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经济走向经济伦理——中国经济行为的伦理特征及行为规则的演变和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论文,经济论文,中国经济论文,特征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在进行深刻的经济改革,经济运行的方式和经济组成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经济运行方式而言,人们把中国经济制度的一系列变化概括为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但驱动人们进行经济行为的主体意识、行为规则和评价经济行为的伦理评价体系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市场经济具有何种伦理意义?这是隐藏在经济行为背后的东西,它牵涉到人们从事经济行为时的原动力和经济行为的目的,关系到我们今后还要干些什么和怎么去干,同时还决定了我们对经济理论形态和表述方式的选择,因此,这是比经济行为本身更为深刻和重要的东西。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经济制度的理论依据、伦理前提和实践
中国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和概念是“舶来品”,虽然最早可以追溯到1933年沈志远的《计划经济学大纲》和1934年的《新经济学大纲》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篇,但真正成为体系是在1949年以后。1954年中国翻译出版了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的社会主义部分,这部由斯大林亲自过问和编辑的《教科书》成为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学说的“圣经”,当然也成为中国政治经济学的主导,不仅影响了几代人的思维,而且决定了中国的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及中国经济学说体系的范畴。就是在现在,它的影响力依然巨大,其中的某些概念甚至成为一些人脑子中下意识“理所当然”的反映,成为他们进行经济问题思考的基础背景知识。
1.中国政治经济学是一部旨在实现人们理想伦理关系的学说
就体系而言,中国的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特征、运行规律、经济组织的形态和性质的论述与《教科书》几乎完全相同,它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和经济活动的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决定性影响。
在《教科书》和中国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中,用五条经济规律构架了一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规律的体系:第一条是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性质,因此,在生产资料公有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唯一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关系形式,这是基本规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根本规律。第二条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即“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69页。 )。根据斯大林的表述,这一经济规律包括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运动中生产和需要之间的本质联系,是决定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的规律。第三条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即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国民经济发展中,自觉地保持各部门、各环节之间适当比例的客观必然性。第四条是按劳分配规律,即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资料的客观必然性。第五条是关于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有限作用,这一作用局限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并会随着公有程度的不断提高和计划的日益完善而逐步消亡。总之,公有制的实现,新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人剥削人的条件,使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地位平等,使人们从追逐价值转变为注重使用价值,并且能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生产,通过技术的不断提高发展生产,以满足人们现实和将来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时人们进行劳动是出自人们的自觉和生活需要,并能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得与此相应的劳动成果。但这还是社会主义阶段,当进入共产主义之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将进入一个更高的层次。这样的理论体系所包含的伦理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消灭私有制,建立人人平等、个个劳动、相互协作的社会关系,经过计划达到生产和消费的完全平衡,生产高度发达,物质供应充分涌流。这是何等理想的境地!
《教科书》出现在1954年,这是一个对中国的未来有着决定性影响的年代。应该承认,就体系和基本概念而言,中国政治经济学与《教科书》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恰恰是从《教科书》进入中国的时候起,中国开始了根据这一理论体系的社会实践——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全面过渡,这种实践完全是从变更社会已有的生产关系着手的,因此这种实践可以说是一部生产关系的变革史或调整史(注:详见许涤新《中国国民经济的变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2.中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社会实践和结果
