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_库尔德族论文

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_库尔德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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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20世纪世界范围民族问题形势中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一般来讲,对于当代以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世界国家格局来说,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在国际社会和相关国家中都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这不仅因为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的极端性产物,而且还因为民族分裂主义一般总是同恐怖主义活动联系在一起。(注:在当代世界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中也存在诸如加拿大魁北克独立运动一类的合法政治运动类型,同类的还包括英国的苏格兰、威尔士问题等。)所以,相关国家打击民族分裂主义的活动也自然成为反对恐怖主义的组成部分。当然,产生民族分裂主义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包括相关国家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也包括国际社会某些极端主义势力的影响和霸权主义国家利用民族问题干预他国内政造成的后果。在美国“9·11”事件发生以后,国际社会在重新认识恐怖主义问题时,对以种族、民族、宗教为背景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给予了特别的关注,本文拟就这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民族主义极端性的产物:民族分裂主义

民族主义是国际政治理论中最难以把握的概念之一,其定义之多与数以百计的恐怖主义定义不相上下。毫无疑问,民族主义有其古代原型,但是它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9世纪中期以来,民族主义在世界范围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扮演了形形色色的政治角色。民族主义导致民族国家模式的出现,民族沙文主义导致帝国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导致法西斯主义,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导致殖民主义体系的崩溃,民族分裂主义导致恐怖主义、战争冲突和国家裂变,等等。

民族主义虽然属于一种政治意识形态,但是它依托于民族群体中各阶级、各阶层的认同基础,以致难以在阶级政治的分析框架中对其进行准确的评判,从而使它成为“一个高度政治化与情绪化的名称”。(注:郭少棠:《民族国家与国际秩序》,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民族主义的政治性体现着阶级利益,而情绪化却成为抹煞民族内部阶级、阶层差别的认同基础。所以,民族主义在其实践中也往往因不同的政治取向而表现出两重性。但是,任何一种民族主义都突出着利己性和排他性,这些特性在一定条件下的膨胀必然导致极端民族主义。扩张型的极端民族主义可以产生帝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和霸权主义,保守或狭隘型的极端民族主义能够导致排外主义、分裂主义。民族主义“双刃剑”的效应正是通过极端性表现出来,并被认为是产生恐怖主义“最持久”、“最强有力与最致命的根源之一”。(注:参见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在现代国际政治理论中,从不同角度出发,民族主义被分为很多种类型,其中政治民族主义、经济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的划分即是几例。在这种划分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政治民族主义。从西欧民族主义的兴起到全球性的殖民地民族主义运动,政治民族主义成为建立主权独立国家的主导思潮。尽管殖民主义时代早已结束,但是殖民统治、帝国侵略和霸权干预造成的民族、领土等问题和各主权独立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失误与错误,使政治民族主义在很多国家内部依然存在,并突出地表现为民族分裂主义(也称民族分离主义)。

民族分裂主义活动是指在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国家内部,由于民族问题在内外因的作用下激化,进而造成通常表现为非主体民族或少数民族中某些极端势力要求建立独立国家的政治诉求、暴力活动、甚至军事对抗行动。民族分裂主义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民族自决原则,并以人权为由加以渲染,由此谋求合法的政治地位和国际社会(包括某些国际势力)的支持,以实现其独立建国或高度自治的政治目标。

需要严格区别的是,由于殖民主义统治的遗产尚未完全清除,继续受到殖民主义遗产影响的一些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不属于民族分裂主义范畴,例如巴勒斯坦的独立建国问题,新喀里多尼亚的独立建国运动之类。东帝汶从印度尼西亚分离而走上独立建国的道路也不属于民族分裂主义问题,而是葡萄牙殖民主义势力退出后印度尼西亚对东帝汶的兼并导致了该地区民族自决进程的迟滞。所以,东帝汶问题纳入联合国解决的范围是正常的。

民族分裂主义运动(或活动)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于发达国家,具有一定普遍性。存在于现代主权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基本上属于非主体民族或少数民族中的极端民族主义势力。(注:中国台湾省内存在的“台独”势力属于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但是不属于非主体或少数民族中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他们往往自称代表本民族的利益,要求实践民族自决权利,从而形成对主权独立国家领土完整的挑战。但是,由于非主体民族或少数民族在所在国中一般都属于所谓“弱势群体”(即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影响、人口规模、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等方面处于社会非主流的状况),所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除在少数国家中表现为通过政治机制实现独立目标外,基本上都是通过匿名的、地下的方式来制造事端,诉诸暴力破坏活动。因此,民族分裂主义采取极端性的方式和恐怖主义手段具有普遍性,其目的是造成社会恐慌、政治压力、舆论关注和国际干预,由此获得谈判身价,从而造成官方的让步和承认其合法地位等。

