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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7)11—0023—07
古汉语中没有类似于“to be”的语词(“是”在先秦时不用作系词),所以中国古代没能产生与西方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相当的逻辑理论。这种观点被称为“无‘是’即无逻辑论”,由张东荪首先提出,为王路、张志伟等人所发展。程仲棠先生撰文《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1] (以下简称“程文”),对“无‘是’即无逻辑论”做出了批评。程先生的批评不乏真知灼见,然而,程先生在破斥一个形而上学神话的时候却诉说了另一个形而上学的神话。程先生认为,语言与“逻辑本体”的关系是多与一的关系,“是”在三段论中是可有可无的,所以中国古代没有产生亚里士多德式的传统词项理论与古汉语中没有“是”无关。笔者以为,程仲棠先生的观点欠妥。
一、“是”在三段论中并非可有可无
(一)关于“P属于S”和“P述说S”
在《前分析篇》中亚里士多德经常用“P属于S”和“P述说S”这样的句式来表达“S是P”。程文对亚氏这种表述方式的解释是,“亚氏之所以选择无‘是’的表达式,正是为了表明,他的三段论理论并非以‘是’或‘S是P’这样的语言形式作为研究对象,而是以‘S是P’、‘P属于S’和‘P表述S’这些不同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同一的逻辑关系作为研究对象。”[1] 程文用以否定“是”在三段论中重要作用的直接理由是“不同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同一的逻辑关系”,而不是亚氏的表述方式。但是,亚氏的这种表述方式显然是程文论证“是”在三段论中可有可无的一个重要根据。为此,要确定“是”字在三段论是否重要,应当首先分析一下句式“S属于P”和“S述说P”。
“P属于S”和“P述说S”不能被概括为形式“S是P”的句子,或者说,并非所有的形如“S是P”的句子都能被“P属于S”和“P述说S”所描述。例如,“白马是马”不能被表述成“马属于白马”,也不能被表述成“马述说白马”。“P属于S”中的“属于”所表示的不是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而是某种属性和具有这种属性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所以,将形如“S是P”的句子换成“P属于S”和“P述说S”的形式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P属于S”和“P述说S”中的“P”所表示的只能是抽象名词,是名词化的形容词,表示某种抽象的性质,或者说,我们只能以抽象名词代入“P属于S”和“P述说S”中的“P”。例如,句子“白马是白的”具有“S是P”的句式。要将它换成“P属于S”和“P述说S”的形式,我们不能直接将“白的”代入“P”。不能说“白的属于白马”和“白的述说白马”,而只能说“白色属于白马”和“白色述说白马”。“白的”和“白色”之间只有一字之差,但这一点点差别却清楚地表明,许多形如“S是P”的句子不能直接换成“P属于S”或“P述说S”的形式;要想对它们做这样的变换必须对句子中的语词进行处理,而处理语词所要用到的是对语言的理解,以及其他非逻辑的知识。虽然人们通常可以利用自己的背景知识毫不费力地完成这种变换,但是三段论,作为一种逻辑理论,不应包含各种非逻辑的知识。所以,尽管亚里士多德经常使用“P属于S”和“P述说S”这样的句式,我们也不能说“是”在三段论中可有可无。
为了说明“是”字的作用,我们来分析一个程文引用的《前分析篇》中的句子,“如果一切快乐都不是善,那么一切善的东西就都不是快乐。”[2](P85) 这个句子是苗力田等人根据《洛布古典丛书》的古希腊语文本译成的。李匡武根据A.J.Jenkinson的英译本将它译成“如果没有愉快是善,则没有善是愉快”。[3](P94) 相应的英文句子是,“if no pleasure is good,then no good will be pleasure”。笔者不懂古希腊语,也没有古希腊语的《前分析篇》文本,因而无从断定哪一种译法更加接近原文,这里只能根据传统的逻辑理论分析一下,哪一种译法更加合乎情理。苗的译句与李的译句使用了不同句式,但是句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句子的逻辑结构。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两种译法中用词的不同。