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改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经济论文,农村论文,经济发达地区论文,组织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指出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促进农民增收必须有新思路,采取综合性措施,在发展战略、经济体制、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上有一个大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我国农村基层的主要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如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制订科学的管理制度,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增收、参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之后形成的包括乡、村、村民小组和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李慧,1998)。它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等。我国《农业法》则定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是指土地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形成的,按照农民居住村落划分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两者的定义大同小异。目前在我国农村有的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称之为农工商公司、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经济联合社等,从其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组织的地域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基于土地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就决定了其只能是集中在一定的地域上,并按已划分好的行政区域为划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自管理的范围,包含此地域上的三个层级的经济组织,分别是以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或者是部分村民为单位。
组织结构上的“政社合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采取联产承包制的农户上不存在组织结构上的问题。而作为集体经营层次主体的村集体,则需要考虑构建其合适的组织结构,核心的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机构都不可或缺。我国村集体中存在三个主要的组织形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合作社组织)。理论上说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经营决策的决策者,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村民大会的职权更侧重于村民自治重大问题的决策,而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决策。但实际上是村民委员会拥有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权。在我国由于受到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长期受到政社合一体制的束缚。20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后,尽管恢复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其领导成员仍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兼任;村委会跟村集体经济组织车财务管理上依旧是同一本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始终未能完全摆脱“政社合一”的框架。1998年新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既规定村委会要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又规定村委会管理农村土地发包、集体财务管理等等事务,从法律形式上承认了村民委员会拥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机构,同时兼顾村集体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看似道理顺畅,实则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脱离“政社合一”框架的主要政策根源,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法》等都只规定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明确授权其负责集体的生产经营,在法律上存在矛盾。组织结构上的“政社合一”造成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职能弱化或他移。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我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1999年新修订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在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权主体时,均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宪法》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由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受全体成员的委托,负有管理集体资产并使其保值、增值的责任。
经营业务以农业为主。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资源基础的约束,主要是以农业为基础,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发展了一些农业加工业、资源加工型产业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
二、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经济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各地的经济总量、人民生活都提高了很多,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也使处于不同地域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现出一些各自不同的特点。相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组织结构上的“政社合一”、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等特点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管理的职能突出。经过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掌握的集体资产不断增多,从总量上来看已达到一个非常可观的数据。在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总额已达363.9亿元,净收人达235.2亿元(广隆法,2000)。根据相关统计资料,2001年,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年净收入过亿元的村就不下数十个,诸如扬箕村年净收入达1.59亿元,棠下村为1.98亿元,黄村为1.64亿元,车陂村为1.52亿元,石牌村为1.29亿元。要使如此大规模的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职能的就显得非常重要,资产管理的难度也非常大。因此,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管理的集体资产规模大,资产管理的职能非常突出。
2.主要经营业务的变化。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二个特点是主要经营业务已由农业转变工业和第三产业,农业只占集体经济的较少部分。由于城市的不断拓展,广州市很多原属郊区的农村,成为“城中村”,仅有的土地大部分被政府征用,少数留有的土地也没有用来做农业开发,而是利用政府补偿的资金建成了商业用房或是用来出租的厂房,整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都是房地产或厂房的租金;有些村则适时地办起了企业。地处广州与深圳之间的东莞,由于外资的涌入,工业用地明显不足,厂房的租金收入远高于农业经营,促使绝大多数的村都将大量的土地建成了用以出租的厂房,少数的土地用来进行农业经济作物的种植。
三、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改造
