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税收政策调整了什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突出了规范、公平和效率的要求,为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完成了一系列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使我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税收政策更加合理,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支持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方面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分别对软件和集成电路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主要有:
1、软件产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够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集成电路产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负担超过6%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的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经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为促进西部地区的发展,明确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
1、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3、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适用以下政策:
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4、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站用税。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中西部等非开放地区。
7、在减少“双限”进口商品范围的同时,还适当照顾了中西部地区;根据西藏自治区的要求,参照近年来我国税则税率水平,适当调低了部分西藏小税则部分税目的税率。
为了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主要内容是:
1、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设备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的设备。
2、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年度中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如是享受免税的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延长抵免期限,但最厂不得超过7年。
3、所购设备,仍按原价计提折旧。已享受投资抵免的设备,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为支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研究制定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了对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意见,已上报国务院。
2、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的手续费不再征营业税。
3、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营业税。
4、自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常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代表处进口的公私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继续免税。
5、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
6、岁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转向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
7、自2000年6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不再予以出口退税。
8、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9、为了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决定在2000年底前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不征收印花税。降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比例。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培育房地产市场,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政策性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和政策性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定价的住房租赁免征房产税、营业税。按市场价格出租的个人住房暂按3%征收营业税、按4%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暂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4、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为配合这一决定,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5、为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1998年12月31日以前简称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前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1998年12月31日前已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前转让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前再转售时,免征营业税、契税。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欲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为鼓励航空事业发展,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支持国产专线飞机的生产和经营,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支线飞机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为支持飞机维修业的发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比值和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其他鼓励某些行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国际招标活动,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利用上述贷款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关税。
2、为鼓励三峡工程建设,对国内企业为三峡工程分包制造设备进口配套件和材料免征进口税收。
3、拟定了对俄罗斯冷轧硅钢片等商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案,保护了民族工业的发展。
4、为解决视听产品关键件税率倒挂问题,适当降低了国内企业生产影碟机关键件所需进口元器件、原材料进口关税税率,实行暂定税率。
5、为配合车辆税费改革,自2000年10月22日,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闸过闸费、不征收营业税;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应照章纳税。
在促进社会健康、稳定方面
为配合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如下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的医疗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取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税收;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收。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如下税收政策。营业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收。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执行如下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收取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为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从1999直7月1日至2002年底,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设施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2.高校后勤实体为师生食堂提供的粮、油、菜等,免征增值税;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免征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建学生公寓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1.为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洲指令94/12/EC、96/69/EC的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2.为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自2001年起,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国家补助粮食达到或超过了退耕之前原常产水平,先从补助粮中扣除农业税,再发给农民。退耕之前的原收益水平,按土地退耕前五年常年产量计算。补助粮标准达到常年产量的,按原农业税税额扣除农业税;补助粮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不得从补助粮中扣除农业税。
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
为了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扶持老年服务机构的发展,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和老年服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自2000年7月1日起,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账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3.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其他扶持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自2000年起,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但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本校教学、科研的,继续免征增值税;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继续免征营业税。
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5.审核批准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濒危办2000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野生动植物的免税进口计划。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2000年进口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6.随着我国关税总水平的降低,研究拟定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的调整方案。
7.为促进两岸“三通”和祖国统一,研究制定了有关台湾地区进口商品的税收政策。
在完善税费改革政策方面
为了做好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制定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的若干政策。
1.农业税计税土地以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各应税农作物前五年的产量之和,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后确定。农业税的计税价格可以根据上年农业税主粮的实际执行收购价,参考当年主粮价格确定;也可以按当年省定农业税主粮收购价并参考粮食市场价格确定。
农业税征收实物还是折征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实地区税款结算以“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不变,确保减免政策兑现到位。
2.自2000年5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毛茶、水产品等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
简并、调整、增加了一些应税品目;调整了10个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
3.农村费税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止。
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有关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的改革方案,及相关的配套性文件。
一些有待完善、改革的税制、税种得到了充分调研
2000年,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税制的相关建议包括:
完善增值税制度。一是对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测算;二是对扩大增值税的覆盖范围进行了可行性研究。
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营业税政策。研究提出了调整卷烟、酒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规范税基,改进计税方法的初步意见。提出了调整汽车、摩托车的税率及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初步建议。
研究提出了提高高档消费行为营业税税率及统一内外资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的改革建议。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围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及改变中央与地方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享办法的改革工作,就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及实行最低企业所得税制度,提出了相关的措施建议。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将单一的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进一步强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税办法。
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研究提出了统一内外两套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制度及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耕地占用税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改革建议。
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税费改革研究工作。加快农村税费改革进程。做好交通税费改革的出台准备工作。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为基本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开展城市维护建设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税费改革问题的可行性研究。进行教育费附加改为税收的可行性研究。
同时,2000年围绕控制税源、规范税基,加强征管以及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又进一步研究了税收的堵漏增收措施。
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2000年还研究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研究了环境保护领域的税收问题。
2000年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税收政策的思路。即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在目前情况下,应有计划地调整以东部为重心的区域税收优惠模式,突出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支持;强化对基础产业、高新技术及环境保护的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以区域性优惠为主转到以产业性优惠为主,重点支持基础产业、高新技术和环境保护产业;规范社会性税收优惠。对社会性税收优惠以规范为重点,对企业经营性困难的优惠要严格控制,逐步缩小范围和比重,避免税收流失;全面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根据WTO的规则及一般保障条款,清理不符合国际惯例及协议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国内弱势产业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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