在苗的译句中,前件(上半句)中用了“善”字,而在后件(下半句)中用了“善的东西”。在李的译句中,前件和后件中都用了“善”字。究竟哪一种译法好呢?我们先看一下“快乐”和“善”的用法。这两个词既可以用作形容词,也可以用作名词。当用作名词时,它们既可以用作抽象名词,也可以用作普通名词。当用作抽象名词时,它们表示抽象的属性;“快乐”表示快乐的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属性;“善”表示善的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属性。这时候,我们不能说“一切快乐”、“一切善”,因为用“一切”、“所有”、“有些”这样的量词修饰抽象名词是没有意义的。当用作普通名词时,它们表示具有某种属性的事物;“快乐”表示快乐的事物;“善”表示善的事物。这时候,我们可以说“一切快乐”、“一切善”。当我们说“一切善”时,我们实际上是指一切善的东西。所以,苗的译句更能反映名词的不同用法。
传统逻辑中的换位推理、三段论推理都是根据句子中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进行的。“是”和“不是”可以反映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但“属于”和“不属于”却不能直接反映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前边分析过的句子说明这一点。“如果一切快乐都不是善,那么一切善的东西就都不是快乐。”这是亚里士多德用来说明换位法的例子。把这个句子的前、后件都换成“P不属于S”的句式,得到的句子是“如果善不属于一切快乐,那么快乐不属于一切善的东西。”在这个句子中,前件中的“善”在后件中变成了“善的东西”;“快乐”在前件中是普通名词,而在后件中却成了抽象名词。若用字母表示句中的变项,则这个句子的形式是“如果P不属于一切S,那么S′不属于一切P′”。这显然不是标准的换位法。当然,这是一个有效的句子,它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我们可以根据常识确定,具有属性P的事物是P′,具有属性S′的事物是S。亚里士多德之后,很少有人使用“P属于S”、“P述说S”的句式。其所以如此,不是因为句式“S是P”比“P属于S”、“P述说S”更符合人们的语言习惯,而是因为它更好地反映了句子主、谓项外延之间的关系。使用这样的句式,人们可以不用花费太多的精力,运用非逻辑的知识分析语词的用法,变换语词的形式。这对于引入变项和使用逻辑公式表现自然语言的句子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可否用其他语词替代
“是”在传统的词项理论中可以用其他的语词替代吗?我们先讨论两个与之相关的问题。
第一,“是”是否逻辑所必需?程文:“4个逻辑常项被定型为‘所有……是’,‘所有……不是’,‘有的……是’,‘有的……不是’,乃语言习惯使然,非逻辑所必需。”[1] 笔者同意程文的看法。“是”是否“逻辑所必需”的问题包括两个不同的方面:一个是,在应用逻辑时“是”是不是必需的;另一个是,在逻辑理论中“是”是不是必需的。自然语言是非常灵活的语言。人们可以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表达同一个命题,可以用不含“是”的句子取代包含“是”的句子。在实际的推理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不含“是”的三段论推理。可见,在应用传统词项逻辑进行推理时,“是”不是必需的。形如“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有的S是P”,“有的S不是P”的句子可以表示成“SAP”,“SEP”,“SIP”,“SOP”。这4个表达式中都没有“是”。可见,在传统的词项逻辑理论中“是”也不是必需的。但是,由“是”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不能推出,“是”对于发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也不能推出,一种没有“是”的语言对于能否利用这种语言建立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没有影响。
