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分:国有资产顺利退出的现实选择&国内职工无偿收购国有资产的可行性分析_工龄论文

分:国有资产平稳退出的一个现实选择——内部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资产论文,国企论文,平稳论文,可行性分析论文,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04)04-0072-06

当前,国企改革仍然是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而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行业则是许多国企改革的首要任务。作为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国企资产从竞争性行业是否能够平稳退出,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效和政治的稳定。正因如此,探索国企资产的平稳有效退出成为当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综合而言,国企内部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是当前许多国企在改革中实现国有资产退出较为可行的办法。

一、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有资产的基本根据

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民(全社会的公民)所有,这是长期以来人所共知并在习惯上(或者说观念上)已经被广泛接受的理念。然而,当我们对国企资产现实运作过程稍作分析就会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所有的资产以独立法人形态的市场运行,其背离全民所有的状况日益明显,同时产权不明的弊端日益突出。因此,力图真正实现全民所有又能解决国企产权的明晰,一个可行的选择是国企职工无偿直接获取国有资产。然而,国企职工获取国企资产除了职工具有作为最终所有者之外,还需寻求可行的分配根据。对此,我们需要分析全民对国有资产的现实占有状况。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没收旧中国的官僚资本和对私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基础上建立起来,并通过国家财政的不断投资日益发展、壮大的。在此,为了便于分析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在各行各业社会组织分布数量上的特性,我们把没收和改造完成之后、国家财政再投资以前,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的组织形态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注:本文中的“非国有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组织。)两大类,那么,全社会组织人员对国企资产的人均所有权份额为:

国企资产人均所有权份额=ΣC[,j]/全社会组织人员数总和(i=1,2…,m)(C[,i]表示任何一个国企组织所拥有的国有资产)

全社会组织人员对非国企资产的人均所有权份额为:

非国企资产人均所有权份额=ΣC[,i]/全社会组织人员数总和(i=1,2,…,n)(C[,j]表示任何一个非国企组织所拥有的国有资产)

显然,我们从建国初期严格的平均分配和对国有资产的平均占有出发,国企职工和非国企人员都应该拥有相同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份额数量,其表达式为:

式(a)说明,国企职工除了拥有一定数量的国企资产所有权份额(1)外,同时还拥有非国企资产的所有权份额(2);同理,非国企人员除了拥有一定数量的非国企资产所有权份额(2)外,同时还拥有国企资产的所有权份额(1)。为了方便分析问题,我们作一个前提假设:国家进行资源配置的时候在国有资产的划分上与社会组织(包括国企组织和非国企组织)所拥有的人员数成正比关系,即C[,i]/P[,i]=C[,j]/P[,j]=k(其中k为常数,P[,i]表示任何一个国企组织所拥有的人员数,P[,j]表示任何一个非国企组织所拥有的人员数),于是式(a)作等比变换变形为:

式(b)说明,全社会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包括国企组织和非国企组织)拥有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份额数量就是当时排他性现实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数量,此国有资产数量与该社会组织的人员数之间的比值就是特定社会组织人员个体拥有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份额数量(常数K)。当然,在我们所作的基本假设中,国家在资源配置(资产投入)的现实操作上不是完全按照与社会组织拥有的人员数形成的严格正比关系(注:例如现实操作中在资源配置时可能存在不同产业国有资产配置比重不一样,同一产业因为性质、重要程度和所赋予的国家任务目标等参数不同,也会导致国有资产配置比重不一样的现象。)进行的,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偏差,但这种偏差的存在不会否定特定社会成员个体拥有一定数量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只是在所有权份额的数量上有一个调差的问题。

但是,我们注意到,国企建立以后几十年的经营已经产生了不同的企业损益,同时由于国家投资的偏好不同,国家给不同社会组织的财政投入存在差异,经过国企自身运营和国家差异性的再分配(注:国家根据(变化的)目标偏好用再分配的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不同的资产投入。),致使不同国企拥有的人均国企资产出现了差异。对于这种差异,如果是国企运营自身造成的,我们就可以归入单纯的企业产权经营收益结果,国家没有进行调差的必要;如果是国家为了特定的目标(例如赶超战略、后赶超战略以及有关的政治目标)进行的再分配调整,由此造成国企拥有的人均国企资产的差异就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差。但是,不管调差与否,都不可能从根本上否定特定国企职工可以无偿获取一定份额的特定国企资产所有权的事实。

