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体化史前思想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史前论文,思想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欧洲人的文化认同
欧洲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各个国家之间经常发生政治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战争,烽火连绵,硝烟不断。以文化心理为视角,不难发现这种分裂背后的宗教和文化根源。同时,希腊哲学、罗马法和基督教文明又是各个民族的共同精神财富和欧洲法的重要资源。理解了这一点,就找到了欧洲历史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辩证发展轨迹。
一体化有着悠久的文化渊源。不把握住文化源流驱动的脉络,就无法真正认识一体化的某种必然性和发展的特征。一体化的发展目标虽呈现出多元的样态,但是欧洲的历史告诉人们,只有古希腊哲学文化、罗马法文化与基督精神才是决定欧洲历史前进方向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历史的方向又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不断地被修正,从而留下曲折的轨迹。无论如何,欧洲人始终朝着自己所设定的“终极目标”,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生生不息地向前迈进,踏在他们脚下的正是一代一代的欧洲人用自己的愿望和理想不断地铺垫着、不以某个统治者主观意志随意搬动的基石。现代欧洲人的思维方式、理性观以及对个人与国家以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体认等等一切,都应追溯到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哲人的思想。正是这些精神资源滋养并最终决定了欧洲人的共性以及与其他文化圈中的民族的不同之处。同时,欧洲人的精神本质又决定了他们对客观世界的理解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方式。作为现代欧洲文化内涵的民主精神正产生于基督伦理、人文主义和古典哲学之中。不仅仅是民主运动和欧洲统一运动,两百多年来,在欧洲发生的所有政治运动都毫无例外地与这个古代希腊罗马和基督人文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欧洲当代的思潮也许还吸收了其他民族文化的养料,增加了其本身的多元性,但是毋庸置疑,欧洲人的思想又皆出于上述共同的文化渊源。这一共同的渊源又构成欧洲现代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
构成国家秩序和国家共同体理念基础的文化观念史需要进一步的考察,而且仅仅分析基督伦理、人文精神和古典哲学是不够的。因为当代的各种政治目标和理念显示,政治文化思潮的组成复杂而相互矛盾:有基督民主的,自由民主的,社会民主的,也有民主社会的等等,不一而足。古典哲学、人文主义和基督伦理作为古代欧洲法文化的结晶,经过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已被重新“化合”。从18世纪下半叶至今,没有一种权威性的理论可以主宰欧洲人的思想。从地缘上看,欧洲恰好处于东西方两极的中间,从而受到来自东西两面的文化思潮的冲击,而欧洲法的精神也与这一基本定位发生了某种契合。启蒙运动使欧洲人的自我意识膨胀起来,探索人文价值的思潮开始向两个方向运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在形而上的层面上表现为古希腊的城邦哲学理念和基督教的神学政治意识。由于“政治动物”(亚里士多德)和“宗教动物”(托·阿奎那)两种性格的根本对立与互相排斥,引发了非此即彼的对抗。西方人“分裂性格”的基本特征不能不说是“分裂欧洲”最深层的原因。在这里,有必要提及地处欧洲中心的德法两个国家。当今人们形象地称两国是“欧洲统一进程的火车头”。的确如此,德意志与法兰西最为典型地将欧洲人内在的分裂人格特征不断地外化为对抗性的民族矛盾。实际上,欧洲内部的每一次历史大动乱,几乎都可以追溯至这两个邻国的战争。(注:位于地中海北岸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德意志和法兰西民族在与南方罗马帝国抗衡的过程中,先是难兄难弟,后是竞争对手。从中世纪后期开始,两个民族渐渐加剧了争夺南欧洲霸权的角逐。《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即是以法国的胜利以及取得欧洲霸权而告终。经历了30年战争的德意志除了政治上分崩外,由于土地大量荒废以及生产力广泛地破坏了,经济极为衰落,长期处于封建生产关系的落后状态中。1871年前后促发“巴黎公社”起义的普法战争是两个民族的又一轮政治角逐,这一次是以法兰西的失败和普鲁士的胜利而告终。最近的两次较量,是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 在现实层面上,欧洲要完成统一大业,首先就必须实现世仇民族的和解才有可能,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战后欧洲“功能主义”的一体化的起步,也正从这里开始。(注:详见李道刚.欧洲:从民族国家到法的共同体[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36.)