第二,应当如何讨论“是”与逻辑理论的关系?我们要讨论无“是”的语言能否产生某种逻辑理论,不能仅仅讨论“是”对于这种理论是否必需,还应当考虑这种理论所使用的语言。传统的词项逻辑理论研究的是自然语言的句子之间的推理,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量项和联项都是用自然语言中的语词表示的。人们可以用‘A’、‘E’、‘I’、‘O’表示量项和联项的不同组合,但是这4个字母不过是不同语词组合的缩写,是在量项和联项的不同组合确定之后才引入的。所以,要讨论“是”与传统词项逻辑的关系,我们必须回归到自然语言。
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根据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研究推理。两个词项的外延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二元算子表示。如果自然语言中有这样的语词,它们可以起到二元算子的作用,可以表示出两个外延之间的不同关系,那么不仅“是”和“不是”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不是必需的。连诸如“所有的”和“有的”这样的语词也可以不要。但遗憾的是,在自然语言中找不到具有如此功能的语词。人们选择了“μ词项[,1]ζ词项[,2]”的句式,在μ的位置填入量项,在ξ的位置填入联项,用“所有的”、“有的”作为量项,用“是”、“不是”作为联项。用这样的方式人们可以把两个词项的外延之间的不同关系粗略地表示出来。“所有的”、“有的”和“是”、“不是”都是自然语言中的语词,但作为逻辑常项,① 它们的用法与其在日常语言中的用法不尽相同,可见用“所有的”、“有的”作量项,用“是”、“不是”作联项是一种创造。日常语言中常有不带量项和联项的直言陈述句,例如“人必有一死”。在句中加入量项和联项可以把它改造成“所有的人都是会死的”。“μ词项[,1]ζ词项[,2]”的句式是类似于数学公式的标准表达式。利用这样的表达式,人们不必通过语义分析,仅仅根据量项和联项的形式就能大致地确定两个词项外延之间的不同关系,这就是标准表达式的作用。在直言陈述句的标准表达式中,量项和联项都是不可缺少的。
“所有的”、“有的”和“是”、“不是”的各种组合并不是理想的二元算子,因为它们只能把两个词项外延之间的关系粗略地表示出来,而不能精确地表示出来。这里所谓的“粗略”是指不确定性。在4种不同的组合之中,除了“所有的……不是……”之外,其他的3种组合都是有歧义的。例如,当句子“所有的S是P”为真时,S的外延和P的外延可能是真包含于关系,也可能是全同关系。逻辑当然不喜欢带有歧义性的语词,但是,传统词项逻辑的研究对象不是类之间的关系(尽管程文根据塔尔斯基的看法将传统词项逻辑解释为“类的逻辑”),而是直言陈述句之间的有效推理。量项与联项不同组合的歧义性不影响对有效推理的研究。对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来说,这种歧义性不仅可以容忍,而且还有莫大的好处。那就是人们可以方便地以符合日常语言习惯的简洁方式表示直言陈述句的逻辑结构。
“是”和“不是”被用作联项,诚如程文所言,“乃语言习惯使然”。自然语言中绝大多数语词的用法都是习惯使然。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研究的是自然语言所表述的句子之间的推理,用作量项和联项的语词都来自自然语言,而且其用法基本上符合自然语言的日常使用习惯。所以,在讨论什么语词可以用作联项时不能脱离自然语言的日常使用习惯。“是”和“不是”被用作联项的确是一种约定,但这种约定不是没有原因的。其原因是,“是”和“不是”能够以合乎语言使用习惯的方式起到联项的作用。“是”的用法虽然有歧义性,但在自然语言的词汇中,用它作为联项却是最好的选择。在汉语中,“为”、“乃”等词的某些用法与“是”相近,如果大家都认可,约定“为”或“乃”作为联项也无不可。但是,因为它们不能以合乎现代汉语使用习惯的方式起到联项的作用,所以没有被人们选用。适于用作直言陈述句标准表达式联项的语词,在现代汉语中,非“是”莫属,舍其无它。
二、逻辑与语言
一种没有系词“是”(或“to be”等)的语言能不能产生类似于传统词项逻辑的理论?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就不得不讨论一下语言与逻辑的关系。作为形式推演的工具,一个逻辑理论不必然与某个形而上学的观点相联系,但在讨论、评价逻辑理论时,人们经常地(或不得不)使自己的看法依托于某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一) “逻辑本体”与形而上学