另外,国企资产尽管存在产权虚置的现象,但特定的国企资产总是被排他性地控制在特定国企职工手中,他们虽然不拥有资产所有权中的产权收益和自由转让决定权,却拥有一定程度的支配使用权。常识和习惯告诉我们:一个国有纺织厂职工不可能天真地认为他(她)可以拥有一个国有钢铁厂的资产所有权(包括最起码的资产使用权),只有该国有钢铁厂的职工才会声称他(她)拥有其狭义的资产所有权即使用权。虽然这种国企资产所有权仅指一定程度的支配使用权,但这种支配使用权已经事实上将具体的国企资产交给了国企内部特定的职工。这也是一种对国企资产职工所有的一定程度上的认定,只是这种似是而非的所有权认定丧失了产权的诸多特性和内在约束力,不可避免地导致国企资产被损害或流失等一系列问题。

国企职工无偿获取一定份额数量的国企资产是由国企全民所有制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同时,国家对国有资产配置划分和国企资产的运营过程也肯定了国企职工可以无偿获取一定份额数量的国企资产的事实。既然国企职工具有无偿获取一定数量国企资产的权利,我们就可以以此为现实根据探讨国有资产退出的现实可能性及其有效的退出方案。

由于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某些再分配行为参与,加上资源配置的比重不同以及国家再投资的偏好不同等,造成了国企之间乃至国企之外的不同社会组织拥有的资产与相应的人员数比例失衡,要调整好这种比例关系,只有通过国家行政干预将全社会资产进行重新调整后再分配给全社会组织的人员,才符合中国人传统文化偏好的“均贫富”思想,也才能体现全民等额所有权应当等额获得财产的公平原则,但是,这需要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调整,其工作的复杂程度无异于新的社会主义经济改造,并且工程巨大、利益关系变动剧烈,极有可能受到基于种种原因而优越地现实占有国有资产的国企职工的巨大阻力,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所以,全社会“均贫富”的社会资产调整的想法不太现实,是不可取的。

虽然力图在全社会范围内将整个社会资产进行人均分配以达到全社会的绝对公平是不可行的,但以单个独立的国企单元对国企资产进行相对公平的调整与分配则具有很强的可能性。为此,我们不妨从某个特定的国企出发,在法理上和情感上寻找某种相对公平的国有资产退出途径。

我们知道,尽管国企内部不存在严格意义的独立产权,但长期以来国企资产被特定的国企职工分割占有使用的状况,使得国企之间以及国企和国企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资产被现实地划清了界限,其产权的实物形态——资产使用归属是清晰的。这种清晰的资产占有使用归属关系,为特定的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其所在企业的国有资产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情感认同,因为该国企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具有从现实情感上接受这种国企资产被企业职工分掉的道义基础,他们不会声称自己具有其资产的所有权而要求参与分配,也不会激起他们因某一国企资产被分掉而产生不满情绪(注:习惯和事实告诉我们,尽管是在全民所有制前提下,从理论上拥有一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某个特定社会组织的职工不会关心别的国企或其他社会组织如何处置国企(有)资产,这是已经形成的普遍承认和可以接受的社会规则。),从而就大大降低了产生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可能性。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某个特定国企的资产以“分”的方式实现产权明晰,不会牵动该国企之外的产权纠纷,这是国有资产以“分”的方式从国企退出的直接根据。但是,要保证国企资产平稳退出,这需要设计科学的分配方案,以正确处理好国企资产退出过程中的内部分配关系。

