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并购业务的可行性分析_银行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并购业务的可行性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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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并购活动日益活跃,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的时机也逐步成熟。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不再成为空谈,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的可行性。

一、巨大的并购市场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1.内资并购市场潜力巨大。近几年是我国并购市场发展非常关键的一个时期。国内很多公司在成长过程中已经逐渐习惯了采用并购策略,将并购看作是扩展业务、增加市场份额的重要渠道。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各级政府掌握了十几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存量,这是前所未有的大工程,因为它不像美、日、英等国家,资本化的历程是循序渐进的,企业重组的业务是逐渐增加的,并受一定周期所影响,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却是经过近50年的矛盾的积累,几乎在一夜之间将巨大的企业重组市场呈现在人们面前,由此可见,这个历史阶段是千载难逢的。

此外,改革开放以来,每年十几万亿元人民币的GDP中民营企业的比重与日俱增。民营企业成为国内并购市场中一支特殊的力量。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提出“国退民进”的观点,并且越来越强烈,措施和力度也越来越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效率也随之提高。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我国国内的并购市场正在迅猛发展。根据Thomson Financial统计,2002年我国企业间的并购交易额从2001年的127亿美元上升到253亿美元。

2.并购也将成为我国外商投资的新热点。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经济所进行的结构性重大调整为跨国公司调整在华投资策略提供了机遇。在我国,很少有企业会主动退出一个微利行业,更多的则是通过外在的市场并购来实现退出的。因此,并购将成为解决我国经济资本配置结构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有着雄厚资本实力的跨国公司将藉此成为我国产业重组的一支重要力量。

此外,从2002年底至2003年底,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已正式实施了有关外资并购的一系列规章,如2002年11月,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向外资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合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由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这些规章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框架。随着相关法规和政策的逐步完善,参股、收购和股权置换、相互持股等各种方式的跨国并购将成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之一。自2003年以来,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事件,也说明了外资在我国更多的行业进行着快速而积极的收购活动,如花旗银行入股浦东发展银行、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参股青岛啤酒、新加坡佳通收购ST桦林、与汇丰银行入股交通银行等。

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指出,我国传统的吸收外商投资方式是采用三资企业的方式。但国际上主要的投资方式为并购,而由于我国实际国情,如下岗安置问题,并购这种方式发展受到了一定阻碍。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国内推行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股份制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形式以及产权交易都为并购创造了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应该说,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进行并购的条件越来越成熟。有统计显示,我国吸收外资中以跨国并购形式发生的仅占5%,与世界80%的平均水平相比相去甚远。从这一对比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并购时代”并未真正来临。因此,可以说,我国并购市场潜力广阔,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二、我国投资银行自身的不足

1.我国投资银行自身资金不足,融资渠道狭窄。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由我国的证券公司组成,同时也包括一部分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在这里只讨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证券公司。

我国除大证券公司如海通、银河、申银万国、国泰君安、中信、光大、广发、华夏、南方、东方、联合等资本规模较大以外,大多数证券公司的资本都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如果拿注册资本87.34亿元的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海通证券与西方大的投资银行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西方大的金融集团资本为几十亿美元,以2003年底的统计数据为准,世界最大的十家金融集团的一级资本数据如右表所示:

世界最大的金融集团的一级资本

单位:百万美元

排名

公司名称 国家 注册资本

1Citi group USA

66871

2 Credit Agrioole Groupe

France 55435

3 HSBC Holdings UK

54863

4

Bank of America Com USA

44050

5

JP Morgan Chase &Co USA

43167

6 Mizuho Financial Group

Japan 37786

7 Mitsubishi Tokyo Financial Group Japan 37003

8 Royal Bank of Scotland UN

34623

9 Sumitomo Mitsui Financial Group Japan 34244

10BNP ParibasFrance 32458

由此可看出,我国投资银行与国外投资银行在资本金方面存在天壤之别。资金资源对投资银行产业发展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的投资银行之所以能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就是因为其拥有较大的资金资源和较多的业务资源。作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并购业务更需要雄厚的资金来支持。资本规模偏小直接限制了我国投资银行的资金运用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而且不少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融为一体,美国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后,目前也正在走向融合。

而我国的投资银行不仅在资本金方面存在先天不足,而且融资渠道也比较单一,这一因素严重制约着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我国券商现有的融资渠道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增资扩股和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等基本形式,但主要渠道为同业拆借。同业拆借即允许券商利用银行信用在银行间市场上进行短期头寸调剂,用于弥补资金清算、并购、承销等业务中资金量的不足。1999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借额度和拆借期限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同业拆借不能成为券商的中长期融资渠道。而并购业务所需要的融资一般是中长期融资,因此,目前我国券商缺乏这种融资渠道。在这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则拥有绝对的优势。

2.我国投资银行社会认知度低、信用等级较低,业务范围狭窄。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投资银行还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这就使投资银行的发展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支持,使很多应由投资银行完成的工作,变成企业完全自己操作,人为地限制了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由于我国投资银行在资金上根本无任何优势可言;再加上我国投资银行与我国企业之间缺乏天然纽带,我国企业对投资银行缺乏正确认识;特别是近几年我国证券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这一切都使我国投资银行在企业的心目中形象受损,导致我国投资银行信用等级较低。