为了反驳“语言决定逻辑”的论点,程文讨论了“逻辑本体”和“逻辑载体”的关系。程文:“语言只是逻辑的载体,而非逻辑的本体(即逻辑本身),逻辑的本体是唯一的,逻辑的载体是多样的,逻辑的本体与载体的关系是一对多的关系,所以,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述同一的逻辑本体。”因为“逻辑本体”与其载体是一与多的关系,所以“‘是’或具有‘S是P’形式的表达式,只是词项逻辑的一种可能的载体,而非唯一的或必不可少的载体。”[1] 因为“是”对于表达词项逻辑不是必需的,所以它对三段论来说是可有可无的。“逻辑本体”的唯一性和“逻辑载体”的多样性是程文破斥“语言决定逻辑”的重要论据。
程文所说的“逻辑本体”是指“逻辑本身”,亦即“逻辑的研究对象”。程文:“传统词项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就是其研究对象,也是其逻辑本体。”[1] 从字面上看,程文所说的“逻辑本体”与形而上学无关,但这不意味着程仲棠先生对逻辑本体的看法不依托于某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世上本无类,只有一个一个的个别事物。是人把这些事物分成类的。类和类与类之间的关系都是抽象的实体。这些抽象实体不存在于时间、空间之中,它们是数学(或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如何看待这样的抽象实体,哲学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数学实在论(或逻辑实在论)和数学反实在论。数学实在论的一般特征是,坚持抽象实体的存在,坚持抽象实体的性质、关系等不依赖于人的信念、语言实践和概念图式等,例如,命题的真假不依赖于任何人的信念、语言实践和概念图式。数学实在论的代表是“柏拉图主义”。根据柏拉图的理论,“形式”(forms)是完美的存在,物理世界中的事物“分有”着抽象世界中的“形式”。柏拉图的理论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
现代的数学实在论者不再使用“形式”、“分有”这样的神秘概念。例如,弗雷格将抽象实体和抽象实体之间的关系依托于“思想”。弗雷格的所谓“思想”是指思维的客观内容,与思维的主观活动无关,可以为许多人所共有。对于弗雷格来说,“思想”是客观的,它既不属于外部世界,也不属于内部世界,而是属于“第三范围”。弗雷格:“必须承认第三种范围。属于这种范围的东西在它们不能被感官感觉这一点上是与表象一致的,而在它们不需要它们属于其意识内容的承载者这一点上是与事物一致的。譬如,我们以毕达哥拉斯定理表达的思想就永远是真的,无论是否有某人认为它是真的,它都是真的。它不需要承载者,它绝非自它被发现以来才是真的,而是像一颗行星一样,在人们发现它以前,就已经处于其他行星的相互作用中。”[4](P171) 弗雷格将思想客观化并将思想归入“第三种范围”的做法最终使他的数学思想落入了柏拉图主义的窠臼。
程仲棠先生说:“那么,逻辑与自然或客观世界之间有什么关系?就传统词项逻辑而论,如前所述,它实质上是类逻辑,……只要应用于事物的非空类,传统词项逻辑便‘放之四海而皆准’,这就表明没有任何一个逻辑规律或有效的推理形式是由某一个民族文化的需要决定的。”[5] 程仲棠先生对逻辑真理(或数学真理)的看法和弗雷格的观点很相似,他们都认为逻辑真理是客观的、普遍的。对于弗雷格来说,数学真理和逻辑真理是由客观现实决定的,它们独立于人的认识过程。如达米特所评论的那样,“关于弗氏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他总是谨慎地提防他自己说出真之条件与我们认识真值的方式有关。”[6](P73) 而程仲棠先生则直截了当地说:“从认识论的角度看,逻辑命题所反映的是一定范围或论域内一切事物的最大限度的普遍属性,相对于论域,这种普遍属性就是‘必然的理’,是任何事物‘所不能逃的’。”[5] 我们需要分析一下程仲棠先生所说的“逻辑命题”。有两种逻辑命题:一种是某种逻辑学理论给出的逻辑命题,另一种是程仲棠先生所说的“反映一定范围内一切事物的最大限度的普遍属性的必然的理”的逻辑命题。程仲棠先生显然将这两种逻辑命题看作一回事了。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如果一个哲学家告诉我们,某个逻辑理论中的“逻辑命题”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普遍的理,我们能相信他吗?不能。要想让我们相信这一点,哲学家还需要为逻辑理论做出认识论的辩护。然而,没有人能为演绎逻辑理论提供认识论的辩护。[7] 演绎逻辑所面临的认识论问题是逻辑实在论无法解决的难题。