二、三大文化资源对一体化的贡献
欧洲国家之间没有天然屏障,国与国之间的边界并不清晰。正是比较通畅的边界,使他们得以开展广泛、全面和深入的商业和文化交流,才产生了富有活力的欧洲文化。欧洲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与文化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概念。作为一个地理的、文化的和政治的概念,欧洲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过程。希腊雅典的民主制是欧洲文明的开端。公元前6 世纪初执政官梭伦变法提出了财产法定资格的新原则,并在雅典设立陪审法庭,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最民主的改革。一般认为,这是欧洲当代民主宪政的雏形。而古罗马的历史贡献在于:以罗马法影响了欧洲法治文明(注:参见【美】孟罗·斯密著.姚梅镇译.欧陆法律发达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289.) 并发展了一种宇宙秩序和天下大同的思想、使得欧洲民族都能接受的超越国家的文明。早在希腊的荷马诗中虽无系统的国际概念,不过却能感到某种最高权威的存在。因此阿加梅蒙才能联合成为一个大同盟,发动对特洛伊的战争,参与大同盟的各国国君及其诸侯彼此之间都是所谓伙伴,法律地位大致平等。(注:也有人认为,早期就国家的象征而言,神庙与王宫的作用同等重要。参见【德】罗曼·赫尔佐克著.赵蓉恒译.古代的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0.这一结论实际上支持了宗教在推动一体化的进程中早就起过重要的作用的观点。) 这说明,当时确有一种国家联合的存在,各国承认彼此有某种义务,至少对于联合的军事行动是如此。他们在公认的精神领袖之下,为了特别的目的或利益组成松散的联盟。在基督教影响下,希腊罗马古典文明和日耳曼文化终于融合在一起,成为今天欧洲文明的重要传统。宗教和文化上的同源与政治上分立并存成为欧洲社会的重要特征。罗马时代之后,又有人幻想建立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实现欧洲宗教、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的全面统一。德国诗人弗·冯·海登堡(1772~1801)于1799年写作《基督教国家还是欧洲》一文,将中世纪看成上帝、世界、人类和谐地融在一起的时代。他认为,欧洲应完成的历史使命,并不在于用理性精神仅仅达到政治上的团结,而在于复兴宗教传统。(注:香港明报社主编.德国文学精华览[C].香港:明报社,1975.129.) 基督教在欧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里有着明显的突出地位,超越了语言与地域的障碍,突破了国界和民族界限。“欧洲统一”的思想就萌生在中世纪这种大一统的基督教文化氛围之中。当然,基督教的普及并不等于政治一体化就能够实现,拉丁化的基督教的另一面恰恰又导致了欧洲分裂成众多的民族国家。事实上到了中世纪后期,民族语言的发展很快就超过了拉丁化运动,民族语言和民族国家基本一致。按照德国哲学家和文学家冯·赫尔德(1744~1803)的观点,欧洲应被理解为有各种不同的民族性格的共同体。民族国家的产生使欧洲出现了“分”的局面,各个国家都有排他性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和独特的文化意识。在这一历史阶段中,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结构性变革才最终为欧洲的一体化奠定了基础。(注:在国内当下的理论研究中,有的学术资料从现代化的角度,将欧洲一体化视为思想创新、工业创新、制度创新和社会创新的过程。参见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编.中国现代化报告2004[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7.)
