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思考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思考

赵丽雯[1]2008年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功能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进入关键阶段,机制的转变、利益关系的调整,使人们面临的失业、竞争、失败等社会风险日益增多;收入差距的拉大,社会矛盾的加剧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急需相关社会机制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这样一项社会公共制度,它通过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避免社会成员生活陷入困境;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提高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差距拉大。然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改革的进程中,制度尚不健全,基本功能定位模糊,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尚不能有效承担起这一社会重任。围绕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内学者大都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围绕经济利益,来提出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议。然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伦理特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真正需要的是从伦理角度来为其制度制定与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本文从伦理学角度出发,采用学科交叉分析的方法,运用伦理学和社会保障学两个学科的知识,以探讨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功能为主,就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进而揭示和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伦理问题。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是人道性不够、公平性不足、缺乏互助精神,以及制度操作层面的伦理失范等。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人道、公平、互助的伦理特性。就人道性而言,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灵魂;就公平性而言,它是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伦理目标;就互助性而言,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种种伦理问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应进一步突出人道主义、社会公平和互助共济的伦理功能。人道主义、社会公平、互助共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叁大基本伦理功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以“底线公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伦理功能在机制上的实现形式,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伦理功能在制度上的实现形式,辅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伦理功能在配套措施上的实现形式,促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朝着更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当前,加速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在不久前召开的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大会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这表明,执政为民、关注民生,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我们坚信,只要坚持党的十七大方针,找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切入点,树立正确的伦理理念,突出其本质功能,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定会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丽[2]2004年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思考》文中提出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久远的制度安排,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项充满人文关怀精神、具有深厚伦理意蕴的制度体系,因此,从伦理道德的角度重新审视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基础上搭建一个研究平台,对社会保障制度与伦理问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无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还是对伦理学的发展都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等研究方法,从我国社会保障学与伦理学的研究现状出发,寻找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根源和长久支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潜在精神力量,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伦理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期为社会保障学与伦理学交叉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做一些尝试性的探索。

胡建华[3]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研究指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方菲[4]2011年在《伦理视阈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在一些地方试点,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农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制度在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值得反思和完善的现实问题。目前学术界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讨,他们大多从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此项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能单纯地从经济、政治、社会层面来看,还应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它是一项区别于其他制度的具有浓厚伦理道德色彩的社会制度,有着自身的伦理规范:人道主义、社会公正、公民权利、社会融合,上述伦理规范赋予了此项制度强烈的伦理性,不仅为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充分的理据,而且为人们对制度的认同、接受提供基本前提。通过湖北实地调查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已经下沉到农村场域,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制度覆盖面扩大,保障待遇提高;农村居民对制度评价较高,社会效果良好;以低保为轴心的关联的综合性的农村救助体系的建立。制度实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度伦理得以实现的过程。但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制度的伦理规范即其价值理性并不是完全得以遵守和实现,这不可避免地给此项制度带来价值上的失范,即伦理失范,主要表现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福利污名化、社会建构化、关系运作化、程序虚置化、生活世界殖民化、隔离排斥化。这些表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国家政策下沉并嵌入农村日常生活世界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它们均偏离甚至背离了此项制度的伦理规范,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的意义世界。通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然层面的伦理规范与实然层面的伦理失范的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反思发现:制度文本与制度实践之间既有契合也有裂隙;制度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既有互嵌也有对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伦理失范不可完全消除,但是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矫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伦理失范有助于制度的良性运行。矫治伦理失范的路径有:进行伦理价值定位,建构共享价值体系;型塑乡村社会信任,建构利益沟通协调体系;完善系列制度安排,建构有效规范体系。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研究结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首要属性是伦理价值性,但在制度实践运行中显现式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须植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世界,实现理性建构与感性选择的统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须嵌入农村社会空间场域,实现国家性与地方性融合.