程仲棠先生在讨论“逻辑本体”时,只说“逻辑本体”是“逻辑的研究对象”,而没有进一步讨论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样的做法虽然避开了讨论抽象实体的存在问题,但是,程仲棠先生认为,“逻辑本体”可以独立于“逻辑载体”,“逻辑命题”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普遍的理。据此可以断定,程先生的逻辑观没有脱出逻辑实在论的窠臼。笔者认为,逻辑实在论是错误的形而上学理论。此处无法展开这个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叶峰的观点。[8] 程仲棠先生认为,无“是”即无逻辑论是一个形而上学的神话。在破斥这个神话的时候,程先生不乏真知灼见,但遗憾的是,程先生却诉诸了另一个形而上学的神话。
(二)语言与“逻辑本体”
程仲棠先生认为,“逻辑本体”是唯一的,可以由不同的“逻辑载体”所承载。这样的“逻辑本体”有些神秘。程文:“传统词项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就是其研究对象,也是其逻辑本体。”[1] 为了说明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逻辑本体”,程先生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例如,全称肯定命题所表示的是全同关系与真包含于关系的并集,称为‘包含于关系’——这就是全称肯定命题的逻辑本体。”[1]“包含于关系”不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A、E、I、O四种命题形式,除了E之外,都不表示类之间的基本关系。所以,这个例子与前边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逻辑本体”是“类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规律”的说法不一致。第二个例子,“又如,三段论Barbara式所反映的是包含关系的传递律,可表示为:如果MP并且SM,那么SP(“”读作“包含于”)这就是Barbara式的逻辑本体。”[1] 如果说三段论的Barbara式反映的是包含关系的传递律,那么三段论的Darii式和:Eerio式反映的又是什么关系的什么律呢?I命题和O命题都是有歧义的,它们不能表示类之间的确定关系,所以Darii式和Eerio式不能反映类之间关系的规律。另外,“如果MP并且SM,那么SP”是一个句子。按照程先生的说法,它应该是逻辑载体,而不是逻辑本体。从程先生的两个例子,我们看不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逻辑本体是什么。程先生的“逻辑本体”不存在于外部世界,也不是思维的主观内容。它只能存在于柏拉图世界,或弗雷格的“第三范围”,或某个其他的神秘地方。程仲棠先生没有讨论逻辑本体的存在问题,但这个问题是回避不开的。在说明什么是逻辑本体的时候,它还是要显现出来。
如果说逻辑本体属于思想的范围,则其客观性(或曰主体间性)是无法保证的。思想与语言的关系既是一与多的关系,也是多与一的关系。相同的思想可以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表达,不同的思想也可以用相同的语言形式表达。仅凭句子的形式,我们无法保证能够理解说话人想要表达的思想;即使我们真的理解了说话人想要表达的思想,也没有人能证明这一点。如果仅凭语言的形式就一定能把握说话人的思想,那么在翻译外文著作时,在解释古代文献时,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争议了。人们无法感觉到逻辑本体;人们感觉到的只是言语,只能通过言语来确定逻辑本体。但是,由于思想与语言之间的复杂关系,人们无法保证不同的人对于隐藏于言语背后的逻辑本体的把握是相同的。
“这是一条狗”和“This is a dog”这两个句子所表达的难道不是相同的思想吗?如果它们表达了相同的思想,则这相同的思想不就是这两个句子共同的逻辑本体吗?句子本身并不表示任何的思想,只有当人们用句子做事的时候(例如做出一个断言),它才表达思想。② 人们之所以认为这两个句子表达了相同的思想是因为人们用这两个句子可以做相同的事,或者说,这两个句子具有相同的用法。在进行言语交际时,人们关心的是思想的交流,但人们所能凭借的却只有语言形式和语言形式的用法。由于语言与思想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以及语言用法的灵活性,思想的交流并不总是成功的。所以,人们并非总是能够根据语言形式和语言形式的用法把握逻辑本体。演绎逻辑理论所能告诉人们的只是一套语言的用法。人们可以按照逻辑理论所规定的方式使用语言,至于人们是否按照逻辑学家或哲学家所意欲的方式(经常被认为是正确的方式)思考就不是逻辑理论所能管得了的事了。因为逻辑理论所规定的只是语言的使用方式,所以对于逻辑理论来说,逻辑本体的假设不仅是靠不住的,而且是不必要的。
