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团公司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就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将其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或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粹金融控股公司(Put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即母公司只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母公司通过控股权协调各类业务活动,并取得股权收益;另一类是混合金融控股公司(Mixed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指母公司本身从事着一种金融业务,同时又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其他类型的金融业务。本文就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上不同金融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国际上看,金融经营模式主要有综合银行制、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制、纯粹金融控股公司制和分业经营制四种类型。现将它们在潜在收益和潜在成本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
表1不同金融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比较项目 综合银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 纯粹金融控股公司 分业经营
信息优势能完全实现 若未能共享信息,则优势可能会降低 因各业务之间限制信息交流,则优势严重减少 没有
因业务隔离,未能完全一体化,会一定程 因要求不同业务部门的业务隔离,故减少;
潜 范围经济能完全实现 度减少此外,控股公司增加了经营成本 没有
在 收入流的能完全实现 收入流多元化在母公司层次能实现,但在 因证券活动所获得收入归证券部门,故受到没有
收 多元化 各子公司之间受到限制 限制
益 交叉销售产 可以完 因只有银行才能交叉销售产品,故受到一
品增加收入 全实现 定程度的限制 有限 没有
降低竞争可能可能 可能 没有
潜 利益冲突有限保护利益冲突可能减少 利益冲突可能性较大,需要努力去减少没有
在银行部门一定程度上不受证券部门经营失 因属于“纯粹的”
成 防范风险有限保护依赖于防火墙的存在和要求保持距离型
本 交易 败的影响,控股公司的责任只限于它能对证储蓄机构,受政府
券子公司提供的资本投入安全网保护
在金融业实现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有其特定的优势。
1.大量节约金融服务集团化所需的资金,提高运作效率。一是控股公司以产权为主要经营对象,利用少量金融资产(通常只需拥有一家公司51%的股份,在股权日益分散化的情况下,实际控股的比例远远低于51%)便可达到控制大量的其他公司资产,提高资产的运作效率。二是各业务子公司能在同一母公司的控制和协调之下,实现各种资源共享,业务合作较为便利,运作成本低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经济效应。三是子公司是法人实体,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积极性,有助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混合经营,有助于刺激新型金融工具的创新,创造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全方位的服务,促进其提高公司业绩。
2.能够控制其内部的风险,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增强整体稳定性。一是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证券部门的资本是控股公司的资产,即在银行和证券部门之间有一个缓冲带——控股公司,使银行和证券部门的职责更加清晰,从而隔离了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传播。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也实现了资产的多元化和资产风险分散化,这意味着利润来源的多样化和稳定性,降低了非系统性风险,在微观上与全能银行一样比分业经营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
3.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实现分业有效的金融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不仅有利于银行业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而且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对银行业而言,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既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殊目的。即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既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局面,又不妨碍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二)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实践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国际化的不断加深,金融控股公司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获得了较快发展。
1998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概念。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但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目前,美国金融控股集团的代表是花旗银行集团,其业务覆盖了全球范围内的零售、保险、投资银行等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领域,成为全球第一家业务范围最广的国际金融服务集团。近几年来,花旗银行集团在世界大银行排名中一直处于首位,如表2所示。
表21997~2001年花旗银行集团财务状况(单位:百万美元)
比较项目年份
1997 1998 19992000 2001
(1)运营费用 2947131360336913855939601
(2)总收入
805308592594396
111826
112022
(3)总收入环比增长率 ——6.7%9.9%
18.5%0.2%
(4)总资产 755167
740336
759584
902210 1051450
(5)总资产环比增长率 —— 2%7.5%
13.4%
16.5%
(6)=(1)/(2)
36.59% 36.49% 35.69% 34.48% 35.35%
(7)=(2)/(4)
10.66% 11.61% 11.86% 12.39% 10.65%
资料来源:花旗银行集团1997~2001年报
西欧和日本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界限,业务范围向投资、保险等领域扩展,全能银行的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如,欧共体曾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和分行制。在世界大银行中的名次,英国的汇丰集团已由1991年的第32位上升到2000年的第3位。又如,1997年,日本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金融业成立控股公司金融集团,促进了日本金融机构间的联合重组等改革,如表3所示。
表32000年世界六大银行排名(按资产总额)(单位:10亿美元)
排名 国家
资产总额
(1)花旗银行集团 美国716.9
(2)美洲银行 美国632.6
(3)汇丰银行控股公司 英国569.1
(4)东京、三菱银行
日本678.2
(5)大通曼哈顿银行
美国406.1
(6)第一劝业银行 日本472.0
资料来源:http://www.worldbank.com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障碍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状况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由国务院直属的中信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点是母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各种实业公司。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
2.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其特点:母公司是主要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证券或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直接由母公司参与另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如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等境外企业合资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西敏证券和东亚证券,后又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直接在香港开展零售业务。