《教科书》和中国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建立,在理论上为人们打开了一条经过经济生产关系的革命或调整达到解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实现理想社会的道路。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人们为何进行经济活动的初始动力问题。同以往所有经济学不同的是,这一理论体系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或财富看作是私有制度条件下的特有社会现象,是人类劳动目的的异化,这种异化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条件下达到了最高、同时也是最后的阶段。这一几乎与人类历史一样长、驱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将在公有制度下失去它存在的意义。因为在公有制度下,历史上引起人们私欲和导致社会利益冲突的万恶之源——私有制被根本消除了,人们再也不能利用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达到利己的目的,甚至积累私人财产也成为一种罪恶的活动。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意欲提高整个社会物质和文化消费水平的自觉劳动可以促使人们积极地从事各种生产活动。在新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有计划、按比例进行社会生产,平衡生产与消费将成为可能和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提高有了无限广阔的前景。公有制、计划经济(当然包括分配的计划)因此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在此基础上,一切社会成员地位平等、公平相处、互助合作,换句话说,即新型的生产关系成为新社会制度伦理关系和行为准则的全部基础。可以说,从50年代中期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直至中国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前的几乎全部经济活动和社会伦理要求的理论基础皆出于此。因此,中国在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其说是一种经济活动,还不如说是在一个伦理理想指导下的社会道德实践运动,在此意义上,可以将这种经济制度称之为伦理经济。
从5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便开始有计划地向理论中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过渡,这种变革体现在农业、手工业和工业三个范围内。在上述部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因是相同的:(1 )以个体为特征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不仅分散和低效率,而且自发产生剥削而导致两极分化;(2 )资本主义是盲目的、投机的和剥削的;(3 )以上三者的自由发展不利于工农联盟,不利于社会主义大生产的计划经济制度(注:详见许涤新《中国国民经济的变革》中关于这三大领域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章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同时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中的有关条目。)。显然,这些主要是政治和伦理意义上的原因,而不是经济上的原因。
1958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基本建立后,就开始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推行这样的政策和进行这样的实践绝对不是偶然的,因为根据政治经济学理论,在公有制生产关系建立之后,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会大幅度提高,生产力将快速增长,而且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逻辑联系。但实际结果悲惨壮烈。到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已经是过度理想化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的相当部分还被作为“修正主义”的东西遭到了批判,如“按劳分配”被作为“资产阶级法权”大肆绞杀。在那个时代,任何企图发展生产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唯生产力论”,任何为个人或团体利益进行的经济活动都被喻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切企图通过非国家体制或组织进行的经济活动都被视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到处“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到处打“资本主义的土围子”,唯大为好,唯公为上,理想主义和伦理主义甚嚣尘上,中国社会的任何经济活动全部成为社会政治活动和伦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当然,以上有些是当初林彪、“四人帮”政治阴谋的组成部分和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理想主义、伦理主义色彩使这一理论体系为他们利用成为可能;同时,这种理想主义、伦理主义也是当初许多中国人盲目跟从和狂热实践的心理基础和行为准则。
二、传统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制度的历史评价
片面肯定生产关系在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和决定作用,对财产私有制的全部道德否定和公有制作用的伦理肯定,强调计划在经济运行中的绝对指导地位和它的伦理意义,基本否定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主张在经济活动中以个人利益和部门服从全局利益,在分配中采取平均主义的方法到达社会公平,这是中国原有政治经济学(下文称之为传统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特点,也是它在中国进行实践的主要内容,并构成了评价、规范经济行为的伦理标准和行为准则。对于中国经济在1949年以后的发展变化,邓小平同志这样评价:“从1958年到1978年整整20年里,农民和工人的收入增加很少,社会水平很低,生产力没有多大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5页。 )为何如此,邓小平同志在对毛泽东同志的评价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他有一个重大的缺点,就是忽视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是他不想发展生产力,但方法不都是对头的,例如搞‘大跃进’、人民公社,就没有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6页。 )这是一针见血的精辟结论。
事实表明,传统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的一些伦理规定和前提也是有问题的,主要是:
1.传统政治经济学体系宣布,一旦社会(实际上是国家)掌握了生产资料,消除了剥削,人与人就有了达到和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全部基础。实际上,除了人们的经济关系之外,还存在着众多其他社会关系,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同生产分工导致的供应和需求关系,由血缘、亲缘结成的人伦关系,因传统文化积淀而保留的文化型人际关系(如宗教中的人际关系)等等,而且每个个人的天赋秉性和家庭情况也千差万别。因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的社会不公平和不公正,无法以经济分配的公正和经济所有权的调节来解决。
从另一方面讲,生产资料公有条件下的计划经济给一部分人前所未有的权力。如要实现传统政治经济学的道德结论,必须保证这些人不会滥用权力,甚至不能错误地使用权力,他们手中的权力必须有制约和可监督,因为绝对的权力就意味绝对的腐败。而在所有实现过计划经济的国家,毫无例外地都出现过极端官僚主义、个人意志至上等现象,而“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2页。 ),这说明了什么呢?
