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述评_市民社会论文

当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述评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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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研究逐渐成为中国学术界的热点问题。由于这一问题与中国当代社会政治的变迁密切相关,因而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拟对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状况作一简单评述。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兴起

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且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知识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学者们希望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一种理想框架。

从中国内地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迫切需要重新认识和确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来推动自己的发展。正是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近些年在西方也得到重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中国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和对概念移植问题的讨论上。1992年邓正来、景跃进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一文,堪称是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之滥觞[1]。随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等刊物陆续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以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展开热烈讨论。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制度创新研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因与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相符合而更加兴盛。此阶段的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对国家与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

二、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对中国学者而言首先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三种常见的译名,每种译文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其实,在19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通行用法,中国知识界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因为它来源于马克思著作中使用的“bourgeois”[3]。中国学者具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印象:马克思著作中的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因此,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采用市民社会的译名,并同时注意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狭义丰富的概念[4],还有学者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这样很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

随着对Civil Society的深入理解,及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学者,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采用公民社会的译法。从中国内地的研究状况来看,最近几年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再者,就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通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宜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5]。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不断发展变化,古希腊时期指城邦社会,到近代出现不同的研究进路:有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有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到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从以市场经济转到以文化领域为划分点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

中国内地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二分法,第二阶段主要是采用三分法。

由于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相当多的研究文献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对与此相关的黑格尔、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上。这类研究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即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力图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6]。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认识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是一个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这但是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7]。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揭示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8]。

上述研究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而且主要是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地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等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这些研究一般都是采用市民社会的译法,而且,在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来理解,这样很容易产生歧义。

除此以外,方朝晖从词源学的意义上详尽地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融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10]。

邓正来曾对那一阶段的市民社会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他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研究其实是超出于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邓正来讨论的重点,是作为一种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有多大的作用。以此为出发点,他在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1]。据邓正来总结,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有以下几个特色:(1)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12]。

总而言之,邓正来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这也是当时中国知识界的普遍性认识。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急切希望借助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通往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都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都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主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有关。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最重大的课题就是经济体制顺利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人们的生活中,而且人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人们从出生到死亡,都在国家和单位的管理下,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是既期待又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这一问题的时候,便自然而然地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

到了上个世纪末,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国家—经济—市民社会三分法,是由当代西方学者柯亨和阿拉托提出的。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反映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

这一时期发表了大量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如童世骏、陈晏清、王新生等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的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其中王新生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他还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包括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13]。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大体说来,在中国学术界,凡是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大多也都采用三分法。如何增科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他还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

三、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们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有学者指出,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共有五种模式,即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15]。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学者通过历史性考察,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认为中国历史上只有宗族社会,从来没有出现过类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16]。还有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也就是说,中国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17]。当然,大多数学者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主张“良性互动说”,认为这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18]。大体说来,关于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就明确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展开的,在改革过程中,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逐渐增强,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涌现出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有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或者说,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社会空间、培养了相应的意识形态、营造了相应的自治机制。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20]。

(二)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于宪法。这种看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也通过其两种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地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21]。

(三)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NGO)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受到关注。与公民社会研究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尽管角度不同,两者其实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即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从公共事务和制度治理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随着研究的深入,两种趋势逐渐结合在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和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放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它们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承担者。所有这些组织结构的形成和发展,都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22]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在此,还需要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的方法作一概述。总体印象是,在研究的起始阶段,规范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因为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这就决定了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当作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23]。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研究者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地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学者们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一些学者还运用公民社会理论,进行比较深入的社会调查和个案研究。如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一书,就是实证性研究的一项代表性成果,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C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上的变化也非常活跃,如农村基层社会和城市单位组织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阶层层次和第四层次的变化则不太明显也不太活跃[24]。当然,与国外众多的成果相比,目前我国这一方面的研究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的研究已经成为显学,但研究层次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

另外,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梳理清楚。比如,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以致造成了概念的歧义。再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以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剥夺了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又如,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会以西方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地依据西方的概念框架去归纳中国的社会。这些都是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避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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