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使用制度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_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论文

国有资本使用制度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_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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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制度,其特点是兼容国有制与市场经济。一方面,没有企业的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只要存在市场经济,也就必然存在企业的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故企业的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乃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没有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有效控制并使之保值增值,就没有国家所有制的存在与发展;反过来说,国家所有制的存在与发展是国有资本不断保值增值的必然结果,故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乃国家所有制的充要条件。因此,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实际上是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的独立经营并自负盈亏与国家控制国有资本并使之保值增值的协调问题。

但是,我们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找到一个能协调两者关系的令人满意的体制模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存在着下面两个错误的、而我们却视为天经地义的理论观念。一是把国家代表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片面地理解成生产资料的实物形态,而不是理解成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刘恒中,1995)。根据这个观念,只有国家直接地占有资产才算国家占有生产资料;而且,由于当做生产手段的资产只存在于从事具体经营的企业里,故只有在当国家成为企业的某种形式的主人(独资性的单一所有者或合资性的股份所有者)的条件下才存在生产资料国有制。二是把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不自觉地看成唯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方式。所谓资本雇佣劳动或曰劳动雇佣制度,是指这样的一种生产方式,在那里,资本的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企业通过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取得劳动的使用权从而使企业的资本与其雇佣的劳动结合起来,因此,雇佣劳动的收入形态——工资列入企业的会计成本,资本的收入形态——利润则是企业会计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生产目的。①

这两个相互联系的错误观念是如此广泛地被我们不加思索地接受,以至我们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思考,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主要围绕着国家以什么样的形态拥有企业及其资产和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围绕着以什么样的方式把国有资本收益与企业盈亏联系起来。事实上,无论斯大林模式还是现在流行的国有股份制模式构想都是在把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硬套在国家所有制经济中。斯大林式的国营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国有资本雇佣全社会劳动的经济制度。当前广为推崇的国有资产股份制模式也是一种劳动雇佣制度。然而,许多在私有资本制度下行之有效的东西,不一定适合或不一定完全适合资本国有制。即使适合国有资本制,也还有一个是否适合中国现阶段具体国情的问题。讨论任何经济问题,都不能脱离该问题赖以发生和存在的社会经济环境,无论这个社会经济环境如何。

首先,从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方式来看,资本雇佣劳动是以私人占有资本为基础的,只适用于资本私人占有制,把它不加思索地套用于国家所有制经济,自然不可能找到任何兼容国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效模式。道理很简单,在资本私人占有制下实行资本雇佣劳动方式,由于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资本所有者,从而有不同的各自完全独立的经济权益,资本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相联系不仅不与市场经济相矛盾,反而恰好合乎市场经济关于企业权益必须完全独立的要求。相反,只要国家是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或某种形式的部分所有者如股东,即只要采取国有资本雇佣国民劳动的生产方式,不同的企业便有共同的或一个共同的所有者,以及完全一致或部分一致的经营利益。换言之,由于国有资本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相联系,企业不能完全独立于国家的经济利益而自负盈亏,国家也不能不顾与企业经营状况相联系的国家利益而完全放弃对企业的或多或少的管理与责任。显然,这种状况恰好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企业权益独立的要求。倘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企业独立权益的要求,作为企业及其资产的主人或股东的国家完全放弃或部分放弃对企业经营应有的管理与控制,则国有资本及其收益会不可避免地逐渐流失,以致最终危及国家所有制本身。

