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网络环境的人身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完善人身权立法亟不可待。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分编体系,需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充实人身权,尤其需要完善人身权中人格权的立法。为顺应当代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并矫正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失衡体系,建议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基于现有民事法律的基础上扩展人身权侵权类型的外延、加重对人身权侵权的处罚及赔偿等,以此构建一个预防和救济相互紧密配合的模式,更好的保障个人人身权益。
关键词:人身权立法;完善人身权;保护人格权
一、人身权侵权现状
现在微博已经成为了中国网民最为常用的社交平台。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但同时,这样的微博也有所弊端。微博给了一些用户可乘之机,这些缺乏道德心的人利用虚幻网络环境为所欲为,他们出口成脏,甚至在现实环境威胁不到的黑暗角落里制造更多虚假信息、侮辱、诽谤。眼前虽只是一张网,却也是万象丛生。他们利用微博宣泄不满、发布不实言论或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以及擅自传播他人私密信息等的行为,因微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比起其他环境增大了公民也承受着被侵权的可能。而法律于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人更是无所畏惧变本加厉。印象最深是之前的网红踹到孕妇的案子,大家最开始都一边倒破口大骂网红,恶意恶评其网店,导致网红的淘宝店铺遭受攻击而关门大吉的一系列后续事件甚至网红家庭地址遭人泄露,被人送花圈侮辱诅咒,其爷爷也因此去世悲剧的发生。文明规范网络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别人恶意利用网络环境所攻击的对象。这种网络环境是人心黑暗的影射,其所引起的成千上万的网民的关注及评论以及所造成的伤害,都不是一时半会可以消灭的。所以完善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网络法律规定、保护网民的切身人格利益刻不容缓。
二、人身权立法现状
这里主要说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最早涉及人格权的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一章,这章仅仅规定了人格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只做出了简单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并未规定身份权。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规定了有关隐私的问题。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隐私利益问题。除了民法外,刑法规定对犯有侮辱、诽谤罪的予以刑事处罚。行政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但未构成犯罪的,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无论是哪部相关法律,对于人身权问题,包括人格权的类型、内容都不够充实,提及的面都不够广,甚至涉及很少只是一笔带过而已。人身权问题的类型以及内容是在不断增多的,并且越来越有旧有的相关立法无法完全涵盖人身权内容的趋势,这是一个很危险但同时又是一个促进创新立法的信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国引入人身权概念的时间并不长,没有足够的人身权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基础,亦无相关实际操作经验,更多的都要靠研究国外相关知识理论,再结合中国的国家情况,经过不断推敲、不断琢磨、不断尝试,在反复的肯定与反复的否定中,总结整理出一套适合我国人身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才是最重要的。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
为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建议扩展了网络实施犯罪的类型。除直接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外,建议扩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进犯罪类型之中,驳回有的人只是提供帮但并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理由,能更好的警示公民个人。同时建议加重处罚力度。对于侵犯他人隐私、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严惩不贷,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严重者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依靠民法来进行保护,也需要刑事及行政的预防及惩处,从人的思想根源进行威慑,体现法律的预防救济功能,同时保护法律的尊严,追求立法司法的公平公正最大化。《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司法机关给予加强对物质性人格的保护,并对精神性人格权予以保护。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有关对人格权内容确认和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因其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导致权利人精神痛苦。对于财产损失,权利人应获得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也应给予财产赔偿。既是人们维护自我权益的高度追求,同时也是时代的追求。
中国人格权立法的经验,主要靠不断补充立法、不断总结司法经验、不断坚持理论研究和不断向国外经验借鉴这几个办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人格权立法体系,并坚持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从而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法律,如此循环往复,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兼论人格权独立成编.《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
[2]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3]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编写组:《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页.
[4]苏永钦.《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8 年第1期.
[5]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6]参见杨立新、曹艳春: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载《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7]孙宪忠.《十九大科学立法要求以中国民法典编纂》,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8 年第1期.
[8]杨立新、刘召成.《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9]王利明.《人格权: 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载《甘肃社会科学》2018 年第1期,第41页。
[10]曹险峰.《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以德国与瑞士立法例之对比考察为中心》2006年5月,载《当代法学》第20卷第3期。
[11]孙宪忠.《不赞同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歌乐山大讲堂2018年4月28日第41期。
[12]曹险峰、田园.《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1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9页。
[1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15]梅夏英.《民法上人格的二无性与民法典的结构》,载王利明:《民商法前沿论坛》(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作者简介:杨丽萍(1995.07-),女,本科,学生,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论文作者:杨丽萍 王瑶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7
标签:人格权论文; 人身权论文; 民法典论文; 民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论文; 环境论文; 网络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