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嘉博[1]2008年在《我国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分析及其改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跨国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融资特性超越国界的一种体现。充分的理解跨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和本质,对加快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参与国际资本运作,并在对外投资中更好的认清和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的深层次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而次级债证券化中的信用增级和风险传导机制等都与跨国资产证券化有着紧密联系。本文通过对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界定,论述其流程和本质,分析了跨国资产证券化与次级债危机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时利用本文根据相关假设条件推导出的数理模型,描述了与证券化产品相关的经济变量间的关系,并针对影响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和法规等问题进行了数理上的分析,最终提出我国推广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改良建议和在对外投资中的策略。本文旨在提供一个清晰的对跨国资产证券化本质的描述,并提供给读者具有创新性的对跨国资产证券化的分析方法和理解视角。
王伟[2]2001年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方式及政策设计》文中认为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通过巧妙的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好的债券,借以融通资金,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经过30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工具之一。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许多优质的项目由于资余短缺的原因而无法顺利开展,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银行肩负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方案设计和政策设计。 住房抵押贷款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发展迅速,为了适应今后大规模的发展,银行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证券化有助于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缓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与资本充足率压力,推动金融创新并完善“余融基础设施”。在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中,应当组建具有政府背景的证券化机构(SPV),发行抵押担保债券(CMO),同时政府应当在税收等法律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如何处理大量从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一直是困扰金融管理公司的难题,本论文提出了这样一个解决方案: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专业公司作为合作者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证券化机构,挑选具有良好抵押品的不良资产组成资产池,通过发行资产证券,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由于在经济环境、法律框架等方面的限制,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面临许多障碍。本论文通过探讨我国实行跨国证券化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设计。目前我国已经有了几例成功的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本论文选取了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和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并指出了它们对我国未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借鉴意义。
朱彦霖[3]2006年在《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跨国运作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也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同时,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促使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期,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是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在短短的叁十几年时间里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欧洲、亚洲以及其他地区,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以该资产未来可以预期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为保证,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创新崛起的主流融资技术之一,它不仅极大的改变了世界许多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市场创新和技术创新。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无论对理论界还是对目前的现实实践都具有很大的意义。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创新品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推动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改善资源配置;可以推动我国的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融资结构调整等等。虽然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经验,但借鉴作用不明显,在当前我国既定的诸多因素的制约下,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大规模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时机和条件并不十分成熟。从1998年左右开始,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逐渐开始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组织了几次大规模的学术研讨,相关的专着也不断问世,但大多数研究成果还只是停留在对国外(主要是美国)
邓芬[4]2013年在《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背景下,跨国资产证券化运动蓬勃发展。跨国资产证券化能组合全球的金融和法律资源,优化交易结构进行国际融资。但效益与风险共存,跨国资产证券化复杂灵活,跨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多样且存在于整个运作过程中,这促使各国对跨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控制,对跨国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监管。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单纯依靠一国国内法无法对跨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进而避免全球性金融风险的爆发。因此,为了维护国际金融安全,确有必要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在国际上从制度层面控制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风险,同时为相关国家的协调防范监管提供指引。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在次贷危机的背景下对跨国资产证券化基本问题进行概述并初步探讨跨国资产证券化与次贷危机之间的关联,第二章分析了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主要类型,并对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在金融危机中的传导机理进行了研究,同时从全球性金融风险诱发的角度概括了其特殊性;第叁章则在前两章的基础上从法律视角下进一步审视跨国资产证券化与全球性金融风险的关系,并重新定位跨国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角色;最后的第四章则把目光转向于问题的解决之道上面—探讨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理念、原则及构建途径,以更好地控制各类风险,保证国际资本市场稳定,避免全球性金融风险的爆发,促进一体化的全球经济健康发展。