其次,从股份制的角度看,私人资本股份制能够保护私人股东的权益,能够使私人股资不断地保值增值。但是,国有资本股份制并不能保护国家作为股东时的权益,不能使国有资本不断地保值增值。这是因为,私人资本利益是私人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极大化私人资本利益也就是极大化私人资本所有者自己的利益。相反,国有资本不属任何人私有,只由一部分人代表全社会劳动者进行管理,因而国有资本的利益并非国有资本管理者自己的利益,国有资本利益能否极大化取决于在极大化国有资本利益的同时能否极大化国有资本管理者的利益。例如,一个私人股东或私人股东董事会绝不会接受有损其股资及其权益的贿赂。这是因为,受贿者从贿赂中获得的利益总是小于行贿者从贿赂中所得到的利益,或者说受贿者方面(不一定是受贿者本人)因受贿所受的损失总是大于行贿者从事贿赂所付出的代价。否则,贿赂不会出现。但是,一个国有资本的管理者或管理委员会则有可能接受关于国有资本及其权益的贿赂,因为受贿所造成的损失是国家的,而不是或不完全是管理者或管理委员会的。再如,一个私人股东或股东董事会绝不会批准任何一项有损股东及其权益的决策,但一个国家资本的管理者或管理委员会则有可能为了自己或少部分人的利益而作出有损国有资本及其权益的决策。

再次,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私人股资无论经过多少级代理,终究属一个具体的私人所有。一旦这个私人资本所有者发现其代理人没有或不能很好地为其资本谋利益,他会而且能马上撤回他的资本代理权而使其资本的整个代理体系瓦解。然而,国有资本的非私人具体占有性质决定了它的最高管理者也只是代理者,而并非真正的所有者。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全体国民对受托管理国有资本的代理人根本无法象私人资本所有者对其资本代理人那样选择、监督和奖惩。所以,当把资本私有制下的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用于国有资本制时,不应忘了私有资本的最终具体委托法人是私有资本所有者自己(无论有多少级代理),而国有资本的最终具体委托法人依然只是国有资本的代理人,并非真正所有国有资本的全体国民。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可以有代价地出让给经济权益独立于国家的企业,但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管理权,绝不应该委托给经济权益独立于国家的任何法人代理,而只能由以全体国民的利益为宗旨的政府行政机构直接行使。

事实上,与资本私人占有制相反对,并从资本私人占有制异化地发展出来的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本来就应该是资本国家占有制,即价值形态的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与它相适应的资本和劳动的结合方式应该是劳动雇佣资本。这样理解时,我们就不难找到一个能兼容国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基于此,笔者在《论国有资金优先股权制》一文(刘恒中,1995b)中,曾提出了劳动雇佣资本的模式,即国有资本雇佣制度:联合起来的、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他们通过按国有资本雇佣利率和国有资本雇佣量向国家缴纳国有资本平均雇佣利息取得国有资本的使用权,从而把国有资本与他们自己的劳动结合起来。②但限于篇幅,也由于其为引导性文章,关于国有资本雇佣制度如何兼容发展国有制和调动积极性,如何稳定和增加劳动就业等问题,尚未作应有的讨论。本文就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二、劳动积极性的充分调动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完全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i的总经营收入Y[,i]可以划分成下面四个基本部分:(1)用于补偿各类流动资本、固定资本的耗费的部分F[,i];(2)用于缴纳各类国家财政税费的部分T[,i];(3)用作国有资本收益的部分R[,i];(4)用作个人劳动收入的部分W[,i]。假设财政税费按税率t从企业经营收入中征收,则企业i的净税后收入可以写成:

R[,i]+W[,i]=(1-t)Y[,i]-F[,i]

(1)

这就是说,完全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的税后净收入由国有资本收益和企业劳动收入组成。

只有当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收入与他的劳动及其成果联系起来时,劳动者个人的劳动积极性才会充分发挥出来,而个人劳动收入如何同个人劳动及其成果相联系,取决于个人劳动收入的分配方式。相应地,只有当国有资本收益依一定的比例与国有资本的使用量联系起来时,国有资本才能在企业独立经营的条件下保值增值,而国有资本收益如何同国有资本使用量相联系,取决于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方式。所以,协调充分调动劳动积极性和发展壮大资本国有制这对矛盾,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企业税后净收入在企业劳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之间的分配。