二、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的方案设计

国企职工可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应该获取多大的比例和数量却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本文具体设计了一种相对来说较为可行的方案,以解决国企资产的分配问题。如果把所有需要进行国有资产退出的国有企业从社会组织系统中分离出来,对其资产和所拥有的人员数分别加总后求比值(ΣC[,i]/ΣP[,i]),我们就得到狭义上(注:这种处理方法既没有考虑全民所有权在全社会范围的影响,又没有考虑国企现阶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例如现阶段部分地承担企业办社会的任务)。但是我们注意到,国有资产要退出的国有企业一般来说经营状况不太好,可能更多地需要全社会的帮助,并且承担履行社会职责的能力也非常弱化,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具有现实的操作意义和社会情感认同。)任何一个特定国企职工应该获得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份额数之理论平均值。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特定的国有企业,其拥有的国企资产和人员数之比值(C[,i]/P[,i]即特定国企人均所有权份额数量值是一个特定的常数,显然,当我们把不同的国有企业这种特定的比值(C[,i]/P[,i])与狭义上的理论平均值(ΣC[,i]/ΣP[,i])比较就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即:

上述第一种情形说明特定国企现实占有和使用的人均国企资产比较多,在向职工分配国企资产的时候,其人均所有权份额数量可以把ΣC[,i]/ΣP[,i]作为(参考)标准,而由此产生的国企资产差额[(C[,i]/P[,i]-ΣC[,i]/ΣP[,i])×P[,i]]可以作为国家介入宏观调差时使用;第二种情形就可以把C[,i]/P[,i]直接作为分配标准;而第三种情形特别是人均国企资产很少、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则可以参考ΣC[,i]/ΣP[,i]作为分配标准,必要的时候,国家不得不介入进行扶贫式调差。

下面具体讨论在国有企业内部进行国有资产退出时如何向职工分配其国企资产。最简单的方法是按照“人头”来分配,但这种分配方式会在其职工之间产生极大的不公平感,因为不同的人能力不同其贡献也不一样,另外,即使贡献一样也还存在工龄长短的问题,所以要在国企内部稳妥有效地进行国企资产分配,除了考虑“人头”的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贡献和工龄因素。由此我们把拟将退出的特定国企资产分为四个部分来分配和处理:(1)按照“人头”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C[,i1]);(2)按照贡献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C[,i2]);(3)按照工龄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Ci[,i3]);(4)国家提计的国企资产份额(C[,i4])。则某一特定国有企业的国企资产C[,i]可以表示为:C[,i]=C[,i1]+C[,i2]+C[,i3]+C[,i4],其中前三项之和(C[,i1]+C[,i2]+C[,i3])即为(参考)分配标准(ΣC[,i]/ΣP[,i]),第四项(C[,i4])由国家计提(注:对于人均国企资产很少、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来说,国家提计的国企资产份额(C[,i4])可以为负数,其含义表示国家对该企业注入资金进行的扶贫式调差额。)后用于调差和投资全社会保障事业。

对于某个特定国有企业的特定个人来说,其按照“人头”、贡献、工龄分配的国企资产可按以下方案操作。

第一,按照“人头”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C[,i1])

按照“人头”分配国企资产最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均贫富”的思想,也能现实地解决国企职工无法安置之补偿问题,因此应该成为国企资产分配和处理过程中的基础和主流部分,可以超过特定国企资产的一半。

人均“人头”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

(C[i1]/P[,i])=α·ΣC[,i]/ΣP[,i](0.5<α<1)

其中α为调整系数,其具体取值依据特定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强调个人的能力和贡献,则α取值可以小一些;反之,则α的取值可大一些。

第二,按照贡献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C[,i2])

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所以个人的能力不同,贡献的大小有别,其获得的国企资产应该有所差别,因为我们都有一个感性的共识:一般来说,个人能力和贡献与国企资产保值增值会构成正相关的关系。然而,要考察和清算国企职工对国企的贡献几乎无法着手,主要原因是很难找到一个评价的具体标准,而且时间跨度大,国企职工又多,核算工作极其艰难。为此我们借鉴有关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办法,取一定时段(例如往前推算1或2年的时间)的平均工资(注:一般来说,个人工资与个人的职位、能力及其贡献会构成某种程度的正相关关系,尽管传统的工资中包含了相当多的工龄工资成份。)收入作为对特定职工个人贡献核算的相对标准,同时保证特定国企所有职工按贡献分配所得国企资产的平均值用以下关系等式来控制。

特定个人贡献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平均值

(C[,i2/P[,i]]=β·ΣC[,i]/ΣP[,i] (0<β<0.5) (d)

其中β为调整系数,其大小取决于特定国企对社会的贡献,效益好则取值大,效益差则取值小。

第三,按照工龄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C[,i3])