邵盟[5]2013年在《基于伦理视角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仍旧存在,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有了具体的阐述和科学的定义,我们应当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到经济发展过程中,用科学的和发展的观点看待经济问题。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些都需要社会保障来发挥作用,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文明和发展的产物,是一项以人为本、具有深厚伦理意蕴的制度体系。因此,我们应以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作为出发点厘清社会保障中的伦理原则,认清社会保障的伦理价值,并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构建和发展提供指导。本文主要是站在伦理学的视角对社会保障进行分析,将伦理与社会保障很好的结合,把制度作为伦理与社会保障的中介,把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和可持续发展作为贯穿全文的主线。以伦理作为基本准则来深入研究合理有效的价值准绳和建构导向并引导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目的是从伦理的角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进行指引,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基础、价值目标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界定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应当涵盖的伦理理念以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之间如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对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从伦理角度进行分析,并以伦理目标作为参考标准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新的制度框架和政策思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更好的做出贡献。文章在写作过程中是以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作为指导,并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文章借鉴了西方的正义论、福利经济学、制度伦理等的相关内容并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对中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做出具体的指导。文章从伦理和社会保障伦理概念的界定出发,通过对二者关系的研究引出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并且在写作过程中贯穿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厘清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的要求,构建了以伦理为准则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状的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以伦理为标准提出符合伦理准则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应然框架。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道德影响的分析,为目前社会保障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论领域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在这个新的视角下引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讨论,并将二者很好的结合。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保障事业的时期,伦理学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在伦理学角度上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与公民道德建设事业相互协调和促进。

豆小红[6]2013年在《老年保障的道德基础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老年保障作为一种福利转移和再分配的制度安排,必须获得道德上的支持才能顺利实现。而探讨老年保障的道德基础就是要回答为什么要保障老年、老年保障的道德根基是什么,也就是为老年保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和论证,为老年保障寻求道德根据和价值支撑。我们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从功利论、道义论、德性论、正义论和幸福论道德资源中寻找依据。不难发现,功利主义(工具理性)在我国老年保障实践和研究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功利思想具有重大的缺陷而不能成为现代老年保障的道德基础,只能成为其必要的补充。老年人虽然是“社会最不利者”,但不应等同于“社会包袱群体”,社会在给予其道德关怀,增强其主体性和尊严感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掘老年人力资源和创造潜力。全面考察相关的道德理论后,我们得知,正义是老年保障的首要基础(真正基础),道义是老年保障的一般基础,幸福是老年保障的最终目的。正义自身就能够充当老年保障的道德基础,因为正义内涵了平等、应得、权利和法度基本语义,但也需要道义作为一般基础,其它价值作为补充。实际上,老年保障正义是一个多元复合概念,分配正义是老年保障的本质所在,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老年保障的基本内容,代际正义是老年保障的内在要求。老年保障正义要求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诸如自由机会、福利财富、发展权利等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善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老年人更大的利益。我们要以代际平等、代际补偿和代际责任为基本理念,实现代际正义,这是促进老年保障事业发展和促进代际关系和谐的内在要求。最后,关于践行老年保障的幸福路向就是要秉持人道性的老年保障理念建构,恪守正义性的老年保障制度安排和遵循平等性的老年保障管理导向。总言之,在一个拥有了正义的社会制度中,在一个弥漫了人道的社会环境里,人们(当前的和未来的老年人)有道德地生活着,能够自由地设计和实现自己合理的人生计划就是幸福的。

