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订单农业的风险转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论文,订单论文,风险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变革,日趋庞大的市场和农户小规模生产的矛盾日益尖锐,于是便出现了一系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此时,订单农业也应运而生,比起计划经济和传统农业先生产后找市场的做法,订单农业则为先找市场后生产,可谓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一种进步,农民说:“手中有订单,种养心不慌。”然而,订单农业却具有市场性、契约性、预期性和风险性这四个特征,这些特征对“三农问题”的解决产生了阻碍。因此最大地弱化或转移订单农业的风险变得尤为重要,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的收入重要手段。
一、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订单农业的风险
(一)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威廉姆森认为,决定交易成本大小与特性的因素有三个,即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一个组织成立时总资产投入越大,专用性越强,那么它退出市场的可能性就越小。随着我国农村农业人口大规模向城市流动,农业劳动力异质性增强,主要表现是农民收入和职业的多元化,即农民收入不再全部依靠单纯的种植业,而有一部分收入将来自于城市务工所得。在农业合作组织的成立过程中就需要各个散户集资组构农业合作组织所必须的资产,由于单个农户对农业合作组织的依赖程度不同(比方说,农业合作组织对以农为主的农户和以非农为主的农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所以,以非农为主的农户便不愿意对专用性资产投资,甚至抱有机会主义动机,时刻寻找搭便车的时机。这种不确定性因素给农业合作组织的订单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当他们以自愿的方式入股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时,由于非农为主的农户投入比较少,一旦交货时期的市场价格远高于订单价格时,他们便有可能出现违约行为,这样会使企业与农户合作的积极性下降,影响以农为主的农户的长期利益。此外,农产品一般是季节性产品,它的播种、生长、收获需要一个时间段,因此,其交易频率也是相对比较低的,若产品交易频率高,专用性资产的成本还可以分摊到多次交易中去,而针对这种交易频率低的产品而言,无疑是增加了农业合作组织订单农业的风险程度。
(二)农业合作组织中订单农业存在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在契约经济学中是指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行为。订单之后的买主和农户都会存在“柠檬车市场”性质的“逆向选择”倾向。从农户角度来看,由于具有较好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的农户往往比那些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都比较低的农户完成生产的产量和质量都要高,这类农户往往不愿意加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一旦同意加入合作组织,具有较好技术水平的农户的较高农产品质量得不到相应的收益,他们会将农产品质量尽可能的靠近组织内部的平均水平;从买主角度来看,无论是哪种买主,他们都不可能给质量较高的农户一个公允的补偿,进而对农户、组织或是接受订单的企业的长远利益都是一种损害,即这种经济现象将对订单农业构成很大的破坏作用。祝宏辉(2007)对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中部地区的番茄产业进行了调查分析,就农户与企业订单合作中产生的“逆向选择”作了很好的经济学解释,指出合作组织中农户会降低采摘标准,通过增加交售量来增加收益,而质量下降又会导致企业再次调低等级价格,依次循环下去,导致农产品原料交售的质量严重下降,企业和农户的利益都受到损失,这种经济现象将对订单农业构成很大的破坏作用。
(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订单农业各环节风险未能转移