1.劳动雇佣制度无法协调发展国有制与调动积极性的矛盾

在改革前的国营体制下,个人劳动收入表现为由国家直接规定的雇佣工资,不随企业盈亏变化;国有资本收益表现为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在数量上等于企业税后收入减去所费资本费用,即:

R[,i]=[(1-t)Y[,i]-F[,i]]-W[,i](2)

这种统筹分配方式,通过国家绝对地控制工资成本来保护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的绝对安全,靠牺牲劳动积极性与效率来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平等。

实行“放权让利”后,工人的工资分成由国家直接控制的部分W[,i]和随企业盈亏浮动的奖金部分W[,i],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分成包干部分R[*,i]和随企业盈亏变化的部分R[,i],即:

R[,i]+R[*,i]=[(1-t)Y[,i]-F[,i]]-(W[,i]+W[*,i])(3)

“放权让利”的初衷,是想假国家对包干利润和基本工资的控制来保护国有资本及其收益和控制国民收入在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分配,并通过部分“上交利润”和部分工人工资与企业盈亏挂钩来刺激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事实上,个人利益同企业盈亏的联系的确给企业注入了经营活力,带来了改革后国民经济的欣欣向荣。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分配方式软化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它在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同时造成了国有资本及其收益的流失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失控。从(3)式不难看出,无论国家对基本工资W[,i]和包干利润R[,i]控制得多么严,企业总可以在国家不再能完全控制的总收入Y[,i]、成本耗费F[,i]和浮动奖金W[,i]上弄虚作假,把实际的赢利变成帐面上的亏损。

在国有资产股份制模式下,工人处于被雇佣的地位,其工资由企业独立地决定,资本收益分成国有资本股息R[,gi]和私人资本股息R[,hi],即:

R[,gi]+R[,hi]=[(1-t)Y[,I]-F[,I]]-W[,i]

(4)

国有资产股份制也许能刺激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鞭策工人努力劳动,但却不能切实地保护国有资本及其收益(刘恒中,1995;杨瑞龙,1995)。严格地说,各类形式的国有资产股份制对企业积极性的调动都是以损害资本国有制为代价的。从(4)式不难看出,企业收支中的任何一项均在国家的直接把握之外,企业有太多的办法化国家利益为私人利益。

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从国家统筹一切的国营体制到国家“放开一切”的国有资本股份制,都不能解决调动积极性与发展国有制的矛盾,只不过是从牺牲积极性保护国有制这个极端走向了牺牲国有制保护积极性的另一个极端。这是因为,看起来似乎天壤之别的国营体制与国有股份制,其实都不过是资本国有制下劳动雇佣制度的具体形式,它们都实行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的生产方式。在这种方式内,调动劳动积极性和壮大资本国有制的矛盾根本没有可能协调一致。由于国有资本的非私人占有性质,离开了国家对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过程的直接控制,或者说存在企业化国有资本及其收益为私人利益的任何可能,则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都是不可思议的。在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的生产方式下,国有资本收益在企业分配中系扣除一切会计成本后的企业收入的剩余,它不仅与企业经营相关,也随企业如何计算成本而定。要直接控制国有资本收益在企业中的分配,国家须控制首先包括成本计算在内的企业收入分配的全过程,即必须统筹企业的整个收入分配。但这样一来,企业不能自负盈亏,也不能独立经营,工人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严重的妨害。反过来推理也一样。把劳动及其成果与企业及其工人的利益结合起来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赖于企业完全地自负盈亏、独立经营,有赖于企业在没有国家直接地参与和干涉的情况下自行地计算成本和自主地分配收入。但是,如果一方面国家无法清楚地把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计算,另一方面国有的资本及其收益却决定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计算,则企业和个人的各种积极性虽能调动,国有资本却势必难以保值增值。

