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青铜仪式乐器组合与“郑维音”_青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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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随着三处郑国青铜礼乐器祭祀坑群的发掘以及资料的发表,两周青铜礼乐器制度研究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在讨论周文化青铜礼乐制度,特别是在分析东周礼乐文明时,对“郑卫之音”的分析和定义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郑卫之音”这一词汇和“礼崩乐坏”一样在历代儒家礼学著录中常常被拣出,作为“遵章合礼”的反面典型遭以贬责和唾弃,但具体何谓“郑卫之音”?文献却都未加详细定义和类化。近来,有学者对东周音乐史方面的研究中还常常将“郑声”和《诗经》中的《郑风》等同论述①,明显地混淆了二者本质上的差异。在对郑卫周边地区考古发掘出土乐器组合的分析时,多数学者直接将出土编钟、编磬称为“郑卫之音”的具体体现②,这显然也有再探讨的必要。那么到底什么是“郑卫之音”?在东周礼乐文明中又充当着何等角色呢?如何理解郑卫周边地区出土编钟、编磬乐器组合与“郑卫之音”的关系呢?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郑卫之音”的本质特征

(一)周代礼制的有机构成——“雅乐”

“乐生于音,音生于律,律生于风,此声之宗也。”(《淮南子·主术训》)文献用逆推法阐明了乐之源头,同时又表现了古人就音乐进行的不同层面定义与区分。在先秦观念中,所有能够为人间听觉感知的“声音、声响”被分作了三个层次:“声”——即孟子所云:“耳之于声,有同听焉。”(《孟子·告子上》)它是一种纯粹的声音,不包含任何人为的装饰与修改,属于人们身体感觉层面之事物。“音”——也就是今日所言的音乐,是在“声”之上一个递进,是人们模仿和学习自然的节奏而创造出的音乐。它是艺术范畴上的概念,属于文化层面之事物。“乐”——是一种被附会了诸多人间等级观念的“规则化”音乐,乐是一种音乐而又具有普通音乐所未有的礼乐祭祀等功用。甚至,有时乐已经超越了听觉的范畴,进入到一个纯唯心的境界,所谓“无声之乐”。(《礼记·孔子闲居》)这样看,“乐”其实就是一种制度,属于思想观念层面之事物。正是因为“乐”、“音”、“声”有着不同属性,分别属于三个不同层面的事物,所以在讨论“郑卫之音”前有必要分析一下周代礼乐制度中的正乐——“雅乐”,这样就能够更加清晰地考察和把握“郑卫之音”的内在特征。

周文化中,雅乐是一种以音乐形式出现的礼,作为礼制的有机构成,其并没有将自身同化于普通音乐之中,只是借助于音乐这一躯壳,传达着自身的主张。雅乐已经脱离音乐范畴,超越了文化艺术的层面,“无声之中,独闻和焉”,其甚至已经超越了听觉,不存在于“声音、声响”之中,成为一种绝对的唯心。

对周人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组合中乐器构成的分析显示,青铜乐器编钟从西周初年开始直至战国时代都拥有其他器物所不可比拟的重要性,周人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从物质层面表现出乐本身也有着比礼更加强烈的等级性,并不是所有的阶层都拥有“用乐”的权力和能力,只有中高等级贵族才能够在墓葬内随葬乐器编钟、编磬。这些中高等级贵族阶层作为社会强势集团,往往又是制度的制定者,这样通过对制度的选择和影响,保持了礼乐制度始终向着更加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倾斜,因而乐器使用制度在周文化中就比较稳定,使用范围也一直较为恒定,直至东周末期中原地区贵族墓葬还仍旧严格遵循着随葬乐器制度的制约。

笔者通过对乐与礼关系的分析发现,以往认为“礼主异、乐同和”的传统观点应当予以更正,雅乐和礼是一个事物的两面,二者同样强调的是等级和差异,周人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反映了周文化中礼与乐和谐统一的辩证关系③。

(二)何谓“郑卫之音”

“郑卫之音”之所以如此被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孔子将之作为一种对传统雅乐背叛的“淫声”而加以指责,特别是“郑声”更是孔子的矛头所向,“恶郑声,恐其乱乐也”,将其和“莠乱苗”、“恶乱义”、“利口乱信”、“紫乱朱”、“乡原乱德”这些“似而非者”放在一起进行批判。《论语》中就有两段文字直接记述了孔子对“郑声”的评论:

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论语·卫灵公》)

子曰:“恶紫之夺朱也,恶郑声之乱雅乐也,恶利口之覆邦家者。”(《论语·阳货》)

