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法权益论文,对策论文,职工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类型的企业在市场中的数量不断增加,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形式,使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给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并使之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一方面职工权利的范围在扩大,另一方面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揭露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行为,分析和探讨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成因及对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表现形式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
——在人身权利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手段,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雇用打手、使用警械“修理”不听话的职工,造成职工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使用淘汰的机器设备,危险施工、盲目生产,酿成各种恶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的人身伤亡。
——在经济权利方面。首先表现为分配不公。企业效益好时,经营者收入与职工的收入差距悬殊,相差十几倍的已不鲜见。企业效益不好时经营者收入却不同效益挂钩,而职工收入却往往以效益不佳为由被克扣减少。其次,职工下岗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下岗的职工,不发生活费,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对内退职工不给长工资,职工辞职也不发补偿金等。再次,休息日加班没有换休假,节假日加班也不发加班工资。最后,工伤待遇不落实,受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补偿。
——在劳动权利方面。首先表现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不规范。一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对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二是合同的内容不对等,过分强调企业的权利和职工的义务。三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全由企业掌管,职工对合同上的规定说不清楚,发生问题全由企业一方说了算,甚至有的企业私改合同,将合同期由长变短,让职工提前下岗。其次,上岗不规范。一是强迫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强行入股集资,不缴钱不准上岗。二是上岗条件不公开,暗箱操作,随意性大。三是上岗条件具有明显的性别、年龄歧视。再次,厂规厂纪不规范。一是苛刻。职工迟到一次扣发一天的工资,病假、事假一天扣发全月奖金。二是随意。厂规制定及如何实行不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全由经营者个人说了算。三是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明显超出企业的“自主权”。
二
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现阶段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不健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确认了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并已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法律赋予职工的权益总体来说基本得到了保障。但是,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职工应当有的权利不能尽快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与职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职工的权益没有法律的保障,就谈不上依法维权。
法律不健全,不仅反映在法律的数量方面,而且也反映在法律的结构方面。特别是厂务公开、职工民主管理方面,有些规定仅在公有制企业实行,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范围狭窄。
同时独立民营企业的大量出现,企业形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职工生存的空间大大扩展,职工在实现从特定企业身份到一般契约的转变过程中,不仅需要实体法,同样也需要程序法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是执法不到位。首先是有法不依。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甚至知法犯法,助长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歪风,严重地挫伤了职工依法维权的主动性。其次是权大于法的现象尚未得到遏制,直接妨碍法律权威的树立,严重损害了职工依法维权的信心。再次是执行不力,大量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该抓的不抓,该判的不判,即使有的判了,却得不到执行,法院也打白条,严重影响了职工依法维权的积极性。
三是权利观念淡薄。宪法和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都赋予职工诸多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各个方面。然而,一方面不少职工权利观念淡薄,他们对权利的内容了解不多,对权利的认识不清,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很难有效地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些执法者、企业经营者权利观念淡薄,他们漠视职工合法权利的存在,独断专横,企业改制暗箱操作或强行入股集资,交钱者上岗,不交钱不准上岗,明显地表现出计划时代的特征,即权力至上,权大于法。
四是法律知识不足。虽然我国连续进行了三个五年普法教育,职工的法律知识有了明显的提高,由于其宣传的力度、广度、深度的不足,有相当的职工在这方面知识很少,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本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反击,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然而相反的是,有的职工却采取私了——由熟人,亲戚,朋友出面,从中进行调解,有时也起到了一些作用,化解了一些矛盾,但难以彻底,很不稳定,其权益的维护得不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有的职工甚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以牙还牙,进行报复,酿成人间惨剧。
五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职工对权利的保障需求是有限的,目前,职工的主体仍处于强烈要求经济权利的阶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对执法和司法的投入严重不足,诱发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影响了公正执法;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职工寻求维权救济的能力有限,尤其是那些下岗的职工,那些疾病缠身的退休职工,其收入仅能维持一般生活,哪有钱去打官司,根本无力去聘请律师(虽然有法律援助,但要满足需求目前很难做到)。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大量富余劳动力竞争就业,使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明知企业的做法存在侵权行为,也只好认了。
三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综合措施来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应采取的措施有:
——造就职工依法维权的法律氛围。
首先,要完备法律体系。虽然我们在近20年间立法取得了重大的发展,职工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也应看到,我们还有不少重要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尤其是保障职工维权的程序性法律明显不够。因此,要从立法上加快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
第二,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不管什么人只要侵犯了职工的合法利益,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都没有特权逃避法律的裁判。
第三,执行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司法公正是对受到侵犯的职工权益给以维护的关键一环。只有做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离,各司其职;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个人的干扰,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把住职工依法维权的关键一环。
第四,拥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任何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没有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以及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人队伍,职工依法维权不可能实现。
——提高职工的法律素养。法律素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是指遇到不法侵害时,首先要想到依法行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个职工都不应当轻易地放弃自己的权利,对那些侵犯自己权利的人要敢于站出来进行斗争。
二是法律观念。要有效地实现依法维权,就必须摒弃陈旧的传统观念,如法律虚无观念、义务本位观念、贱讼息讼观念等,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树立新的法律观念,实现法律观念的更新。
三是法律知识。我国正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已成为法国的基本方略,不了解法律,不知道现有法律允许什么、禁止什么,就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已成为当今社会对职工的迫切要求,当务之急就是要抓紧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了解与职工关系密切的基本法律的基本内容,了解依法维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工会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级工会以法律为准绳,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始终作为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始终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客观要求。
第一,加强维权机制的建设。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工会代表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机制,包括平等协商,契约约束机制;分配共决机制;职工董事,监事,工会民主参与、监督的机制;职代会的约束机制,厂务公开机制。变事后“维护”为事前约束,实现“关口”前移,提前进行防范。
第二,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工作。工会开展法律援助是工会维护职能的延伸和完善。维权不仅限于劳动法律的咨询,监督,劳动争议的调解,还要进一步拓宽范围,为职工合法维权提供帮助。建立必要的机构,获得必要的经费,是工会法律援助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需要得到党和政府及企业经营者的支持。
第三,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工会要真正履行好维护的职能,关键是要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首先要根据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把代表和维护职工以劳动利益为基础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利益在内的职工利益作为主要职能来抓。其次,要选拔思想政治水平高,事业心强,能热心为职工服务的同志充实到各级工会工作的岗位上。再次要加强培训,工会干部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管理和业务知识,还要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工会维权工作的能力,成为宣传、教育、引导、组织职工依法维权的带头人。
总之,面对职工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现状,既不能等闲视之,也不能操之过急。只要继续加强法律建设,继续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认真帮助职工学法懂法,积极教育职工守法用法,促进职工依法维权,就能够有效地遏制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避免各种矛盾的激化,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