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因素--基于农地控制权偏好的制度分析与政策意义_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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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业的“反过密化”态势

由赵冈和陈钟毅(1982)细致描述,再经黄宗智(1985,1990,2006)精心雕琢的农业过密化理论,对于中国长期存续的小农经济制度以及零碎化的农耕模式提供了相对合理的解释。他们认为,人口压力自宋朝以来就是解释中国农业问题的关键因素,而中国自古至今奉行的多子继承传统以及因为农户家庭无法解雇劳动力所导致的过剩就业人口即便已经导致劳动投入的边际生产率为零,但也只能附着于土地(赵冈,1995; 1997),是中国农业过密化和农耕零碎化的制度根源。

然而,中国经济转型正在改变着原有逻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堪称为中国农业从过密化到反过密化趋势转折的分水岭。我们用“反过密化”概念来概括“作为问题的农业过密化的消解”。“反过密化”可作如下定义:农业劳动力为非农产业所吸收,带来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密集化程度的降低,即投入到单位土地上的劳动人口的减少。据此,“反过密化”意味着边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土地总产出率不减,意味着农业劳动力的“半失业状态”(黄宗智,2006)可以得到改善。

中国农业“反过密化”现实的存在,可通过如下典型调研数据以及更为普遍的农业劳动力转移态势得以确证。抽象掉2008年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农民工”返乡潮① 现象,本课题组的调研结果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所引起的大规模人口迁移、非农就业、农业产业内部结构调整,以及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人口自然增长速度的减缓等等,开始改变了中国农业的劳动就业状况,费孝通(1947)所言及的“粘着在土地上”“依靠农地谋生”而“不流动”的现象时过境迁,“扩大型家庭”(费孝通,1947)开始解体。在作为调研对象的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具有代表性的乡村,18岁至50岁的留守青壮劳动力,已经不足全部青壮劳动力的两成。即便是这两成留守者,其中的60%也把他们最主要的劳动投入到“规模化”养殖业中去了。有行政村的青壮男性劳动力全职性务农人数,已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户均2.2个减至2007年的户均0.3个,也就是说,平均每三个农户家庭,不足一个青壮男劳力全职性地务农。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更是如此,农业劳动力供求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依靠输入得以均衡,且该状况不为金融危机所动。20世纪末以来,作为调研对象的广东省中山市各区镇的非农就业率一直在80%左右,超过80%的农户家庭收入来自于非农产业。这意味着实际投入到现有农地上的劳动密集程度正在降低,特别是投入到粮棉种植等传统农业部门的劳动的密集程度,其降低速度更快。图1描述了中国农村劳动力结构的整体变化态势: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降,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尽管没有带来农村劳动力总数的减少,但农业就业人口出现了年均2%的递减,截至2007年,全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农民”2.86亿②,其中又有半数以上为农业内部的多元化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调整所分解。基此估算,小农经济中可供继续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近告罄,未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则是农村劳动力中最难转移的群体(蔡昉、王美艳,2007)或者是农业兼业化群体,中国劳动力的供给状况已从“无限供给”转为“有条件剩余”,刘易斯拐点即将在中国出现(蔡昉,2007)。尽管从中国劳动力总数、农村劳动力总数与农村非农就业人口总数之间高度相关的变化趋势(图1)尚不能断然肯定上述农业就业人口减少的案例以及其趋势具备全国整齐划一性,但至少在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省份,甚至是诸多内陆省份,过密化农业状态下的农业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沉淀且被固化(赵冈、陈仲毅,1982)的现象,因为非农产业的吸收所引起的农业就业机会成本的提高而存在逐步消解的趋势。也就是说,中国农业的反过密化已经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据此,从理论上讲,解决中国农地零碎化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是,现实并非如此,非农就业率的提高,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现状,甚至农地流转市场发育遭受阻滞,离乡离土的农民,却不乐意流转所承包农地。那么,还要破解哪些制约因素中国农业才能走出小农格局?另外,非农就业率并没有明显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其农地流转速率的明显差异?