2.国有资本雇佣制度能兼容调动积极性和发展国有制

实行国有资本雇佣制度后,国有资本收益表现为企业为取得国有资本占用权而支付给国家的国有资本雇佣利息,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数量K[,i]与国有资本平均雇佣利率r的乘积。相应地,工人的劳动收入不再表现为雇佣工资,而源自扣除一切会计成本后的企业收入剩余,③即:

W[,i]=(1-t)Y[,i]-rK[,i]-F[,i](5)

与各种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制度的分配方式刚好相反,在企业劳动雇佣国有资本时,国有资本利息属于企业的会计成本,不参与企业收入剩余的分配,从而同企业经营好坏没有关系;个人劳动收入成为企业的生产目的,完全源自企业的收入剩余,从而与企业盈亏紧密相联。国有资本雇佣制度的这种特点,对于只熟悉工资属成本、企业以利润为经营目标的我们来说,初听起来会觉得很不可思议。其实,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当资本雇佣劳动时,资本所有者乃企业的主人,企业的盈亏便是资本所有者的盈亏,资本所有者所雇佣的工人的工资当然属于企业的会计成本,企业的经营目的当然是他自己的资本的利润。反之,当企业劳动雇佣国有资本时,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盈亏便是劳动者的盈亏,他们所雇佣的国有资本的收益当然属于企业的会计成本,企业的经营目的当然是他们自己付出的劳动的收入。

国有资本雇佣利息属生产成本而企业工人劳动收入为生产目的这一特点,使调动积极性和发展国有制能够在国有资本雇佣制度范围内兼容并蓄、相得益彰。在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下,要直接控制国有资本收益在企业中的分配,国家不必核定企业工资,更不必统筹企业分配的全过程,只需按企业的国有资本占用量和平均雇佣利率向企业征收国有资本雇佣利息。由于国家不再直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国有资本收益与企业盈亏脱钩,企业能够真正地独立于国家而自负盈亏,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因而能够充分地调动起来。同时,不管企业怎样完全独立经营和自主分配收入,企业皆无法在国家规定的国有资本雇佣利率和它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量上弄虚作假,故征收国有资本雇佣利息能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只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归国家,即只有国有资本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相联,才算国有经济。这一错误观念一直无形地支配着我们的经济改革。④一方面坚持国家必须依据国有资本参与由企业盈亏直接决定的企业收入剩余的分配,一方面又强调国家必须完全放手让企业自负盈亏、独立经营,以为只要采取适当措施便能消除国有资本收益跟企业盈亏挂钩与企业自负盈亏之间的矛盾。这是只从良好的愿望出发,无视事理逻辑的幼稚想法。众所周知,之所以股票持有者必须拥有企业决策投票权而债权持有者则不必,根本原因在于股票的利益与企业经营相连而“债主”的利益独立于企业经营,股东必须掌握企业决策投票权来保护自己的与企业盈亏相联的利益(刘恒中,1995)。所以,国有资本的收益与企业盈亏脱钩是企业独立于国家自负盈亏和国有资本在企业独立经营状况下保值增值的先决条件,雇佣等量资本支付等量雇佣利息正好创造了这个先决条件。

3.平均国有资本雇佣利率与平均劳动收入率

所谓按劳分配,系指等量劳动付出取得等量劳动收入,即形成平均劳动收入率。企业依平均利率向国家支付国有资本雇佣利息,即占用等量国有资本支付等量雇佣利息,是按劳分配原则赖以实现的前提。首先,当资本雇佣劳动时,根本不存在按劳“分配”作为生产目的的劳动收入,只存在按劳“支付”作为生产成本的雇佣工资。在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的国营体制下,由于缺乏劳动市场,甚至连按劳“支付”工资也不能真正做到。这就是国营体制妨碍劳动积极性的原因。只有企业通过支付平均雇佣利息取得国有资本使用权,只有企业劳动者以企业主人的身份参与企业收入剩余的分配,才有可能真正地实行按劳分配。换句话说,按劳分配的实行,除了必须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必须存在企业劳动雇佣国有资本的生产方式。