另外,其他东周文献中关于“郑卫之音”的论述还有以下几条:

郑卫之音,乱世之音也。比于慢矣,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也。其政散,其民流,诬上行私而不可止也。(《礼记·乐记》)

魏文侯问于子夏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敢问古乐之如彼,何也?新乐之如此,何也?”子夏对曰:“……今夫新乐,进俯退俯,奸声以滥,溺而不止,及优侏獶,杂子女,不知父子,乐终不可以语,不可以道古,此新乐之发也。”文侯曰:“敢问溺音,何从出也?”子夏对曰:“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礼记·乐记》)

郑卫之声,桑间之音,此乱国之所好,衰德之所说。流辟越慆滥之音出,则滔荡之气、邪慢之心感矣;感则百奸众辟从此产矣。(《吕氏春秋·音初》)

从古人对“郑卫之音”的论述中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认识和定义,所谓“郑卫之音”就是一种和传统礼制雅乐相对应的“新乐”,在春秋时期各国流行的“新乐”还有宋音、齐音等,其中以郑、卫两地的郑声、卫音最为突出,因而被合称为“郑卫之音”。相对于雅乐追求等级、制约、秩序、调和的本质特征,“郑卫之音”则是更加追求音乐的旋律以及娱乐功用,是一种较为人性和自然的民间流行音乐。

从文献中关于“郑卫之音”的论述看,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散”、“流”,这表现了“郑卫之音”对旋律的追求。“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有遗音者矣。”(《礼记·乐记》)雅乐演奏使用庞大的乐队,为的是教民好恶,遵守既有的正道——礼乐等级,而并非为追求美妙的旋律,因而雅乐就存在“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这样的“遗音”。郑卫之音正是针对“雅乐”的这一弱点,而产生的一种濮上之音,“进俯退俯”让魏文侯百听而“不知倦”。二是“滥”、 “溺”、 “淫”,三者包含有“过度”和“过甚”的意思,表明郑卫之音对等级、秩序方面约束的拒绝,其无视“父子”、“君臣”、“贵贱”等条框的制约,摆脱了传统礼制的桎梏。正是因为“郑卫之音”是“耳目之欲”,没有将礼制思想、礼制文化、礼制秩序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将音乐的自然本质和功用作为自身的追求,于是触及到东周礼乐文化的根本原则,才导致了礼制守卫者的强大报复,对“郑卫之音”的强烈抵制更能清楚地显现雅乐的本质特征。

(三)郑声和《郑风》

郑声和《诗经》中的《郑风》间虽然存在着一些必然的瓜葛,但本质特征的差异将二者归入了“礼”和“非礼”两个阵营,按“声”、“音”、“乐”三层次分类法,“郑卫之音”属于“音”层面; 《郑风》则属于“乐”层面。《诗经》中的《郑风》及《邶风》、《墉风》、《卫风》虽然被后代儒家文人曲解为“郑卫之乐,皆为淫声”(朱熹《诗集传》),但其雅乐的性质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够被否定的。在春秋时期贵族间往来礼聘中,《郑风》及《邶风》、《墉风》、《卫风》四者是和《诗经》中其他《风》、《雅》、《颂》一起被咏唱。据《左传》记载,公元前544年吴公子札聘鲁,请观于周乐。鲁人为之演奏了包括《邶风》、《墉风》、《卫风》及《郑风》在内的各国之国风礼乐后,吴公子札多次发出“美哉”的赞美之词。如果《诗经》中的《郑风》就是被孔子大加批判的郑声,想必是不会出现于重礼之国鲁的礼聘演奏中,更不会获得“礼仪君子”吴公子札的叹美。

(四)春秋与战国时期对待“郑卫之音”态度的一些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战国时期,人们对“郑卫之音”的态度也较春秋时期有所缓和,与孔子对郑卫之声的强力批判与排斥有所不同,孟子则言齐宣王喜好郑卫之声这样的世俗音乐为“与民同乐”,这显示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礼乐制度的定位也在转变,孟子的时代即使是在儒家圣人那里雅乐也已经不是必须全力维护的信仰了,其作用和地位也远不及“仁政”“善治”这些国家治理大事重要了。原有的等级化礼乐制度开始被淡化,已经不再是当时的政治文化中心,一种更加具有包容性的新型礼乐制度开始被酝酿。