帅青[7]2013年在《代际公正视野下老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人口老龄化已从发达国家延伸到发展中国家,已然成为一种全球化的社会现象。伴着我国老龄化的迈进,人口老龄化所引发的一系列相关的社会伦理及个体伦理问题逐渐显现。老龄伦理问题研究正是立足于中国老龄社会的基本国情而被提上日程。尤为重要的是,代际公正是促进老龄伦理关怀、构建和谐代际伦理关系的理论价值需要,也是改善老年民生、破解当前我国老龄社会伦理问题的关键。从代际公正视角对当前我国现实的主要老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为老龄人幸福度过人生最后阶段提供一些伦理启示,具有必要且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老龄伦理是一个新兴的研究论域。本论文首先概述了代际公正相关概念及其基本理念,进而分析阐述了我国老龄社会存在的若干伦理问题,最后论述了代际公正视野下老龄伦理的成因透析及路径抉择。论文主要内容有叁章,第一章阐述了代际公正及其相关内容,首先分析简述了代的概念与代际关系,其次解释了公正的含义及其理念依据,其叁介绍了代际公正的概念与内涵及其基本理念;第二章总结了老龄代际公正对待问题的现状,本文概括的现存主要老龄伦理问题有四,其一是老龄贫困,主要从老龄经济生活状况堪忧和老龄健康及医护照料不足来进行论述,其二是老龄歧视,主要从老龄伦理边缘化和老龄济贫论方面来解释,其叁是老龄虐待,主要从身体虐待和情感虐待两方面阐释之,其四是老龄孤独,以老龄精神赡养缺位和老龄产业构建不足为主来给予说明论证;第叁章阐释论述了代际公正视野下老龄伦理的成因透析及路径抉择,均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成因方面,展现了社会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这是老龄伦理出现的大环境大背景;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促使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成为了老龄伦理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家庭构建上的变化,从先往的传统家庭转向现代的小型化核心化家庭;在文化上,出现了价值多元及多样化的现状,严重显现年轻一代与老龄一代的代沟。路径抉择方面,第一说明了补偿正义理念下的政府责任定位,以实现公共福利产品政府供给的公平和实施对于老龄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为主,第二解释了理念公正指导下的老龄参与策略,主要以消除老龄歧视塑造积极老龄观和提供教育鼓励老龄人社会参与为侧重点,第叁阐述了制度公正设计下的健全体制型构,分析了构建以制度公正为前提的老年社会保障和实现以实质公正为核心的老龄分配方式两个点,第四论证了人文关怀视角下的精神赡养建构,阐述了推动积极弘扬现代孝道精神和促进老龄产业建设。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在于以代际公正的视野尝试看待老龄伦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分析代际公正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为解决我国老龄伦理问题、为老龄人安享晚年及老龄社会的健康和谐提出了伦理建设上的可供借鉴的思考。代际公正是老龄伦理的基石,代际公正的根本要求即是善待老人、尊重老人、赡养老人。尊老本身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龄人群本是社会弱势群体,伦理研究者应为老龄人的幸福晚年肩负起责任。