其次,国有资本雇佣利率的平均化,使所有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在资本及其成本方面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为平均劳动收入率规律创造了数量上的条件。当每个企业都有同等机会依自身的经营潜力、信用记录等雇佣国有资本并按平均利率支付利息,当平均国有资本利率反映在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中,一个企业的劳动收入率的高低就取决于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该企业所在的部门或地区的劳动收入率。为了追求较高的劳动收入率,劳动者会从劳动收入率较低的部门或地区向劳动收入率较高的部门或地区转移,由此导致劳动收入率的平均化,并反映在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中。在市场价格反映平均国有资本雇佣利率和平均劳动收入率这两大基本分配规律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劳动收入率只由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只有经营得好,才能获得较高的劳动收入率,这就是国有资本雇佣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因。

其三,由于测度和比较劳动量的困难,也由于不同形态的劳动隐含不同的经济特征,我国经济学界历来存在按劳分配的“劳”是活劳动还是劳动成果的争论。平均国有资本雇佣利息的征收,使一个企业扣除会计成本后的收入剩余等于社会或市场分配给该企业的劳动收入,其大小,除取决于该企业提供给市场的产品和劳务的多少与好坏外,还取决于这些产品和劳务符合社会需求的程度。换句话说,除了多且好,产品和劳务还必须系供不应求的紧俏货,一个企业才能获得超过平均水平的超额劳动收入。相应地,除了付出高效率的较多的劳动量,这些劳动量所生产的产品与劳务还必须为市场所需,一个劳动者才能获得较多的个人劳动收入。总之,在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下,国民劳动收入由市场按市场承认的劳动成果在企业间进行分配,企业劳动收入则由企业按企业承认的劳动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这一特点,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不仅能够、而且可以充分地依照市场的需求调动企业和个人的劳动积极性。

最后,在雇佣等量资本支付等量雇佣利息的原则下,国家虽然不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仍然承担国有资本的投资风险,即企业破产后国有资本不能收回或完全收回的风险。因此,国有资本雇佣利率包含一定比例的对国有资本投资风险的补偿。由于能够很广泛地分散在不同的产业、部门和企业藉以消除个别企业的非系统性风险,国有资本投资只存在由整体经济状况决定的系统风险。所以,尽管不同企业的倒闭风险程度不一,国有资本投资风险补偿并不随企业变化。国有资本雇佣利率只反映一般风险不考虑特殊风险的性质,把所有的经营风险都推向企业和作为企业主人的劳动者:劳动者不仅自己的工资完全同企业盈亏相联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而且还须对企业的破产风险承担一定的责任(刘恒中,1995)。在这个意义上,平均劳动收入率还包含平均经营风险报酬率,具有同样经营风险的等量劳动支付取得包括风险报酬在内的等量劳动收入,经营风险较高的企业,其所要求的劳动收入率和在完全竞争的正常状态下的实际劳动收入率也较高。特别有趣的是,以企业主人身份雇佣国有资本的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会高于受雇于私人资本企业的雇佣工人的工资收入,因为前者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而后者不承担。

三、劳动收入分配与就业机会增长

关于如何解决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问题,有一种很有影响的意见是主张采取以适度通货膨胀来减少劳动失业的凯恩斯政策。这种意见很值得商榷。在我国目前既不存在资本的大量闲置,名义工资水平又必然会随通货膨胀上升而上升的情况下,通货膨胀没有太大的可能会刺激就业增长,必须另寻他途。