(五)“郑卫之音”的人文地理环境分析

“郑卫之音”出现在中原地区中心的郑、卫地区,是有着其历史的必然。地理位置上,这里地处中心,南北道路穿越其间,东西交通必越其境。历史上,这里是历代文明的中心,故国遗民交错居留此处,各种传统文化在这里有着深厚的积淀。现实中,东周时期无论是北部的晋文化,还是东方的齐鲁文化,或是南方楚文化、吴越文化,都与这里有着深深的关联,文化根源上的同源使它们间的交流更加便利和缺少障碍,因而郑卫地区就能够从周边各地区接受各种不同文化的影响,对之进行吸收同化之后又将之传播到周边四方。东周时期这里在文化上就较其他地区更为活跃,这种活跃的文化氛围就是郑卫之音产生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这一区域内商人、手工业者势力强大,像卫国公元前660年为北狄所侵扰,几近灭国,最后文公在“商”、“工”的帮助下复兴(《左传》闵公二年);郑国的商人势力也非同一般,郑国立国时商人是作为合作者与郑人一起参与了开发郑国④,为人所熟知的郑国商人弦高的典故更是说明了郑国商人的活跃程度。“工”、“商”势力的强大也造就了这一地区青铜文化的频繁交流和青铜技术的高度发达,这也许就是“郑卫之音”发生在这一区域的另一个技术层面的原因吧。

二、随葬乐器组合与“郑卫之音”的关系

“郑卫之音”的出现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东周时期郑卫地区在音乐艺术领域的发达,这种音乐艺术的发达能够在东周墓葬出土青铜礼乐器随葬资料中找到充分的实物佐证。

在中原地区东周墓葬随葬青铜乐器组合中,数量最为庞大的是辉县琉璃阁甲墓和M60两墓⑤,二者都出土了包括大型编镈一组4件、中型编镈一组8件、甬钟8件、钮钟9件、石编磬10件(M60为11件)在内的一套五组随葬乐器组合,这一庞大的乐器组合称冠于东周时期整个中原地区。同墓地的M75随葬乐器组合少了一组8件的中型镈钟,而M80则仅随葬编钟3件,较为特殊。

郑国墓葬资料方面,李家楼郑公大墓出土编钟虽然仅有三组24件(甬钟两组各10件、镈钟一组4件),数量上和中原地区其他墓葬间差异不大,可是从制作工艺和器物精美程度看,这组青铜乐器则是东周时期其他地区贵族墓葬出土器物所无法比拟的。

在郑国祭祀遗址,共发掘乐器坑13座(见下表)。

可以发现除了17号乐器坑外,每坑乐器都是由两组各10件的钮钟和一组4件的镈钟构成⑥,和李家楼大墓近似,只是遗址出土编钟为甬钟。

郑国在音乐艺术方面的发达还表现在其与列国外交中,常以乐器、乐师作为馈赠他国的“土产品”。《左传》襄公十一年记载,公元前562年“郑人赂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就是一例证。在其他文献中还有多次这样的赂赠。

郑国祭祀乐器坑出土乐器统计表

编镈编钟 其他 备注

金城路2号坑 4 20(两组) 不详

信用社乐器坑4 20(两组) 不详

中行乐器1号 4 20(两组) 陶埙1

中行乐器4号 4 20(两组)

中行乐器5号 4 20(两组) 陶埙1

中行乐器7号 4 20(两组) 陶埙l

中行乐器8号 4 20(两组) 陶埙1

中行乐器9号 4 20(两组) 陶埙1、骨箫

中行乐器11号

被盗

中行乐器12号

被盗

中行乐器14号4 20(两组) 陶埙1

中行乐器16号4 20(两组) 陶埙1

中行乐器17号4 10(一组)

涉及郑卫地区青铜乐器的研究论文和考古报告中,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目前的多数学者喜欢把出土实物直接和文献中现有的“郑卫之音”进行联系,将墓葬、遗址中出土的成套编钟称为“郑卫之音”的具体体现⑦。这种观点显然是对墓葬出土乐器编钟实际身份的误解。从墓葬、遗址出土礼乐器编钟、编磬组合的构成以及当时高级贵族对雅乐的坚持就能够明白二者间存在本质的差异。

