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简述
周传猛1黄晓琴1蒋银涛2陈海凤1
(1广西农业科学院桂东南分院/玉林市农业科学院,玉林537000;2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210000)
摘要: 通过对《缅甸联邦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进行分析论述,继而介绍了缅甸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体系。通过缅甸植物新品种保护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等方面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缅甸;植物新品种保护
植物新品种创新是农业科技创新的关键领域,是农业知识产权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内容,是推动作物育种不断创新,促进现代生物育种技术产业化的重要保障[1]。缅甸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极为重视,其国家议会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了《缅甸联邦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央委员会负责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其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但是缅甸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成员。
1 缅甸新品种保护制度设计
1.1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央委员会 由国家农业部组建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委员会),国家农业部副部长担任主席,农业研究部局长担任秘书长,来自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代表、专家和其他合适的人选担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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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技术委员会 由国家农业部授权中央委员会指派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植物新品种进行测试。
346 Peripheral primitive neuroectodermal tumor in lung: a case report
2.4临时保护权 在确认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申请后,在试验周期内为了商业目的而开发的新品种,可获批临时保护权;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在临时保护权的期限内是无效的或提交到技术委员会的申请被拒绝了,将被取消临时保护权。
2 缅甸受理审查制度
2.5违规及处罚 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或繁殖、销售、进口或出口到市场,为繁殖目的而进行的相关处理及为以上目的进行储藏的,将会被判最短6个月最长3年的监禁,或面临最少100万缅币最多500万缅币的罚款,或者双重惩罚。
2.2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样品种子,再由中央委员会转交技术委员会进行相关测试,中央委员会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检测结果决定是否予以通过并签发植物保护权证书,具体流程见图1。申请人若在签订了新品种保护协议的其他国家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有在缅甸境内申请其同一品种的专利权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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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缅甸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流程
3.1缅甸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较高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对《缅甸联邦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立法层级及效力明显较低,缅甸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行的是立法法律保护,而《条例》仅作为行政法规执行,导致品种权人没有可以依照的上位法设置新的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在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大环境下,植物新品种权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出台更高层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2],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将有利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而从我国农业育种创新和中国种业的长远发展看,植物新品种保护单行立法是中国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3]。
2.6其他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需要缴纳测试费;中央委员会有权决定向申请人收取植物新品种权的税收。
2.3.2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DUS)测试审查 特异性(Distinctness):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明显区别于已知植物品种的特性。一致性(Uniformity):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不会因外界因素而发生变异的特征特性。稳定性(Stability):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在反复繁殖中能够保持稳定的特性。
1.3保护期限 缅甸规定自保护权享有之日起品种权人对藤本植物和多年生树木的保护期为25年,对其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为20年。
2.1申请主体 植物育种家、永久居住在缅甸境内或永久属于缅甸组织的外国育种家及签订了新品种保护协议的国际组织或国外个人育种家均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没有影响的植物新品种,育种家有权申请其植物新品种权。
2.3.1新颖性审查 (1)该品种种子或植物其他部分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在缅甸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缅甸境外销售藤本植物、常年生长的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2)该品种的衍生产品不予许可。
(4)必须相信节点的中立性。要假设节点会公平地接受和处理每笔交易,类似于“网络中立”的法律原则,但“链中立”但还没形成标准和法律制度。
3 对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启发
2.3受理审查关键环节 中央委员会对申请品种分别进行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及品种命名审查,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3.2缅甸新品种保护期限长、保护对象为所有植物种属 《缅甸联邦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放开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保护对象为所有的植物种属,我国实行的是保护名录制,保护数量相对较少。缅甸规定对藤本植物和多年生树木的保护期为25年,对其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为20年;我国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而在实际中有些新品种市场生命周期较长,保护期限时间长将更有利于品种权相关当事人更好地实施品种布局策略,使品种权人获得更多收益,充分发挥品种权市场价值。
长安,长安,十年弹指一挥间,哪怕是流尽了最后一滴血,哪怕是最后一簇焚城的火苗也已熄灭,它也终将由噩梦里醒来。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如果一岁的轮回太短,十年,一百年,又有什么关系。
3.3缅甸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较强 缅甸不仅保护商业目的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且还将保护力度扩大到进出口、储藏、加工、收获物及其加工品。而我国《条例》对派生品种不予保护,育种者可以将一个授权的品种进行简单改造后即可作为新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并不支持授权品种向派生品种的品种权人提出权利要求的主张。
3.4缅甸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处罚力度较大 《缅甸联邦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定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品种权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或繁殖、销售、进口或出口到市场,为繁殖目的而进行的相关处理及为以上目的进行储藏的,将会被判最短6个月最长3年的监禁,或面临最少100万缅币最多500万缅币的罚款,或者双重惩罚。我国《条例》规定品种权侵权案件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没有相关规定,相当于不存在刑事责任,侵权者侵权成本极低,维权者维权艰难。建议我国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纳入刑法,同时明确和细化构成刑事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让维权者有法可依。
缅甸的《缅甸联邦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刚制定实施不久,是一部年轻的法律,各项制度设计较为合理科学,但与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处罚等方面有差异。对此,一方面,要立足本国国情,在制度制定中要切实反映我国种业实际需求;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国外种业发展动态,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容应对国际新品种权环境,鼓励品种创新,提高育种者的积极性,从而寻找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种业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 邓超,崔野韩,唐浩,陈红,杨扬,温雯,朱岩.“一带一路”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国种业,2018(5):18-20
[2] 王洁,温雯,陈红,杨扬,堵苑苑,孙鑫,崔野韩.健全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思考.中国种业,2018(7):12-15
[3] 陈红.加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的建议.中国种业,2017(7):6-9
基金项目: 中国种子协会——主要目标国种业政策研究工作组支持
(收稿日期: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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