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博弈与委托代理模型创新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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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查员与纳税人的博弈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尽管查处纳税人逃税的职责由税务机关行使,但实际操作中由税收稽查员代行其责,在税收稽查过程中,稽查力度影响稽查员个人利益得失。稽查员与纳税人博弈时,为了运用博弈模型模拟双方的行为和利益得失,对稽查员和纳税人的动机与行为作以下假设:

(1)税收稽查员的待遇与其所在岗位和级别挂钩,稽查员不按比例分享查处的逃税额、罚金和滞纳金。他们的提升主要取决于领导的考查,不完全取决于他个人查处的努力程度。

(2)由于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稽查员工作努力程度和对纳税人查处力度等方面的信息,在个人理性的基础上稽查员将考虑个人利益最大化。

(3)如果稽查员尽责查处,必须努力工作而付出一定的“努力成本”,同时会因与纳税人发生矛盾和冲突,损失个人的社会关系而付出“斗争成本”。

(4)在稽查员不尽责查处的情况下,纳税人因没有被查处而获得超额得益;在稽查员尽责查处的情况下,纳税人因被查处而遭受损失。

(5)少纳税是纳税人的理性选择,因此,有些纳税人在有机可乘的条件下选择逃税。

(6)纳税人没有被查处获得超额利润为a,被查处后损失为-b,稽查员的待遇为w,稽查员尽责工作付出的“努力成本”为h,稽查员付出的“斗争成本”为s。显然:a>0,w>0,h>0,s>0,-b<0。

以上假定与现实的制度与做法完全相符。当博弈双方同时行动时,各自作出自己的理性选择,可以运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如图1所示):

稽查员

不尽力 尽力

税 逃税

(a,w) (-b,w-h-s)

不逃税 (0,w)

(0,w-h)

图1 纳税人与稽查员双方博弈得益矩阵

从博弈矩阵得出,(逃税,不尽力)是双方静态博弈唯一的占优战略纳什均衡,是各自的理性选择。

当纳税人先逃税,然后稽查员进行查处时,我们可以用动态博弈来进一步说明。设计如下动态博弈的扩展式(如图2所示):

附图

图2 动态博弈模型拓展式

用逆向归纳法,求得上述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精练的纳什均衡(逃税,不尽力)。纳税人与稽查员动态博弈与静态博弈具有完全相同的纳什均衡。

在现行制度安排下,选择不尽力是稽查员的占优策略,因此,稽查员不会认真履行其查处逃税的职责,而是倾向于不作为,采取不尽责的态度;纳税人选择逃税也是占优策略,在查处逃税不力的情况下,逃税行为将增多,逃税必然猖獗。这种状况表明,税收稽查员查处逃税效果不佳的根源在于现行制度。为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需要探讨有效的税收监管方式。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把税务机关与稽查员之间的传统聘用关系设计为委托—代理聘用关系,通过建立一个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委托—代理激励聘用合同,促使稽查员个人利益与税务机关利益一致,从而增强税收稽查的力度。

二、税务机关与稽查员的委托—代理聘用合同

尽管可以用两方完全竞争静态博弈模型模拟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但税务机关是通过雇用稽查员检查纳税人逃税。由于税务机关无法直接掌握稽查员的工作努力情况和检查纳税人逃税情况,为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税务机关遭受稽查员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税务机关应设计一个激励和风险分担聘用合同,使稽查员有足够的动力选择对税务机关最有利的行动并报告真实的稽查信息,从而减少逃税并降低征管成本。建立并分析税务机关与稽查员之间的委托—代理激励和风险分担聘用合同。

根据税务机关和稽查员的风险类型,转换其风险收入为确定性等价收入。税务机关作为委托人,假定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依据效应理论,其效应函数的一阶导数大于零,二阶导数等于零。稽查员作为代理人,假定稽查员是风险规避者,其效应函数的一阶导数大于零,二阶导数小于零,则稽查员的确定性收入等价于随机收入的均值减去外部随机因素产生的风险成本。税务机关的确定性收入等价于随机收入的均值。税收征管体制或人事变动、法律法规的修订、纳税人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发生变化,都会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产生随机影响。何时何地发生偷逃税行为是随机变化的。因此,稽查员在检查逃税时,能否查出纳税人逃税,一方面取决于其努力程度,另一方面受到外部随机因素的影响。稽查员作为风险规避者,面临一定的风险成本。最优激励合同推导如下:

假设p是均值为零,方差为r[2]的正态分布的外部随机因素:

E(p)=0(1)

var(p)=r[2]

假设a是代表稽查员努力程度的一维变量,k代表a对μ影响程度的系数,稽查员为税务机关查处的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用μ表示,与稽查员的努力程度成线性关系:

μ=k×a+p=k×a(2)

q为稽查员的绝对风险规避度量:

q=-υ″/υ′(3)

假定稽查员承担的风险成本用i表示。i与稽查员查出的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分享比例β的平方成正比;外生随机因素的方差r[2]越大,查出纳税人的不确定性越大,稽查员承担的风险成本越大,i与r[2]成正比;i与绝对风险规避度量q成正比。为计算方便,取风险成本系数为1/2,得稽查员的风险成本:

i=qβ[2]r[2]/2(4)

设s为税务机关付给稽查员的激励报酬,激励方式考虑为线性合同:

s=α+β×μ(5)

α代表稽查员的固定收入,β代表稽查员查出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罚金的分享比例。

税务机关获得查处逃税的收入为:

μ-s=k×α-(α+β×μ)=(1-β)×k×α-α(6)

假设稽查员努力的成本c可以用货币成本度量,b代表成本系数,为计算方便,取系数为1/2,努力的成本与努力的平方成正比,得:

c=b×a[2]/2(7)

稽查员检查逃税的净收益为激励收益减努力成本和风险成本:

附图

对α的一阶偏导数为零,得稽查员的最优努力水平,也就是税务机关对稽查员激励相容约束:

a=β×k/b(9)

设υ为稽查员可接受的最低收入水平,则最低收入约束为:

α+β×k×a-(b×a[2]/2)-(q×β[2]×r[2]/2)≥υ(10)

从而可以得出税务机关无法观测稽查员努力水平a的情况下的最优激励与风险分担合同,对税务机关来说,建立最优合同,就是确定α、β值,即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附图

将最低收入约束和激励约束代入目标函数,对β求一阶导数为零,得:

β=k/k[2]+qr[2]b>0(12)

三、结论

(1)β>0,其含义是在税务机关对稽查员的最优激励与风险承担聘用合同中,稽查员除了应获得固定部分收入α外,还应按一定比例β分享所查出纳税人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金。

(2)将这一基本模型扩展为多阶段动态博弈,委托—代理重复博弈模型已经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保持长期的关系,那么帕累托一阶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可以实现。根据概率论中的大数定理,长期委托—代理关系,外生的不确定性因素可以消除,尽管双方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以相对准确地根据长期观测到的因素判断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引用委托—代理重复博弈模型的结论,可以推论出税务机关与稽查员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期的委托—代理聘用关系,能够更好地解决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问题。

(3)税务机关给每个稽查员的激励,不仅依据于其绝对表现,还依赖于他在所有相关稽查员中的业绩排名,即所谓的锦标制度,使委托—代理关系重复多次情况下的隐性激励机制发挥作用。为了尽可能避免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还可以建立类似“锦标加提升制度”的长期聘用合同条款,建立税务机关和稽查员全面的税收监管委托—代理聘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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