首先,从东周时期郑卫地区墓葬出土乐器的组成看,无论是李家楼郑公大墓,还是琉璃阁卫侯墓,或是新郑祭祀遗址出土的乐器组合都属于金石之乐,以青铜编钟、石制编磬为主体。《左传》中在评述公元前562年郑人赂晋侯编钟、镈磬时认为这些金石之乐为“礼也”。《诗经》的大、小雅中《鹿鸣》、《彤弓》、《鼓钟》、《宾之初筵》及《灵台》五首雅歌对周人礼乐仪式中乐器的使用有着描述,可以看出其中乐器组合多是以钟鼓为核心:“钟鼓既设”;“贲鼓维镛”;“鼓钟钦钦,鼓瑟鼓琴。笙磬同音,以《雅》以《南》,以籥不僭”。可见,雅乐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使用“金石”之器为演奏主体。从乐器的发音原理看,扁体编钟、编镈虽然较后世出现的圆体钟在演奏上有着一定的优势,但钟体回声却是一个无法克服的先天不足,因而编钟演奏的音节往往会影响到比较接近的后一个音节,产生混音现象,如此,编钟就不长于演奏节奏较快的音乐,而比较适合于庙堂音乐的庄重与回长。“郑卫之音”是针对雅乐存在“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这样“遗音”的弱点而产生的一种新潮民间流行音乐,势必有着较为欢快的节奏和流畅的旋律,这就说明编钟和编磬这样的“金石”之乐不可能是“郑卫之音”演奏组合的主体。再从郑卫之声的音域分析,其也已超出了“雅乐”的五声范围,所用的演奏乐器十分丰富,已经不仅限于金石之乐的编钟、编磬,应加入了更多的丝竹乐器⑧。因而东周郑卫地区墓葬、祭祀遗址出土乐器从构成形式上就将自身与“郑卫之音”在物质层面给予了实质性的区分。

其次,从对文献记述的分析可知,在郑卫地区,春秋时期虽然作为民间音乐的“郑卫之音”具有极强的影响力,然而,当时贵族祭祀、朝聘等礼仪中使用的却应该仍然是礼制之乐的雅乐,而绝无演奏“郑卫之音”的可能,《礼记·乐记》中就明确地阐述新声“皆淫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特别是在郑国,虽然郑声遭到孔子的强烈批判,但郑国卿大夫阶层知礼、重礼、用礼的传统,深得孔子的好评。作为分封较晚的姬姓诸侯国,春秋初年郑庄公小霸之时对周礼就重视有加,战场上不陵上;以王命讨不庭时,又不贪其土,用以犒劳王爵。春秋中晚期周边诸侯国日渐强大,郑国国势日趋疲弱,此时的郑国统治者们更加重视周礼,在列国交往中郑卿礼仪诗赋应对得体,公元前546年晋赵武自宋返国经过郑国,郑之七卿跟随郑伯享之,席间赵武请七子皆赋诗,郑七卿皆以礼相赋,咏唱之乐都是《诗经》中之雅乐(《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同样是晋臣与郑卿,20年后晋宣子在郑六卿为其饯行时也请郑六卿皆赋诗,以观郑志,郑六卿皆以郑诗相赋,表达了希望得到晋国庇护的愿望和对宣子的赞美,宣子认为“郑其庶乎!二三君子以君命贶起,赋不出郑志,皆昵燕好也。二三君子,数世之主也,可以无惧矣”。(《左传》昭公十六年)为保国之不灭郑卿尽展礼学修养奔波于晋楚之间,春秋年间素有“郑昭宋聋”(《左传》宣公十五年)之说。和同时期其他诸侯国相比较,春秋时期郑国还保有了更多周人传统礼制文化,公元前538年楚盟会诸侯,楚灵王就曾问礼于郑子产,得“伯子男会公之礼六”(《左传》昭公四年)。正是由于在这些贵族礼仪交往中郑国大夫们皆以礼行事,郑国才在外交中“鲜有败事”。卫北宫文子评价说:“郑有礼,其数世之福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由此可以判断,当时郑国卿大夫们使用的乐应为雅乐,而绝非“郑声”。这样,从文献资料分析看东周时期郑卫周边贵族墓葬、遗址中随葬乐器也应该为雅乐之器,而和“郑卫之音”无直接关系。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发现,郑卫周边地区墓葬、遗址出土的编钟、编磬乐器组合从个性特征和构成形式两个方面明确地将自身和“郑卫之音”划清了界线。

注释:

①⑧苗建华:《郑声辨析》,《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②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河南新郑郑韩故城东周祭祀遗址》,《文物》2005年第10期;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郑韩故城青铜礼乐器坑与殉马坑的发掘》,《华夏考古》1998年第4期。

③杨文胜:《东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研究》,2006年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④《左传》昭公十六年,子产云:“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雚,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盖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

⑤河南博物院、台北国立历史博物馆:《辉县琉璃阁甲乙二墓》,大象出版社,2003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辉县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6年。

⑥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新郑郑国祭祀遗址》,大象出版社,2006年。

⑦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河南新郑郑韩故城东周祭祀遗址》,《文物》2005年第10期;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郑韩故城青铜礼乐器坑与殉马坑的发掘》,《华夏考古》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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