图1:中国农村劳动力结构图

注:农业就业人口中,包括主营农业兼营商业等的农村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表5-2; 13-4

二、对已有理论的重新解读及分析范式转换

(一)“尊严寄托”的社会基础的松散化

依据费孝通(1939)在《江村经济》中对于“乡土中国”的理论假设,农户之所以不愿意放弃土地,并非仅仅出于经济收入上的考虑,更多则在于农户家庭成员之对于土地存在着的沉甸甸的精神(文化)依赖。也就是说,对于小农家庭而言,土地是一种期望,一种尊严依托,难以割舍和替代,且无法用物质补偿来简单衡量。

为了验证该假说的现实合理性,课题组成员利用在广播电视大学金融分校授课的便利,针对非(城市)户籍常住人员,进行了访谈式的专项调研。调研结果表明,费孝通(1939)描述的乡土眷恋,在新生代非户籍常住(城市)人员那里已明显淡化。与其父辈相比,受过较好基础教育、基本脱离农业、向往城市文明的新生代非户籍常住(城市)人口,基本改变了其与农村家庭的经济关联模式,典型地表现出对于“乡土”文化的漠然,尽管其户籍所在地还有属其名下的“乡土”。比较其父辈而言,他们更加希望能够融入并最终定居在其就业的城市,他们的城市社会意识、市民化意愿以及个人发展权利追求倍加强烈,对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有更高的要求和期盼。近年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户籍制度、子女教育机会以及劳动保护等政策的向好变动,更是为非户籍常住(城市)人口播下了更多期盼。

由此归纳,农地之对于农户家庭成员的情感依赖,是与以家族为核心的村社圈层结构(费孝通,1939)这种熟人社会共依存的③。一旦超越了熟人圈层,所谓尊严寄托对于农户家庭成员依赖土地的社会基础就松散化了,其对于农地零碎化的解释力随之弱化。

(二)国家角色的调整

张杰(2005)曾从有利于国家统治目标的视角为中国小农制度的历史存续提供了合乎逻辑的制度解释:在中国小农制度的存续过程中,国家是一个重要的当事人,其角色非常重要。相对于大地主式的土地垄断模式,均田制度及作为其结果的小农家庭经营状态,既有利于国家节约征税成本从而保持适当财政汲取能力,又有利于国家节约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成本,因此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

然而,一方面,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引致了工农产业格局的反转、城乡社会结构的更迭、多元社会文化的媾和以及家庭结构的“核心化”(唐灿,2005),乃至传统乡土观念的传承、超越与异化,也瓦解了国家有效控制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态,即作为最为基本的社会单位的农户家庭,失去了其有利于国家有效控制乡村社会的组织形态优势;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农业部门的财政贡献在降低。当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从工农业剪刀差格局转变到2003年开始反哺农业之后,从国家层面上来讲,依赖农业维系适当财政汲取能力的这一逻辑解释的物质基础不复存在了。这是否意味着,国家在中国农地制度演化进程中的角色应该适时转换,而不应该继续以国家权力维系小农制度的存在?

当然,在工业化过程中,传统农区农户家庭收入的“拐杖逻辑”(黄宗智,1985)越是强化,相对于生产资料功能而言的农地保障功能越是得以凸显出来。而小农经济制度正是因为农地提供了保障功能,依然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进而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稳定。那么,可否作如下演绎:如果国家的政权稳定目标可以通过市场组织或者公共服务得以实现,那么张杰(2005)提出的维系小农制度的上述“成本节约”因素就不再成为政府稳定政权的物质基础?由此递进推演,从农业经济部门的绩效增进出发,既然中国农业的“反过密化”已经成为既定现实,政府当以政策推动农耕模式的转变,推动小农制度的消亡。但是,现实并未按照这一可能逻辑演进。那么,政府对待农地制度的态度为何如此审慎?

