这一成份,故这些性格特点是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如自私、狡诈、傲慢,不仅是性格特点,也是不良品行。

第三种情况是把一个人的社会贡献与心理健康程度混为一谈。前述张海钟、柳夕浪二先生就有这种想法。例如二人不约而同地举出一些天才、伟人曾有变态行为,来质疑心理健康标准的合法性。这里隐含的逻辑是,对人类社会历史文化做出贡献的人都是有价值的人,这些人的心理自然应该是健全的。这个问题既有趣又令人困惑,因为非系统观察得到的印象好象与上述逻辑恰恰相互抵触。弗洛伊德就曾陷入这一困惑,他一方面对治疗神经症感兴趣,另一方面又对证明神经症的人在科学和艺术上的首创精神和成就感兴趣。[⑧]我国学者郭沫若也曾说过“天才和疯狂是孪生姊妹”的话。

3.心理健康标准的文化相对性

心理健康标准应该是跨文化的,还是受文化影响的,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人本主义者也和其他研究者形成对峙。人本主义者的观点是容易理解的。因为他们主张以人的内在天性的实现情况作为心理健康的标准,且人本主义者认为人类全体都有共同的内在天性,自然这种标准就应该具有文化普适性。但是其他研究者指出,心理健康标准往往有文化相对性,虽然有许多行为(尤其是严重的精神异常)在多数文化中都被视为异常,但也有不少行为在不同文化中有不同看待。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例子是对同性恋的看法。在美国的一些州,同性恋被视为变态,且违法;但有的州则认为既非变态也不违法。在我国历史上,亦有狎男妓、童妓的陋习,狎妓者中不乏达官贵人,当时却无人视为性变态。又如儿童多动症,已有不少人指出,中国父母、教师乃至医生常易夸大儿童过动行为,许多诊断为多动症的儿童如果按美国标准诊断,都不够多动症的条件。其实根源就在于中国文化对儿童活动量的认定要低于美国文化。

由于以上这些分歧,使得在确定心理健康标准时在出发点上就存在分歧。自然在标准上就无法统一了。而且以上问题大多比较棘手,很难一下子求得解决。因此笔者试图就较实际一些的几个理论问题谈谈看法。

三、对心理健康标准问题的几点思考

1.适应和发展状况是心理健康考察的基本对象

心理学家基本都同意,适应和发展是人生的两大基本任务。适应是个人通过不断作出身心调整,在现实生活环境中维持一种良好、有效的生存状态的过程。[⑨]而发展是指个体的成长和才能品质在时间上所发生的积极变化。适应和发展两个概念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特定的适应水平上,由于个性生理的成熟,或由于环境和教育条件发生了改变,原来的适应平衡便被打破。新的条件和新的要求需要高一级的心理机能和个性品质才能适应。由此产生了一种张力,使个体由原来的适应水平向高一级的适应水平推进,这一推进过程便是发展。由此也可看出适应和发展概念的区别。通常,适应水平总是侧重于个体与环境关系的现状,发展概念则指向个体与环境在未来可能达到的关系状况。也可说,发展总是指向更高水平的适应,指向更成熟、更丰富、更健全的心理品质和心理生活。适应和发展应该是心理健康考察的立足点,或者说,心理健康考察的基本对象,就是一个人的适应和发展状况。任何偏离这一方向的心理健康标准,都是察非其所。

现在让我们看看实际。在现存的对心理健康的考察中,很容易发现这样一个现象,精神病学家、临床心理医生较多关注个人的适应状况,他们思考较多的是症状、疾病、障碍这类问题。一些较流行的测量工具也大多是受这一倾向影响而编制的,如MMPI,SCC—90,CMI等等,而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更是集中于考察适应不良(广义的)或心理疾病。但另外一些心理卫生工作者如咨询心理学家、学校心理学家以及许多有人本主义倾向的心理学家,则力图唤起人们对个人发展、潜能的注意。有人(如马斯洛)指出,有些表面看来属于适应的问题,实际是发展受阻的一种变态反应。[⑩]因为这两方面的学者接触的是两类不同的对象,精神病学家接触较多的是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这些人在适应现实方面的确存在缺陷;学校心理学家和辅导工作者接触的多是正常人,发展性问题在这些人中表现突出一些。事实上,一个完整的心理健康标准应该既能考察适应状况,也能考察发展状况。在对特定人群进行考察的时候,可以侧重考察一个方面,但心理学家的心中始终应该考虑到二者的密切联系。例如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在考虑学生的适应性行为问题时,就应该从发展的角度想一想,该问题是发展中的暂时现象呢还是纯粹的适应不良。

2.心理健康评估是对心理机能的评估

所谓心理机能,是指个人心理活动的方式和特点,以及这种方式和特点在个人生活中的有效性。一个人在与环境的互动中,其心理活动过程能够有效地反映现实,解决面临的问题,达到对环境的良好适应并且指向更高水平的发展,就是机能健全。罗杰斯有“机能充分发挥”的说法,在他眼里,自我实现的内涵就是机能充分发挥。我们所说的适应和发展,最终都会落实在心理机能上。所以,心理健康的评估应是对心理机能的评估,心理健康的标准应围绕心理机能的健全与否来制订。

当前,在不少人心目中,心理健康概念包含了过多的内容,如行为的社会意义、品德等等。本人主张缩小心理健康概念的内涵,心理学家应该守住自己的本分,不要干预学科领域之外的事。这不是一个真或假的科学问题,而是一个划分科学范围的问题。

