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风险投资的难点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投资论文,难点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风险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两年,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风险投资”与“知识经济”一起成为人们传播最快的新名词。但要在我国大力发展风险投资,目前尚缺乏一些必备的机制和环境,面临着一些特殊而又棘手的困难,只有充分地认识到这种困难才能走出一条成功发展的道路。
一、发展风险投资所面临的困境
(一)巨大的资金需要缺口与狭窄的资金供应渠道
高科技企业起源于技术创新,在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销售收入为零;在创业和早期成长阶段,很少的销售收入也不能填补巨大的资金需求,每年的净现金流为负数;在批量化生产的初始阶段,每年净现金流虽为正数,但累计净现金流仍为负数;只有进入成熟稳定阶段,累计净现金流才开始转为正数。高科技企业这种持续的负现金流特点决定了高科技企业的高投资特性。为了保证风险投资这种大规模的融资需求,必须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只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才能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满足高科技企业一轮又一轮、一轮比一轮更大的资金需求,满足风险资本为规避高风险,获取高收益而进行科学投资组合的要求。在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家融资的对象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机构和富有的家庭和个人。如在美国,养老金、保险金、捐赠基金、富有家庭和个人、企业、银行等都是风险资金的提供者。
在我国,长期以来科技发展主要依靠国家的科技计划实现,资金投入以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形式为主。截止1995年,国内仅有的13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论是事业型的还是企业型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部门,资本金则从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最高的也没有超过2亿(见表1)。如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是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科技高、计划局、经发局共同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
资料来源:国家科委《关于科技风险投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我国在科技开发上的投入占GDP比重呈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0.67%下降到1996年的0.5%,而亚洲新兴国家和地区如韩国达2.5%,新加坡为1.1%,印度为0.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多年来这一比例平均达2.2%,美国、日本多年来则一直稳定在2.8%。(注:《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为何空缺》,《人民日报》1988年1月17日第3版。)与发达国家比我们不及其1/5,与周边国家比我们不及其一半,甚至还不如印度。科技开发投入尚且如此低,更难满足成果转化大规模的资金需求。高科技产业化的过程可分为科技开发与研究(R&D)、成果转化(中试放大)、批量生产三个阶段,三个阶段正常的资金投入分配比例是1:10:100。而在我国,据统计这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之比约为1:1:10。(注:高映、李祖光:《高技术产业化和风险投资》,《科学管理研究》第15卷,第4期,1997年8月。)若以1995年R&D投入286亿元为基数(见表2),按1:10的比例计算,那么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就是2860亿元,如果按R&D每年增长10%,则到2000年,我国R&D投入约达460亿元,按1:10的比例,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将达到4600亿,资金缺口达数千亿。然而,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对应着的资金供应渠道却十分有限。
资料来源: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6年中国科学技术指标》
*:按可比价格计算
我国商业银行是国内大量闲散资金的主要汇集者,但目前居于主导地位的四大商业银行正处于艰苦的转轨过程,大量的不良资产已是其沉重的包袱,加上商业银行“天生的谨慎”特性,使我国的商业银行不可能成为风险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养老金和保险金一直是各国风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提供者,在美国占到了风险投资资金的50%。(注:刘漫红主编:《风险投资:金融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我国的保险公司近几年虽已积聚了巨额的保费收入并预计未来几年的保费收入仍会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但由于其资金的投放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本无法涉足风险投资领域。
各类非金融企业资金也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一个来源,但在我国,国有企业目前正处于市场转轨期,亏损企业较多,暂时缺乏投资于风险投资领域的能力和实力。不少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虽经营业绩良好,聚集了不少资金,也正在寻找资金出路,并且其中已有一些企业投资高技术产业,如深圳中浩公司与高技术企业桑夏公司的合作,北京百峰公司投资1100万元人民币参与虚似POS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等,但由于缺少有效的政策引导,还不能把这部分充分吸引到高科技风险投资领域。
虽然由于风险投资行业的高风险,普通个人投资者一般难以涉足,但富裕家庭和个人在各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都程度不同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目前已经存在一批高度富裕的个人群体。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额逐年上涨,其中大部分属于高收入家庭。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拥有100万元以上资产的人口已经超过300万人。(注:根据业内人士估计。)总之,中国的私人资本已经成为社会经济中一般不容忽视的力量。这些私人资本多是经过艰苦创业、经营而累积的财富,具有强烈的增值动机,敢于冒风险,这笔资金有流向高风险但同时又有高预期收益的高科技风险企业的可能性。但是要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同样有待于有效的政策法规保护和引导。