史小禹[8]2015年在《道德冷漠研究》文中认为道德冷漠是行为主体在具备一定的道德知识和道德行为能力的前提下,无视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缺失道德敏感与道德同情,推拒与逃避道德责任的道德负面现象。道德冷漠体现为对道德这样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冷淡与漠不关心,是一种畸形的道德心理和道德行为。本文从分析道德冷漠的深层内涵入手,探究道德冷漠产生的根源,寻求防范与矫治道德冷漠的方法途径。为努力增进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怀,促进社会关系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支持与借鉴。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叁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针对道德冷漠研究的缘起及意义进行探讨,并对国内外关于道德冷漠在内涵、成因及防范与矫治对策方面的研究现状进行述评,从而为本文提供研究基础与参照。正文部分共包括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通过对道德冷漠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进一步分析道德冷漠的层次、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从而对道德冷漠现象进行较为深入的解析。首先,对道德冷漠及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道德冷漠、道德敏感性、道德同情心及道德责任感等相关概念的深层次解析,指出道德冷漠是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中断,是道德上的麻木不仁,是道德同情感的缺失,是道德责任的逃避。归纳总结道德冷漠的概念,认为道德冷漠是行为主体在具有一定的道德知识和道德观念,具备一定的心理意识和行为能力的前提下,无视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缺乏道德敏感与道德同情的一种道德责任的推拒与逃避。其次,对道德冷漠进行一定的层次划分,认为道德冷漠主要包括:无意识的道德迟钝、不作为的道德旁观、消遣者的幸灾乐祸、冷酷者的人性迷失。并进一步针对各层次,分别从各层次的表现及造成的后果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再次,对道德冷漠进行了类型归纳,按照道德冷漠主体的不同,把道德冷漠归纳为个体道德冷漠、群体道德冷漠及普遍性的社会道德冷漠叁种主要类型,指出道德冷漠一般是从个体冷漠到群体冷漠再到普遍性的社会冷漠蔓延,是一个社会个体相互影响、感染、蔓延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最后,对道德冷漠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总结概况。主要从主体在情感、认知和行为等层面的表现将道德冷漠的基本特征概况为道德情感不敏感、道德判断不明晰及道德行为不作为。第二章着重对道德冷漠的实质进行深入剖析。本章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剖析道德冷漠的实质。首先,道德冷漠实质是一种道德价值的虚无。道德价值是个人行为对他人或社会所具有的道德意义,道德冷漠实质上正是这种道德意义感的丧失。其次,道德冷漠实质上是一种道德情感的缺失。道德情感包括积极的情感体验,如同情、关心、怜悯、恻隐等,也包括消极的情感,道德冷漠正是缺乏上述积极、良性情感的一种消极或负面的情感。再次,道德冷漠实质上是一种道德理性的悬置。道德理性的悬置是指道德行为主体在分析道德情境,进行道德推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判断上的模糊或犹疑。最后,道德冷漠是一种道德自由的滥用。所谓道德自由的滥用是指个体在面对有两种或多种道德选择的现实境遇中,以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权利为借口,放弃对道德责任与义务的自觉、主动的担当。第二部分是对道德冷漠所造成危害的揭示。首先,道德冷漠导致人际关系疏离,影响社会和谐。道德冷漠是置他人危难于不顾,将自己蜕变为冷漠无情的局外人和旁观者,最终导致与他人情感关系的中断,人际关系疏离。而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维系链的破坏与断裂必然影响社会和谐。其次,道德冷漠会弱化社会道德调控机制的作用,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破坏社会道德氛围。对道德问题的冷漠意味着个体缺乏对社会道德褒奖、赏罚等道德评价机制的尊重和敬畏,即不为道德褒奖而自豪、满足,也不为道德谴责和惩罚而羞愧、自责,社会道德赏罚机制对其不再起作用,弱化社会道德调控机制的作用,使社会中惩恶扬善的氛围遭到破坏。最后,道德冷漠在淡化主体情感的同时,会导致使主体人格逐步丧失。道德冷漠造成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正义感、同情心、责任感丧失,主体人格丧失。第叁章是探究道德冷漠产生的社会根源。主要从经济对道德的侵蚀、制度伦理性的缺失、工具理性的膨胀、价值相对主义盛行及道德教育的偏失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经济对道德的侵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过度物欲追求所导致的极端利己主义的产生。人过度关注物质生活对人生的意义而忽视精神价值的追求,往往导致个人利益的过度强调,而忽视、漠视他人、集体与国家利益。第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泛滥渗透造成人际关系商品化,将人类最基本的守望相助转化为有偿劳动,人与人之间的多维社会关系变成了单一的物质关系,从而斩断了人际间的情感关系。第叁,分配不公对道德价值的否定。公平与正义是道德得以存在的基础,不公正的社会环境易于导致个体对道德价值的怀疑和否定,从而以冷漠态度相对。其次,制度伦理性的缺失也是道德冷漠产生的根源。制度伦理性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第一,制度与道德悖离,制度本身缺乏伦理性。第二,道德激励制度的缺失,缺乏褒奖善行、惩治恶行的制度保障。第叁,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善,对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者所受损失缺乏应有的补偿和救助。