1.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率以扩大劳动就业

安排从农业劳动力中不断产生出来的庞大工业预备军就业,系从农业经济为主转向工业经济为主的工业化过程所特有的经济问题,但这个问题在中国这个人多地少的传统农业国的工业化过程中尤其严重。它的解决除了主要依靠经济增长带来的积累基金,也有赖于尽可能更有效地使用现有资本。然而,目前在我国国有资本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有效率的利用,使得本来可以吸收在工业部门就业的一部分农业过剩劳动力仍旧停滞在工业预备军行列。这是因为使用国有资本不需支付成本只需在盈利后上缴国家利润,国有资本对企业来说是“要了是白要,不要白不要”的资金来源。本来极端紧缺的国有资本大量地浪费在许多现在无效、将来也无益的不计成本的投资项目上;国有资本周转十分缓慢,融通渠道不畅,过长地停滞在企业的积压品上或闲置在帐面上。国有资本的这种不计成本的投资需求和缓慢流通的问题,实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并不能解决,因为当做股资的国有资本仍然是不付成本只在盈利后分红利。尽管根据构想由于国家股和私有股按同样的比率分红可以使企业在使用国有资本时认真考虑其经济效益,但独立经营的企业总可有办法让国有资本亏损而私人资本获利(刘恒中,1995;杨瑞龙,1995)。

国有资本雇佣制度则能使现有的国有资本得到充分合理和最有效率的使用,以吸收更多的劳动者就业,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已知的其他国有资本投资体制能象国有资本雇佣制度这样可以使国有资本投资具有明确的、完全不依企业经营好坏变化的雇佣成本。当使用一元国有资本就必须按国有资本雇佣利率向国家缴纳一元国有资本雇佣利息时,国有资本对企业来说不再是“不要白不要,要了也白要”的资本来源,企业再也不可能有任何办法将国有资本雇佣利率的征收变得形同虚设,这样,在申请国有资本时,企业不得不再三地算计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在使用国有资本时,企业不得不想方设法地加快各类资本的周转与流通以提高资本使用率。

2.企业劳动雇佣国有资本与减少劳动就业波

同产业循环和经济紧缩相联系的失业,虽然并非我国目前劳动就业问题的主要方面,但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可忽视,且直接地影响着国民经济增长的稳定与速度。在劳动雇佣制度下,当经济繁荣引起的资源价格高涨导致相当多的企业遭遇融资困难时,由于雇佣工资是不随企业盈亏变化的一种会计成本,企业不能靠降低雇佣工资,只能靠解雇工人来克服财务困难,结果造成一方面大量资本闲置,另一方面大量工人失业。为减少和避免这种与经济紧缩相联系的失业,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自三十年代初期的经济大萧条以来先后采取了通过赤字预算引起的通货膨胀来降低实质工资以增加就业的凯恩斯政策。但是,凯恩斯政策在带给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战后发展的同时,也把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推入了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存、高税率与高赤字并存的两难境地。⑤

前面已经指出,国有资产股份制,无论形式如何,仍然是一种劳动雇佣制度,它必然会导致因企业融资困窘而解雇工人所造成的资本闲置和劳动失业。而且,这种失业,由于国有股份制下的名义工资必然会随通货膨胀而上涨,就连副作用严重且效果随施用次数剧减的凯恩斯政策也不能有效缓解。

只有国有资本雇佣制度最能避免和减少与经济紧缩相关联的劳动失业。在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下,当遭遇经营困难时,工人的工资收入会自动地随亏损下降,企业在很大程度内不会解雇工人。同时当经济繁荣时,企业不会因短暂的经营良好而大量增雇工人。就这个意义上讲,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下的企业比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和国有股份制等劳动雇佣制度下的企业更能承受经济繁荣与经济困难,从而能减少劳动就业波动,保持市场经济稳定。