如果没有客观的逻辑本体,为什么逻辑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呢?逻辑理论的普遍性不在于逻辑本体,而在于规则。接受一种逻辑理论就是接受一种使用语言的规则。中国人在引进西方的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时认为它的规则是正确的推理规则,并把它翻译成汉语的形式,用以规定汉语的使用方式。其他的民族也可以用这样的方式引进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基本假设(如一个句子只有真、假两个语义值,在一个推理过程中语言形式的用法应该保持不变等)很容易被不同民族的人接受。所以传统词项逻辑理论很容易被认为是普遍的。逻辑的普遍性与下棋的普遍性有些相似。外国人在下中国象棋时要按照中国象棋的规则行棋。如果所有下中国象棋的人都按中国象棋的规则行棋,我们就可以说中国象棋的规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笔者不反对使用“逻辑本体”之类的语词。在讨论如何使用逻辑时,使用这样的语词很方便;但在讨论如何看待逻辑的时候,我们必须慎重。
三、为什么说没有“是”就没有逻辑
首先提出“无‘是’即无逻辑”观点的张东荪对逻辑的看法有许多不准确之处,如将逻辑泛化为思维方式,忽视了由斯多葛学派创立的传统命题逻辑理论等。程仲棠先生对张东荪的学术思想之中的错误做出了批评。程先生的批评大部分是中肯的。然而,张东荪只认为无“是”的语言不能产生亚里士多德式的词项逻辑理论,而没有说不能产生其他的逻辑理论。在这个意义上,笔者以为,张东荪的看法是正确的。
如前所述,“逻辑本体”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人们无法根据逻辑本体构造逻辑理论。在构造逻辑理论时,人们所能凭借的只有语言。所以,语言的结构对逻辑理论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逻辑理论的形态也必然受到语言的约束。张东荪说,“可见逻辑上有许多问题总是因言语构造而生的;至于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法亦是因问题的存在而发明的。一旦问题根本不起,所有的理法自必改观。”[9](P389) 张东荪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中国能有如此见地,十分难得。
人们建立传统逻辑理论的目的是规范思想,但所能做的却是规范语言的用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从日常语言的各种用法中整理出“标准的”语言形式,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推理的规则。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命题形式”就是从日常语言的用法中概括出来的。这些“命题形式”不是逻辑本体,而是标准的语言形式。离开了日常语言,人们无法得到传统词项逻辑的命题形式。张东荪看到了这一点,“逻辑甲的特性,就我所见,是在于整理言语。于此,逻辑与言语可以说是一而二,是二而一的。就其是一而言,逻辑虽是言语中所表现的普遍理法,然而这个理法必须宿于言语中。不但离了言语,便无处觅此理法,并且此理法在实际上是跟着言语的构造而生”。[9](P388) 张东荪所说的“逻辑甲”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张东荪没有对他所说的“理法”做出解释,但从他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张东荪非常重视逻辑理论对语言的依赖性。
如果某些命题形式不能从日常语言中概括出来,那么人们就无法创造出关于这些命题形式的逻辑理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命题形式由量项、主项、联项和谓项构成。联项由系词和系词的否定担任。先秦时期的古汉语中没有可以用作联项的系词。试问,从这样的语言中,人们怎能概括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中的命题形式呢?没有这样的命题形式,人们又怎能建立传统词项逻辑理论呢?