(三)从被拔高的农地流转收益预期看分析范式转换

课题组对于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的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村所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当土地资本化④ 增值收益足够补偿农户地租性收益(或其贴现总值)时,农户表现出相对明显的放弃其“富余”土地的意愿。所谓地租性收益是指农户通过土地耕作所能够获得的收入。作为调研对象的行政村,属于典型的粮棉作物种植农区,尽管外出务工导致青壮劳力告罄,农地由亲戚或者近邻代耕现象比较普遍,但有正式合同的土地流转记录为零,超过15亩的农地集中经营记录为零。

调研发现,在中原油田采油区,有一种对待农地的行为引发了我们的研究兴趣,可典型地标识农户家庭预期“资本化增值收益”大于地租性收入时放弃“富余”土地的强烈意愿:采油钻井需要临时性“占用”农地,其农地补偿金⑤ 大于地租性收益,按年度支付。对于被“占用”承包地的农户而言,为获得补偿金所支付的费用,除了“告知”与谈判外,最主要的就是等待赔偿的时间成本。当钻井污染物(一种碱水)侵入自己的承包地时,农户采取的策略是“置之不理”。在事实造成土地污染后,农户会向钻井公司告知性起诉(索赔)。遭受污染的土地,复耕希望渺茫。农户家庭的如此决策行为相当于为获得补偿金(非地租性收益)而长期放弃了土地的农业生产价值或者说地租性收益⑥。

由此推断,农户对于承包地的弃留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流转收益是否能够抵补地租性收益。课题组与调研对象的交谈式的调研结果表明,传统农区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预期,其参照系就是商业用地标准,而不是农地的农业收益价值,而前者比后者高出很多,以至于农户缺乏供给可流转土地的动力。此时,农户宁可以代耕方式维系对于农地的控制权,而不是进行转租、倒包或者被股份化。的确,在作为调研样本的几个行政村中,离乡务工农户家庭的农地撂荒现象或者亲邻代耕现象不乏存在,但有正式合同的农地流转交易行为未有发生。从博弈论分析,农户决策属于“等待”策略。

综上所述,从方法论适用性而言,适宜于中国“过密化”农业背景,为小农经济制度的存续提供合理化解释的“道义小农”假说(Polanyi,1957; Scott,1976),在中国农业的“反过密化”趋势中,显然时过境迁,而阐述理性小农理论的舒尔茨-波普金命题(舒尔茨,1964;波普金,1979),因为其经济分析中的成本—收益比较工具优势,有理由成为研究中国农地制度演化问题的合适工具。

三、农地控制权偏好与农地流转

从可流转农地的供求关系看,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不良,是受到了供给规模以及农户供给意愿的阻滞(刘芬华,2009),而在本文中,我们把可流转农地的农户供给意愿不足概括解释为契约不完备状态下的农地控制权偏好⑦。在此,契约不完备状态体现为社会信任危机,即在非农就业机会的可持续性预期不确定时,租出农地的农户对于承租农地的农户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着天生的恐惧。

假设条件之一,政策不允许农地撂荒,承包地撂荒的农户,其农地承包权将被剥夺;假设条件之二,效用最大化是农户家庭的理性选择。为了农地承包权不被剥夺,非农就业的农户家庭对待属其名下的承包农地,或者流转,或者代耕,别无选择。课题组调研结果是,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非农就业的农户,对于所承包农地的处理方式,不是转包、出租、转让、倒包以及股份化等农地流转契约,而是亲邻间的低(零)租金代耕行为,且没有正式协议,“扩大型”(费孝通,1947)农户家庭兼业化(钱忠好,2008)十分普遍。对于农户选择低(零)租金代耕行为,可通过比较分析流转农地的租金性收益与农地控制权收益的效用次序加以解释,代耕行为的目的,仅仅是要保全农地控制权。

1.农地流转的地租性收益。如果农地用途不变,农户出租农地的租金收益率是非常低的。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粮棉种植区,可熟夏秋两季。常规年景,良田夏粮小麦亩产900斤,按照每百斤105元计,秋收籽棉亩产300斤,每百斤均价550元(2010年),外加国家补贴39元,年总收入每亩2650元左右。减去包括耕、播、灌、管、收、售、种子、农药、化肥等在内共计成本超过800元,净收入为1800元。从耕种到收割加上平时培管劳动,夏粮小麦需要花费两人联合劳动的劳动力投入15个工作日,两个联合劳动力充分就业状态下可以完成10亩农田。而棉花种植从播种到采收完毕,两个联合劳动力充分就业状态下,可以完成5亩耕作,并不受地块规模限制。如果能够充分就业,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的双劳动力家庭均年收入可超过1.2万元,可以满足基本生活消费。但在农地零碎化状态下,因为无法实施大型机械化作业,劳动效率受到严重压抑;同时,由于农地总量约束,两个联合劳动的劳动力处于不充分就业状态。此时,代耕行为可以增加缺地农户的家庭收入,提高就业率。一农地流转交易中的地租收益,必然是对农地经营的全部收益减去农地经营费用和农业劳动的人工成本之后的净收入(利润)的分割,否则农地流转不可能发生,而农业劳动的人工成本,应该大致等于农户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因此,如果农地流转不能提高农地产出率,那么农地流转交易的地租性收益率在零值附近。上述分析表明,如果农户选择农地流转行为,那么其地租收益,即便是正数,也仅聊胜于无,且是以在合同期内放弃农地控制权为代价的。