而且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及二级市场的代理和自营业务。过去,由于在一级市场承销股票可以获得高额利润,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成为各大投资银行高额利润的主要来源,加之上市公司指标的极度缺乏,各投资银行都不惜一切代价,纷纷投入到一级市场的争夺上来,这就使承销几乎成为其惟一业务。对于我国投资银行来说,投资业务也是一个比较新的义务。从这一方面采说,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完全符合市场规律,因为并购业务前景广阔,而我国投资银行所做的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3.我国投资银行与我国企业之间缺乏天然纽带。从投资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来看,我国的投资银行与企业之间缺乏天然的纽带,但是企业与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由于结算、贷款等业务的存在而缔结了天然的纽带。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的天然纽带是基于我国结算制度的存在。《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奠定了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间的密切关系,这种密切关系是投资银行可望不可及的。

正因为以上客观因素的存在,在我国证券行业内,自1994年开始就在探讨产权业务,但至今尚无一个叫得响的“并购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哪些金融机构率先着力培植和拓展并购业务,将会遇到最小的同业竞争,从而可望成为行业中第一并购品牌。当初美国华尔街并购业务的发展,正是起因于传统券商业务(承销、经纪、做市等)的竞争激烈,各家有实力的投资银行纷纷在传统业务之外寻找业务突破点和新的利润生长点。当今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同样面临着相似的历史情景,而且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业务上还具有许多优势。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所具有的优势

由于商业银行横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金融市场上居于主导地位,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巨大的资金实力。商业银行也因而具有全面的经济功能,涉及广泛的业务领域,使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因此,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开展并购业务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所具有的优势主要是针对我国原有投资银行开展并购业务而言的。

1.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保障,开展并购业务也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保障,特别是在涉及杠杆并购中,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资金充裕的优势。相比之下,纯粹的投资银行一般难以拥有这样的资金实力。

2.商业银行的信誉优势。从全球范围来看,作为从事高风险产业的商业银行,其历来都非常重视信誉,把信誉作为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一个商业银行只要失去信誉,就等于走向死亡;同时,历经长期的市场变化和经济危机的锤炼,商业银行业仍然稳健地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为其赢得了良好的信誉。优良的信誉是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先决条件,可以获得投资者的信赖,取得筹资者的认同。从这个角度出发,商业银行的信誉优势有助于他们介入并购业务市场并得到商机。同样,商业银行在帮助并购双方完成并购交易后,由于经济上的联系,必然还会继续为企业提供后续服务,这些服务的实施又反过来维护了商业银行的信誉。

3.商业银行的“集成式”服务优势。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工商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跨地区、跨国界、跨行业的经营运作,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则是全方位、多层次和综合化的,既需要兼并收购、股票发行等投资银行业务,也需要存贷款、支付结算等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显然,纯粹的投资银行无法满足企业的这种综合化金融业务的需求,而商业银行则可能将把借贷业务、承销业务、担保业务、咨询业务、并购业务进行整合,搭建一个金融百货公司的全能金融业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揽子“集成式”金融业务,从而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获得相应的市场份额。例如,在2002年,花旗集团旗下的所罗门美邦公司的收入超过了高盛,成为业内最大的投资银行机构。究其原因,就是花旗集团可以满足客户全面的综合金融业务需求。我国商业银行虽然目前还不能像花旗集团那样提供完善的综合金融业务服务,但是其已经可以提供比较丰富的金融业务服务,随着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完全有能力提供完善的“集成式”服务,其中提供与并购相关的服务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4.商业银行的网络信息优势。在微观信息资源领域,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络以及规模庞大的客户群体,可以获得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经由商业银行整理、汇总加工,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从宏观信息资源方面来看,从事并购业务,必须及时了解、掌握大量的经济、金融信息,以提高业务经营和服务水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手段的直接作用体,能够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金融信息,从而在宏观信息方面形成自己的优势。这方面的优势使商业银行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并购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充分利用自身优势,2002年4月成立投资银行部,致力于大力发展重组并购财务顾问业务。2002年全行境内实现投行业务收入1.43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20倍。2003年前十一个月,全行境内实现投资银行业务收入2.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2%。

四、我国相关法律条件已初步具备

从1995年开始,《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陆续颁布,构筑了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多种融资方式的出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完全绝对的分裂格局被打破,显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业经营趋势。严格地说,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的萌芽,但这个萌芽对我国金融发展的意义非同一般。

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实际上只是禁止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承销与交易,而在法律上找不到禁止我国商业银行从事并购相关的法律条文。此外,由于并购业务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包括企业选择并购目标、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清理与评估、提出资产重组和剥离的方案、设计规范的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协助设计股本募集方案及撰写发起人协议及协助其进行债务置换发放相关贷款等),这些并购相关业务大部分都属于中间业务,不涉及银行的资金运用,因此,我国银行的监管部门没有明令禁止。相反,我国正在不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以规范这方面业务,使之发展有了法律依据。例如,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中,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这就为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的咨询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虽仍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又明确指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这次修改为后来银行业的混业经营留下了余地。对商业银行来说,这项修改已经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打开了非常广阔的空间。商业银行有必要从现在开始在混业经营方面进行更大的尝试,与监管层一起探索在不同领域进行产品创新和流程改造的可行性。可以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使我国走向混业经营露出曙光。如果我国金融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作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并购业务就必然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获利的核心业务之一。

此外,我国相关法规政策也支持商业银行在重组并购中采取行动的权利。例如,国务院在《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券管理的通知》中和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落实该通知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企业改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落实金融债务,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实施改制过程中,也应当请当地主要债权金融机构参加。这个通知既保证了银行参与企业重组并购并采取行动的权利,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提供了良机,保证了商业银行开展并购业务获取信息的畅通。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开展并购业务由被动参与走向主动参与成为必然趋势,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开展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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