二、当代世界民族分裂主义的主要类型

当代世界的民族分裂主义运动(或活动)成因各异,有不同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背景,但是又有独立建国的统一政治目标,所以很难进行严格的分类。不过,从其活动方式和在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情况来看,除加拿大魁北克那种公开政治运动型外,以暴力恐怖活动为特征的民族分裂主义组织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军事对抗型。这一类型主要指在某一主权国家内部以战争方式进行独立建国活动的民族分裂主义运动。这种类型的特点是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已拥有较强的军事对抗力量,具有稳定的控制区域,其政治活动和武装力量虽属非法,但其势力已成为政府承认的谈判对手。这种类型最具代表性的是斯里兰卡“泰米尔伊拉姆解放猛虎”(Liberation Tigers of Tamil Eelam,LTTE)领导的建立“泰米尔伊拉姆国”独立运动。斯里兰卡主体民族为信奉佛教的僧伽罗人(约占全国人口的74%),其次为信仰印度教的泰米尔人(约占全国人口的18%)。作为早期从印度南部进入斯里兰卡的移民,泰米尔人曾于公元14世纪建立过贾夫纳泰米尔王国,控制了斯里兰卡北部和东部沿海地区。近世英国殖民主义势力侵略斯里兰卡以后,又以劳工的方式从印度迁入许多泰米尔人。英国殖民势力对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利用僧、泰之间的民族、宗教矛盾造成“以夷制夷”的统治氛围,一度曾刻意抬高泰米尔人的地位,使泰米尔人在教育水平和充任殖民政府职员等方面形成优势;而在僧伽罗人的佛教复兴和民族主义自觉运动兴起以后,殖民统治势力的政治安排又使人口占多数的僧伽罗人取得了更大的发言权。斯里兰卡独立后,僧伽罗人以其在国家政治领域中具有的优势和“政治比丘”宗教势力的入世,(注:参见宋立道:《神圣与世俗:南传佛教国家的宗教与政治》,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开始强化自身的政治和文化民族主义,不仅确定僧伽罗语为国语,佛教为国教,而且采取在大学招生制度中优待僧伽罗考生和对泰米尔人提高分数线及向北方和东北泰米尔人传统聚居区移民等一系列“抑泰强僧”的民族政策,引起了泰米尔人强烈的不满,以至在20世纪50年代末爆发了第一次僧、泰民族冲突。自此以后,泰米尔人维护民族利益的斗争持续不断,并在20世纪70年代初形成了民族独立运动。1972年,泰米尔三大政党合并为泰米尔联合阵线,提出独立建国的目标。与此同时,“泰米尔新虎”、“泰米尔伊拉姆解放组织”等武装暴力组织也相继成立。1975年,“泰米尔新虎”改名为“泰米尔伊拉姆解放猛虎”,并刺杀了贾夫纳市的市长,揭开了恐怖活动的序幕。(注: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全球民族问题大聚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此后,僧、泰民族矛盾不断激化,民间性的暴力活动频繁发生,骚乱不断,以“猛虎”为主的泰米尔人武装成为与政府军直接对抗的军事力量和不断制造暗杀、绑架、爆炸等活动的恐怖主义组织。在“猛虎”组织中有专门从事恐怖活动的“黑虎敢死队”,这些男女敢死队员从小开始接受以“人体炸弹”为主要方式的同归于尽的精神和技能训练。1999年“猛虎”组织宣布,“黑虎敢死队”已经刺杀了147名政要官员。斯里兰卡泰米尔人的民族分裂主义武装运动不仅至今仍在延续,而且“猛虎”组织以刺杀政要为主的恐怖活动在当代世界民族分裂主义极端组织中可谓“位居榜首”。

类似斯里兰卡泰米尔人分裂势力的还有菲律宾的“摩洛民族解放阵线”(Moro National Liberation Front,MNLF),该组织成立于1969年,其目标是按照联合国倡导的民族自决原则在菲律宾南部13省穆斯林地区建立独立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公开同政府分庭抗礼,战事不断,1974年该组织正式发布了“创建摩洛民族共和国”宣言。⑦(注:参见江炳伦:《南菲律宾摩洛反抗运动研究》,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167页。)菲政府为维护国家统一,于1976年同意在棉兰老穆斯林13省建立自治区,但是实施过程十分艰难,直到1990年才成立了棉兰老四省合一的自治区。在这一过程中“摩洛民族解放阵线”内部也出现分化,1984年分化出“摩洛伊斯兰解放阵线”、“摩洛民族解放阵线—革新派”等。其中也分化出一些极端势力,如1991年分化出来的被称为“持剑者”的“阿布·萨耶夫集团”(Abu Sayyaf Group,ASG)等。此外,俄罗斯的车臣问题也属此类。车臣分裂主义势力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断进行恐怖主义活动,一度成为世界上最猖獗的恐怖主义策源地之一。目前俄罗斯政府基本控制了车臣的局势,但是彻底解决车臣问题仍需假以时日。类似的还有英国的“爱尔兰共和军”及其分化出的“真共和军”。