2.农地控制权的效用。“控制权”概念多用于企业治理结构分析,用来表示契约之外企业权力的配置。具有专用性的资产的事后价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资产契约关系以及契约相关人的行为偏好。契约的不完备性决定了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需要通过规定的事后“控制权”来保护其专用性资产免受机会主义侵害(Alchian and Woodward,1987)。我们的调研结果表明,非农就业农户家庭对于其承包农地的处理方式多采取非正式契约模式下的代耕行为,且基本上发生在“扩大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⑧,依赖于亲戚社会内部成员的隐性承诺。该现象的经济解释是,非正式契约不足以约束“扩大的家庭”内部成员之外的代耕者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转租和倒包以及股份化等农地流转交易都是以非农就业农户放弃农地控制权为代价的。农地流转的正式契约一旦签立,意味着拥有农地承包权但流出农地的非农就业农户家庭不能随意索回农地使用权⑨。但是,农户家庭成员的非农就业状态存在着极端的不确定性,以至于选择与非农就业期限相同的农地流转期限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签订具有确定期限的正式合同后,农户家庭成员可能在其中的某个时期陷入失业状态以及生活困境,而这在养老保障制度缺位的农村是不可接受的,而代耕行为则可以规避这种困境。调研发现,外出务工农户家庭对于农地流转交易还存在着另外一层担心,就是在农地所有权归“公家”的政策中,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经常性地被认为是农地承包权的转移,并由此产生缠结不清的农地流转纠纷,其社会成本是无法估量的。由此分析,农地控制权的效用衡量指标非常清晰,即保障功能、农地资产保全功能以及土地纠纷规避功能。

3.农地控制权偏好。偏好理论用于分析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综上所述,相比于聊胜于无的农地流转地租收益,代耕行为虽然会带来地租等机会成本,但在“农地公权制度”下,农地控制权因其具有农地承包权丢失风险规避效应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农地保障功能和资产保全功能等等,成为农户家庭的序数效用排列的首选。在本文中,这种选择被定义为农地控制权偏好。出于对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天然恐惧,非农就业农户选择代耕行为,而不是转租、倒包或者股份化等农地流转交易,其目的也就是掌握农地控制权,至少可以说,在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如果农地经营效率不能大幅度提高,农地流转交易的地租性收益预期不能得到改观,农地流转交易的吸引力还不够。

四、农地控制权制度替代能力的区域差异比较

如前文所述,在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在农地流转不能提高农地效率时,农地流转交易中的地租收益相对于非农收入而言微不足道;相对于农地控制权而言得不偿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地控制权偏好不可以替代。否则,发达经济地区,特别是作为调研对象的广东省中山市各镇域高达80%的农地流转速率将无法得到解释。

