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监督地位的理论思考_监事会论文

职工董事监督地位的理论思考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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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调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提出了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要求把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为五突破的重点之一,并努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审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现实,问题和困惑不少,其中既有理论上的难点,也有实践中的难点,但更重要的是理论上的不清晰,致使实现职工董事监事工作新的突破效果不佳。为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职工董事、监事的身份作一探讨。

为了说明职工董事、监事的身份,首先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职工董事、监事的性质。职工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即劳权董事、监事,是相对于股权董事、监事而言的一种非股权董事、监事。二是职工董事、监事的身份问题,目前争论比较大。有人认为,职工董事、监事既然是职工选举的,就只能对职工负责;有人认为,职工董事、监事既然是董事、监事,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成员,就只能对股东负责;还有人以国外有关股份制理论为依据,站在资本的立场思考问题,认为股东是企业的主人,只有股东有资格进董事会,职工是打工者,因此,不支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如何认识职工董事、监事的身份?从一般意义上讲,职工董事、监事既然是劳权董事、监事,其身份也只能是劳权代表。但我国国有公司的职工董事、监事,不是也不可能是单纯的劳权代表,而是具有一种特殊的双重身份:既具有职工代表的身份,也具有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无论企业职工是否持股都应该如此。作为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监事必须向本公司全体职工负责,要更多地代表和反映本公司职工群众的意志、愿望和要求,这是职工代表的责任和基本要求。这一身份体现的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与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雇员董事身份是一样的。职工董事、监事作为职工代表的这一身份及其作用,是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不可替代的。同时,职工董事、监事是以国有资产主人身份,受国家委托参与决策与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因而也要对国家(包括企业)负责。这是与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和职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相一致的。这一点与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雇员董事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样认定职工董事、监事的身份,既体现又符合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宗旨。因此,职工董事、监事作为职工代表,只有与职工在利益上紧密联系起来,进而与企业的兴衰成败在利益上紧密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否则,其作用将是十分有限的。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董事、监事不是直接由股东会选举的,也不可能直接向股东会负责,而是通过充分代表和反映广大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一道正确行使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向股东会负责。

一、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产权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的确立,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仍确定为国家所有制,但国家由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转到管理国有资产。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需要对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国有经济的布局实行一系列的结构性转换,进行重新整合,而且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以及规范化公司制改造,进行制度创新。目的是为了寻找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的经营管理责任关系,实现包括经营者、劳动者在内的全体职工与生产资料更加紧密的结合,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这种改革,并不改变国有资产国家终极所有关系,国有企业职工也并没有游离于国有资产之外。在国有独资公司,改革是为了解决政资分开,进而解决政企分开。但国有资产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因为它的法人财产全部来自国有资产,国家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国家理所当然地代表全民对其享有出资者的全部权力。在国有控股公司,虽然投资多元化,但企业中控股的国有资产也属于全民所有资产的投入,是包括企业职工在内的全国人民共同所有的。特别是这些公司的职工作为全民的一部分,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直接结合着,并通过与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直接结合,通过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实现他们与非本企业社会成员有差别的经济利益,并承担一定的盈亏责任。相对于全民而言,企业职工对国有资产有着更直接的责任和权利,是企业更直接、更现实、更实在的主人。因此,在这种产权结构中,股东作为投资者,是企业的主人之一,职工作为全民的一部分,作为国有产权的主体之一,不仅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之一。由此,在以产权为纽带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中,职工应当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同其他出资者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而不能游离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外。这是企业的性质决定的。

同时,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国家把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最终享有投资者的受益权。国家作为投资者既不可能对国有资产放任自流,也不能利用投资者的身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横加干涉。国家一方面需要委派国家董事、监事,受国家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通过一系列规范的政策和法规,逐步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和“穷庙富方丈”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委托全民的一部分即本公司的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正因为这种产权结构,决定了国有企业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建立公有制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时,必须体现中国特色,体现“依靠”方针,确立广大职工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由此可以看出,讲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离开了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特有的产权结构,是无法明晰职工董事、监事作为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问题。