2.跨界统一型。这一类型主要指历史上同一民族在现实中分属于毗邻的不同国家,他们出于某些政治原因以期通过民族分裂主义武装活动来实现民族统一的独立建国或合并建国目标。这种类型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具有跨国性影响与合作的特点,其分裂活动危及多国领土完整和影响地区安全。

这种类型最具代表性的是中东地区库尔德人建立“库尔德斯坦”的独立运动。库尔德人是中东地区仅次于阿拉伯、土耳其和波斯人的第四大民族,人口约2500万,信仰伊斯兰教,分别居住在土耳其、伊朗、伊拉克和叙利亚四国。16世纪以后,库尔德人大部分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之下,一部分置于波斯统治之下。19世纪奥斯曼帝国衰落,库尔德人的民族主义意识也开始加强。这也引起觊觎奥斯曼帝国领土的欧洲列强的注意,英国和沙俄开始插手和利用“库尔德斯坦”问题。进入20世纪以后,库尔德人建立了政治组织,开始提出政治要求和民族权利诉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斯曼帝国解体并随之发生了土耳其革命,库尔德人要求民族自治和独立建国的民族主义运动也应运而生。战后列强主导下形成的《色佛尔条约》虽然确定了库尔德人的自治地位,但是这一条约是帝国主义瓜分前奥斯曼帝国领地的分赃条约,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现库尔德人的统一和自治。在这种情况下,库尔德人加入了凯末尔领导的土耳其革命。然而,土耳其革命的胜利并没有保证人文地理意义上的“库尔德斯坦”的完整,前奥斯曼帝国的“库尔德斯坦”被分划为三块,分别归属于独立的土耳其、英国委任统治的伊拉克和法国委任统治的叙利亚。英、法帝国主义在获得中东利益的同时也肢解了库尔德民族。土耳其实现独立后,不仅没有兑现库尔德人自治的允诺,而且对库尔德人采取了强迫同化政策,以致引起1925年库尔德人的起义和土耳其政府的镇压行动。这场延续到1938年的镇压活动,造成7万多库尔德人丧生,库尔德人的独立运动转向了伊拉克和伊朗边境地区,库尔德人的跨国界合作也在20世纪40年代开始形成。1944年库尔德人独立建国势力制定“库尔德斯坦”国旗,1945年将原“库尔德斯坦振兴协会”改建为“库尔德斯坦民主党”,1946年在伊朗境内宣布成立“马哈巴德库尔德自治共和国”,并得到苏联的支持,但随即被英、美支持下的伊朗当局所镇压,库尔德人的民族运动转入低潮。库尔德人独立建国运动的再度高涨是20世纪50年代末以后的事情。在库尔德人民族主义运动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土耳其“库尔德斯坦工人党”(Kurdistan Worker’s Party,PKK)领导的武装斗争。该党成立于1978年,并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游击战争和恐怖活动,成为土耳其国内最大的心腹之患。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库尔德斯坦工人党”领导的游击战争主要采取袭击政府军哨所、炸毁设施、破坏交通、烧毁村庄、绑架和杀害地方官员和亲政府人士等方式,其中滥杀无辜、甚至包括妇孺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注:参见杨灏城、朱克柔:《民族冲突和宗教争端》,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2页。)因此“库尔德斯坦工人党”也被列为恐怖主义组织。1991年,随着前苏东地区的民族冲突和国家裂变以及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在世界范围的传染性蔓延,土耳其政府也废除了禁用库尔德语的民族歧视法律,同时也加大了对“库尔德斯坦工人党”及其组织的打击力度,并从1995年开始动用陆空部队进入伊拉克境内进行大规模清剿行动。“库尔德斯坦工人党”及其组织受到重创后,其党魁奥贾兰也于2000年在肯尼亚被捕。奥贾兰被判处死刑后,宣布单方面停火、库尔德人武装撤出土耳其、放弃独立建国的目标,土耳其的库尔德人民族运动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库尔德人问题属于跨四国领土谋求民族统一和建立独立国家的运动,但是对于土耳其、伊朗、伊拉克和叙利亚来说就是封疆裂土的民族分裂主义运动。

