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准则论文,中国注册会计师论文,独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前发布有两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其中第一批包括序言、基本准则、7个具体准则、1个实务公告和3个执业规范指南;第二批包括8个具体准则和3个实务公告。两批分别于1996年1月1日和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最近,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也已发布,这标志着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初步形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将进入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执业的发展阶段。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9个具体准则及2个实务公告: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上市公司的责任;确定是否按会计准则要求识别和披露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职责分工、被审计单位各组成部门及其相互关系等事项,并考虑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情况。该准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应实施审计程序进行复核,以发现是否存在其他的关联方,以及有关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在识别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后,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实施6项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做适当的记录和披露。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追加4项审计程序。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可能性。该准则提示了应予关注的14种财务迹象、6种经营迹象和其他方面的8种迹象。当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存有疑虑时,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
在编制和实施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被审计单位确实存在影响会计报表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的影响,必要时,应当重新评估审计风险。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同披露的其他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已审计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信息与会计报表的不一致或其他信息的错报,是否损害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如重大不一致确实存在,或对事实的重大错报确实存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准则要求处理,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或其他信息。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会计信息由计算机处理生成时,应当考虑其对审计的影响,包括对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及内部控制的影响。在制定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考虑计算机信息环境对审计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所有者及其构成、组织结构、生产与业务流程、经营管理情况和所处经济环境、所在行业的情况;连续接受委托时,应当及时更新和重新评价以前获知的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以识别上次审计后有关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该准则还规范了了解的方法、应当了解的情况以及合理利用所了解的情况的考虑。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由于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独立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会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对特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考虑相关领域的风险和重要性水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初步评估、对待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当局声明,如认为口头声明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提请管理当局予以书面确认。该准则规范了声明书的基本要素,以及声明作为审计证据时和编制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
该准则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沟通的内容与方式,应适时地与管理当局的适当层次进行沟通。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计单位业务性质、经营规模、组织机构、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及会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与管理当局沟通。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就被审计单位的最新变化、新法规或专业准则对审计工作的影响、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等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较高的会计报表的认定、已发现的重大错误、舞弊或可能违反法规的行业及审计工作中受到的限制和障碍等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在审计报告阶段,应就有关会计报表的分歧、重大审计调整事项、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可能危及其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风险等事项与管理当局沟通。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如合并范围、集团公司间的股权关系、交易情况、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和会计政策、适用相关财税法规。准则对编制审计计划时、实施审计程序时以及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作出的特殊考虑作了规定。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
这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对按特殊编制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有特定项目、特定帐户或特定内容的,法规、合同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的遵循情况,以及简要会计报表的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即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所制定的规范。准则对执行这类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和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等作出规定。
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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