3.以实业公司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实业公司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较快。这类投资可分为两类:一是大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比如云南红塔集团在保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将资本注入金融领域,分别入股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又如宝钢、海尔、华能、新希望集团等均有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从而搭起企业与金融业盈利平台。
4.由地方政府主办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到20世纪90年代后,已发展成为具有集团公司架构、自主权极大的大型金融集团,投资注入金融、证券、贸易、高科技等工业生产的几十个领域,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倾注巨资,其集团资产规模达到了200多亿元。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障碍
1.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法律地位不明确,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规范或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新的组成部分。如已经存在的中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和通过以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而且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子公司,向其他行业渗透。因而,相对于金融业中的混业经营趋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明显滞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统一的监管法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然各自为政、各监管一段的分割状态已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2.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蕴藏着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是我国目前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身存在不少问题,蕴藏潜在的金融风险。如产权界定模糊,风险载体不明,效率低下;同时,资本充足率过低、监管力量薄弱、历史包袱过重等。如果这些问题进一步传染给国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必将更大程度地增加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二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资本金重复计算与不同种类金融风险相互渗透问题,一些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金融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和权益,往往会受到母公司的侵权而牺牲子公司的权益,还会与被控股商业银行之间进行不良的关联交易,其起点和终点都是靠银行融资。由于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流入股市的资金过多,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引起股市暴跌,导致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如1999年1月,拥有240家子公司的广国投发生了破产倒闭,内外申报债权经确认达200多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0%,涉及130多家境外金融机构,估计可收回70多亿元,资不抵债,总亏损138亿元,约占66%,损失惨重,教训极为深刻。
3.业务范围局限性和资金实力不足,难以将跨行业经营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1)业务范围局限性。国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局限在传统的存、贷、汇和国际银团贷款等银行业务,以及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国债的发行、承兑、承销、买卖等部分投资银行业务。由于控股结构错综复杂,业务范围的局限性,这些金融控股公司也难以将跨行业经营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从而影响到竞争力。(2)资金实力与盈利能力低。以投资入股为主要经营手段的金融控股公司对资本规模有较大的要求,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比重过大,这种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财务状况不尽如人意,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与国际银行业相比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如表4所示。
表4中国商业银行与国际银行业盈利状况比较表(单位:%)
比较项目全球最欧洲最
日本最中国四 中国10
大100 大100
大50家大国有 家股份
家商业家商业
商业银商业银 制商业
银行 银行
行行银行
(1)平均资产收益率
1.29 0.52-0.44 0.150.56
(2)平均股本收益率 15.09 11.4
-11.78 3.03
11.96
(3)净利息收入/平均资产 3.58 1.92 1.53
1.82.44
(4) 其他营业收入/平均资产
3.02 1.19 0.58 0.120.26
资料来源:BANKSCOPE,2001年财务数据报表,2002年8月版
4.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和可比性,降低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对以集团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与明确的职责划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目前几乎没有适当的规范可遵循,缺乏可比性。会计、统计制度基础薄弱以及信息系统的低标准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业绩和风险评估缺乏科学性。在信息披露中的权责规定过于简单,对利害关系人和非确定性公众了解披露的信息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信息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不透明;同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消极披露或隐瞒披露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地将公司信息送达所有相关者,这些都会降低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掩盖其真实风险。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是多业组合、经营范围宽,其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使管理复杂,由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和高效率的风险管理能力,存在爆发高风险的隐患。
总之,国内现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义上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仍然是相当松散和表面化的结合,大都还只是简单的投资入股,虽然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但也未能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现一体化的经营和管理,同一金融控股集团在品牌、战略规划、资金运用、营销网络及信息资源共享等诸多方面的协同优势远未得到发挥。
三、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对策与建议
借鉴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发展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方向。
(一)借鉴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