3.劳动收入率与Phillips曲线

Phillips曲线在西方经济学中用来概括失业和通货膨胀彼消此长的现象。造成这个现象的根本原因,尽管西方经济学家有许多不同的说词,但归根结底产生自雇佣劳动制度本身,即雇工工资因属成本不随企业盈亏升降的刚性。自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的宏观政策被认为是在劳动就业和稳定物价之间做两难决策,牺牲劳动就业来抑制通货膨胀或忍受通货膨胀以减少劳动失业。与此相反,雇佣国有资本的劳动者自己的企业不会象雇佣劳动的资本家的企业那样动辄解雇工人,因为遭遇通货紧缩和短暂的经营困难时,工人的劳动收入会自动下降。同时,由于来自企业收入剩余的工人名义劳动收入随企业盈亏自然涨跌,工人的实质劳动收入不受通货膨胀影响,故通货膨胀在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下不象在劳动雇佣制度下那样能够降低实质工资来增加劳动就业。因此,在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下,提高劳动就业不必然引起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也不必然造成劳动失业,国家宏观政策不必在劳动就业与物价稳定之间做两难选择。

四、结论

我们之所以一直不自觉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圈子内探索兼容国有制的市场经济模式,有着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方面根深蒂固的原因。现代市场经济是随着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就连被视作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斯大林模式也是一种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的生产方式。马克思的《资本论》所直接论述的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当代西方经济学则更把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当做不容置疑的理论前提。总之,资本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是迄今唯一的既有理论又有实践,人们早已司空见惯了的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方式,以致我们对它已到了熟视无睹的程度。要解脱这种劳动雇佣制度的“情结”,探讨一个不以资本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对我们来说绝非易事。

然而,劳动雇佣制度虽为资本私有制下私有资本与个人劳动结合的最佳方式,却并不适合资本国有制。在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的生产方式下,国有资本收益表现为扣除一切会计成本后的企业剩余收入,每个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因此具有共同的利益而违背市场经济关于企业利益独立的原则,国家也因此必须直接控制包括成本计算在内的企业收入分配的整个过程才能真正地保护国有资本发展。这样,资本国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会以否定市场经济、忽视个人和企业的独立利益为代价,而发展市场经济、充分调动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则会以削弱和否定资本国有制为前提。所以,要跳出发展国有制和调动积极性的两难圈子,建立一个资本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彼此有机兼容的经济体制,我们就必须从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这个迷梦中醒悟过来,从企业劳动雇佣国有资本,即国有资本雇佣制度出发来从事新的探索。

国有资本雇佣制度并非国有资本租赁制和贷款制,因为工人所雇佣的国有资本给予工人以主人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盈亏的权利。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也并非国有股份制,虽然它不排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资本。这是因为,企业所雇佣的国有资本不是企业的股资,而是企业的负债,国家及其代理人不是企业的股东,而是企业的债主(刘恒中,1995)。与以私人资本雇佣个人劳动的生产方式为根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制度相反,国有资本雇佣制度的根本特征是:联合起来的工人劳动雇佣作为全社会公共生产手段的国有资本,简言之,即企业劳动雇佣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雇佣利息具有平均性、契约性和成本性等三个方面的性质。所谓平均性,是指每个雇佣国有资本的企业都必须按同样的利率向国家交纳雇佣利息。所谓契约性,意即国有资本雇佣利息并非以国家权力和公共服务为基础的、每个企业都必须缴纳的国家财政税收,而是以国有资本的雇佣契约为基础的、只有雇佣国有资本的企业方须交纳的国有资本收益。所谓成本性,在于国有资本雇佣利息属于企业的会计成本,不随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正是由于这些性质,国家按平均利率征收国有资本雇佣利息构成国有资本雇佣制度的本质特征。(1)企业依平均利率向国家支付国有资本雇佣利息,既保证了国有资本的收益(不是国家财政税收),保证了资本国有制的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为平均劳动收入率规律即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使企业和个人的劳动积极性能够得到充分的调动。(2)通过征收国有资本雇佣利息,国家能够直接地掌握国有资本积累并从宏观上控制国民收入在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分配;通过调整国有资本雇佣利率,国家能够直接地调节国民积累与国民消费的比例和国有资本的投资供给与投资需求,间接地调节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通过按计划向企业投放国有资本雇佣利息形成的国有资本追加投资,国家能够有效地引导国民产业结构。(3)由于国有资本雇佣利息是企业的生产成本而非企业的收入剩余(生产目的),征收国有资本雇佣利息不仅迫使企业必须尽可能有效地使用国有资本,而且可以抑制目前企业对国有资本的无限需求及由此引起的通货膨胀。(4)当国有资本收益由雇佣利息而非由企业收入剩余形成时,工人劳动收入会随企业盈亏变化,劳动就业不会象在劳动雇佣制度下那样随产业循环剧烈波动。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并非否定一般意义上的各种形式的股份制,而是不主张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的股份制。换言之,本文不主张国有资本以股资的形式投入企业,而主张通过企业向国家支付平均雇佣利息取得国有资本使用权。任何一个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应该而且可以利用包括国有资本、私有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在内的各类资本。一个企业既使用国有资本又使用各类非国有资本,不仅在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下完全正常,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必要。