第四,舆论监督机制不健全,对道德的行为未能进行褒奖与鼓励,对不道德的行为未能进行及时揭露与谴责。再次,科学理性的僭越导致道德冷漠的出现。科学理性的僭越主要体现在:第一,理性过度扩张导致的情感退化。理性过度扩张,人受理性支配与约束,情感逐步退化。第二,科技过度依赖导致的主体性丧失。对科技的过度依赖,人开始变成科技的奴隶,人在科技面前逐渐失去其本质性的存在,成为一种工具性的存在。第叁,精细分工可能导致的人际隔膜。如,精细分工使人局限于狭小的专业领域,某种程度上难以与专业外的人进行沟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另外,精细分工,使个体从事专项劳动,个体行为与结果之间产生距离,个体价值感相对减少,安全感降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性与对抗性出现,人际隔膜产生。第四,现代组织的规则约束。现代组织纪律与规则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导致的人对组织依赖性的增强及组织对人的束缚的加重,结果必然出现对人自身行为负责任的替代品,从而减缓了个体在面对他人困境时,因冷漠无情、袖手旁观而产生的愧疚感与不安感,良知从此消失殆尽。第五,信息泛滥导致的同情疲劳。由于现代信息社会中的信息泛滥,一些人对社会中发生的不幸、苦难等“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从而在现实社会中遇到他人面临困境时表现出无动于衷、麻木不仁,缺乏基本的同情心与怜悯心。另外,价值相对主义的盛行也会导致道德冷漠的产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价值多元化使人们的价值选择及行为选择出现多样化,可能会造成人的价值观念的紊乱,部分人在多元价值的选择中迷失了可资参照的道德与价值标准,这也是道德冷漠产生的深刻根源。最后,道德教育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偏失也可能导致道德冷漠现象产生。道德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道德教育目标过高,脱离生活实际;道德教育内容片面;道德教育方法滞后等。道德教育的偏失会造成道德教育与社会实际相脱离,受教育者产生逆反心理,不利于道德实践。第四章是探究道德冷漠产生的个体成因。主要从道德认知的模糊、道德情感的淡化、道德意志的衰退及道德行为的逃避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首先,道德认知模糊体现为道德价值观的迷失,道德信仰的缺失和道德判断的模糊。道德价值观与道德信仰及道德判断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可靠的稳定的源动力,道德价值观迷失与道德信仰的缺失及道德判断的模糊将使道德行为动机的产生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道德情感淡薄,行为不作为。其次,道德情感的淡化包含道德同情心的弱化,道德敏感性的丧失及道德荣耻感的褪化。同情心的弱化将导致行为主体视他人与社会存在于不顾,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片面追求自我价值,造成道德冷漠现象的出现。道德敏感性的丧失也意味着行为主体在面对道德事件时,表现麻木,反应迟钝。道德荣耻感的褪化将导致人的趋荣避辱的道德心理和情感的缺失,最终导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冷漠产生。再次,道德意志的衰退体现在道德毅力的衰退,道德勇气的丧失及道德恒心的缺失。道德毅力、道德勇气和道德恒心是实践道德行为和维持道德行为的前提与基础。否则,意味着行为主体自制性弱,果断性不强,易受暗示,变得盲从。最后,道德行为的逃避体现在道德责任的分散,道德义务的推卸及道德习惯的忽视。责任感消解,义务感消失,道德习惯未能养成,也使得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归于沉寂,道德冷漠产生。第五章探讨防范与矫治道德冷漠的方法途径。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基于公共精神的道德氛围,增强社会制度的伦理性支持,完善基于关怀的道德教育等几个方面来探讨。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从国家建设、社会治理和个人修为等叁个层面来探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防范与矫治道德冷漠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目标体现。在国家建设层面主要分析阐述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政治体制改进及推进文化强国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在社会治理层面主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全法治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等叁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个人修为层面主要从明确是非观念,确立理想信念及践行荣辱观念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次,营造基于公共精神的道德氛围。广泛凝聚社会力量,采取积极有效途径,全面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良好和谐的思想道德氛围。其中包括:培育公德意识,树立道德榜样,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再次,要增强社会制度的伦理性支持。具备一定伦理性的社会制度是保障人们进行正确道德行为选择的必要前提与基础。第一,增强制度自身的伦理性。需保证制度的公平与正义。第二,建立道德激励制度。建立正确的道德评价机制,建立对道德行为的回报机制和对败德行为的惩罚机制等。第叁,完善道德救助机制,给予施救者一定的社会保障,有效促进和推动社会广泛从善行为的产生。第四,强化舆论监督机制,提高人们对行为善恶的评价能力。第五,完善基于关怀的道德教育。特别强调关于爱的教育、感恩教育和责任教育。结语在以上论述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道德冷漠是社会转型过程当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由于其具有社会蔓延性等特征而必须得到防范与矫治。其防范与矫治既需要刚性的制度的保障与规约,也需要基于人际关怀的道德教育,同时更需要个体内在的道德品质的支持。