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论文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李青昊

(宁波市鄞州中学,浙江 宁波 315100)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急需一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广泛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通过研究其历史背景和结构内容,分析其进步与不足之处,指出其值得借鉴之处及注意事项,以期为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借鉴

1 《德国民法典》颁布的制定背景与内容

在拿破仑解散神圣罗马帝国之前,德国是一个由300余个诸侯国组成的松散邦联。1814年9月,维也纳会议召开,之后普鲁士与奥地利成为了德国诸邦中国力最强的国家。

普鲁士与奥地利在1864年联合发动了对丹麦的第一次王朝战争,推动了北德意志联邦(以下简称“联邦”)的形成。1866年8月,联邦成立。在统一大浪潮的推动下,联邦出现了制定一个统一的民法典的可能。在1867年,债法被宣布属于联邦立法权的范围。随着第三次王朝战争的胜利,联邦积累了较高的威望,使得南方各邦随之加入。1871年,德意志第二帝国成立,德国统一。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的宪法基本上沿用了联邦的宪法。因此,可以说德国的统一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宪法基础。这部宪法成了法律统一化和法典化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支撑,意义重大。

德国通过两次修改宪法,使得国会拥有了民法的立法权。1874年,德国开始起草民法典,以结束其民事立法混乱的状态。1874年7月,德国成立了以帕佩(Heinrich von Pape)为主席的11人委员会,负责第一草案的起草。1881年1月,第一草案公布供公众讨论,但遭到了不少批评。司法部收集各方意见后,又设立了委员会,起草第二草案。1895年,第二草案完成。1896年1月,德国民法典最终草案交由国会进行阅读。7月,国会和参议院通过了草案。8月,民法典通过了皇帝的批准,并决定由“新世纪的第一天”(即1900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制定于19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由潘德克吞法学派负责主持编纂,因此,在结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将抽象的、共通的一般事项整理成为“总则”,并置于民法典之始(第一编)加以规定。另外还分四编对债务关系、物权、继承、亲属等内容进行了详尽规定。由于德国资产阶级革命较晚,德国想尽快参与瓜分世界的愿望愈加强烈,制定于自由资本主义转化为帝国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德国民法典》的时代特征更加显著。作为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2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德国民法典》自从颁布以来,对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也不例外。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德国民法典》值得正在制定民法典的我国借鉴之处体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技术。

知识运用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是学生应该掌握的学习技能,所以,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如何利用合适的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就成为任课教师应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类比教学法能通过类比的方法将实际问题与理论知识相互联系,相互印证,成为了教师培养学生问题解决能力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因此,教师可以通过类比将一些问题的共通点进行归纳总结,从中找出适普性的问题解决方式,提高学生的知识解决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

《德国民法典》注重贵族统治阶级,即社会与国家;而不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即个人。德国的统一推动了德国民法典的形成,而《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巩固新兴的统一政权。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力量远没有英国资产阶级强大,并且容克贵族阶级拥有雄厚的经济和政治实力,这两者决定了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德意志第二帝国强烈的封建色彩。这种立法思想缺陷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相连的。与当时的德国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长期存在但不明显的“新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些私权,如知识产权、人格权等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因此,我国以德国为鉴,在以国家为本位的民法典中更多地考虑到了个人权利的保护。

(3)立法思想方面。

在法言法语措辞方面,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也沿用了如“法律行为”、“法人”等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法律界内外被采用而广为人知的《德国民法典》中的许多概念和术语。

二是保存立法资料。尽管《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系统地整理过立法资料,但是立法资料却被完整地保存下来。在霍尔斯特(Horst Heinrich Jakobs)和维尔纳(Werner Schubert)两位教授的努力下,《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资料汇编于上世纪80年代出版,成为解释《德国民法典》的重要依据,为德国乃至世界的法律研究者提供了很好的材料。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也借鉴了这一点,保留了比较多的审议意见和讨论稿。

