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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城市综合管廊发展迅速,已批准的国家级试点城市达25个。与此同时,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配合综合管廊建设。在大城市的综合管廊规划、设计过程中,如何处理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的关系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以江苏省综合管廊为对象,分析了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规划的要点,供类似工程参考。
关键词: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协同
1 引言
我国的城市建设已经从“重面子”、“轻里子”到“既重面子,又重里子”的转变,综合管廊的建设到了一个大力发展的阶段。2014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等政策出台。于此对应,《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等政策文件出台。根据江苏省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各省辖市开工建设综合管廊不小于20公里,其余县(市)开工建设综合管廊不少于5公里,全省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300公里以上。各省辖市综合管廊建设示范段不少于1处。
面对如此规模的综合管廊建设要求,各城市相继编制完成综合管廊规划。在南京、苏州、无锡等城市综合管廊规划过程中发现,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存在大量的共线段、交叉节点,给后续综合管廊的设计、施工、运维带来诸多挑战。本文以江苏省城市综合管廊规划过程中遇到的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问题为对象,分析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规划的可行性,供类似项目参考。
2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规划的必要性
由于浅层地下空间使用成本较低,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均倾向于利用浅层地下空间,同时轨道交通规划影响范围广,且综合管廊的建设在近年才迅速开展,因此二者在地下空间利用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相互影响,在规划阶段存在以下问题:
1)综合管廊建设近年才大规模开展,相关规划文件滞后,绝大多数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在2016才开始编制;
2)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政策出台较晚,部分城市尚未出台相关管理细则,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下工程的协调缺乏相关依据;
3)城市发展迅速,各规划文件随城市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阶段性调整,综合管廊规划边界条件不断变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江苏省多个城市获批建设轨道交通,相关十三五建设规划见表1。基于上述背景,开展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的协同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3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规划的可行性
1)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均为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属于服务大众的公共事业,建设的出发点相同。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两者作为解决当前城市发展矛盾的重要措施,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城市市政公用管线是城市赖以正常运行的生命线,传统的市政公用管线各自为政地敷设在道路的浅层空间内,因管线增容扩容不但造成了“拉链路”现象,而且导致了管线事故频发,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的安全运行。综合管廊能够实现公共设施的可持续布置,使管线更加安全、可靠、稳定。
轨道交通作为当下许多大中城市为适应自身的发展需要而建设一项惠及市民的基础性设施服务。通过对我国第一批兴建城市轨道的大城市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其快速、低能耗、承载量大等优势在这些一线大城市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它对于缓解地面交通压力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分流人口出行的一种优化方式。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一方面同属于地下空间开发的重要组成,另一方面均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因此,从属于城市建设层面看,二者属于同层面问题,进行协同规划是可行的。
2)综合管廊主要利用浅层地下空间,轨道交通主要利用中层地下空间,分属层次不同,具有地下空间共同开发的基础条件。
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发展重要的空间资源,在利用上具有与地面空间显著不同的特点。一方面,地下空间的可利用价值随深度的增加而递减,因而浅层地下空间得到较多建设工程的青睐;另一方面,地下空间的利用具有不可逆性,地下工程拆除重建的风险及成本较高,同时浅层地下空间利用后,下方的地下空间再次利用的成本大为增加。因此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非常必要,以地下空间利用经验丰富的日本为例,其地下空间在利用上通常体现了“多层次”的思路,如附图7所示。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综合管廊位于浅层地下空间,轨道交通位于中层地下空间,二者进行协同考虑是合理的、可行的。
图1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建设
3)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性文件逐步出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政策性文件逐步完善,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建设依据较为充分。
在政策层面,2014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发布;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等文件发布,为综合管廊的推进做好了政策支持。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指出,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在规划阶段,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于此同时,《江苏省市政管廊建设指南》(2010)、《江苏省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导则》(2015)等技术文件的发布做好了推进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建设的技术支撑。