1.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应该从业内整合开始,形成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行业控股公司,增强各自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必须通过产权制度创新,引进战略投资者,逐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在确保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募法人股、有条件吸收个人和引导国际先进的外资银行参股,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社会化的股权结构。积极稳妥地发展“集团混业,经营分业”,扩大经营范围,用范围经济带动规模经济。
2.要尊重市场的选择,允许多模式竞争。由于产权主体、控股模式、发展层次的多样化,以致各金融控股公司在功能定位、市场战略、服务对象、业务重点等方面有所差异,它们组建的模式如自主发展、挂靠发展、自主发展与挂靠发展相结合等要区别对待,要尊重市场的选择,允许多模式竞争。并积极借鉴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的最新动态及风险防范经验,根据产权结构、技术进步水平、金融产品相对价格、预期收益等各种因素变化,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真正有效地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积极作用。
(二)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运行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要按照国际金融市场通行的规则来发展本国金融。从国外看,美国、日本等国均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指导和促进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虽然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既避开了各国对外国金融机构进入的限制,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推行混业经营的时机,又避开了国内现行法律的束缚,在国外金融市场率先实现多元化经营;但随着金融投资多元化的发展,无论是金融投资主体或产业投资主体,均将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发展目标,普遍寄希望于国家能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办法或其他过渡性法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组建条件和相关监管部门。因此,要加快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等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定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快制定一些配套的实施细则,如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三会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中提出的5条监管指导原则,制定具体防范内部交易风险的监管办法,消除立法和管理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运行。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提升自身持续的竞争优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改革目的是建立保障资本价值最大化,以及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关系的机制。首先,应建立贯穿整个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的战略目标和一整套公司的价值准则,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断提升自身持续的竞争优势。为实现战略目标,金融控股公司自身要按照良好公司治理的原则重塑调整组织结构,区分权力,界定责任,正确处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决策机制不仅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体系,确保决策目标的实现与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其次,在决策层面上,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应充分体现大多数股东的所有者权利;在执行层面上,应该对各业务和职能部门的组织架构进行重组,通过机构再造力求各岗位管理人员和雇员各有其位、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的实质就是要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交流和公共信息披露规范和渠道,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方式、内容和可比性,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他们的行为和表现完全负责,从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此,建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抓紧起草《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必须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即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内容应该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商业目标、道德、环境和有关的公共政策,遵循的会计标准与原则,经营业绩、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与风险管理情况,主要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有关公司激励结构的信息,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范围,重要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尽职尽责和承担法律责任等。
(五)健全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金融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实施最广泛的全方位监管。
1.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完善金融机构行业自律体系。一方面,要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建立分权制衡、互协合作等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制度,才能确保运营安全、效益良好;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和相应的同业公约及其他制度,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有效地发挥行业自律体系监管作用,控制系统性风险。
2.加强对市场有关主体的监管。一是监管当局应当督促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建立、健全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相配套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促进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二是大力运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在目前我国金融业监管的体制下,建立牵头式监管体系,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组成类似联席会议的机构,进行监管相互协调与配合,涵盖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全过程的风险预警系统与监管网络系统,加强对违规违法等经营行为的惩处,加强预防管理,优化事后抢救性措施,构建集中统一、严密、高效、有力的监管体系。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作用,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保证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从而有利于拓展监管面,提高监管效率。
3.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协调和合作。随着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我国金融业面临全面对外开放的日期日益临近。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应该在金融控股公司起步之初就注意与国际监管协调,以提高监管效率,少走弯路,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应该和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密切协调和合作,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