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伦理及其本质_伦理学论文

论计算机伦理及其本质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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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了作为科技伦理学一个最新的分支——计算机伦理学的有关问题。对于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以及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此基础上,又着重对计算机行为的人格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且指出:计算机行为的准道德性质将是解决计算机伦理学的一个关键。

每一门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伴随着关于这门科学技术的伦理问题的产生。本世纪所兴起的计算机技术对人类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并使计算机伦理学逐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本文通过对计算机伦理学及其意义的概括和讨论计算机行为的一些本质性问题,希望促使目前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得到深入的开展。

一、计算机伦理学及其意义

伦理学是人们讨论关于社会某一特定领域的道德问题的学问。在人类所发明的科学技术,以及它所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关于科学技术的道德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并且已经形成的一门独立的学问,通常我们称之为科技伦理学。由于早期的科学技术不发达,或者说古代的科学技术作用于人类事务的力量和范围的狭小,可以说早期的科技伦理学是同科技职业道德相重合的。比如医生用简单的技术为病人治病,教师用知识传授文化,工匠以技艺谋生,在这些不同范围的活动中,所涉及的道德问题即是职业道德问题。因此早期的科技伦理学与科技职业伦理学是一致的,它们主要都是讨论同职业道德相关的理论问题。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近代科学革命之后,科技伦理学涉及的领域得到了扩大。它已经无法固定在一个特定的职业领域。人们不仅注意到科学技术的职业活动的道德规范问题,而且还要关注这些科学技术活动对整个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影响。科技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从具有专门技术的人的行为发展到有关这种技术行为的各个方面。承担技术行为及其价值的道德责任不仅是科技工作者,也有可能是更为宽广的人类社会本身。

从现代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计算机伦理学同生命伦理学、核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相并列,它仅仅是科技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它是在计算机技术的特点及其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有关道德问题的理论体系。但值得注意的是,计算机技术的伦理问题比其它科技伦理问题具有更广泛的性质,因为在将来的信息社会里,计算机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工具,计算机的广泛应用是现代社会的显著标志。不仅如此,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也越来越使得这门技术有别于其它门类的技术伦理学。目前,人们已经总结出有关计算机技术的二个非常重要的特点:第一,计算机技术具有逻辑上的可塑性,即计算机可以利用科学技术的方法,通过一定的设计和制造来完成各种人类的事务,例如,我们不仅可以用它来进行计算,还可以用它来设计、作文、绘画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计算机的应用范围几乎是无限的。第二,计算机技术还具有行为的无形性,即计算机好比一个黑箱,人人对于它的输入输出比较了解,但是对于它是如何完成的则是知之甚少或者是根本不知道。这是其它的任何技术都不可能比拟的。这样,计算机技术的迅速普及,就必然地会给计算机技术提出一系列的伦理问题。例如,对于掌握计算机技术的科技人员来说,应该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计算机技术能够模拟人的功能,人与机器的区别在不断缩小,人们有无必要限制计算机的功能?在此情况下,我们怎样保持人类的创造性天赋?信息成为最新的资源,这种资源可能或应该成为公有吗?等等。

由此可见,计算机技术及其伦理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职业伦理的范围。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领域之大,它有时要涉及个人,有时却要涉及社会;有时要考虑现实,有时却要考虑未来。总之,计算机伦理学期望把计算机技术置入一个更广大的背景之下,从而考察计算机技术与人类社会共同联系起来的伦理价值。而且,这种更为广泛的思考从某种角度来说优先于那些关于职业的道德规范问题,这是因为主要纲领性问题的解决,将为科技工作者制定出努力的原则。

值得强调的是,计算机伦理学并非是普通伦理学在计算机领域的简单应用,它很有可能为普遍伦理学提供一些新的概念和新的思路。一般来说,计算机伦理学同计算机科学、计算机社会学、普通伦理学都有关系。比如对计算机软件的数据保护,它们都必然会涉及到,但是它们又互相区别,计算机科学强调数据的保护技术,采取加密技术措施;计算机社会学则注重形成法律的条文,强制性地加以保护;计算机伦理学则通过规范和信念的作用,让计算机技术的主体自己来约束自己,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计算机伦理学强调从技术科学的角度,使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以创造出既有实践指导价值又有理论探索意义的伦理价值体系。计算机伦理学的目的,正是要澄清计算机行为的伦理事实,探讨计算机行为的伦理价值,总结计算机行为的道德规律,提出计算机行为的道德准则,揭示计算机行为的技术本质,为科技伦理学提供新的途径。