4)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建设主体均由政府主导组建,沟通渠道畅通,在二者协同建设上具有较好基础。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多种地下工程使用同层(浅层为主)地下空间的情况。由于地下空间的可见性较差,现有的协调机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实际建设过程中,不同建设主体间矛盾纠纷不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效率。
综合管廊近三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迅速,由政府主导, “管廊公司”逐步成立,承担起综合管廊建设的任务,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改变了过去很长时间内综合管廊建设主体缺失的状况,也进一步改善了市政管线各自为政,多头协调的状况。
作为投资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建设的主体单位均由政府主导组建,有助于二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此外,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管理经验,完善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助于综合管廊建设的顺利开展。
以苏州市综合管廊为例,作为国家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苏州市在综合管廊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规划条件较为成熟:
1)苏州市先后颁布实施了《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02 年6 月1 日实施)、《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3 月1日实施)、《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07年8 月1日实施)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2 月实施)等地方法规文件,为推进管廊建设、管线入廊、管廊维护运营提供了政策法规和制度保障。
2)为促进综合管廊建设,苏州市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了若干管理机构,例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专门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所;成立了地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市级层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各管线权属单位及时上报全年管线建设计划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地下管线施工信息交流服务平台,将施工信息覆盖到各管线工程。
3)苏州工业园区的月亮湾综合管廊,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是江苏省第一条地下综合管廊。园区城管局配套颁布了《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为苏州在综合管廊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和政策经验。
目前,苏州轨道交通1、2 号线已开通运营;轨道3、4 号线正在建设;5 号线即将开工;轨道6、7、8号线和市域S1线已进入近期建设规划阶段。在规划阶段,已将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的协同纳入规划层面,如表2所示,轨道6号线有多个段落与综合管廊进行了协同规划。
4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规划要点
4.1轨道交通已建区域
在轨道交通已建设完成区域,由于轨道交通的建设在很大范围改造了地下空间,从轨道交通保护的角度出发,从对城市交通、居民生活影响角度出发,一般不建议进行综合管廊规划(近期)。在地下空间较为富裕(道路较宽),二者有足够安全距离情况下,可考虑综合管廊的规划,但应以不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为前提。
4.2轨道交通规划区域
1)对于与轨道交通区间交叉节点,由于轨道交通主要利用中层地下空间,主线一般覆土厚度大于8m,而综合管廊主要利用浅层地下空间,规划综合管廊底部高程不超过6.5m,因此管廊的设置不影响轨道交通。如轨道交通先行建设,后期建设综合管廊可采用排管敷设;如综合管廊先行建设,综合管廊正常在上方,但宜采取预留加固措施。
2)对于与轨道交通区间平行路段,如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在建设时间上重合,干线管廊可考虑与轨道交通合建,支线管廊则不建议与地铁合建。
如二者在建设时间上不重合,建议综合管廊先行建设并采用预留加固措施,在实施轨道交通时,做好综合管廊的保护。如轨道交通先行,则综合管廊应尽量避让轨道交通,同时尽可能避免干管以下等级综合管廊频繁穿越轨道交通路线。
3)对于轨道交通站点位置,由于同时利用浅层、中层地下空间,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存在合建的可行性,利于减少占地,节省投资,可考虑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合建。
5 结语
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也是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组成部分。从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降低工程风险及工程造价的角度出发,二者有必要进行协同规划。现有的国家政策、技术文件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综合管廊公司(建设主体)的成立也为综合管廊的建设做好了准备,也为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协同规划进入实施层面做好了准备。因此,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的协同规划是必要、可行的,在综合管廊与轨道交通规划过程中应纳入重要环节予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GB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2]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 苏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评审稿)[R],2015.11
[3]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无锡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无锡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评审稿)[R],2016.11
[4] 江苏省淮安市规划局,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淮安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评审稿)[R],2016.9
论文作者:张忠宇1,朱锋盼2,蔡斌1
论文发表刊物:《北方建筑》2016年11月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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