有人会这样诘问,如果心理健康标准只管心理机能,不管一个的行为的社会意义或由此反映出来的品德,就会出现这样的事:心理学家认为心理健全的人,可能是罪犯、歹徒;心理学家认为心理不健全的人,可能是好人,甚至是伟人。这不是荒谬透顶的事么?据我猜测,不少心理学家正是由于害怕这一荒谬而退缩,在其心理健康标准中加进了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考量。例如现实疗法的创立者威廉·格拉塞,他对行为的评估标准就是,首先看行为是否有助于满足个体的需要,然后还要兼顾一下行为是否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11)]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心理健康标准和社会价值标准的关系问题。由于前述张海钟和柳夕浪先生文章的主旨之一就是议论这一问题,而我又不同意二位的观点,故在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对人进行评价和对人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不是一回事。对人进行评价可以包括多个侧面,例如可以从德行上评价一个人,可以从社会价值上评价一个人,可以从像貌风度上评价一个人。对人的心理机能进行评价,只是对人评价的一个侧面。对一个人心理健康状况的说明,不是对这个人的整体性说明。

其次,如果要坚持使心理机能的评价和社会评价合而为一,前提是这两种个人品质事实上是同一的,或者这两者之间的相关度为完全相关。然而,迄今为止,有关研究得到的结论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却并非完全相关。事实的确是:罪犯、歹徒、黑社会分子中不乏心理健全的人,而在好人群中,有着成千上万的心理不健全的人。人的这两个侧面,事实上是相互独立的(即使不是完全独立)。因此在评价上可能且必须分开评价。

其三,把心理健全与个人的社会价值等量齐观的作者之所以这么主张,可能有个定势在作怪。这个定势是,一个人做出重要的社会贡献,必定心理健康。如果事实并非如此,那我们就不能接受。这是太看重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了。另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作者对心理机能的健全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其实某些方面的机能缺失,不一定必然影响个人在其它方面的社会成就。历史上不少伟大的哲学家、艺术家最终自杀,虽然其中有人的确是“伟大的”自杀,更多的的确是心理不健全。如果有人一定要夸大其词地把问题推向极端,推出“文明是疯人创造的”这样的结论,那么我们就坦然接受这个结论好了。如果真的“天才和疯狂是孪生姊妹”,那又有什么不可以的?其实,不光心理健全与社会贡献的关系如此,社会贡献与德行的关系也是如此。

3.如何理解“社会适应”

首先,我赞成张海钟的批评,如果心理辅导工作者为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水平,就去引导学生学会钻营、阿谀奉承,以便在社会上四处讨得好处,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这样的“社会适应”能力不是教育的目标。而且,我在前面也提到人本主义心理学家早就对这种可能性表示了关切,马斯洛曾警告过类似的事,而且他对自我实现的人的研究还揭示,自我的人的特点之一,便是“抗拒文化适应。”[(12)]

既然从教育目标和人本心理学两方面看,“社会适应”都不应成为心理健康的一个标准,而事实上大多数心理学工作者又坚持并看重这个标准,这是为什么呢?

我感到这里存在一个误解。即对“社会适应”的含义作了不同的理解。张海钟是从适应行为的内容及其社会意义来考虑社会适应的,而心理学家的心理健康标准是从行为的功能及其个人意义来看待社会适应的。注意这里说的心理学家包括了人本心理学家。人本心理学家只是反对一种导致人性异化的“社会适应”,并不笼统反对社会适应,并且力主应从行为是否导致个人基本需要的满足和个人发展来评价行为,而不应从一般的文化角度来评价行为。在他们看来,健康的人际关系本身就是人的需要之一,故从社会适应角度考察人的心理健康是无可非议的,从行为内容及其社会意义考虑问题,是站在个人之外,根据社会规范看问题,我们看到的是“这个学生说谎”,“这一行为是自私的表现”,“这个举动非常高尚”等等。从行为的功能及其个人意义看问题,是站在个人之内,根据该行为的心理机能属性及其对个人适应和发展的意义来看问题。心理学家的着眼点是这类问题:“当事人这一知觉是否客观?”,“他的情绪反应是否与他的认识相协调?”,“他为什么要说谎?”“他意识到他现在的所作所为与他想要达到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吗?”等等。所以,心理学的心理健康标准是从一个很不相同的角度来考察社会适应。一个人八面玲珑,四处讨好;另一个人天马行空,我行我素,其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哪一个健康,哪一个不健康,只有根据这种行为是否出自正常心理机能,以及这种行为是否指向个人内在本质的实现和发展才能判断是否健全。因此,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者在实践中要力求根据心理学的社会适应观去看问题,尽可能避免从德育角度看问题。

心理健康标准的理论问题涉及面既广又复杂,但它又是当前学校心理卫生和辅导工作亟待回答的问题,希望有更多的同行关注和参与讨论。

注释:

①④参见周燕:《关于我国学生心理健康研究的几点思考》,《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1期;张海钟:《评心理健康标准的“社会适应论”》,《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4期;柳夕浪:《个性培养与学校心理辅导》,《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4期。

②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1994年版。

③佐斌:《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现实考察》,《教育研究与实验》,1995年第4期。

⑤⑦⑨(11)江光荣:《心理咨询与治疗》,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67—75、66、5、347页。

⑥参见张春兴:《现代心理学》,东华书局(台湾),1991年版,第632—633页;张伯源、陈仲庚:《变态心理学》,北京科技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

⑧参B·斯金纳:《科学与人类行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08页。弗洛伊德:《论创造力与无意识》,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年版。

⑩A·马斯洛:《存在心理学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66、174页。

(12)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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