程仲棠先生认为古汉语对中国古代没能产生逻辑理论没有决定性影响。他说:“中国没有逻辑学的根本原因如前所述,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不利于产生价值中立的学问,非关中国语言。中国语言的构造不如西方语言精密,尤其是古汉语句子成分省略太多,这对逻辑研究有一定影响,但没有决定性影响。”[5] 程先生的理由是,古汉语可以作为刻画逻辑本体的逻辑载体。程先生的理由很不充分。因为逻辑本体不是外部世界的存在,不能直接呈现在人们面前。逻辑本体不仅需要语言来表述,而且需要借助语言来发现。用张东荪的话说就是。“离了言语,便无处觅此理法”。用古汉语可以表现传统词项逻辑理论和用古汉语可以建立起传统词项逻辑理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古汉语可以作为传统词项逻辑的载体只能说明中国古人可以有合乎传统词项逻辑的思维,不能证明中国古人可以借助古汉语建立起传统词项逻辑理论。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分析一下程先生所举的例子。
程仲棠先生说:“严复就用无‘是’的文言表述了19个有效的三段论式,用4个无‘是’的表达式,即‘凡甲皆丙’、‘无甲为丙’、‘有甲为丙’和‘有甲非丙’,正确地表述了传统逻辑A、E、I、O 4种性质命题。”[5] 严复的译句不合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标准句式。如果用“凡”作为全称量项,用“有”这特称量项,用“为”作为肯定量项,用“非”作为否定量项,那么严复的译句可以处理成“凡甲为丙”,“凡甲非丙”,“有甲为丙”,“有甲非丙”。这些没有“是”的句子虽然可以算作是文言文(尽管有点蹩脚),但它们与先秦时期古汉语的用法不合。先秦时期,当人们要表达“甲是丙”的时候,不说“甲为丙也”,而说“甲者丙也”,或“甲,丙也”。 “者”字是虚字,表示停顿,逗号也表示停顿,所以这两个句子实际上是一回事。如果“者……也”只表示“是”的意思,那么可以用它作为直言肯定命题的联项。但是,“者……也”还有其他的用法。张东荪曾经举出过一些例子,如“天者颠也”。[9](P364)“颠”指人的头顶。显然我们不能说“天是人的头顶”。又如,“仁者人也”,“义者宜也”,“礼者履也”,“庠者养也”,“校者教也”,“政者正也”。这些句子中的“者……也”都不能用“是”替代。在先秦时期的古汉语中没有适于表示联项的语词,要想从这样的语言中概括出传统词项逻辑理论的命题形式是极为困难的,因而亚里士多德式的逻辑理论在古代中国也难于产生。
程仲棠先生认为,“在中国古代,何以逻辑萌芽不能发展为逻辑学?根本原因在于:与希腊文化的认知主义取向相反,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政治和伦理价值主宰一切,压倒一切,一切以‘内圣外王’为依归,使得价值中立的逻辑根本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5] 数学也是价值中立的。为什么数学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就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呢?的确,中国古代的政治、伦理等文化因素不利于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但是,中国古代没能出现成熟的逻辑学理论并非如程先生所言“非关中国语言”,古汉语的特点,特别是古汉语中没有与“to be”相当的语词,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注释:
① 程文将量项和联项的组合看作逻辑常项,与笔者对逻辑常项的看法不同,但这种分歧不影响对问题的讨论,故此处不论。
② 限于篇幅,笔者不便在此展开这个话题。读者可以参阅索绪尔和奥斯汀的有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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