类似“库尔德斯坦”这种跨国界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还包括巴尔干半岛的阿尔巴尼亚人问题。1912年第一次巴尔干战争使奥斯曼帝国的势力基本退出了欧洲,随之而来的是巴尔干各民族纷纷提出了建立“大民族国家”的计划,其中也包括“大阿尔巴尼亚”计划。这一计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意大利法西斯侵略阿尔巴尼亚后为了实现其在巴尔干半岛的战略利益而得到实践,即将几乎所有阿尔巴尼亚人聚居的地区统一为意大利占领的“大阿尔巴尼亚”,其中包括属于南斯拉夫的科索沃、马其顿西部地区等。战后,南斯拉夫恢复了原有的领土,但是阿尔巴尼亚和分别归属于南斯拉夫科索沃、马其顿地区和希腊的阿尔巴尼亚人并未放弃建立“大阿尔巴尼亚”的努力。1980年铁托去世后,南斯拉夫的科索沃自治省出现了民族分裂主义运动,要求独立并同阿尔巴尼亚合并。1989年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取消了科索沃自治省的地位,阿、塞两族的矛盾日益激化。1990年南斯拉夫在政治演变中趋于解体,阿尔巴尼亚人的民族分裂主义活动也愈演愈烈,1997年露面的“科索沃解放军”开始通过暴力恐怖活动谋求独立。(注:参见郝时远:《帝国霸权与巴尔干“火药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96页。)南政府军对科索沃地区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镇压行动,使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找到了进一步插手巴尔干事务的口实,于1999年发动了侵略南斯拉夫的战争。战后的科索沃处于以北约为主的国际维和力量控制之下,而马其顿的阿尔巴尼亚族分裂主义势力仍未停止活动。

3.互动分裂型。这种类型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民族相互排拒、谋求各自独立建国的民族分裂主义,其重要特点是处于冲突状态的各民族都不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力量,其争夺的对象主要是领土和各自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力。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类型的民族分裂主义,冲突双方或多方的背后都有国际势力的支持。

前南斯拉夫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波黑)内战,是这方面的典型。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在多党民主制的风潮中走向解体,而民族分裂主义成为南斯拉夫联邦分崩离析的基本动力。波黑不同于前南斯拉夫的其他共和国,而是一个三种宗教、两个民族和一个穆斯林群体构成的共和国。但是,从1990年波黑政治多元化演变造成的以民族和宗教信仰为基础的政党化,使这个国家陷入了旷日持久的内战。从1992年开始,到1995年底“代顿协议”签订,这场民族、宗教战争持续了四年之久。在这场战争中,塞尔维亚族、克罗地亚族和穆斯林为了彻底划清各自的界限而进行了极其残酷的殊死战斗,冲突三方为了领土完整和民族、宗教的统一进行了“种族清洗”,大规模驱赶和屠杀无辜平民,有组织集体强暴异族、异教妇女,形成了典型的民族仇杀战争恐怖活动。在这场极端民族主义的仇杀和领土争夺中,波黑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在联合国、特别是美国的主导下,根据“代顿协议”,波黑最终成为一个由穆斯林和克罗地亚组成的“穆—克联邦”和塞尔维亚人的共和国并存的国家,而波黑这种国家结构将如何发展仍为世人所关注。在整个波黑内战中,冲突三方的背后都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国家支持力量。塞尔维亚族背后是南斯拉夫和俄罗斯、希腊这些东正教国家,克罗地亚族背后是克罗地亚共和国和德国等天主教国家,穆斯林背后则是伊斯兰世界和别有用心的美国等西方势力。

属于这一类型的还有塞浦路斯的希、土争端。塞浦路斯是一个9000多平方公里的岛国,希腊人最早移居于此,16世纪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土耳其人开始移入该岛。希腊人、土耳其人有着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背景和语言文字,但是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大的民族纠纷。奥斯曼帝国解体后,英国占领了塞浦路斯,并利用土耳其人制约希腊人的独立建国运动,导致希、土两族的矛盾激化和兵戎相见,并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出现民族冲突的高潮。1959年,在英国、希腊和土耳其三国的谈判基础上确定了塞浦路斯独立建国的方案和实行希、土两族共同执政的原则。但是,这种由外力强加和体现英、希、土三国利益的国家结构并未消解这两个民族的矛盾,反而造成更多的摩擦,以至出现了1963年底希、土两族扩展到全岛的流血冲突。在联合国干预的同时,希腊和土耳其也出兵为希、土两族助阵,最终导致1974年土、希两国在塞浦路斯岛上的战争。土耳其军队在塞岛北部占领了37%的领土,1975年塞岛土耳其族成立“塞浦路斯共和国土族邦”,选举了邦总统,建立了邦议会。后双方于1977年达成塞浦路斯国家的新体制——双族联邦共和国。但是,1983年土邦议会通过了独立决议,宣布成立“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随即予以承认并与之互派大使。(注: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全球民族问题大聚焦》,第338页。)从此,“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成为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国中之国”,塞浦路斯问题也成为联合国、欧盟、土耳其和希腊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4.暴力恐怖型。这种类型主要指以恐怖主义活动为主要手段谋求民族独立建国的民族分裂主义运动,其重要特点是未形成战争对抗态势而专事恐怖活动,从事这种活动的民族分裂主义组织属于典型的恐怖主义组织。