1.非农就业机会的本土化差异。就广东省中山市各镇作为典型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与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比较而言,在非农就业率以及农户家庭收入结构不相上下的背后,却存在着非农就业者的就业机会的本土化差异,如此差异带来的非农就业的稳定性预期。广东省中山市的产业结构完整且优化,2009年的三次产业结构为2.1∶60.8∶37.1,第二、三次产业比重大,提供的就业机会多,且具本土化特征。本土化的非农就业机会为居民带来了长期收入的可持续的稳定预期,即便存在短暂失业,其就业品种的转换成本相对较低,无需通过控制农地使用权来规避失业风险,其对所承包农地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从而为可流转农地供给意愿打消了顾虑。这种优势是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以及其他类似地区所不具备的。特别值得强调的是,中山市人民政府在“十一五”规划期间推行的“全民创业计划”和“充分就业社区规划”以及“就业援助”制度等,为非农就业机会的可持续提供了乐观预期。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差异。根据相关部门提供资料,中山市自2005年初开始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启动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9年实现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建立了保障基本医疗、满足多层次需要的医疗保障体系,全市农民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与农地流转挂钩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补贴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所承包农地,对农地流转交易市场发育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广东省中山市经济总量大,财政收入规模大,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提供了强力经济支撑。市和镇两级政府共同出资,年均数千万(赖有生,2009),补贴农民参加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一些发达镇区,上级政府政策规定的农民个人缴费养老费部分也由集体支付。在养老保险制度支撑下,农村居民根本不用考虑失业会带来生存困难问题,也无须依赖农地控制权提供生存保障。而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虽然也在试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一方面,财政力量薄弱,难以承担起农民养老重负,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与农地流转激励制度挂钩;另一方面,农民对该制度的认知程度存在差别,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心存顾虑,大都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对待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而不因为实施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流转农地。

3.市场契约关系对于圈层结构关系的替代程度差异。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是因为签约人遵守契约。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契约关系越来越脱离圈层结构中的家庭轴心,发挥引领私人部门合作关系的支柱作用。而规范化的市场契约基础上的私人部门合作能力的提高,对于农地流转交易的正式契约的确立至关重要。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豫东北平原的传统农区,尽管农业经营的过密化态势已经得到扭转,但“扩大型家庭”的轴心功能并没有伴随非农就业率的提高而彻底弱化,原本维系农村社会稳定的家庭轴心关系,作为市场契约关系的逆行势力,成为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障碍,而超越家庭圈层的信任关系以及私人部门的合作能力的积累过程,却因为现实中存在着代表性极强的农地矛盾而遭受无限期延缓,其结果是农地流转交易的市场契约关系的确立所需要的私人部门的合作能力更加短缺。

五、结论及政策含义

综上分析表明,伴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非农产业的发展,能够动员起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基本被吸收,解决农地零碎化问题的人口压力已经解除。面对不能提供更多边际收益的农地,农户家庭着实在减少对于农地的要素投入,农地流转的必要条件已经具备。但是,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其农地流转状况存在较大差异。传统农区的农地制度至今未发生诱致性变迁,其关键在于农户家庭的农地控制权偏好尚未得到本质性替代。但是,农地控制权偏好并非不能替代,经济发达地区农地流转速率的提高,已经提供了代表性典型案例,也为中国现代农业组织替代小农制度进而为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解决思路。

当然,上述约束条件的整体疏解不是一蹴而就的,某些约束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通过人为努力解决的,市场契约关系要成为引领私人部门合作关系的制度系统,需要一个长期演化过程,而在拔高的农地收益预期中,家庭养老等功能本已松散的“扩大的家庭”(费孝通,1947)的逆市场契约关系,在农地流转问题上反而得到强化,成为农地流转市场发育的障碍。至此,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如果仅仅是由于农户家庭拔高了农地收益预期从而阻碍了农地制度的诱致性变迁进程,那么是否意味着强制性的农地制度变迁的合理存在?实际上,广东省中山市所推行的农民基本养老制度,因其与农地流转制度挂钩,推动了该地区农地流转速率,也为中国农地制度演化的促进政策提供了决策思维空间。

*2008年暑期以来,作者利用回乡机会,选择了数个行政村进行田野式的采访。访问对象包括村干部和村民,其执业情况包括种植、养殖、运输、商贩、小作坊主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等。2008-2009年度,课题组部分成员利用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金融分校上课的机会,面向两届学员进行有关对农地的文化依赖方面的调查研究。2008年底,我们走访并了解了广东省开平和台山两市诸镇水稻种植区的一些情况;2009年4月初,通过中山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的精心安排,我们调研了该市诸镇区的非粮作物的产业聚集以及与此相关的农地流转情况。

注释:

① 即便没有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也会有一个冲高回落、为下一步经济扩张积蓄新的力量的过程。因此,2008年金融危机,相对于中国的工业化进程而言,仅仅是一个插曲而已,在农地制度变迁问题的长期分析中可以忽略。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农民工”返乡潮现象,是否能够验证黄宗智(1990)的“拐杖逻辑”,是否彰显农地的保障功能,需作两面分析:一方面,因为“以现代社会中的市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功能来替代家庭功能”的贝克尔(1981)条件尚未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农民工”之所以“返乡”,是因为他们在城里没有“家”,“返乡”仅仅是“家”的寄托,但并不能说明是农地为之提供寄托,“种地”并未重新成为“返乡”的“农民工”的产业选择。2010年冬,豫东北平原传统农区久旱,农田龟裂,指拈苗碎。农民工虽春节返乡在家,但其抗旱积极性降至极点,表明农地生存保障功能以及情感寄托力双双弱化。

② 《中国统计年鉴》所列数据与我们实地调研所觉察的经验数据出入较大。我们所走访的行政村,青壮年劳动力基本空村,这意味着农业劳动力减少幅度之大,非《中国统计年鉴》所列数据所能体现。《中国统计年鉴》对于农业就业人口的统计,(1)包括农、林、牧、渔;(2)根据统计对象所主要从事的行业来统计,比如主营农业但兼营商业的农民,被统计为农业就业人口;(3)按照劳动力的家庭所在地来统计,以至于没有发生户籍变动的城乡流动人口被统计为农业就业人口。因此,我们认为,非农产业的实际就业人口比统计年鉴数据显示的就业人口要多,至少从其统计口径来看,《中国统计年鉴》有关传统农业就业人口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农业就业人口的变化情况。图1中的农村就业人口趋势线向右下方倾斜度应该更陡。在更进一步的文献梳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蔡昉(2007)也对统计年鉴数据的不准确性以及不同出版物关于同一指标数据的不一致性深表遗憾。

③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农地之对于农户家庭成员的保障功能的实现是以农地能够得到有效利用为条件的。新生代非户籍常住(城市)人口“宁作‘盲流’,不做农民”,从来没有种过地。他们是否能够通过从事农业生产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值得怀疑。年老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并非依赖农地,而是由家庭提供的。因此,离开了以家族为核心的村社圈层结构这种熟人社会,农地保障功能的经济解释的置信度就大大降低了。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农地保障功能的这一悖论。可以断定,如果城市社会能够提供基本保障,那么农地所提供的那种尊严寄托在可预期的城市生活秩序中有必要加以重新解释。

④ 因为转租、转包、交换等农地流转行为,或者能够带来生产费用的降低,或者能够带来收益。农地作为经济行为的载体,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具有资本功能。“代耕”并非标准意义上的农地流转交易。

⑤ 钻井临时“占用”农地的年补偿金是800元/亩,而按照时价的地租性年净收益大概600元/亩。前者无须人工成本,后者需要人工成本,可以机会成本计算。

⑥ 这也表明农户存在着供给“富余”农地作为可流转农地的潜在意愿。但是,在上述行为抉择过程中,博弈对象是中原油田某公司,其获得赔偿金的预期基本确定。更为关键的是,该行为抉择中,农户对于农地的控制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但在现实的农地流转交易中,交易对象是新的农地经营者,其资本化增值收益预期受到农业经营状况影响而不确定,并且交易费用更高。

⑦ 依据是否要求农户放弃农地控制权,农地流转模式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反租倒包、转租以及股份合作等模式,农户保有农地承包权,但让渡农地经营(使用)权,从中获取收益。此类模式要求放弃对于农地在合同期内的控制权。第二类模式是互换。通过农地交换,实现农地规模经营,使得机械化作业成为可能,同时带来农耕费用的节省。一方面,农地互换模式受阻与农业“过密化”无关,因此非本文关注重点;另一方面,农地互换模式受阻,在于级差地租难以价值化,并且针对过分零碎的农地互换合同而言,其多边协议的谈判成本太高。其理论脉络清晰,本文也不再展开分析。

⑧ 而掌握农地控制权的非农就业农户家庭,可以不考虑代耕者的损失,随时收回所承包地的使用权,这是以代耕人不计损失为前提的,只有在“扩大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容忍。实际上,即便是“扩大的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代耕,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引发的矛盾也很普遍。

⑨ 中国明清时期江南地带农地变迁史学中“田面所有权”交易即是如此。见费孝通(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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