都雪莹[5]2009年在《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其具有结构金融的特点,在不同的国家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融资成本,融资者往往将不同的交易环节放置于全球范围之内,选择最具比较优势的市场,以最小的成本融资从而产生了资产证券化的跨国运作。跨国资产证券化会给参与者带来很多方面的利益。但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灵活性、复杂性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比如资产转移风险、交易结构风险、税收风险、欺诈风险、汇兑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促使国家对跨国资产证券化实施监管,而由于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灵活性,单国依靠国内法并不能有效监管。同时,各国在实施监管时也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这种冲突使得有效的法律监管难以实现。因此,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维护国际金融安全等方面的考虑,确有必要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防范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风险,同时,为相关国家的协调监管提供指引。本文旨在从法学角度分析跨国资产证券化下潜在风险的主要类型,探讨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理由及构建途径,同时,针对我国的特殊经济、法律环境提出构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一、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除前言、结论之外,共设五章。第一章对跨国资产证券化概念作出了界定并着重分析了跨国资产证券化与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本文认为,与境内资产证券化相比较,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主要源自其“跨国性”,这种特性使得参与方能在全球选择最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市场与法律制度,但也会增大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风险。与境内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相比,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也存在特殊性,即:监管主体的特殊性、监管对象的特殊性、监管方式的特殊性及监管依据的特殊性。第二章以国际法角度阐述了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理由。包含了国家主权理论、国际金融安全理论、国际投资者保护理论。首先,现代国际社会中,一国通常是根据其国内的法律对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监管,其之所以有权制定这些监管法律并在监管过程中贯彻实施,其基础就是国家主权理论。就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而言,主权原则至少在两方面得到体现:第一、尊重国家主权。是否以及如何构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主、自愿;第二、国家主权平等。因此,就可能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这种冲突,往往又会造成跨国资产证券化下风险监管的缺失。鉴于此,需要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其次,国际金融安全理论认为,金融业的安全性不可能通过自由竞争得到保障,相反,它必须通过国家干预进行监管才可能得到实现。从国际金融安全角度看,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至少可以发挥两种作用。第一、弥补专业机构及市场监管的不足。跨国资产证券化下的风险纷繁复杂,只依赖于专业机构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专业机构对跨国资产证券化下风险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专业机构本身也可能是需要监管的。比如信用评级机构存在利益冲突、评级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第二、从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考虑,需要监管法律制度的参与。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能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责任,同时,强调与专业机构的合作监管,这对于维护国际金融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投资者保护理论认为,市场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这就需要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引导或强制其活动尽量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一致。就跨国资产证券化而言,应特别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复杂性使得一般的投资者难以有精力和专业知识获取有关信息。尽管参与方可以通过融资安排尽量减少或消除风险,但监管当局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各方的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第叁章围绕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中风险的特殊性,剖析了国际组织及各国对相关风险的监管法律制度以及这些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风险。基于监管角度可将这些风险大致分为:资产转移风险、交易结构风险、税收风险、欺诈风险、汇兑风险。本章旨在分析各国对这些风险的监管法律制度,并总结为我国的借鉴之处。第四章探讨了我国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及原因。本章包括两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二节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僵化的分业监管模式、监管法规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第五章针对我国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提出构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本章包括两节。第一节提出了我国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管原则是贯穿于证券化监管活动的始终,对证券化监管行为具有指导性作用的基本准则。本文认为,我国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主权监管原则、国际投资者保护原则、国际金融安全原则。第二节针对我国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建立协调监管的初步功能监管模式、建立反避税监管措施、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完善评级机构监管措施。二、主要贡献资产证券化与其它金融交易一样,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广泛存在于境内与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可以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固有风险。与境内资产证券化相比,跨国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具有“跨国”特性,因此,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这些固有风险。比如市场风险由国内资本市场转变为国际资本市场,伴随着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大。又比如信用风险,与境内资产证券化相比,投资者和原始债务人一般不具有同一国籍,这使得发起人与投资者就债务人偿债能力等信息更加的不对称。同时“跨国性”也会使得跨国资产证券化面临一系列的特殊风险。因此对其监管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金融学、经济学视角对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风险监管进行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则较为缺乏,而从国际法角度提出通过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来监管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风险的观点则更为鲜见,可以说是一种尝试。论文选题新、角度新、观点新。本文认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是有关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总和。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是一种理论上的探索,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对保障国际投资者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研究较少,研究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及构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能为我国顺利开展境内资产证券化提供宝贵的监管经验,对我国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论文以法学、金融学相关理论为依托,以现代西方金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理论及实践为依据,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采用了法经济学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系统的研究。