这种类型中最具典型性的是西班牙的“巴斯克祖国与自由”(Basque Homeland and Freedom),即西班牙语简称的“埃塔”(ETA)。巴斯克民族是欧洲最古老民族之一,虽然历史上没有建立过巴斯克国家,但是其独特的民族个性和文化传统一直顽强地得以传承和维护。1931年西班牙共和国成立时进行西、法划界,巴斯克人传统聚居地区的一部分划入了法国,当时在巴斯克人中就出现了巴斯克人统一和建立巴斯克独立国家的民族主义要求。1936年西班牙政权落入独裁者佛朗哥之手,巴斯克人的自治地位也因此丧失。佛朗哥政权对巴斯克人的歧视、压迫和恐怖统治,激起“巴斯克民族主义党”领导的反抗斗争。二战后,“巴斯克民族主义党”在争取巴斯克人自治地位的同时,也分化出一派主张通过武装斗争建立“巴斯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激进力量。这一激进势力于1958年宣布脱离“巴斯克民族主义党”成立“埃塔”,展开了针对西班牙独裁统治的暴力恐怖活动。“埃塔”以法国南部巴斯克人地区为基地,形成了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专业化的分工,专门以破坏、爆炸、暗杀等恐怖主义手段声张其独立建国的主张。1975年推翻佛朗哥独裁统治和进行民族化改革以后,巴斯克地区首先获得了自治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西班牙国内的民族矛盾。然而,“埃塔”并未因此而放弃独立建国的暴力恐怖活动。1998年“埃塔”曾宣布停止活动,但一年后又恢复了恐怖活动,至今仍在继续。

与西班牙巴斯克问题相似的是法国的科西嘉问题。科西嘉岛是法国东南沿海的一个岛屿,1768年为法国占领。该岛作为拿破仑的故乡在近现代历史上没有出现过重大事件。但是,1976年出现了“科西嘉民族解放阵线”(National Liberation Front of Corsica,FLNC),开始维护科西嘉人的利益并发动了针对非科西嘉农场主的攻击进而和政府发生冲突。1981年由于法国政府的残酷镇压,该阵线发动了恐怖主义报复行动,一夜之间在科西嘉和巴黎制造了45起爆炸案。其后,政府取缔了该组织并对其实施严厉打击,该组织也分裂为“科西嘉全国联盟”、“自决运动”等,这些组织都有各自的武装力量。这些组织一方面通过议会斗争谋求权力,另一方面一直在进行着暴力恐怖活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以谋求科西嘉独立为目的政治和暴力组织继续分化演变,形成了一系列地下武装组织。这些组织频繁制造爆炸、绑架、暗杀等恐怖主义事件,仅1988—1998年的10年间针对公共建筑物等设施的爆炸就有713起,纵火362起,(注: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民族与宗教研究中心:《全球民族问题大聚焦》,第274页。)其专事恐怖主义活动的特点十分突出。

上述几种类型是当代民族分裂主义比较突出的表现形式,这些分裂主义势力均已程度不同地坐大,形成所在国难以消除的政治势力和军事力量,通过西方民主机制或暴力恐怖活动伸张其民族自决、独立建国的分裂主义。这些分裂主义势力的暴力恐怖组织虽然都属于非法武装,但是由于它们与分裂主义政治势力的一体化或相结合,所以也具有公开化、半公开化的特点,并程度不同地获得了同政府谈判的对手资格。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存在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则大都还处于政治组织非法性和暴力团伙地下化的阶段。但是,无论处于哪一种发展阶段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进行暴力恐怖活动都是其谋求政治目标合法化的必然手段。

三、民族主义分裂势力对民族国家的误读和民族自决权的滥用

从上述各类民族分裂主义形成的原因可以看出,殖民主义“分而治之”、“以夷制夷”的统治和帝国强权的干预是造成这些国家民族问题激化的历史原因,而承袭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政策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则是引发民族分裂主义的现实原因。但是,民族问题具有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和国际性的特点,使其消长不仅主要受国内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及其实践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国际相关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国际上的泛民族主义、泛宗教主义影响。民族、宗教问题的这种国际性交互影响特点,使来自外部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时期内产生的作用具有主导性。民族主义的情绪化、盲动性、传染性、煽动性等特性在外部力量的影响下极易引起极端民族主义政治目标的激进化和民族排拒的绝对化。这种极端民族主义是典型的利已主义,它以强调本民族至高无上的利益为特点,以完全的排他性为手段,以建立民族和领土相一致的独立国家为目的,从而导致对民族国家的误读和民族自决权的滥用。