唯有如此,才能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塑造良好的道德氛围,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邹海贵[9]2010年在《社会救助制度的伦理考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救助活动,古已有之,源远流长。然而,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子系统是现代性社会的产物,是一项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社会救助也是一项具有伦理性的社会公共制度,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辩护和支持,或者说,伦理道德理念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灵魂。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与和谐社会要求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不仅需要工具理性的建构,更需要价值理性的支撑;不仅需要对传统社会救助伦理道德资源的批判与继承,更需要对西方现代性社会救助价值理念的反思和超越。本文从哲学、伦理学的形而上层面,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价值理性的反思。社会救助制度的道德正当性与政治合法性依据何在?这始终是本文探究的核心问题。社会救助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范畴,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发生变化。社会救助的潜在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实际对象是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特殊主义的而是普遍主义的。社会救助权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人权,而不是一种特权。中西古代传统社会有着丰富的社会救助道德价值资源。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救助是一种“伦理救助”模式,以儒家仁政、德治的政治伦理思想为价值核心;西方古代传统社会救助整体上是一种宗教救助模式,以基督教“博爱”伦理思想为道德支撑。社会救助的伦理关系与社会伦理秩序紧密相关中西古代传统社会救助都是以基于仁爱的德性伦理为基本的架构,与传统社会宗法—等级伦理秩序相契合,权利伦理精神尚没有进入传统救助伦理思想的视野。社会救助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是一条从慈善(仁爱)到正义(权利)之路。本文重点从分配正义的视域,探寻社会救助制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道德正当性依据。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阵营内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与诺齐克的“权利(持有)正义”理论,以及沃尔泽、米勒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构成当代西方社会救助制度正当合法性问题的主要论争。罗尔斯的福利(平等主义)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强烈的、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的平等倾向,其“差别原则”要求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以期达到最大程度的经济平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是对资本主义现代性所作的价值合理性反思,构成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伦理道德支撑。诺齐克的权利正义论是一种市场正义,符合市场逻辑,但不符合历史逻辑,其结果必然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漠视,进而对现代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的正当合法性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否定。社群主义的多元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对思考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当性具有启示作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诉求建立在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之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底线正义”,社会救助遵循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共享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补偿正义”,社会救助对弱势群体利益进行补偿符合我国的历史和国情。叁是“代际正义”,社会救助可以遏制弱势群体“弱势”的代际循环。从生存论的层次上思考,社会救助制度具有更根本的以人为本的伦理关切,那就是维护人性尊严、权利和积极自由,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社会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多元的,政府是当然的责任主体,但是政府的责任是无限与有限的结合。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践可能带来的救助依赖和“贫困陷阱”等道德风险问题,规避道德风险可以通向道德创生,促进个体道德发展和社会道德进步。更为重要的是,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中正义(权利)与慈善(仁爱)的伦理关系生态,既可以实现制度正义,也可以实现个体德性的升华,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良序发展和道德建设,实现社会成员从底线生存走向更完满的幸福生活。