论文的完成,在理论上拓展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研究的视野,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肖培文[6]2009年在《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资产证券化具有结构金融的特点,在不同的国家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融资的成本,融资者往往在将不同的环节放置于全球范围之内,以最小的成本融资从而产生了资产证券化的跨国运作。本文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跨国运作的综合分析,结合我国近期新颁布或修改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已经开展四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吸收国外已有的经验、教训,对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予以探讨。论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概述。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起源以及在起源地美国以及欧洲和亚洲的发展情况。紧接着文章探讨了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的法律特征以及本质,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概括,为后面的法律问题分析做好铺垫。并将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模式与债权抵押、保理以及项目融资等其他的融资模式进行比较,通过比较体现出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在简要介绍了证券化之后,论文第二部分展开对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论述。首先分析了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概念,在对概念进行完界定之后,论文接下来从经济与法律两个角度讨论资产证券化为什么会产生跨国运作。然后论文基本程序方面对资产证券化的跨国运作的过程进行介绍。该部分对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并非从完全的法律角度展开的,因为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一种经济现象,我们有必要先从经济角度对他有所了解之后才能更有利于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文的第叁部分对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过程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的问题,资产的转让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在该部分分析了什么是资产、什么资产可以用于资产证券化、资产的转让如何予以法律上的定性、资产转让在各国的做法、对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完善等问题等。这其中会结合民法中的债权问题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款转让公约》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特殊目的载体这一资产证券化的发明与核心予以分析。在这部分的分析中包括了关于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置形式的选择、对SPV经营目的的限制以及破产风险隔离问题以及设立地点问题。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资金的流动,这不可避免带来了对各国政府现金流动的重复征税问题以及存在的货币汇兑与汇率风险。本文将介绍当前国际实践当中采用减低税负的方式,如选择“避税天堂”或者借助国家之间的减免税收的协定等,这一部分将会结合国际税法中的相关知识予以论述。风险问题是一直伴随金融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而相对应的就是对于融资的监督监管问题。在对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中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后,论文将会专门对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综合的分析,并介绍当前监管的趋势以及如何克服在监管当中存在的问题。最后论文的分析了我国目前为止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通过分析说明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实际条件并结合已经进行的试点,得出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问题与障碍,包括资产转让中的资产问题、监管问题、税收问题、货币汇兑问题,困难与障碍更加体现出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独特意义。在介绍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之后,接下来文章将会结合其他国家与国际上的制度,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主要是通过立法有针对性的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曹艳[7]2002年在《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中的风险研究》文中指出经过20多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己经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金融创新崛起为当今国际资本市场的主流融资技术之一。随着二战结束以及西方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进一步扩展,各国政府逐步放宽了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和对货币自由兑换的管制,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开始趋向明朗化。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加速增长,融资证券化成为主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有两个现象正引起广泛的关注:第一,资产证券化技术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被广泛采纳,跨国交易迅速增长;第二,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因为经济,法律基础薄弱被排斥在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中,恰恰相反,它们往往是国际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资产证券化的这种发展趋势是由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特征和国际资本的运动规律决定的。资产证券化的完整体系包括多环节的交易过程,涉及多个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的这种结构特征为融资者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优的地域组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就是说,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选择最合适的参与者,完成最经济的交易过程。而追逐高收益、低风险是国际资本的天性。通过资产证券化国际运作的结构安排,发达国家的充裕资本和发展中国家的高增长潜力、高风险的投资机会实现了原本很难实现的对接。 中国金融界探讨资产证券化己经有五六年的历史,但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仍然处于零星的、低姿态的各案阶段,可以看到,由于经济环境、法律框架、信用基础、利益驱动、等诸多因素,资产证券化无法在中国近期大规模推进。但是,跨国运作可以作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新的思路。将境内资产包装到境外实现证券化可以避免和国内现有市场环境相冲突,例如,将特设机构在境外监管宽松、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其注册和发债资格问题将迎刃而解。此外,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顺应国际金融市场以证券化为主导的大趋势。在提出新思路的同时,研究跨国运作中的风险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特征,使得它既具有与发行债券相同的证券化风险,又具有独特的信用风险及提前偿付风险,同时由于是跨国运作,还存在着国际金融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预测及规避都须做详尽的探讨。
