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伦理与国际伦理_国际关系论文

全球伦理与国际伦理_国际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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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0300(2015)01-0001-05

      一、全球伦理

      因世界宗教议会的竭力倡导,全球伦理(Global Ethics)成为当代世界的一个热门话题。1993年8月,为纪念“世界宗教议会”召开一百周年,来自全球各地的120多个宗教团体的代表参加了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在此次大会上讨论、通过并签署的《世界宗教议会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对全球伦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1]12这样一种全球伦理应当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1]171。耶稣的名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以及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全球伦理宣言倡导的“黄金规则”。全球伦理的具体行为规范包括“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撒谎”和“不可奸淫”四条道德古训。世界宗教议会对这四条道德古训作出了现代解释,并表述为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珍重生命,致力于非暴力与敬重生命的文化;正直公平,致力于团结与公平的经济秩序;言行诚实,致力于宽容的文化与诚实的生活;相敬互爱,致力于男女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

      最初由宗教界人士以宣言的形式提出的全球伦理已经超越了宗教文化的疆界,日益成为不同文化背景下多学科学者关注的伦理议题。当今世界正处于全球化时代,以市场经济机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已然形成,与此相对的是,在文化和价值观领域,“人们却看到一种本土文化身份的重建和抵制过程,与此同时,古老或新兴的非西方国家根据局势和自身利益,成为了反对或支持西方的势力”[2]。经济全球化并没有直接带来全球文化和价值观的同质化和一体化,多样性的文化和价值观同时并存,从而导致在处理国际社会诸多事务时面临着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矛盾与冲突。英国学者金伯莉·哈钦斯(Kimberly Hutchings)认为,全球伦理“探讨的是由于世界人口的全球性相互关联、相互依赖所引发的伦理困惑和难题。因此,全球伦理对那些管理个体或集体这些全球性世界成员或参与者行为的标准进行考察,并加以评价”[3]10-11。在全球化时代,提出全球伦理的主张是建立全球合理伦理秩序的理论创新,其目标是构建一个规范全人类行为的理论框架。全球伦理有三方面的特点:

      1.全球伦理是最低限度的伦理,或者说是常识伦理,是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只要是生活在地球上的人,都应该遵守并践行这样的道德。世界宗教议会承认,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只能提供一种最低的伦理”,但是,“假如实现这种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标准和基本态度,那就已经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了”[1]78。

      2.全球伦理具有普遍性

      全球伦理提炼出的“黄金规则”和最低限度的伦理,在各种不同的宗教文化和伦理文化传统中都有其思想资源,因而能够为不同种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以及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所接受和认同,具有最大范围的普遍适用性。

      3.全球伦理表达的是人类共同的道德愿景

      虽然人们将现在的世界比喻为“地球村”(Global Village),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传统的时空观念已经打破,生活在某个特定地区的人们与整个世界的联系更为紧密,人们相互间的信息沟通更为便利和快捷,但现代人类却陷入了日益深重的全球性道德危机之中。倡导全球伦理,旨在向全人类呼吁共同建立基本的伦理秩序,营造有益于人类共同发展的道德环境。这是一种愿景式的道德呼声,多少带有“道德乌托邦”的色彩,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还是一个未知数。

      二、国际伦理

      国际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领域,在国家和地区间利益纷争的当代世界,“国际关系领域似乎是一个最不适合谈伦理的领域,但同时它的确又是一个最有必要讲伦理的领域。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际乏道义境况实际上是互为因果,两者存在着深刻的相关性。在国际关系领域内要不要、或能不能讲伦理?讲道德会不会使自己处于一种弱势、被动的局面,尤其是在对方不讲道德的情况下。……在国际领域里,道德相对主义最为盛行,完全的道德虚无主义都有可能。”[4]然而,正是因为国际关系领域存在着严重的“缺德”或“失范”现象,国际伦理(International Ethics)的重要性就更为凸显,研究国际伦理也就具有更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国际伦理,也被称作国际关系伦理,是当今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什么是国际伦理?国内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例如,“国际关系伦理,即国际社会中制约和影响国际行为体之间关系与行为的观念规范总和。”[5]又如,“国际关系伦理研究以国际社会的价值秩序形成与发展规律为对象,着重探索国际道德与政治、利益、和平、发展等一系列重大关系的合法性基础与合理性途径”[6]。再如,“国际伦理涉及‘国家之间’或超越国家疆界的伦理和责任问题。人们对于国际伦理问题的根本立场首先取决于对这样一个基本问题的态度:对于与我们相距遥远的他国人的生存状况,我们是否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就国家间关系而言,这个问题则具体化为:国家对外行为是否应该受某些道义原则的约束,除了自我利益之外国家是否还应该追求某些普遍的道德目标?”[7]对国际伦理的上述界定,虽然视角不一,侧重点不同,但大体上表达了这些学者对国际伦理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等内容的理解。