国外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力雄厚,风险投资经验丰富,受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吸引,也有意物色中国有高成长潜能的企业进行投资,是很好的资金来源之一。但是,由于政策限制,这些资金流入量仍十分有限。
鉴于上述种种原因,尽管在我国潜在资金来源并不缺乏,但真正能够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主要仍还只有政府。单一的政府投入不仅难以形成大规模的风险投资资金,而且往往由于缺乏谋求高收益——高风险投资组合的动力,缺乏监督自律的约束机制而导致资金使用低效和滥投放。我国前些年成立的许多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如今很多都因大量不良资产而经营困难,严重的则已资不抵债,陷入破产绝境,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倒闭就是生动的教训。即使是在风险投资发展最早和最好的美国这种情况也不可幸免。如美国1958年由政府直接提供资金成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就由于政府所任命的经理人员不善经营和贪污舞弊,造成了SBIC项目最终大部分失败,全国700个SBIC项目中652个有问题。
巨大的资金缺口面临的却是狭窄的资金供应渠道,这是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所面临的第一大困窘。
(二)规模有限的可转化科研成果与高科技新兴企业。
在风险投资业有一种说法,接触1000个项目,才能筛选出10个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而其中只有1-2个能够真正获得成功。这种低成功率恰是风险投资高风险的表现。对于风险投资家而言,必须有足够多的具有潜在市场前景的项目和不断涌现的大量新兴高科技企业可供其选择,才能够通过专业化的筛选和有效的投资组合设计,分散投资风险,获取高额收益。大量的可转化科研成果和新兴高科技企业的高出生率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一般而言,科研水平越高,新技术新成果就越多;经济体制越灵活,成立新兴企业的阻力越小,新兴企业出生率就越高,而崇尚创新精神的价值观念越普及就越能孕育优秀的创业家。
就科研水平而言,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拥有较高的高技术攻关能力的国家。但由于受几十年计划经济延续下来的旧科研体制影响,科研机构与企业脱节,科学研究与生产、市场脱节,搞科研的不懂生产和市场,搞企业的不搞科研和开发,结果是辛辛苦苦研究开发出来的成果有很多并没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据国家科委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仅在省部一级登记的技术成果就有2-3万项,其中有一部分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真正能够批量生产、取得一定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的只有10%左右。(注:国家科委:科学技术黄皮书第三号,中国科学技术指标。1996。)并且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各项关系尚未理顺,一项成果到转化为商品需经过层层报批,少则数月,多则数年,其结果往往是“时过境迁”,原来先进的技术成果早已成了“昨日黄花”。例如被认为是21世纪新材料源泉的纳米科技成果转化落败淮南的事例,就生动地说明由于上述多种原因导致的在我国科研成果开发和转化方面所特有的断层现象,即高科技与低工艺间的断层,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间的断层,科技制高点与市场制高点间的断层。
目前,虽然技术创新及其创造的效益已日益引起我国企业的广泛关注,人们崇尚创新精神的价值观念也逐渐增强,但依然是“临渊羡鱼者众,退而结网者寡”。根据科技部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从产品创新的新颖度分析,我国企业以低水平的技术创新居多,50.9%的项目为“本省新”,43.3%的项目为“国内同行业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项目只有5.8%。从企业的研发强度指标分析,调查企业的研究开发强度只有0.5%(工业发达国家一般为4%至8%),只有72.9%的企业有技术开发机构,而其中至少有37%根本没有科技经费投入。(注:《技术创新尚需唤起“民众”》,《经济参考报》1999年4月13日。)可见技术创新还没有真正成为众多企业的自觉意识。
科研投入低,体制不完善和民众创新精神的缺乏集中体现在我国高科技企业数量、质量和规模三方面,严重地限制了风险投资对象的选择余地,难免使风险投资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困窘境地。
(三)不畅通的风险资本撤出通道与不健全的配套法规政策
风险投资有别于一般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投资不是谋求对所投资企业股份的长期控制,而是当所投资的企业开始步入成熟稳定阶段时,通过企业股票公开上市、协议转让或原创者回购等方式,将其所拥有的已经升值的权益资本变现,以实现丰厚的回报。进入成熟稳定发展阶段的企业,风险大大下降,对追求高风险的风险投资者已不再具有吸引力,但其稳步上升的净收益却对一般的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风险资本在此时退出是最佳的时机,而企业股票公开上市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最佳方式。风险投资的出口通道即风险资本最终的变现场所和撤出途径,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风险投资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以及风险投资机制的运行能否流畅和持久。在我国,一方面由于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许多机制尚不健全,企业上市“门槛”高,另一方面由于许多高科技企业脱胎于高校、研究机构或传统企业,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加上我国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使得高科技企业不能自由地转移产权。产权不能自由流动,上市发行股票难,证券交易所的第二板块上市、柜台交易、兼并收购等国外风险资本撤离的重要通道也都没有建立,风险资本只能滞留在企业,无法撤出进行新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缺乏退出机制是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又一大障碍。