方兴顺[8]2005年在《跨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资产证券化是20 世纪70 年代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是20 世纪以来最为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之一。之所以进行跨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为了从国际资本市场和不同司法辖区获取资本和法律的比较优势,降低融资成本,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组合。由于跨国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个法域,而各国的相关立法内容又互有歧异,法律冲突由此产生。虽然通过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方法来实行跨国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种简便的方式,但各国法律内容的歧异所导致的运作成本和交易风险的增加无疑是严重的。因此,有必要探讨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减少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增加的交易成本。本文结合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全文共分四章,约4 万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阐述了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含义。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创新工具,在使用中常伴随着歧义,为了构筑一个讨论的平台,本文首先对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加以界定,并简单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为了获取国际资本市场和不同司法辖区所带来的资本和法律的比较优势,降低融资成本,出现了跨国资产证券化。虽然在金融市场中由当事人所设计的商人法比中央权力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更为有效和更受欢迎,但是中央权力机构制定的法律更具有可预见性和执行性,这是商人法所不具备的,它也许缺乏效率但可实现公平。跨国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性使其涉及到多个法域,所以当事人在享受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不承受相关国家法律冲突的风险。在跨国资产证券化中,法律适用的问题主要存
刘欣淼[9]2010年在《资产证券化国际运作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浩大繁杂的金融工程,涉及众多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操作环节,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阶段,基础资产转让和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在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过程中同样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法律冲突集中出现的环节。一方面,资产的跨国转让,证券的跨国发行与交易引起的法律冲突,使得法律的可预见性和交易的稳定性遭到了挑战,增加了交易的风险和成本,背离了资产证券化国际运作跨越法律障碍、降低融资成本这一初衷,制定一套有效的协调和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势在必行;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未有统一的实体法公约对资产证券化整体过程进行调整,仅存在涉及基础资产转让方面的实体法公约和证券交易方面的冲突法公约,而这两个公约的适用范围又非常有限,所以以冲突规则来解决资产证券化国际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冲突依然是主要方法。本文以冲突法的视角,为基础资产跨国转让和证券的跨国发行与交易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和稳定的法制环境,同时对上述提到的两个国际公约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期最大程度的明确资产证券化国际运作的法制环境,为这一国际先进的融资工具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为我国完善和充实此方面的立法提供先进的国际经验。
胡萍[10]2006年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已有数年,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是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来论述的,较少有从法律视角的阐释;大多偏重于对国外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情况进行泛泛的介绍,较少有比较严密细致的规范分析。可以说,对于资产证券化这一交易结构严谨、涉及主体众多、信用和契约是其“生命”的市场高度发达的产物,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尚不能起到其应有的风险防范及保障作用。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以一套完善的法律为前提。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活力,同时,这种新型直接融资方式的出现也给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从这种角度来说,本论文的研究与写作有叁点意义:(1)该研究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提出有益建议。包括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和增强银行资产流动性、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以及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提出合理化建议。(2)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进行合理分析并提出可行性建议。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的金融工具,必然会出现很多实践和认识上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发展完善我国国内中介服务、扶植成立SPV和担保公司以及综合提高资产部门监管能力等分析入手,探索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的完善。(3)对完善我国经济法律体系进行合理思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标志着以新的直接融资方式为代表的新的金融法律制度问世,是“后”公司制度的又一次当代“发明”,它应该与公司制度媲美,而不宜屈尊于金融衍生品的位置。因此,资产证券法律化本身就是对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本文综合运用比较、法律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以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切入点,在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资产证券化运行实践与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经济和法律理论作深入比较和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剖析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以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保障体系为立足点,围绕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建展开,力图从现存法律的变通使用或新的立法架构层面,求得在制度上的支持,从资产证券风险防范和安全价值的视角,对相关法律制度的演绎提出参考性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分析及其改良研究[D]. 包嘉博. 吉林大学. 2008
[2]. 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方式及政策设计[D]. 王伟. 浙江大学. 2001
[3].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跨国运作研究[D]. 朱彦霖. 西南财经大学. 2006
[4]. 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研究[D]. 邓芬. 暨南大学. 2013
[5]. 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都雪莹.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6]. 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法律问题研究[D]. 肖培文.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7]. 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中的风险研究[D]. 曹艳. 武汉理工大学. 2002
[8]. 跨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方兴顺.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9]. 资产证券化国际运作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刘欣淼. 吉林大学. 2010
[10]. 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胡萍.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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