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到1848年欧洲第三次革命出现的“民族之春”运动,使民族主义及其所构建的民族国家登上了历史舞台。民族—国家(Nation—State)所奉行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原则为人们所传颂和追求,但是却日益忽略了这里所说的“一个民族”是指作为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的国家内所有人民的公民身份,这些公民不再是效忠帝王或君主的臣民,而是效忠以国徽、国歌、国旗为象征的国家的公民,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国家层面上的民族是政治民族。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与国家形成了一体。但是,民族国家中仍包含着一些或很多自然的、历史的民族,他们更多地体现着语言、文化、宗教和自身族裔的历史记忆及由其积淀的心理意识等方面的不同。但是,一般来说构成民族国家的主体人口往往是属于自然、历史特征的大民族,他们的统治阶级也自然成为国家政权的把持者,社会的主流意识和文化也体现着这一特点,对“公民民族”整合的政治需要也往往表现为消除社会异质性的努力。当然,这种努力所体现的民族压迫、强迫同化也必然导致非主体或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反抗,甚至按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原则要求独立建国。

西欧民族主义的高涨和民族国家模式的出现,首先使中东欧地区置于奥匈、奥斯曼、沙俄、德意志帝国统治下的各民族掀起了民族解放运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及统治中东欧地区和西亚地区的诸帝国解体,使这一地区出现了20世纪的第一次民族主义浪潮,重组和新建了十多个民族国家。对这一民族主义独立建国浪潮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民族自决权。在俄国“十月革命”阶段,列宁从沙俄帝国是“各民族牢狱”的国情出发,倡导各民族无产阶级的自决,同时主张在这种自决的基础上构建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战”结束后,美国介入欧洲事务,威尔逊关于解决战后欧洲问题的“十四点”方案中的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在《凡尔赛条约》被确定下来并在中东欧的国家重组中得以实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族自决原则写入了联合国宪章,成为国际社会认同的准则。随之而来的并延续了几十年的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正是利用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原则来实现民族解放和独立建国的,它构成了20世纪的第二次民族主义浪潮。从1945年到1990年联合国成员国增加了104个之多,世界民族国家格局已然形成。所以,到1994年联合国最后一块托管地贝劳独立,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基本结束,适用于殖民地民族解放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也基本上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继续清理殖民主义遗产的进程中,民族自决权利主要体现为既有的民族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内政不容干涉。所以,当代的民族自决权是同维护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的,是以反对霸权主义为主要政治目标的,它的应用限于国际社会层面而不是国家内部。

1990年以后,由于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世界范围掀起了20世纪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联合国成员国又增加了20多个。而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也是高举民族自决为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民族主义旗帜完成的。但是,这与殖民地的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民族自决所导致的民族分裂和国家解体,是在美苏霸权主义政治对抗和西方对社会主义国家渗透、分化以及这些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失败的条件下出现的。而将适用于殖民地解放的民族自决权放大到主权国家内部,不仅是这些国家民族主义政治势力对自决原则的误读,而且也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对抗中为了战胜对手而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民族自决权误导。因为西方已经意识到“非俄罗斯人的政治热望乃是苏联的致命弱点”。(注:[美]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竞赛方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7页。)对于战后的西方国家来说,除了无奈地承认殖民地的民族自决外,他们原则上反对其他主权独立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这很大程度上是因其自身内部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的威胁。但是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他们不仅“暂时地背离了一般不愿意支持非殖民地地区自决的做法”,(13)(注:熊玠著,余逊达、张铁军译,《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而且推波助澜地加剧这种分裂。事实上,前苏联等国的民族主义运动和自决实践,虽然为了追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念而不惜发动民族仇杀的战争,但是结果并没有实现纯而又纯的所谓“民族国家”。前苏联和东欧地区民族分离和国家裂变后出现的所有重组与新建国家,没有一个不是多民族国家。国外有学者指出:“要使民族疆界与国界合而为一的理想,恐怕只有野蛮人才做得到,或者说,只有靠野蛮人的做法才可能付诸实现。”(注:[英]埃里克·霍布斯鲍曼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事实上靠野蛮人的方法也做不到。但是,像波黑那样的民族仇杀战争,直接导致南斯拉夫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分裂主义势力的武装化和开展恐怖主义活动,却是不争的事实。源起于前苏东地区的民族主义浪潮,以主权国家内部民族自决的实践而对世界其他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产生了鼓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初,联合国在推动“非殖民化”进程中,把人权作为了民族自决权的题中之意,从而也使自决权成为一种集体人权。但是,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推行其霸权的重要手段,甚至宣称“人权高于主权”,从而使一些滥用民族自决权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又得到一种更加响亮的口号。虽然产生民族分裂主义的原因包括民族压迫等不平等因素,但是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并不是民族解放运动的组成部分。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主权独立国家中的民族分裂主义建立“纯粹”的民族国家的目标都没有成功的先例可循。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和前捷克斯洛伐克的分裂,是建立在联邦制共和国实体基础上的分裂;而波黑作为前南联邦国家的共和国实体之一,虽然通过残酷的战争来划清“你”、“我”、“他”的界限,最终还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但是,前苏东地区出现的国家裂变足以使“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理念和民族自决权原则在误读和误导中产生放大效应,成为其他一些主权国家内部极端民族主义、狂热宗教主义(如印度尼西亚的亚齐)、地区分离主义(如意大利、巴西)所借用的口实。同时,正如国际人权领域存在的双重标准一样,“自决也会被外部力量用于政治目的和作为策略手段”,(注: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第16—17页。)成为霸权主义通过鼓励民族分裂主义来“分化”、“弱化”其特定目标国的政策选择。所以,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有关民族国家主权削弱、让渡和“人权高于主权”等论调的引导下,一些国家内部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受到了极大鼓舞,他们在迎合和利用这些“新干涉主义”理论的同时,力求使其独立建国的政治诉求国际化,试图借助美国等西方势力的国际干涉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