风险投资的发展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个外部环境包括健全的法律法规和优惠的政策措施。自从1985年9月中国大陆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业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我国开始风险投资的实践已有10多年了。这10多年中,我国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目前已发展到53个,可是仅有的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草案》至今仍在审议之中,没有《风险投资基金法》,没有对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运作和资金筹集等重要方面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
除了通过立法积极营造有利环境外,世界各国政府为了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还十分注重通过强有力的优惠政策措施来支持风险投资业。这些政策包括对风险投资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损失补偿、政府担保、采购和放松投资限制等。如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风险投资,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5%降至1980年的20%,并允许银行向风险企业的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一旦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新加坡政府实行风险投资收益前5-10年完全免税的政策,并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的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注:李伯亭:《国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成思危主编《科技风险投资论文集》,民产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在我国,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表现在高科技企业可享受地15%的低所得税税率上,但由于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多年都很难有利润,所得税优惠获益并不大,至于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则没有任何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投资于高科技企业的风险资本所分得的收益要双重征税。另外,我国现行税制对高科技企业也很不利。我国对企业征收增值税,由于高科技产品附加值高,消耗的原材料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就少,加上技术转让费等不能抵税,造成高附加值产品高税赋的现象。如软件业的增值税率和传统工业相同,而软件业属知识创新行业,没有传统工业的大量税收抵扣,使软件开发企业实际税负更重。投资于高科技企业风险大,却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保证。因此,无法防范金融欺诈舞弊,无法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无法保证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无法保护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无法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无法促进风险投资的高速发展,并且在这样缺乏激励机制的环境中,也无法产生远见卓识的风险投资家和勇于创新的创业者。
二、走出困窘的对策
风险投资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有赖于风险投资公司的精心运作,而且需要整个经济体制、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针对上述主要问题,为尽快走出困窘,可以考虑首先采取如下对策:
(一)广拓资金来源,积极大胆引进国外风险资本。
通过上述对国内潜在资金提供者的分析,要在较短时期内依靠国内资金形成大规模的风险投资尚有困难,因此可考虑大胆积极地引进国外风险资本。国外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力雄厚,风险投资经验丰富,也有意物色中国具有高成长潜能的企业进行投资,如果政府给予进行风险投资的国际资本以适当的优惠政策和法律保护,那么巨大的国际资本将是充足的资金源泉。引进海外资金对中国具有如下益处:第一,风险投资是一种中、长期的权益投资,是性质较为稳定的投资,属于广义上的外商直接投资,不会引起金融秩序波动。第二,风险资本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不会长久控制企业,因而不必担心因此而失去民族高新技术产业。第三,风险资本属于权益资本,不是借贷资本,引进风险投资,利用了外资,但不会增加外债负担。第四,风险资本不仅能带来大量资金,而且能带来丰富的成熟的风险投资经验,能够迅速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和创业人才。第五,由于风险投资在经济中不是核心部门,即使外资占了主导地位,也不会影响中国的正常经济秩序。
在这一方面,新加坡的经验很值得借鉴。与中国相近,新加坡也是80年代中期才开始推动风险投资的。但由于新加坡政府采取一系列可操作措施积极吸引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到新加坡设立机构,开展风险投资运作,使新加坡的风险投资业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在新加坡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已有70余家,通过新加坡管理的风险基金已从1993年的15亿增加到1997年的46亿,5年间平均增长率达25%,(注:《新加坡怎样发展创业投资》,《经济参考报》1999年4月13日。)扶持了一大批原属幼稚的科技信息企业。
目前,已经有一些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看好中国的高科技产业,率先进入中国投资,如1998年10月,美国国际数据集团与科技部签署了一份合作备忘录,数据集团将在7年内向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注入10亿美元的风险投资。我国一定要抓住这个契机,大胆的吸引国外风险投资机构进入中国,并为国外机构进入中国创造条件。