      综合相关研究成果,如果对国际伦理概念作一个相对完整的描述,可以将国际伦理界定为:国际伦理是指国家之间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军事等交往性事务和活动时所应遵守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各个国家所认同的普遍性价值观和伦理观在国际事务中的具体运用。

      国际伦理由于适应了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客观需要,日益成为相关学者关注的时代课题。国际伦理既是规范伦理学应当研究的问题,也是应用伦理学应当研究的问题。如果从规范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伦理所要研究的是处理国际事务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如果从应用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伦理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解决具体的国际事务中的道德难题和道德冲突。但处理国际关系事务所应遵循的普遍性价值观、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不应成为国际伦理的研究重点,因为诸如人权、人道主义、正义、平等、相互尊重等处理国际关系事务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在当今的文明社会,已经具备了不需要论证的自明性特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国际关系事务中实现这些具有普遍性价值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因此,国际伦理的研究重心是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如何在国际关系事务中的应用和实践问题,而不是确证某几条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否合理的问题,因为处理国际关系事务的那些基本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已被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接受和认可。在应用伦理学或道德实践的层面上,国际伦理不是研究普遍性伦理的形而上知识,也不是研究理念性的规范体系,而是研究国际关系事务中存在着的纷繁复杂的现实伦理问题。

      国际伦理具有跨国界的性质,它“关注的是考察作为集体参与者的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道德,它比全球伦理的历史还要悠久,尤其是关涉到战争与和平的道德探讨”[3]11。如果某一个国际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能够被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认同,那么,这样的国际伦理就可能发展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全球伦理。基于人类共同人性而提炼出来的人道主义作为一条伦理原则,具有底线伦理的意蕴,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都会赞同。全球伦理宣言提出的“黄金规则”和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都可以视为人道主义伦理原则细化而来的具体表述。从应然的角度看,全球伦理宣言倡导的最低限度伦理,在处理国际伦理事务时理应得到共同的执行和遵守,但全球伦理的构想尽管非常美好和令人向往,却缺少在行动和实践层面的必要的制度保障基础,目前尚停留在非政府组织道德呼吁的阶段,犹如一个美妙的全球“道德梦想”。全球伦理宣言旨在号召每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每个地球人都遵守最低限度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然而,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事务中,有的国家和地区有意无意地不遵守全球伦理,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现实的道德难题应该如何处理?显然,全球伦理的倡导者们是无能为力的。全球伦理的构想固然令人向往,但能否全面践行全球伦理,却主要取决于道德行为主体(国家、政府和个人)的自愿和自觉,现实中缺乏制度和法律设计的有效约束,这是全球伦理依然停留在道德愿景式的理念层次的根本原因之一。

      国际关系中的伦理难题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解决国际关系中的伦理难题不能只停留在呼吁或愿景的层次,因此,相对于全球伦理的“道德乌托邦”谋划,国际伦理更具有当下的针对性和实际的应用价值。国际伦理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及其由各个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关系基础之上的,对国际伦理的研究,往往不是基于全球或全人类的视角,而是从国家和地区之间伦理关系的层面展开的。国际伦理既包括基于不同道德文化传统而形成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俗习惯、礼仪规范等如何获得尊重和理解的问题,也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政治伦理、经济伦理、环境伦理以及战争伦理等广泛范围内的多种多样的伦理问题。

      三、全球伦理与国际伦理的区别

      虽然全球伦理与国际伦理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伦理行为的主体不同

      全球伦理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组织,也可以是独立的个人,从全球伦理提出的最低限度伦理——“黄金规则”的内容看,它既是对国家和组织行为提出的伦理规则,也是对全球每个公民的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因此,个人亦是践行全球伦理的重要的行为主体。国际伦理主要涉及的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及其政府的行为应该如何以及怎样履行对全球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道德义务问题,其伦理行为主体是人格化的主权国家,虽然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国际伦理事务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在这些非政府组织的背后,依然有着国家权力的强有力支撑,况且,在处理某些国际伦理关系事务的行动过程中,当国家出于种种考虑不适合走向前台时,委托某个非政府组织出面应对国际伦理问题,这个非政府组织实际上就是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权力代表。