就违约风险而言,农产品虽然是生产函数弹性比较小的产品,但是其产量是不容忽视的,轻微的价格变动不仅会对合作组织的农户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对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等其它利益相关者都会构成很大的利益风险。我国政府历来都是大力推行“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政策,从九十年代初就开始推行这项政策,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扶持龙头企业。后来,农业合作组织结合订单农业的出现,这种模式又添加了不少积极的成分,这些模式虽然在某个特定的时期起过积极作用,可是并没有达到稳定农民收入的目的。其实“公司+农户”的模式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主要是公司与农户身份及力量不对称,农户太过分散,是弱势群体,农户对公司来说也没有什么权力,地位不对等,容易被各个击破。虽然在表面上合同是对等的,但出现纠纷后,公司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且农户采取司法途径成本往往很高,在时间和金钱上都耗不过公司,公司则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消磨农户的意志直至其无奈接受对公司有利的条件。海南锦绣大地公司依靠这两年比较时髦的“订单农业”理论,使来自墨西哥的“米邦塔仙人掌”在短短几年内就发展了万余种植户,骗取了全国各地农户的上亿元血汗钱。兰溪市永昌镇清风亭村的章志良就曾经联合建德、绍兴等地的仙人掌种植户,想状告“锦绣大地”,但都无果而终。
就利益得失而言,订单的价格一般不会与交货期的市场价格相同,因此,风险便在两者之间转移。一旦农产品价格下跌的幅度过大,企业就有可能承受不了压力而丧失与农业合作组织再次合作的积极性,所以,有必要转移这种风险。
二、农业合作组织中订单农业风险转移分析
(一)农户+农业合作组织+期货公司模式
由农户组织成农业合作组织进入期货市场,因为对于大多数分散农户来说,直接进入期货市场可能面临诸多方面的能力不足,但是一旦通过组织起来,建立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组织方式,利用期货订单来转移订单风险。这种模式的操作方式大致是在农户播种之时,农业合作组织先为未来即将收获的农业作物寻找买主,由合作组织负责人与市场上的期货公司签订期货订单。到收获时期,合作组织按订单交货给期货公司,以此来转移订单风险,将未来的不确定转移给期货投资者,让农户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这种模式既可以把期货市场作为远期市场进行交割实现,也可以通过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套期保值。
(二)农户+农业合作组织+企业+期货公司模式
该模式中,期货公司面临的不再是农业合作组织,而是农业企业,一般指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销售订货情况,向合作组织提出农产品需求计划,在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的同时,合作组织在龙头企业的帮助下了解期货市场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并签订远期合约,经相互协商确定交割的具体事项。龙头企业再到期货市场上去建立一个空头头寸,同时搜寻期货买家。很明显,此模式不仅减少了交易费用,而且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均可通过套期保值取得理想的规避价格风险效果,该模式的主要作用便是将以前期货公司与农户之间的违约风险转化为合作组织与农民之间的违约风险的违约风险,而比较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合作组织与农户更容易建立一种稳定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机制。事实上,农民实际上一般不愿意与合作社违约,因为作为农民自发创立、自愿入股参加并且由农民自己控制的合作社,农民作为股东,一般不愿意违约,贪图短期利益而损害长期利益。
(三)农户+合作组织+金融机构+企业+期货公司模式
模式中的合作组织是为农户服务的中介组织,以收取服务费维持正常运作,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因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因利益关系冲突而造成的道德风险。模式中金融机构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利用其长期扎根基层的地缘优势加强宣传,努力实现和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给予合作组织和农户资金支持;二是可以根据期货市场和农户订单情况对农业合作组织发放订单贷款的标准,让农业合作组织提前拿到预收款,从而使农业提前得到收益。同时,中介组织可以建立和龙头企业的联系出售订单,也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在期货市场对订单进行套期保值,以锁定订单收益,这样农业合作组织的风险得以较好的回避、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有可靠的回收保障、订单农业也会因为信贷扶持得到很好的发展。在我国,农户一般农场规模小,而企业对农作物需求量往往较大,所以合作组织可以与多个农户签订小规模合约,与公司签订大规模合约,节约了公司搜寻卖家与农户搜寻买家的交易成本。企业与农业合作组织的合约依然以基差合约形式为最佳形式以消除违约风险。
三、农业合作组织中订单农业风险转移新模式构建