张静[10]2014年在《当代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伦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凸显,各国政府普遍开始重视养老保障问题。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最大发展中国家,我国已经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面临着严峻的养老困难,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中之重。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已经有超过半个世纪的历史。当前,我国已在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全国基本实现了统一制度目标,且基本构建好了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老龄人口的基本生存权利、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会养老保险有极为鲜明的伦理特征和伦理动因。赋予养老保险以人道、公平正义、责任的伦理关怀,有助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建立在合乎伦理的道德基础之上,有助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运用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实现城乡居民平等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目标。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制度运行的环节中出现了明显的伦理缺失,具体体现在代际供养困难、制度差异发展、缺乏人文关怀、公正与效率失衡、政府责任空缺等方面,需要我们对其加以改进和完善。如果我们只从经济和政治的层面来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进行解构和探索,是不能彻底填补体系建设的漏洞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进一步从伦理层面来深入分析养老保险的制度环境,取得道德的理论与实践支撑,从而为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健康稳定的环境保证。研究当前我国社会的养老保险伦理,把握好社会养老保险的道德意蕴,在良好的理论基石上建设并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无疑能让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研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文献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调研分析与实证研究结合的方法,多学科综合系统分析的方法。在研究中,综合使用了大量的政府和其他社会调研机构的统计数据、文献资料,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整合分类,累积关于国内外的养老保险伦理理论与制度建构方面相对完整的研究成果和真实可信的调研素材,为具体解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伦理内涵和制度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将研究对象作为一个系统,用相对比较可靠的事实材料进行理论和逻辑归纳,运用系统观点来对中国社会的实际国情和道德现状进行分析揭示,以伦理视角审视我国构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框架下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研究首先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理清了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然后通过对养老保险伦理的一般规定性阐述,指出养老与伦理相关,并着重阐述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涵和伦理意蕴,接着借由回顾对养老保险制度与伦理性相关的研究,梳理总结了西方社会养老保险伦理思想的演进和中国传统的养老保险伦理思想的承续,并同时系统整理了马克思主义者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伦理理论,为之后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研究从社会、经济、历史、制度等多维伦理角度具体剖析当代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伦理困境,从代际结构的供养保障困难、城乡差异发展的制度伦理障碍、价值目标追求的经济伦理偏差、政府责任的行政伦理缺位四个方面揭示造成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伦理缺失的主客观原因,然后在当代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应具有的伦理原则与价值观的指导之下,提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养老保险发展的伦理路径与对策,指出应在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等伦理原则的指导下,继续深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通过建立以制度公正为前提的城乡统筹经济体制、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定位以公平正义为工作原则的政府行政责任,来不断健全合乎伦理的可持续养老保险体系,真正解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伦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借助对当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伦理的研究,坚实了思想理论基础,拓展了制度建设领域,弥补了体系建构的不足,有助于我国真正解决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有助于我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有助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

参考文献:

[1]. 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功能探析[D]. 赵丽雯. 曲阜师范大学. 2008

[2].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思考[D]. 关丽. 大连理工大学. 2004

[3].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4]. 伦理视阈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D]. 方菲. 华中科技大学. 2011

[5]. 基于伦理视角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 邵盟.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6]. 老年保障的道德基础研究[D]. 豆小红. 中南大学. 2013

[7]. 代际公正视野下老龄伦理问题研究[D]. 帅青. 浙江财经大学. 2013

[8]. 道德冷漠研究[D]. 史小禹.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9]. 社会救助制度的伦理考量[D]. 邹海贵. 中南大学. 2010

[10]. 当代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伦理研究[D]. 张静. 湖南师范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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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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