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固定资产购销管理探析——基于增值税转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增值税论文,购销论文,固定资产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最大的变化之处就是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那么在转型之下,企业在采购和销售固定资产时如何加强管理以便尽可能地获取税收利益呢?笔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企业不同的增值税纳税身份有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而会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购销管理。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当企业有固定资产购进行为时就需要综合比较下两种身份的增值税税负水平。一般来说,增值额较大的企业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3%),而增值额较小的企业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一当期的进项税额)。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能由企业随意选择。根据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可以进行身份筹划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两种类型上:一个是会计核算健全的、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企业;还有一个是超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同时,税法强调,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增值税纳税人在身份方面的筹划空间并不大,受限于自身的经营规模和性质。还必须指出一点,企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时,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利益,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社会形象等。
由于本文重点探讨基于增值税转型下的企业固定资产购销管理问题,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固定资产采购环节负担增值税的抵扣问题。所以下面的论述都建立在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之上。
一、对企业固定资产范围的再认识
消费型增值税下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哪些呢?正确理解固定资产范围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出现该抵的没抵、不该抵的却抵了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理解关键有两点:(1)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认定上取消了价值标准。旧的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属于固定资产范围。也就是说,新的固定资产范围比旧的范围要小,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排除在外了。(2)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所称的固定资产,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不一致的,后者比前者范围要大。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之所以不一样,是因为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同样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类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认定自然要放在企业所得税里,所以企业所得税认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比增值税的要大。
二、企业在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供货方的选择
这里探讨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还是向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问题,即如何选择固定资产的供贷方。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并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持有相关抵扣凭证才可抵扣,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我国,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话,则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企业就可按照票上的税金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将造成企业只能拿到普通发票,那么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就无法抵扣。虽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让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但代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3%计算得来的。
所以,对企业来说,如果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相同,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更划算。若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不同,则要进行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商业信誉等。但若除了固定资产售价外其他都相同的条件下,该如何选择供货方呢?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收入一定,则销项税额也一定,设为R,当期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外其他进项税额也一定,设为I,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含税售价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含税售价为B,则我们可以得到二者税负相同时的等式,即R-I-A×17%/(1+17%)=R-I-B×3%/(1+3%)。简化后,得到5A=B,即当A大于1/5×B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固定资产更划算,当A小于1/5×B时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更划算,当A等于1/5×B时,则无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增值税税负是相等的。这里仅仅考虑了增值税税负,没考虑其他税种负担情况。如固定资产采购价格会影响到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而影响到未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把握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范围
消费型增值税下并非所有固定资产的进行税额都可抵扣。把握这个抵扣范围可以避免企业出现该抵没抵的失误和不该抵的却抵了的违法行为。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情形,其中一条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里所称的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些政策关键理解两个内容。一个是若固定资产将用于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里,则购进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第二个理解的内容是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即只有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因为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不同,用途非常多,时常会发生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了更大程度地发挥消费型增值税的效果,对于混用情况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混用情形中有一种例外。这个例外就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不得抵扣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属于奢侈消费品,常常为个人使用,但这些消费品极易混入生产经营设备中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堵塞漏洞,增值税法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三)牢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把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很重要,错过了抵扣时间,将造成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个规定与原来的规定比较,有两个变化。一个变化是认证期限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180天;另一个变化是抵扣期限由原来的认证当月申报抵扣变为认证次月申报抵扣。原来90天的抵扣期限给部分企业带来过额外的税收负担,一些财务人员由于主观或出差因素,时而造成进项税额没有及时认证,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延长至180天的规定充分说明了我国致力于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不重复征税功能发挥到最大的决心。
(四)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管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理解这项政策要把握住这样几个关键点,一是什么情况下运输费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来说,所运输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话,那么运输这些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费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有哪些?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铁路运输发票、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都可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但若采用邮寄方式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际货物运输发票和货物定额发票也不允许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三是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运费,如何计算进项税额?据以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即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四是抵扣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三、企业固定资产销售的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的销售会影响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由销售额和税率(或征收率)来确定。因此,从理论上对固定资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应侧重于销售额和税率的确定上。但在实践中我们不能为了一味地追求少交增值税,而刻意地缩小销售额。因此这个环节的管理更重要的是税率的确定。税率由税法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因此在销售管理上企业更应注重对增值税新政策的准确理解。
我国从2004年9月开始在东北三省一市进行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接着试点又在2007年7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扩大到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和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直至2009年1月1日在全国铺开转型工作。行业也由原来的八大行业(设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船舶制造、汽车制造、高科技术、军品和农产品加工等八个行业)转变为现在的全行业。因此,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注意试点时间、所处的地区和行业来进行增值税管理。
增值税转型之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分不同情况计算销项税额。具体见下表:
本文主要结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探讨了企业固定资产购销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随着增值税的转型及配套政策的出台,政府一方面努力发挥消费型增值税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又在不断提高增值税的征管效率。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在固定资产环节采购和销售管理上更应注重充分吃透增值税的新政策,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而非一味地追求增值税税负的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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