三、先哲的智慧与统一的方案
古罗马不但确立了统一的政治理念,还以武力完成了欧洲最早的政治及法的共同体。后来,这一最早的统一欧洲的历史尝试因外部压力而失败,出现四分五裂的民族国家。因此,撤除国家樊篱,结成联邦,才能避免战争,实现持久和平。欧洲人具体的目标首先是避免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纷争,共同对抗外来侵略。哈布斯堡王朝的查理五世就曾有过统一西欧和基督教世界的设想,但分裂是大势所趋,他的企图未能实现。1713年,荷兰乌德勒支会议和平计划中所倡议的元老院,集中立法与行政权力于一身,旨在监控欧洲各类政治力量的均衡和迫使那些不循规蹈矩的王公侯爵就范。法国思想家卢梭在评价该方案时,曾经对各国君主是否真正具有诚意表示过怀疑。(注:参见【法】卢梭著.陈惟和等译.卢梭民主哲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77~81.) 德国思想家康德在其著作《为了永久和平》中设想实现欧洲大联邦。按这一宏伟目标,欧洲各国将以“共和”形式,组建一个“法的共同体”,由诸多小联盟组成大联盟。(注:【德】伊·康德著.李明辉译.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C].台湾:台湾联经出版社,2002.167~229.) 此外,他还提出了具体的步骤:先由欧洲国家自由结盟。然而,即使是这么一个保守方案,最终也未能实现。19世纪,欧洲的政治格局由于工业革命的影响,发生了巨大变革,关于欧洲一体化的思路也随之产生了观念性的转化:不再限制国家主权,而是以在行业中展开合作的方式,实现整合的目的,并以全面推动欧洲内部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具体目标。
1814年,法国思想家圣西门在《论重新组织欧洲社会或论把欧洲各国人民聚集于一个政治主体并保持各自的民族独立的方法与必要性》一书系统地提出了设置欧洲的方案,被认为是20世纪以来西方各有关统一的学说中影响最大的一部著作。圣西门提出有计划地组织生产的原理。他认为,应当通过科学和工业的密切结合来实现有计划的管理生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人的政治管理应当转变为对物的支配和对生产过程的指导,即导致废除国家。恩格斯曾对圣西门的这一思想给予肯定的评价。法国的另一位思想家蒲鲁东(1809~1865)认为,欧洲的政治程序要采取非中央集权的联邦形式,社会机制运作应是互惠的。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所谓的“农工联邦”。蒲鲁东妄图以契约基础上的自由结社来替代国家公权力,由民族联邦体制最终发展到欧洲联邦。战争由此不再发生,联邦条约的遵守靠仲裁法院监督。在联邦内部,国家统治让位于企业管理,社会秩序从约定和交换中产生,而国家传统的政治权力则在建立非中央集权式的社会过程中逐步被取而代之。在这个社会里,经济上实行互惠主义,社会生活公社化,政治实行联邦制。(注:【德】约·里伯尔著.古今政治理论[M].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系列丛书1993年版,第299卷,第586~587页。)
19世纪的社会主义工人运动亦为一体化奠定了基础。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已形成的条件下,欧洲各国工人的斗争也日益带有跨国性的特点。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预见到: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形成统一的世界市场。马恩指出,由于资本主义开拓了世界市场,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其结果是落后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资本主义经济不仅战胜了落后民族国家的经济,而且在世界经济市场的驱动下,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于许多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一种世界的文学。他们进一步预言,由此必然产生的结果就是政治的集中,即不同的地区、民族、国家“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实体。(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6.) 显然,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所讲的,是以世界经济市场为基础,包括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在内的全方位的世界统一市场。在《共产党宣言》本身不长的篇幅中,有关世界市场的论述就占有相当的比重,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是何等重视资本主义的这一发展走势及其所带来的后果。以后的事实证实了这个论断的创造性和预见性。
四、和平使命——历史的机遇
和平是欧洲一体化的初衷,欧洲的和平主义者开始试图通过建立国际法的秩序推动一体化的进程,从而实现和平。
基督教和平运动于1815年始,地方团体迅速集结成大规模的全国性组织。这些组织在民间频繁活动,倡议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来维护和平:改良风俗,扩大国际交往,取消军队,展开和平研究,加强媒体宣传,设立更大的和平机构;建立邦联和常设公使代表大会,并发展世界议会职能,制定国际法,加强和扩大跨国仲裁调解机制。威廉·莱德(1778~1841)设想创立一个旨在立法的世界议会并附设具有仲裁和司法判决功能的国际法院。19世纪上半叶,欧洲民间的和平运动达到第一次高峰:1843年,美英等国的代表聚集伦敦,讨论和平问题;1848年12月,第一次国际和平代表大会在布鲁塞尔开幕;翌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第二次大会,著名浪漫主义作家、人文主义者维克多·雨果(1802~1885)任大会主席;第三次国际和平代表大会则于1850年夏季在德国莱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召开。伦敦会议着重讨论了仲裁机制这个论题,布鲁塞尔会议继续了这个论题,同时也将裁减军备和编纂国际法典列入议事日程,而巴黎会议又继续了这三个议题的讨论。在法兰克福会议上产生了一个重要结论:国家间的冲突应通过诸如仲裁程序之类的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代表们呼吁建立裁军机制并禁止旨在用于战争的武器受让。会议还强调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建议由国家派代表召开和平大会,为调整国际关系而起草制定一个“国际法章程”。(注:【德】托·奥珀曼.欧洲法[M].德国:贝克出版社,1999.5.)