还应看到,从现代公司制改造的理论讲,股东入股不仅仅是资本金,既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作价出资。这样,劳动力产权,劳动力折股,以及劳动分红的问题就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有的地方已起步。我们搞市场经济,不能像西方早期那样,职工只能得到劳动力价格。劳动力要素与资本要素是平等的要素,同等重要。职工作为生产力中最有能动性的要素,理应将劳动力作为资本投入,在获得基本工资的同时,参与劳动分红,参与利润分享。通过职工持股、技术股本化、劳动力股本化,分享企业利润等途径,更有利于建立职工与企业资产纽带关系,解决资产两张皮的问题,使职工更加关心企业,关心和支持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使职工董事、监事更好地履行其参与、监督职能。

二、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利益基础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劳动关系的变化,使劳动者同企业一样成为劳动关系的利益主体,从而使企业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日益明晰化。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已逐渐形成,并成为现代企业的三大利益主体。他们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作为投资者、股东来讲,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是不言而喻的,作为经营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作为劳动者,他们是劳动力的出让者,有切身的基本权利,追求的是收入最大化。三个利益主体中,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自然是劳动者,因为劳动者在事实上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而且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重大措施都会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样,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考虑的问题。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核心是要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中,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受聘于董事会,并对其负责;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四方各有其责,又相互制约,同时又都是对出资者负责的,两个利益主体的权益都能得到保证。而职工为一方利益主体,其利益如何保障?那就是,必须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有职工董事和监事。这就要求职工董事、监事作为职工代表,必须代表职工,充分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样,才符合职工董事、监事的身份。

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改革,职工永远是生产经营中的主力军。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的利益融汇到企业的兴衰之中,职工的主要经济权益实现也是通过具体就业的企业实现的。职工的切身利益所在,决定了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对企业的关切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而且,与传统的企业管理不同的是,现代企业管理是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来讲,现代企业管理在强调管理的科学性的同时,都特别强调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国有企业要想在竞争的市场中取胜,也必须借助于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和群众的力量。因此,职工董事、监事作为职工代表,不仅要代表职工,还要为企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目前,企业工会和职代会在代表组织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真正做到源头参与、源头维护,还需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把职工参与管理纳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中。因为它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高级形式。所以,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职代会,没有职工董事、监事制度都是不完善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二战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比较规范的公司都有非股权董事和监事,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工代表,因为工人是物质产品的生产者。有些国家的企业为了协调劳资关系,增加利润收入,专门吸收非股权的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三、职工董事监事身份的法律基础

关于职工董事、监事的双重身份,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尽管法律规定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公司法》有关职工董事、监事的规定主要有:

1.《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此外,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以上规定,确定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都必须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这就从法律上使职工董事、监事与国家也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因而也为职工董事、监事作为国有资产代表的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董事、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代会作为职工参与管理的基本形式,在职代会上选举职工董事、监事,是执行《公司法》规定的一个最好形式。既然职工董事、监事是由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这就使职工董事、监事与职代会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职工(职代会)作为委托人,选举职工代表,是为了代表他们参与企业高层次决策和监督,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职工董事、监事作为代理人、职工代表,必须向公司全体职工负责,并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职代会有权对职工董事、监事的工作提出质询,进行评议,实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奖惩决定;有权罢免不称职、不信任的职工董事、监事。这是处理好职工董事、监事与职代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职工董事、监事作为职工代表,为职工负责的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职工董事、监事要以工会和职代会为依托,在董事会重大决策中,尤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认真代表和反映职代会的意见,不能完全按自己的主观愿望行事。凡是职代会已经审议并有明确意见的,职工董事、监事必须认真的代表和反映职代会的意见。如发现自己的意见与职工的意见不同,应在工会帮助下作好群众工作,得到职工群众的认可。因为职工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他们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的后果应由公司全体职工承担。

至于职工董事、监事要不要经过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确认的问题,认识也不统一。其实,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股东委派,因此,职代会选举产生了职工董事、监事以后,就依法取得了董事、监事成员的资格。应该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通报,而不是必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认同,更不能再由股东会选举或确认。

总而言之,设定职工董事、监事双重身份的三个依据,缺一不可,否则,容易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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