(2)立法工作。

从表3可以看出:母液循环套用时每次都需补充一定量的无水甲醇,且补充的量有不同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在后处理抽滤环节不能密闭进行,而甲醇的沸点较低,且较易挥发,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从产品收率和含量来看,母液套用3次对产品收率和含量的影响较小,随着套用次数的增多,母液中含有的杂质增多,进而影响产品的收率及含量。所以,母液循环套用次数建议不超过3次。

女人在找到他的时候就跟他讲明白了要他调查的内容,在两个月内查清楚一个叫田连民的人,是个国家税务干部,供职于城关税务分局的缉查科,就是这个人把杨剑送进了监狱。

一是实行民主立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集中了全国的智慧,萨维尼(Savigny)和蒂堡(Thibaut)的“法典论争”对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讨论,两个起草委员会、一个议会的专门委员会的讨论,两次把草案公布向公众征询意见,都体现了《德国民法典》的民主立法特征。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也实行了民主立法,广泛征询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这种集思广益的方法既查缺补漏,又提高了严谨性。

在逻辑性方面,依照严格的逻辑思路,民法典总则的第一部分应为“人”(主体),接下来是“物”(主要的客体),然后应当是“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内容),最后是“法律行为”(主要的法律事实)。尽管以严谨著称,《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内容却“残缺不全”——在“法律行为”之后的规定离开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成为“其他问题”的大杂烩。这其实是因为物权、债权等民事权利在法律性质、特征等方面差异较大,难以通过归纳的方法得出一般的规则。鉴于此,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权利方面作了规定,对种类和内容设立了独立的章节。

(1)早稻田面水中各形态氮浓度均在施用基肥与追肥后1~4 d达到峰值,随后不断减少;施肥后10 d内是防止田面水氮素流失的关键时期。

在法典体例方面,我国民法典大体上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五编体例模式,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不同之处在于除总则、物权、继承之外,我国民法典还将考虑设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编等,划分更加细致。

3 我国在借鉴德国民法典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德国民法典》毕竟是根据德国的情况而制定的,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理性借鉴并注意:

一是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我国正走在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无既有之框架,更无前人之经验。民法典就好比这条道路的地基,决不能用不合适的石头来搭建。尽管《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法律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毕竟是一百多年前的产物,仅适合于当时德国的国情,且其中有很多内容已经过时,不能完全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基于此,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不能盲目崇拜、生搬硬套,而是应该立足于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基本国情,立足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把握时代潮流,发扬创新精神,适当借鉴。

二是要基于实用主义的立法原则。众所周知,德意志民族是一个严谨的民族,这一点也体现在《德国民法典》所使用的抽象而复杂的语言之中。这种文体使得《德国民法典》精细而严密,但语言的晦涩艰深将大多数普通民众拒之门外。这可能还与德国当时是欧洲的思想中心有关。在19世纪后期,由于帝国的要求,德国的大学教育逐渐大众化,文化氛围日渐浓厚,法律研究者多如繁星,因此《德国民法典》的语言力求严谨精密,而不是通俗易懂。而我国的情况却完全不同。我国现代法律起步晚,基础薄弱,人才稀缺,社会法制建设不完善,民众法制意识也很薄弱。因此,制定民法典时不能只考虑立法技术,还要从普法的角度考虑,用平实的语言让更多的民众能够知法、懂法、守法,这也正是实用主义的立法原则的体现。

4 结语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正如黑格尔所言,新的时代一定需要一部新的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确保立法质量。德国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极大。随着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继续推进,《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会愈加深远。而将其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从其中汲取精华,制定出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民法典,是当下我国法律工作者的重要任务。

始鉴于河南黄河沿岸的堡夫不谙熟堤防的修筑,雍正帝便抽调千名江南河兵调至河南,对黄河沿岸的堤坝险要地段进行修筑与管理。江南河兵调至河南协助河汛,因此对他们多有优待,但是他们懈怠工作,态度散漫,目无法纪,以致于朝廷虽有调兵协助防务,但是并没有收到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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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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