在积极引进国际资本的同时,还要广拓国内财源,吸引国内潜在资金提供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首先,应通过有效的政策保护和引导,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倘若能将私人资本其中的10%吸引到风险投资领域,就能形成3000亿规模的资金来源(按有300万人拥有100万元以上资产计),而且这些私人资本产权明晰,具有强烈的增值愿望,有利于建立灵活高效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其次,可以考虑适当放宽养老基金和保险金投资的限制,允许一定比例的养老金和保险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养老金和保险公司资金在国外早已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的所具有的影响力也已是不争的事实,适当放宽其投资限制,例如允许5%的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投入风险投资领域,就能筹集到数目可观的几十亿风险资金,不仅可以满足养老金和保险公司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又可以拓宽风险资金来源。最后,必须加大政府直接投资力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的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虽然政府以主体身份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容易产生前述的种种弊端,但目前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没有国家的支持是不可能实现的。从短期看,政府的直接投资是急需的,也是必要的。通过政府亲自引导投资方向,与其它投资机构共担投资风险,一方面增强了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国、内外广大投资者的信心,起到抛砖引玉的效用。当然,必须研究出一种机制,使得政府投资的效益与直接运作者的利益挂钩,才能保证政府投资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多元化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人员在国际新技术改革潮流推动下创造的新生事物。它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组成、以发展我国高科技产业为目标的非政府经营的科技型企业。90年代以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数量每年平均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现在全国约有10万多家。据科技部对65000多家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技工贸总收入1998年达6000亿元,出口创汇超过90亿元,预计两三年后,总收入可望突破一万亿大关。(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势头强劲》,《经济参考报》1999年3月19日。)这些企业机制灵活,重视技术创新,科技创新能力强,拥有一批敢为人先、开拓进取的科技企业家。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他们宽松的政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创立,减少政策性进入壁垒,降低注册资金最低标准,促进新兴企业的发展,是解决风险投资投入对象缺乏的主要出路。
同时还应尽快改变计划体制遗留下的产、学、研脱节的情况,改变科研机构“养尊处优、高高在上”的现象,鼓励科研机构走向市场。事实上,经过10多年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科研院所的面向市场的意识和能力都已大大增强。今年6月份,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院所要基本完成企业化改制,就是一个开拓性的举措,说明中央的决心和力度,对于不改制的科研院所也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和促进。
要进一步宣传唤醒民众的创新意识,以民营科技企业为示范,鼓励企业创新,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设立,逐步形成以企业为核心的多元化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发挥政府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
政府在营造良好的风险投资环境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首先要作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
高科技产业是知识密集型的产业,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家和企业家的辛苦和投资就得不到应有的收益。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尚不完备,执法力度也不够。如在确定科技发明成果的产权归属时,强调科研成果产权的单位所有,而产权所有者的虚化往往导致大量科研成果束之高阁。因此,要修改有关规定,鼓励个人发明,并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投资者和创业者的收益。
第二,尽快出台风险投资的优惠税收政策。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如可考虑对于投入高科技企业的风险资本收益实行低所得税率,对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免税,并对于其投资损失提供一定的补贴和税收抵补;对于高科技创新企业在其最初取得收益的两、三年间实行免税,在此之后则实行低档的所得税率。进一步改革现行的增值税计征办法,允许高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按一定的比例计算进项税进行增值税抵扣。
第三,设立“二板市场”,疏通出口通道。
综观世界各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历史过程,“第二板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都有为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交易的专门市场。我国要疏通风险投资的出口通道必须尽快建立“二板市场”。有人认为,我国证券主市场的发育尚不成熟,谈“二板市场”为时过早;有人认为,可直接利用即将正式运作的香港第二板市场为风险资本的撤出通道。笔者认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并不是“二板市场”产生的必要条件,新加坡就是在一边完善其证券市场建设的同时,设立了“新加坡证券自动报价交易系统”,构造了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而香港的“二板市场”由于受香港与内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香港证券市场国际地位的制约,也不可能成为中国内地高科技企业上市交易的主要场所。所以还是必须建立内地的“二板市场”。可考虑从深圳、上海两个证券市场中分化出一个“二板市场”。如在上海建立全国性统一的证券市场,在深圳建立“二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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