      面对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冲突和伦理难题,公民个人可以自主地选择其自认为合适的处置方式与方法,而处理国际伦理问题则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伦理问题通常牵涉到国家和地区的整体利益,这就不是公民单凭一己之力所能协调和解决的,一国之公民虽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某一国际伦理问题的立场、观点和看法,但只有国家才有能力担当处理国际伦理问题的行动角色,因而,国家或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才是处理国际伦理问题最强有力的主体力量。国家以国民“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t)的身份参与到国际事务的伦理协商之中,但国家能否真正代表全体国民的道德意愿和道德诉求,这是需要认真审视的问题。然而,无论国家出于怎样的伦理考量、站在怎样的伦理立场,其作为国际伦理行为主体的身份并承担国际伦理赋予的责任是确定无疑的。

      2.伦理发展的基础不同

      全球伦理能够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的心理认同,其前提条件是,在多元文化共存的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某些为全人类所共同享有的伦理文化,因此,这是全球公民在精神层面上的价值共识,是全球伦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基本不牵涉具体的国家利益竞争。然而,国际伦理就没有这样纯粹,在国际间的伦理纷争中,利益与道德之关系始终贯穿于其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利益与权力如何分配是国际关系中时刻遇到的重要问题,它们是国际伦理生成和发展必须面对的基础性前提。面对当代复杂的国际关系,一个国家依据什么样的伦理原则来处理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事务,根本上取决于作为伦理主体的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考量。

      早在19世纪,英国首相帕麦斯顿(Lord Palmerston)说过一句名言:“国家没有永远的朋友或盟友,只有永远的利益。”(Nations have no permanent friends or allies,they only have permanent interests.)国际关系学的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国家利益的主导力量过于强大,因而,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为自己挣得最大利益的现实背景下,谈论国际伦理只是一种空想,现实的国际关系是非伦理的,甚至是反伦理的。虽然国际关系学的现实主义学派对国际伦理存在合理性的质疑只是国际关系学中的支流,大多数国际关系学研究者仍然确信存在着有助于推进国际关系新秩序发展的国际伦理,但这一学派的主张带给国际伦理理想主义学派以强烈的警醒:必须意识到国家利益之争对国际伦理可能带来的强大冲击。当代国际关系的发展进程表明,超越于国家利益之上的具有理想性和普遍性的伦理原则总是被搁置一旁,国家的道德立场遭受着国家利益的裹胁,实用主义、功利主义、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便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伦理立场。国际关系的现实状况表明,超级强国依凭着国家强权可以不顾国际伦理的基本准则,对他国和地区采取一系列旨在攫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战争行为,而这样的行为是否正义、是否合乎全球伦理要求,弱国是不能质疑的,因为超级强国总是以它所理解的国际伦理对其行为自由地予以解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霸权主义”面目于此可见一斑。

      3.伦理调节的手段不同

      全球伦理属于最低限度的伦理,意在通过对最低限度伦理的倡导和强调,以提升国家、组织和个人遵守道德准则的水准,诉诸国家、组织和个人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良心是全球伦理调节的主要手段。从全球伦理涵盖的内容看,它无意主动插手国际关系事务,也无力协调国家和地区之间基于利益的道德争端。国际伦理调节的范围非常广泛,国际政治伦理、国际经济伦理、国际环境伦理、国际战争伦理等都是国际伦理关注的领域。当代国际伦理调节国际关系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和地区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等机构之间的伦理协商以寻求各方认同的道德共识,这一调节手段是否有效,既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利益分配的正义原则能否得到共同遵守,也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多元性价值观能否趋向于求同存异。而引发更多争议的国际伦理调节手段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预,虽然国际社会对是否应该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什么样的情势下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以及实施何种程度的人道主义干预等方面存在着种种不同的看法,但在现实的国际关系领域,以各种名目实施的人道主义干预在这个星球上持续上演。至于人道主义干预带来的伦理后果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国际社会的道德评价亦存在着诸多分歧。

      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是对国际事务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最重要的道德理据。然而,对《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人权价值和人权标准的普遍性原则,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着相同的认识和理解。与人权普遍性(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理论共存的还有人权相对性(Relativity of Human Rights)理论。人权相对性理论认为,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关联的价值标准,它的存在和实现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种群当中存在着不同的人权价值和行为准则。[8]依据人权相对性的观点,被某些国家认为是侵犯了人权的行为,在另一些国家看来并非如此,面对人权价值的认识不同和人权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如何确认人道主义干预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呢?人们期待的是既符合人道主义伦理原则,又能够给被干预国人民带来安宁和幸福并且促进国际伦理新秩序建构的干预行动,而不是超级强国为了国家利益、打着人道主义旗号所进行的干预行动。国际关系事务中的人道主义干预是国际伦理研究中的一大难题,它集中展示了国际伦理发挥调节功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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