这样,我们就可以为计算机伦理学提出一个比较宽广的定义:即计算机伦理学就是对计算机技术的各种行为(尤其是计算机行为)及其价值所进行的基本描述、分析和评价,并能阐明这些分析和评价的充足理由或基本原则,以便为有关计算机行为规范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的一种理论体系。

回顾近年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发展,我们发现,虽然我国的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已经初见端倪,相继出现了一些介绍和探讨性的文章,但是,这些探讨仍然停留在对计算机伦理学概念和道德规范的探讨方面,还不能进行更深入和更实质问题研究。这主要是因为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需要跨越两个或更多的学科,需要文理的互相渗透,特别是计算机专业人才的投入,但由于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仍然局限于较小的哲学和伦理学的领域。这就使得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停留于概念与规范的表层,即职业道德的领域。除此之外,从世界的范围来看,我们认为,更为本质的问题还是在于计算机技术本身,或者说计算机伦理学的发展还期待着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突破。

二、计算机行为及其本质问题

计算机伦理学以计算机行为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计算机行为,就像纯粹人的行为一样,它是计算机伦理学的出发点又是计算机伦理学的落脚点。因此,必须深入探讨计算机行为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所谓计算机行为,就是以计算机为主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活动现象,即计算机在一定的程序或指令的指导下,表现出来的各种具体活动,诸如记忆、运算、判断、阅读、模拟、绘图和翻译等。

计算机行为不同于一般机器的动作,也有别于人类所表现的行为,其中有着一种同计算机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特性,表现了人类同机器相叠加起来的双重性质。

例1:1976年,计算机被用于“四色问题”的证明工作。 数学家把这个问题分成几千个特例,然后用编好的程序让计算机逐一解决,终于证明了数学家为它工作了一百多年的数学难题:最多只用四种颜色就可以给地图着色,而不致使相邻的颜色相同。

例2:近几年来,计算机病毒(一种人造的特殊程序)广泛流传,严重威胁着依赖计算机技术的各种现代化系统,如通讯、银行、军事、国防和航天工业等等。一旦系统中的计算机感染上这类病毒,计算机就会删除磁盘中的数据文件或破坏内存中的数据结构,从而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的瘫痪。

由以上这些计算机的神奇功能可以看到,计算机技术除了具有社会应用的广泛性之外,还具有处理事务的迅速性、复杂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受到人类的普遍关注。正因为如此,计算机行为同人的行为一样已经受到了“好”与“不好”的道德性的评价。

然而,目前计算机伦理学的问题并非仅仅是关于计算机技术的现象问题,诸如行为的无形性和逻辑的可塑性,而且还要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来考虑:即计算机行为能否同人的行为一样被单独地看待?换句话来说,计算机能否被看作是一个活生生的存在?

很自然,人们往往是通过对计算机行为与人类行为的比较,来考察计算机行为的本质,从而得到自己的结论。通常,人类行为被看作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具体活动或表现,诸如衣食住行、劳动创造、语言交流等等。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坚信“人是一种有理性的动物”。人类将其自身同其它群体性的动物区别开来。人类不仅在较低的层次上表现了动物所具有的自然本能的特性,而且在较高的层次上表现了一般动物所没有的理智和德性。其中理智是人类独特的标志。“在本能,是即知即行,知行合一,不分不隔。在理智,知行之间往往很有间隔”〔1〕。

正是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上,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围绕着计算机行为的性质问题,展开了持续不断的争辩。其中未来主义与传统主义正是这个问题的两个对立面。

关于计算机具有“理智”并能在理智指导下活动这个问题,未来主义同传统主义的观点是根本不同的。未来主义者认为,计算机已经具备了同人一样的独立性,它是由程序指导的。程序可以是非常简单的,也可以是非常复杂的,这同人的思想意识的简单和复杂性没有根本的区别。美国哲学家H·A·西蒙强调指出:“人的行为随时间表现出表面复杂性主要是他所处的环境的复杂性的反映”〔2〕, 并非意味着人的思维有什么独特的结构,“现代世界上有另一个物种—人造物种—计算机,经过我们能给予的智能任务的检验,说明也具有思维能力。因而人在思维方面也不能是独一无二的。”〔3〕同人类行为一样, 计算机在其知行之间也可以进行分解,甚至远远超过了人类知行分隔的程度。从计算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看来机器几乎能够执行人所能执行的一切功能。传统主义则相反,他们认为,无论计算机如何具备了相似于人的理智,但是这个“理智”是有前提的和有限度的。首先,所谓计算机的理智是由人最初创造的。一台计算机如果缺乏一种由人输入它的程序或指令,就无法进行工作,即计算机理智及其行为实质在于人而非计算机本身。其次,正如传统主义者的核心人物H·L·德雷福斯所指出的:“计算机只能处理事实,而人—事实的源本—不是事实或一组事实,而是在生活的过程中,创造自身及事实世界的一种存在。”〔4〕即在功能上, 任何计算机都不能取代人而成为价值的创造物。