已有的模式研究对风险的转移已经做出了很好的研究,它们借助期货市场,试图将农产品的风险转移给风险投资者,这样,农业合作组织和期货公司就可以根据往年的价格和形势预测来对未来一年的农产品给出一个相对稳定和公允的价格,农民以先卖后种的方式就可以获得一个很有保障的收入,并且无须使利害和风险在农户、合作组织、企业这三者之间相互转移。但是,是否是最好的风险转移方案呢?从现实情况上讲,我国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服务体系是否如上述模式所描述的那么健全呢?农民甚至是农业合作组织是否真能从金融机构收益呢?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第一部分对目前农业合作组织的风险状况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和分析,我有必要寻找真正的供给源泉。王士海(2007)在对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中,通过对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分析,很明确的指出,中国农业合作组织的根本问题在于政府制度供给的缺位。在以往的政府政策中偏重于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而农业合作组织却一直处于被忽视状态,所以真正要尽最大可能的减少农业合作组织中的风险,还需要政府对合作组织的扶持。为转移农业合作组织中的种种风险,政府必须提供以下三方面的政府供给:
(一)提供专用型资产
农业合作组织的成立,最重要的是建立专用性资产,过少的专用性资产可能使组织不稳定。而希望达到稳定的农户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很难建立齐备的专用性资产。若考虑连接金融市场,可是在广大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完善,加之农民金融意识匮乏,农村闲散资金拥有较多的农户并不热衷于风险投资,所以这条路行不通。而政府以贷款者的身份投入专用性资产,合作组织每年按照不同级别的产量向农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偿还,直至政府回收其其全部投资,此后,政府不再向合作组织收取费用,通过这种途径,避免了以非农为主的农户搭便车思想,解决了建立组织难的问题。
(二)采取监督、统一技术指导
对于农户的逆向选择,政府既然作为债权人,就有必要对组织内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实施统一的技术指导,不能让少数农户为了追求产量而忽视质量,是企业和合作组织的长远利益受损。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建立基层政府临时监督体系,及时协调好违约和逆向选择情况。
(三)创新制度,当好组织与企业的裁判
历年来,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拉动作用过于重视,大量的免税和补贴政策使得龙头企业的地位提高而农户的谈判地位逐渐降低,农户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企业的加工厂的工人。成立农业合作组织后,合作组织虽然与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但是农民的自身素质决定了他们的谈判处于弱势。当然,农户的违约行为也经常损害企业利益。此时的政府应该充当好天平的砝码功能,创新制度,使二者尽量处于对等地位。如果有可能,尽量让金融机构参与到循环模式内。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相对稳健的转移订单农业风险的稳健的经营体系,即:农户+政府+合作组织+企业+期货公司模式,政府的加入解决了专用性资产的筹备、农户的逆向选择、合作组织与农户及合作组织与企业的违约风险问题,企业相对合作组织来说,其优秀的管理和谈判经验将有助于与期货公司更科学的谈判,另外,正如已有模式二所述,企业可以根据销售情况给合作组织制定生产计划,结合生产计划,合作组织可以很有效的向农户告知所要种植的面积及大致产量,让农户做到心中有数。事实上,这种模式还可以省去企业这个环节,成为:农户+政府+合作组织+期货公司模式,合作组织直接与期货公司对话,也可以减少很多交易成本,企业只能在交货期按市价购买期货市场的初级农产品。两种新模式后面利用期货市场转移风险的环节均与上面已有模式相同。
四、结论及对策
1.要解决订单农业的风险问题关键在于构建一个能使农业合作组织转移风险的模式,全面地了解系统的运行方式,使整个系统处于良性循环发展的过程中。已有的研究利用期货市场解决了合作组织的订单风险停留在企业的问题,将其转移给了期货市场上的风险投资者。
2.对于农业合作组织,政府工作尤为重要,一方面风险转移模式中试图连接农村金融机构难度较大,很有必要让政府介入其间,依靠政府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风险转移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发展订单农业更需要对广大农户做好宣传工作。
3.期货市场对于转移农业合作组织订单风险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目前期货市场对农业方面来说,可供选择的品种并不多。政府应采取多方面措施,鼓励开发新的期货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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