考虑到要照顾工龄较长的老职工,我们引入按照工龄分配国企资产的分配方式,但由于按照工龄分配国企资产属于调剂性的分配形式,不能成为分配国企资产的主流分配方式,所以在国企资产分配的份额中只能占较小的比例,可以考虑用ΣC[,i]/ΣP[,i]的20%以下作为参考标准(注:现在有一些企业在进行工资改革的时候就是采用工资总额的20%以下作为工龄工资补偿标准,较好地保证了工资改革的平稳过度,这种做法值得在分配国企资产时借鉴。)具体操作可以特定个人的工龄作为自变量建立一个分段累进加法函数(类似累进税的计算方法),求得特定职工个人按工龄分配的国企资产,同时保证特定国企所有职工按工龄分配所得国企资产的平均值满足下面的关系等式。

特定个人工龄分配的国企资产份额平均值

(C[,i3]/P[,i])=γ·ΣC[,i]/ΣP[,i] (0<7<0.2)

其中γ为调整系数,其大小取决于对工龄认可程度的价值偏好。

显然,特定国企之特定个人人均可以无偿获取的国企资产份额数量(C[,i1]+C[,i2]+C[,i3]/P[,i])为以上(c)、(d)、(e)三项之和,即:

(一般情况下:α+β+γ≤1,为分配操作过程中的约束条件)

这种分配方案较好地保证国企内部国企资产的公平分配,并且兼顾了所有国企资产拟将退出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相对公平,无论从社会认同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比较简便易行。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配给国企职工的资产份额数量之(参考)标准(≤)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并不能要求所有企业一概而论地执行,笔者也不倾向于全社会用一个固定的标准去追求“均贫富”,本方案中给出这个参考标准主要是基于多数景况不好的国企职工可以保住一个基本的底限,对于景况好的国企在分配时应该适度考虑对能力和贡献的认可,可以突破方案中设置的界限(即可以取β>0.5,α+β+γ>1)

三、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的必要条件与利弊分析

1.清产核资——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的必要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例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企资产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是开展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的工作的前提条件,具有如下作用:一是有助于理清并处理好国企内外的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企发生债权债务纠纷;二是可以准确计算狭义分配标准(ΣC[,i]/ΣP[,i]),在全社会范围内为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份额提供数量上的政策参考;三是为在国企内部公平地分配国企资产提供准确的会计依据。除此之外,规范准确地进行清产核资也是为了防止因少算、漏算而造成国企资产贬值或流失。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让职工感到是在公平合理地分配国企资产,不至于产生不满情绪,另一方面还可以增加国家提计部分的收入。事实告诉我们,大多数针对国企资产进行的改革都是以国企资产的巨大流失为代价的。例如,武汉市武昌区审计局的审计表明,1993年7月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之后,数额巨大的国家资本金被合法地计入了法人资本金。该审计局对10户国有企业审计发现,50%的企业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错误,共少计国有资产256万元(注: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第108页。),造成国有资产痛心流失,社会反映强烈。

可以肯定的是,以“分”的方式实行国有资产退出的方案设计,准确的清产核资具有十分突出的经济与政治意义。如果国企资产评估少算、漏算并且这一部分被极少数人侵占,其结果必然造成国家和广大国企职工的利益受损,而这种腐败行为将会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并有可能激化成危及社会稳定的矛盾。在以前的国企资产流失中,由于产权归属不明确,流失的国企资产与具体职工个人的关系不大,职工的不满情绪相对小一些;这次的清产核资是为了明晰个人产权,其厉害关系变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对于亏损的国企来说,如果发生类似的腐败行为,其后果将很难预见。所以,为了保证分配前的清产核资准确、公正,需要成立一个有权威性的职工认同的清产核资小组,这一小组要有相当的职工参加,而职工代表应由广大职工完全自主的选举。同时,整个清产核资的过程置于职工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

2.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的利弊分析

任何一项政策和措施总是利弊共存,无法做到十全十美,关键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如何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因此,很有必要将这种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的做法与以前进行的国企资产租赁、承包以及(变)拍卖等方式比较,防止该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异化现象。