造成民族问题国际化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是通过流亡境外的民族分裂势力制造舆论以获取某些国际势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则是在国家内部制造骚乱、恐怖事件引起社会动荡以扩大影响和抬高身价。这种恐怖活动具有的双重作用还在于:在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同时,也会引起所在国政府更加严厉的镇压和打击,从而引起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同情弱者”的人权干涉行动。所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进行恐怖活动并不单纯是为了破坏,而且还为了扩大其处于弱势的国际影响。这种效应也成为恐怖主义活动日益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恐怖主义势力不代表所依托的民族或宗教

当代各种类型的恐怖主义组织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政治目标的极端性和实现途径的暴力化。所以,在对恐怖主义进行的各种界定中,极端性是普遍的特征,如“极右型”、“极左型”、“宗教极端型”等;在对数以百计的恐怖主义定义中基本要素出现频率的归类分析中,1981年以前的109种定义中暴力要素出现的频率达83.5%,1982年以后的50种定义中暴力要素出现的频率为92%。(注:参见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第16—17页。)所以,极端与暴力是相伴相随的,这一点无论是国家恐怖主义还是民间恐怖主义概莫能外。

如上所述,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极端化的产物,也是产生恐怖主义活动的基础。当代民族分裂主义组织同殖民主义时代遗留的属于民族解放运动范畴的民族主义运动不同,如巴勒斯坦人谋求独立建国的政治组织不属于民族分裂主义组织。但是,巴勒斯坦人的政治组织中也包括专事恐怖主义活动的极端势力。而这种势力及其恐怖主义活动的实践不仅对实现巴勒斯坦人独立建国的政治目标无补,而且也造成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内部的分裂。同时,巴勒斯坦极端势力的恐怖主义活动,也成为以色列及其支持国以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为由而迟滞和阻止巴勒斯坦民族自决的口实。在通常为国际社会认定的恐怖主义组织中,有很多是以极端民族主义为基础的政治组织,只是在政治取向的类型方面有所区别。如极右型恐怖主义组织,大都奉行种族主义,主要表现为西欧、北美和俄罗斯以及东欧国家中名目繁多的新纳粹类型的组织。被列为极左型的恐怖主义组织,虽然通常被称为颠覆现政权和改变社会制度的“革命型”,但是其中也包含以民族为依托的组织。例如秘鲁的“光辉道路”(Shining Path),其群众基础是印第安人,其政治目标是通过颠覆现政权来建立印第安人的国家。类似的组织还包括墨西哥的“萨帕塔解放军”。在伊斯兰世界,虽然泛伊斯兰主义和极端原教旨主义的宗教性成为恐怖主义组织的典型特征,但是排拒所有外国人和犹太人的种族、民族主义特点也很突出。如巴勒斯坦以消灭以色列犹太人国家为目标的“阿布·尼达尔组织”(Abu Nidal Organization)、“阿布·阿巴斯派”(Abu Abbas)、“巴勒斯坦人民解放阵线”(Popular Front for the Liberation of Palestine)等,都表现出强烈的民族主义极端性,这些组织同建国目标一致但主张实行伊斯兰法的“哈马斯组织”(HAMAS)有所区别,后者更突出宗教极端性。同样,在以色列也存在“大犹太民族主义”和建立包括现巴勒斯坦自治地区在内的“大以色列国家”的极端民族主义恐怖组织,如“卡契”(Kach)及其分支“卡汉集团”(Kahanc Chai)。

