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体制改革及其对我国金融业的启示_金融论文

美国金融体制改革及其对我国金融业的启示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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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变迁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出台以前,美国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金融业是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业务,所以这一时期美国的金融业处于混业经营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使然,二是当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不够发达,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1929年—1933年的大危机是结束这种混业经营状态的转折点。经济危机使得混业经营的风险充分暴露出来。银行、证券、保险在机构、资金和操作上的混同对这次大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使经济陷入一种经济状况恶化——投资者狂抛股票和债券——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的恶性循环之中。如果断开银行、保险业与证券市场的联系,危机的循环就可以被打断,那么证券市场的危机就不一定会演化成整个国家的经济危机。基于这种判断,美国出台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一法律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严格分离,如要求商业银行同其证券子公司完全分离;商业银行除国债和地方债以外,不得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禁止私人银行兼营存款业务和证券业务等。至此,美国金融业经历了一个新的整合阶段,逐步走向了分业经营的状态。尽管分业经营割裂了金融业内部的联系,改变了金融业自然发展的轨迹,然而其防范风险的功效却可见一斑。分业经营切断了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联系,成为防范经济危机再次发生的一道防火墙,美国银行业出现了相对平稳时期。在电子技术不很发达的当时,专业化分工有助于提高效率,同时减少道德风险;分业经营还遏制了大机构快速扩张的势头,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但是,无论是从金融服务需求者的便利偏好出发,还是从金融供给方规模经济的要求考虑,全能化、综合化或一体化(混业经营)都应是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这使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并不顺利。该法实施后的十几年中,美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商都能严格遵守该法规定的业务,但从50年代开始,它们都开始想尽办法利用该法的漏洞,向相互的领域渗透。例如,许多银行通过控股公司扩展其业务;为了绕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共同基金的发行与销售的规定,商业银行通过与投资公司签订联营协议来经营共同基金业务,即由投资公司进行基金的买卖,而实际由银行负责管理基金。特别是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推进,证券、保险非银行金融业的不断壮大,要求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行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

(1)银行安全不再等于金融安全。1933 年实行分业经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业控制着整个金融资产的近60%,是金融业的基础和主导力量,银行业的危机必将导致金融危机,甚至整个经济的危机,因此必须将银行同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分离。然而,通过近70年来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在美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其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已由原来的不足40%上升到目前的75%以上,而银行控制的金融资产已不足25%,银行安全与金融安全画等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2 )美国金融业受到外国银行全面金融业务的竞争压力。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使得金融领域开始向多极化方向发展,美国金融业不再独霸一方。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又使得美国金融业一直处于分业经营的状态,造成美国银行规模小,数量多,业务单一,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因此面对欧洲、日本的全能银行,美国银行只能自叹弗如。(3)金融创新的突破。 市场经济需要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内在要求使得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如由证券商所经营的证券回购与回售协议交易,尽管无存款之名,但却有存款之实;又如银行、证券商在国外注册外籍公司,然后再回到国内开展综合业务等,这些都已不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4)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从世界范围看,英国、比利时、中国台湾、日本已先后由分业制度转为混业经营制度。混业经营制度已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现实性分析

从内在因素看,中国金融分业制度是国家宏观金融政策需求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内在要求合力作用的结果。1995年以前,中国金融业实际上是混业经营。80年代中期证券市场出现以后,最先由银行承担了证券中介业务,各专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证券业务发展的主力军,同时,财政部门、保险公司也纷纷涉足兼营证券业务。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主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集全部监管于一身。由于国有银行承担了财政及社会职能,从维护宏观经济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出发,客观上需要建立相对封闭、严格管制、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这样,对内可实现国家宏观政策意图,对外可规避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由此,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切断银行信贷与资本市场联系,严格限制信用证券化及银行中间业务、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国有银行融资体系的冲击,就成为国际宏观金融政策目标的客观需求。在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互相混业经营情况下,不仅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而且影响到银行体系的安全,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最后影响到国家宏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从金融市场可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客观上也要求实行分业经营制度。

从外部因素来看,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得以实行的国际环境是中国金融市场仍是相对封闭的市场,对外资银行有限制地开放,资本市场基本上不对外开放,资本项目下人民币仍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国内金融业面对西方国家金融业的冲击和威胁还不是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金融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连同已颁布实施的保险法及正在酝酿实施的信托法,构筑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在监管体系上,证券及保险监督职能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一起,构成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

历史经验表明,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大都是强化金融管制、防范宏观金融风险时采取的选择。中国正处在由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金融市场发育与制度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是目前经济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它是基于以下4方面的考虑:(1)防范金融风险。在分业经营制度全面实施以前,银行、证券、保险互相兼业经营,大量银行信贷资金及保险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整个金融股市蕴含极大风险,因此,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整顿金融秩序,是非常及时、正确和有效的,事实证明,中国能成功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与我国金融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提前主动化解金融风险是分不开的。(2 )金融法规体系建设滞后于金融发展。由于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阶段,对市场经济下金融法规建设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现成的经验,西方金融法规又在很大程度不适合中国国情。因此,我国金融立法一直滞后于金融的发展速度。尽管以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这些只是粗线条的,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制约了中国金融防范风险能力的提高。(3 )金融机构自我风险控制机制缺乏、控制能力薄弱。中国金融机构有的刚完成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变,有的刚完成创业初期的规模扩张,更加之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内控制度很不完善,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差,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往往违规运作,加大了金融风险。(4 )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金融监管经验相比,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运作还不到10年时间,不仅缺乏经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而且制度构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还难以应对金融全面混业经营所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监管。

分业经营制度的实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因素,它是符合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必然选择。20世纪末期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已使混业经营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在此情况下,中国固然可以强调“中国特色”,固守分业经营的制度,但是现实已对这一制度提出了挑战,分业经营已不再是最适合中国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制度选择了。究其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世界金融发展格局的变化将直接冲击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当今世界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及越来越依靠资本市场直接筹资,使银行传统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兼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二是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行业的规模集中、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在现行分业经营制度下,对银行业务经营的严格限制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及国际竞争力提高,长此以往,国内银行业的国际地位将越来越下降。同样,对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不仅加剧了同业间的恶性竞争,而且使证券、保险行业素质及竞争力急剧下降。三是现行的金融分业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行为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三、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的未来抉择

应该肯定的是,分业经营制度对体制不完善、法规不健全、监管较薄弱的金融市场的存续和健康发展有很好的支持和促进作用。而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就处于这种不完善的阶段,因此,短期内分业经营制度,应当是我们比较切合实际的选择。它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混业经营将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目前得以实施的主要原因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企业面对外资的竞争威胁还不大。但是中国在2000年加入WTO已成定局,加入WTO以后,中国将在5 年保护性过渡期内有限度开放金融市场,5年后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 国际混业经营趋势迟早会对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产生冲击,混业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业最终的发展方向。因此,针对国内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的苗头,监管机构应做的工作应当是引导和疏浚,而不是遏制和围堵;应该充分做好实施混业经营制度前的准备工作。

1.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完善金融监管的方法。

2.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金融业法律框架,在今后几年内要加快步伐,尽快弥补投资基金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同时提高已有法律的立法质量,为风险控制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3.加快金融机构的上市工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金融机构资本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应对百货公司式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4.谋求特色服务项目。

5.重视人才的培养,为混业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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