国有资本雇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是完全崭新的。它的理论体系的完善依赖更加深入和更加广泛的研究。如何在我国具体地建立国有资本雇佣制度,则更是一个具有实践性意义的课题。

注释:

①本文使用的生产成本与生产目的概念,如无特别说明,与会计意义上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净生产(经营)收入的内涵(不是外延)一致,即:生产成本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生产目的则是企业总收入扣除这些费用后的剩余。

②这个以资本国家占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劳动雇佣国有资本的体制模式显然根本不同于当前流行的、以资本雇佣劳动为特征的包括代理制、参股制等在内的国有资产股份制。该模式当时被作者暂称作“国有资金优先股权制”。但“国有资金优先股权制”这个提法本身很容易让人从字面上误解为它只不过是国有资产股份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本文放弃了“国有资金优先股权制”这个提法,而改用“国有资本雇佣制度”(the hiring system of the state—owned capital)。

③使用部分国有资本的企业i的总经营收入Y[,i]可以分成下面五个部分:(1)用于补偿各类流动资本、固定资本的耗费和用于支付各类非国有资本利息的部分F[,i];(2)用于缴纳各类国家财政税费的部分T[,i];(3)用作国有资本收益的部分R[,gi];(4)用作非国有资本收益的部分R[,hi];(5)用作个人劳动收入的部分W[,i]。假设财政税费T[,i]按税率t从企业总经营收入Y[,i]中征收,则企业的税后净收入可以写成:(1-t)Y[,i]-F[,i]=R[,gi]+R[,hi]+W[,i]。这就是说,使用部分国有资本的企业的税后净收入由国有资本收益、非国有资本收益和个人劳动收入三部分组成。

④杨瑞龙(1995)清楚地看到了当国有资本收益是企业生产目的,即当所谓的“剩余索取权”在国家手上时,企业独立经营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必然互不相容。但他却不假思索地认定在国有制度下国家必然是企业“剩余”的索取者,即生产方式必然是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其实,如果我们设想企业劳动雇佣国有资本的方式,企业不再向国家上缴利润或分配“红利”,而向国家交纳属于企业会计成本的国有资本雇佣利息,那么,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否能兼容并蓄、互利相助呢?杨瑞龙(1995)没有做这样的考虑,却从国有资本雇佣个人劳动的制度不能兼容国有制度和市场经济这个正确的结论出发,走向了“板块”模式。

⑤为了解决因工资不能向下变动的“刚性”而造成经济萧条,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Martin L.Weilzman提出了所谓“共享经济”(shared economy)的主张(Weitzman,1984)。根据这个主张,工人的工资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另一部分为随企业盈亏变动的“共享工资”。然而,这个主张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下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或者说实现的程度很有限,因为资本所有者不会愿意与雇佣工人共享企业经营权和利润,而且,即使实现了,也不能彻底解决工资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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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使用制度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_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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