1.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财务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来约束自己,并逐步发展成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机构,以更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监督权和决策权,防止资产的流失和被非法侵占。而管理大量集体资产的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政社合一”,不仅不利于监督,而且很容易出现短期行为,极不利于经济的长远规划、平稳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不清晰,组织的资源基础以及能否被视为经济机构受到怀疑,收益分配经常引起纠纷;经营机构不健全,决策效率低下,难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造成资源的浪费;组织缺乏完善的制度,对于经营管理者缺乏监督,特别是没有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推进农村政社分开,逐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也是市场程度较高、制度较完善的地区,外部环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的公司化改造,也为这种改造提供合适的环境。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除了拥有一定的土地资源外,还积累了较多的其他资产,是其能够作为企业运作的重要的资源保证。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多办有自己的企业,或者是按企业化运作已经有了一段时间,积累了公司化运作的经验。因此,改造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之成为纯粹的公司,无论是从外部环境来说还是从自身所具有的条件来说都具备可靠的基础,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2.公司化改造的内容。公司制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公司作为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不仅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共同特征,还具有公司法人自己的某些基本特征。而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改造就是根据公司制的主要特征对其进行改造,使其逐步成为市场中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竞争主体。因此,可以认为公司制的一些基本特征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的方向和内容。
第一,公司是商品生产经营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著名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指出消费者是以使自身效用最大,厂商是以使其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目标必须单一,不能同时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由集体经济组织改造的企业形式目前多为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的设计应采取“资本性与民主性的交配机制”,“以公司为基本取向”,“这种企业是在集体成员享有产权权益的基础上追求营利最大化的企业”。
第二,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企业与自然人企业最大不同就是公司是法人,是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和重要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公司作为法人的核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经公司化改造形成的企业,首先必须独立于政府之外,亦即人们常说的政企分开。
第三,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的法人化使得公司财产采取法人财产的形式。即法律赋予公司法人以财产主体的性质。公司的法人财产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它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公司财产采取法人财产形式,具有相对独立于出资者的特点,并且与股东未投入公司财产相隔绝;三是公司财产的整体性,可转让而不可分割;四是公司法人财产的永续性,只要公司存续,公司法人就不会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其要旨在于明确划分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吴敬琏,1994)。公司作为法人团体,由于企业是民事主体,因此,它的内部治理结构与非公司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它要通过一个组织,即法人治理结构控制下的经理人员对公司进行治理。而非公司企业,并不需要这种治理结构,因为它们的所有者是亲自经营,而不是通过代理经营企业的。
3.实现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的途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而成的公司,应具有公司的共同特征,与其他公司一样都是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的主体。至于改造的具体途径,则既要严格依照公司化标准,区别于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又要结合具体的现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针对发达地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现存的突出问题,实现其公司化改造的途径有:
第一,“政社分离”,明确农村三种基层组织的各自职责,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主体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基础性工作是建立独立于村民委员会之外的组织机构,区分两者职能,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继续延用目前这种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合一、组织机构合一的办法,公司化改造必然失败。政社分离只是形式上的分离,为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后拥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自主权,应该明确农村三个基层组织的职能。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三个组织的核心职能的划分是: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村党支部既要尊重村委会依法独立行使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又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负责制订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公共建设计划和年度公共开支预算,并具体负责做好村公共事务,搞好公共建设,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村委会要接受村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监督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和法人代表,作用综合地讲,主要有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等。
第二,企业以股份合作制为基本组织形式,实现民主性与资本性的有机结合。现代公司一个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改造的重点是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明确界定以土地资产为主的集体财产的归属。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实际,股份合作制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企业对外以经营获利为目的,对内按股份分红。首先是明确土地以及原集体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所有,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制改造中,折算为集体股,类似国有企业的法人股;其次是以现有以户籍为标准确定股东资格,但需投入一定的资源后才能成为股东,此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妻生子或有新户籍加入,则不再直接取得股权,而通过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取得。
第三,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组成。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公司董事会托管,这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作为股东的受托人,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经营;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励以及解雇权。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理人,拥有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诉讼代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在治理上实行合作民主,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可由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村干部担任,适当引入外部独立董事以及战略投资者的代表;高级经理人员可从内部提拔也可从经理人市场上聘请,选拔的标准应该严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基层的经济组织机构,其经营管理能力的高低影响了农民收入增加的程度。基于现实条件和针对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司化改造是其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本文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层面提出了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改造的途径,但应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得到政府、组织员工的支持,政府需要完善外部的各项制度,例如社会保障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确立的制度、有关的行政法规等;组织内员工需要转变观念,适应变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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