(1)有利的方面

把国企资产分配给国企职工的做法与租赁、承包等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从根本上明晰了国企资产的产权归属,而后者在本质上都是国企资产产权虚置条件下的委托管理方式。我们知道,在产权虚置的情况下,国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企不分、效率低下以及国企资产流失等现象,而承包和租赁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刺激了经营者投机取巧的短期行为,多数情况下造成国企资产的更大流失。只有产权关系明晰化,国企与生俱来无法根治的一系列顽疾才能迎刃而解。

而产权虚置的国企资产一旦变成企业职工的个人资产,不但可以做到产权清晰,使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可分割地捆绑在一起,从而调动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内部主动迎接挑战的能力,同时还有一系列的好处:第一,国家提出的那部分国企资产,除了用于扶贫式调差外,还可进行其他内容的再投资或用于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第二,面对市场压力,职工实现自我“下海”,为国家减轻了职工安置的负担;第三,职工获得国企产权后,社会保险自理,为国企减轻了“包袱”。

其实,(变)拍卖方式也可以做到明晰产权,但这种明晰产权的方式要么无法安置大量的国企冗余职工,要么以有条件(人随国企资产走)贬值处理国企资产为代价,更多的时候会造成国企职工的不满,所以政府作为国企资产的代理人最不愿看到的情况除了国企破产,大量国企冗余职工无法安置而可能造成社会稳定问题外,就是(变)拍卖,拍买造成许多弊端,被许多国企职工特别是老职工视为“败家子”行为。

此外,由于(变)拍卖国企资产时价格的高低对政府职能部门、购买者、国企经营者和国企职工各方利益的影响不同并且很难协调一致,所以无论价格高或低都会受到一方或多方的阻力。而把国企资产分配给职工的做法首先回避了购买方的讨价还价;同时因为能够有效地安置国企职工,将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另外,在国企资产退出的过程中,广大的国企职工会成为直接的参与者和执行者,这从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国企资产人为地流失。

(2)不足的方面

首先,这种分配国企资产的做法对全社会来说是难以公平的,就是在相同行业也存在政府目标偏好不同而造成的政策性收益差别,要想调整公平非常困难。

其次,由于国有企业的千差万别,要保证国企之间和国企内部的公平也缺乏绝对准确的分配标准。在分配国企资产的过程中,按照“人头”分配的做法除了符合政治上和情感上的社会认同外,从产权运作的经济学角度考虑则缺乏理性的依据;而按照“贡献”分配时又缺乏对贡献大小的科学评价。当然,我们也很难找到最好的标准,本文提出的按照“人头”、“贡献”和“工龄”分配主要基于实际可行并且考虑方便操作,但其是否把公平和效益协调得很好难以评价。

再次,对国企资产清产核资不但工作量大而且很难准确评估,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加上多种利益主体都参与其中,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国企资产被低估和流失。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向职工分配国企资产的做法,很可能会受到来自控制国企资产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国企经营者的阻力,因为这一方案如能公开的进行,他们的某些隐性利益损失是直接而巨大的。所以,政府应在这一利益调整中更多地给予职工以支持。

(3)综合分析

从上面的利弊分析来看,向国企职工无偿转让国企资产的做法尽管存在一定的不足,但这些不足能够被社会认同和接受,并且就国企职工无偿获取国企资产的操作方法本身来说,既可以较好地保证国企资产顺利退出,又可以使国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所以这种国有资产退出的国企改革方式带来的政治震荡较小,不失为一种相对来说更好并且可行的方法。

当然,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在退出过程中不出现异化现象,必须抓好一些关键环节,包括准确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合理界定“人头”、“贡献”和“工龄”的分配比例,特别要做好对“贡献”的评估标准选择和测算。这一系列工作,有些是企业自身可以做到的,有些则需要国家介入进行组织和全社会的协调,例如中介组织对全社会需要进行国企资产退出的国有企业统一进行清产核资,同时给出一个国企职工应该得到的狭义上的产权数量标准(例如ΣC[,i]/ΣP[,i]);合理处理和使用好国家提计部分的资产资金(国家计提的国企资产可以货币化形式退出);妥善安置困难国有企业的职工,等等。

特别要强调的是,这项国企资产退出的方案涉及面广并且变革深刻,需要政府主动参与推动,并积极排除可能出现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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