关于计算机能否像人一样,具有德性?传统主义者认为,道德的产生是由于理智和情感的结合。计算机既不能像人的理智那样去思考问题,也没有那种社会性动物所富有的特殊情感,因而也就不会有道德判断、道德反省和表达道德感情的能力,不可能像人一样成为肩负有责任的道德主体。未来主义者并不同意这一点,他们仍然以计算机的高度发展和人工智能开发作为证据,说明计算机完全可以依赖它的理智,进行道德判断、道德反省以及表达道德感情。这主要取决于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技术水平及其结合程度。比如,在道德反省方面,只要给计算机输入一定的道德程序,在短短的时间内,计算机就可以定时检查自己的所作所为。显然,这就可以达到并超过古人“每日三省吾身”的道德要求。如果我们再赋之于计算机一定的道德判断程序,计算机也就可以作出什么是正确什么是不正确的不同判断。例如,假定给某台计算机输入了这样一组程序:

1、我不准他人利用我非法(未经许可)拷贝已经注册的软件;

2、如果真的有人试图非法拷贝;

3、我将给予警告,并拒绝非法拷贝。

这样的道德程序不仅能使计算机具有道德判断和道德反省的能力,而且又能像道德规范一样对人的行为和计算机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

在上述未来主义和传统主义的二种相对立的观点之中,应该说,它们都不乏有许多正确的成分。首先正如未来主义者所表明的那样,自从人类创造出计算机以来,机器与思维的结合就成了某种现实,并且很快向人类靠近,就像达尔文进化论曾经所表明的那样,有些动物是非常接近人类的,如今的计算机也正在充当着这种动物的角色。计算机行为已经具备了有限度的“独立性”,即计算机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自学习、自组织、自选择、自创造的能力,比如在人工智能中的“博奕程序使得计算机在几次面临同样的情况下,并不总以相同的方式产生反应”。〔5〕在这里,我们可以把计算机行为看作是一种近似于人的“自愿行为”,即行为者“如果事先作出及时选择,他总至少可以采取一种其它行为来代替他已经采取的行为”。〔6〕另外, 现代计算机技术的高度发展确实值得重视。1988年,日本新一代计算机开发组织(ICOT)宣布:该组织在世界上第一个研制成功“第五代计算机一号样机,它具有记忆、联想、推理等近似于人的思维能力的机能。紧接着,日本又提出了第六代计算机或称神经系统电脑的研制计划,以迎接美国计算机技术的严峻挑战。计算机技术的最新发展表明,计算机行为和人的行为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其次,我们同样也应当看到,计算机行为同人的行为无论怎样靠近,但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不能合二为一的鸿沟。这是因为动物演化为人类是基于有机体的不断变化,人类有意识的大脑的形成是自然和社会历史演化的结果,人的“这种智能是从本能中出现的”〔7〕。而机器发展为计算机是基于无机体的变化和人类的创造和发明,其中计算机的“理智”完全是由于人类最初机械性质的输入。就动物—人类—机器—计算机的关系而言,人类同机器的差别较大,而与动物的联系紧密;而计算机相反,它同动物的差别较大,而与机器的联系密切。就计算机思维与人类思维的特点相比较,计算机善长于形式的逻辑推理,人类则优于质的感觉和创造。目前尚无迹象表明,计算机能够解决同人类存在一样的价值问题。这都反映了计算机行为与人类行为之间尚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因此,在计算机伦理学的领域里,计算机行为具有一种相当重要的位置,但还不能同人的行为完全等同,只是在某些方面极其相似而已。正因为如此,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计算机伦理学不仅要研究人的行为,而且要注重研究计算机的行为。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高度发展,计算机行为的道德后果极为复杂,人们还很难弄清其中道德责任的归属问题的时候,更是如此。为了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需要,根据计算机行为与人类行为的相似性,我们可以将计算机行为称作为一种“准道德行为”。这不仅是为了在概念上有所突破,而且在内容上有助于对计算机伦理学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计算机行为的这种准道德性质,可以说,正是计算机伦理学区别于其它科技伦理学以及研究计算机伦理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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