需要指出的是,对恐怖主义组织的判定,往往是由美国来制定标准的。美国国务院每年都公布世界范围的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所支持的国家,但是确定恐怖主义组织的标准却集中地体现着美国及其西方盟友的利益。凡是反对美国和西方的,西方内部分裂性、颠覆性和危及社会安定的,具有所谓共产主义色彩的都列为恐怖组织,而对一些国家中存在的与西方国家内部同样的民族分裂主义恐怖组织却未列入他们的“黑名单”,因为这些国家是美国力图“西化”、“分化”和“弱化”的对象,如南斯拉夫的“科索沃解放军”、俄罗斯的“车臣匪帮”等,一直没有出现在美国的恐怖主义“黑名单”上。“在美国,有时对颠覆性暴力行为大声谴责,有时却又拍手欢迎。”(注:[英]约翰·格里宾等著、朱善萍等译:《历史焦点》上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页。)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待恐怖主义组织及其活动所采取的双重标准,也是加剧一些国家民族分裂主义恐怖活动的重要国际因素。当然,美国这种以意识形态为底蕴的双重标准,在纵容和培植某些极端主义势力的同时,也使自己陷入了遭受恐怖主义袭击的灾祸之中。美国昔日为了对付苏联而扶持本·拉登,现在本·拉登却成为美国的头号敌人。美国在世界上推行霸权主义和实行双重标准造成的类似后果,不仅给美国人民带来了“9·11”事件这样的恐怖主义灾难,而且也为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大势带来了新的威胁。

在当代世界的各种极端主义恐怖组织中,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中的极端主义势力无论从数量、规模和破坏性影响来看,都是最突出的。因此,西方世界也制造出“伊斯兰威胁”等敌视舆论。但是,这种把一种宗教、一个民族视为敌对的观念,是造成有史以来人类社会宗教冲突、民族冲突、种族冲突的思想根源,是对解决人类社会种族歧视、民族矛盾、宗教冲突科学理论的反动。极端主义势力在当代世界有很多种类,例如在西方国家中有奉行种族主义的极端白人组织、奉行法西斯主义的新纳粹团伙。但是,国际舆论从来没有把这些以恐怖主义活动彰显其存在的势力同美国人、德国人、白人或天主教联系在一起。

事实上,虽然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大都有民族、宗教的背景,但是没有任何一个民族或任何一种宗教奉行恐怖主义。尽管在历史上确实存在以恐怖主义攫取政权和实施统治的国家行为,如德国法西斯第三帝国之类,但是在现实中的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已经成为一种非理性的社会畸形团体,只是以某种标志或信念加以包装而已。对于具有民族、宗教背景的这类组织或势力,可以称为民族、宗教极端主义势力,但是这种极端主义势力并不是相关民族、相关宗教的代表。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并不代表它所依托的民族,如西班牙的“埃塔”、北爱尔兰的“共和军”,甚至加拿大的民族分裂主义政党势力,他们的分裂活动并没有得到全体巴斯克人、爱尔兰人和法裔魁北克人的全民支持,“埃塔”受到巴斯克人越来越广泛的反对,“魁北克人党”等政治势力所发动的“全民公决”两度失败,即是明证。特别是像本·拉登这样的国际恐怖主义集团,虽然打着民族利益和宗教信念的旗号,但是他们实现存在价值的方式已经游离于自己的民族、自己的信仰和整个人类社会,分化成不同的专业性、职业化的恐怖主义组织。所谓“圣战者”事实上已经成为雇佣兵,在波黑、科索沃、车臣和阿富汗冲突中那些来自伊斯兰国家的“圣战者”事实上并不是无私的宗教卫道士,而是领取佣金的职业战士,他们同国际上其他类型的雇佣兵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只为穆斯林而战。又如,菲律宾的阿布·萨耶夫极端组织和俄罗斯车臣极端势力不仅绑架人质、勒索赎金,同时从事毒品买卖等罪恶勾当。这些恐怖主义势力,事实上已经成为暴力犯罪团伙和匪帮。再如,美国“9·11”事件的制造者和实施者,其周密的策划、献身精神的培养、知识和技能的准备、实施过程的操作等,都反映了职业性和专业化的特点。这些组织利用某些民族、宗教矛盾和民众情绪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以极端性和残暴性建立的“权威地位”和左右民众的能力。他们通过暴力恐怖活动在造成对他族、他国的破坏和恐惧的同时,也造成了本民族、本教众对其的畏惧、服从和盲从。在这种态势下,他们所宣扬的民族主义、宗教信念对广大民众来说也就更具有不可背叛的强制性,塔利班的极端统治即是例证。所以,极端主义恐怖势力是一种充满极权专制统治欲望的集团。

阶级社会的种族、民族和宗教问题表现出的整体性对抗和冲突特点,是统治阶级转嫁阶级矛盾造成的结果,是分裂人类的有效手段,也是造成种族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极端宗教主义的根源。在国际恐怖主义危及人类社会安全的形势下,如果将具有种族、民族和宗教背景的恐怖主义组织视为相关群体的代表,其结果只能扩大恐怖主义势力的群众基础,助长恐怖主义势力的嚣张气焰,从而掩盖恐怖主义势力反人类的极端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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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_库尔德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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