和平主义者理想的目标脱离了当时的历史现实,因而成效甚微。不过,仲裁作为一个调解争端的机制,从19世纪下半叶起开始被广泛地采用。推动这一机制向前发展的人士中,瑞士国家法及国际法学者约翰·卡斯帕·布隆琪利(1801~1881)的贡献特别值得一提。他于1878年呼吁建立欧洲邦联和一个总议会以实现持久和平,并主张法律纷争通过单一仲裁庭而非法院来解决。接下来还有杰·罗瑞英(1818~1890),他的建议比布隆琪利走得更远:在欧洲建立联邦制的国家,此外欧洲联合政府应拥有自己的军事力量,以确保执法的效率。另一个和平主义者阿·H ·弗里德(1864~1921)是德国和平协会的创始人,从1899年起主办《和平论坛》杂志,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注:【德】汉斯·约阿西姆·里伯尔主编.古今政治理论[M].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1991.614.) 事实上,欧洲大陆的和平主义者大多是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拥护者,他们渴望普遍善的、作为伦理共同体的世界。康德认为,文明民族的最大灾祸就是战争,“建立一个普遍和持久的和平,不只是纯粹理性范围内的法理论的一部分,而且是整个理性之最高目标。”康德主张建立“自由国家的联邦”,即各个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联邦,并使所有成员的权利都得到保障。所谓“自由国家的联邦”,是国家间的一种和平的、协调的状态,正像人们订立国家契约的情形一样,彼此只是放弃了自己的一小部分权利(更确切地讲是摒弃了独断专行),不仅不会失去独立性,而且还会使国家的独立获得切实的保障。(注:参见【德】伊·康德著.李明辉译.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C].台湾:台湾联经出版社,2002.167~229.) 康德思想的承袭者菲希特认为,这种国际联合逐渐扩大,及之全球,便可建立永久和平。永久和平是各国之间的唯一合法关系。不过,他特别说明,国际联合只是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国家间的秩序,而非所谓“世界国”。近代欧洲的和平主义运动,正是以这些思想作为其理论资源的。
总而言之,19世纪中叶兴起的欧洲和平运动,也想以建立欧洲联邦来作为通向持久和平的途径。随着欧洲人对启蒙运动以后自由主义经济模式与民主政治的普遍认同,各国多年来理想的合作愿望,逐渐变为现实的利益追求。在交通、通讯、知识产权以及国际私法领域中,欧洲各国开始了广泛的合作,为以后各方面的一体化进程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合作都具有纯技术性的特征,因此其范围和影响力极为有限。本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动摇了欧洲人的民族国家意识,政治联盟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欧洲各国在“国际联盟”的大框架之下,展开更为密切和有效的合作。
正是这些因素成为以后组建欧洲共同体的基础,并促使欧洲人开始改变中世纪结束以来逐渐形成的民族国家意识。这些思想一部分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另一部分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历了纳粹法西斯侵略与统治的欧洲人,更深感欧洲大联合对于和平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注:参见【英】约翰·平德编.潘琪译.联盟的大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2.) 在民间和平思潮的推动下,欧洲一体化的制度构建终于正式拉开了序幕。
标签:欧洲一体化论文; 欧洲历史论文; 世界历史论文; 政治文化论文; 世界政治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史前时代论文; 康德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