2.传统政治经济学认定,一旦生产资料共有,人们就能自觉地运用经济和社会规律,有计划有目的地实现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使社会的经济和物质生活达到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按照以上的逻辑,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计划和管理者必须是、也应该是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掌握者、推行者,因为计划就是认识和掌握规律后对一切经济活动的有序安排。在此且不论社会和经济规律的复杂性以及认识掌握这些规律的艰难,假设有一些人是可以认识和掌握这些规律的,那么,这些人必须在计划中不能犯任何形式的错误,因为对关于全社会的计划来说,任何错误都会对全体社会成员形成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那些计划者是智能超人。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如果有这样的能人,那么就是对在理论上都已经成为“社会主人翁”的一般劳动大众的不公,因为后者将永远是计划的执行者,在全部经济生活甚至社会生活中没有自动和积极的行为。但计划经济的实践告诉我们,当年有不少错误是在“规律”的指导下干的。
3.计划经济当然还包括对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利益分配是衡量社会公正和平等的最重要的尺度之一。第一,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必须把所有生产资料交给国家管理。同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一切劳动成员把自己全部或是大部分的劳动成果交给由某些人组成的计划管理机构统一分配。劳动者利益的实现是全社会平衡和统一分配的结果,这对那些经济效率高、产出高的劳动部门和个人是一种不公平。第二,计划经济认为全社会成员间的利益没有根本的差别和要求利益一体化,而实际上,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他们(包括计划者内)有着各自不同的生存环境,即使他们所受的教育全部相同(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不同的天赋条件也会使他们在智力和能力上有所差别,而且,每个人的喜好、生活习惯和方式也各有差异。因此,利益的无差别和一体化是不可能的。如果用一种利益尺度来要求和对待一切人,社会全体成员得到的是相同的物质利益,这对能力和利益需求都是不同的个人就是一种不公平。第三,进行社会利益分配的组织和个人不仅必须毫无利己之心,不会利用分配的权力为己谋利,而且对全社会和利益需求有全面的了解,能在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间实现公平分配。如果说计划经济在生产计划上要求的是能力上的超人,那么在分配上要求的是道德上的圣人。第四,在计划生产的条件下,一切或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已归社会所有,大部分人也已经把自己的劳动能力(脑力和体力的)和劳动成果交给一小部分人处置,并从他们的手中获得一切、起码是大部分生活资料,由此大部分人生存的质量和发展全部掌握在小部分人的手中。如果后者有一点点的偏差或者他们以百姓的名义行利己之事,那么后果将极其悲惨。因为大部分人已失去了能保障自己基本生活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条件,只能听由后者的安排,这是一种更大的不公平。
因此,不仅在经济实践上,传统政治经济学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在社会伦理实践上同样违反了人类现实社会生活的道德准则,起码是具有空想和理想化的特点。在总结建国三十年的经验时,邓小平同志说的好:“第一,不要离开现实和超阶段采取一些‘左’的办法,这样是搞不成社会主义的。我们过去就是吃‘左’的亏。第二,不管你搞什么,一定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12页。)如果说在经济理论和在由此产生的经济活动上, 传统政治经济学导致了“左”的行为和结果,那么传统政治经济学也要对“左”的和超阶段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负责,这种“左”的和超阶段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的影响和作用比“左”的和超阶段的经济理论更严重。因为这些观念和准则是设计经济行为的出发点,是比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更本质、更深刻的东西,它会深深地印刻在人们的脑子中,影响人们长久的行为。
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特征和经济行为规则及伦理前提的变化
与以前的那种以理想主义伦理原则指导下的经济活动方式不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评价经济运行方式的标准是实践型的。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多年后改革开放的经验时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即从经济活动的实际社会效果判断经济行为方式的优劣, 这与传统政治经济学主导时期力图用伦理说教和未来理想来鼓励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根本的不同。由此,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起,中国“恢复和坚持了长时期行之有效的各项经济措施,又根据新的历史条件的实践经验,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与此同时,我国理论界根据实践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论总结和概念抽象。到今天为止,在理论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大致经过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2年);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4年);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87年);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199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2年)这样几个理论发展阶段。每一个理论阶段都有其相对应的经济实践阶段。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中国的经济理论正在逐步摆脱传统政治经济学伦理说教的影响,把发展生产力、建立符合中国现实条件的经济运行体系作为研究的主要任务。因此,对于中国现阶段经济活动的伦理认识也是实践型而非伦理理想化的。它具体表现在:
1.肯定经济活动是经济活动者实现物质利益的社会活动
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口号,而首先的措施就是“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也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就是唯心论。”(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 )这与传统政治经济学主导时期力图用伦理说教、未来理想和企图先建立超越现实的生产关系来鼓励从事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根本的不同,这实际上是承认社会主义时期经济利益原则仍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对人们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追逐经济利益的伦理肯定。
到目前为止,经济利益始终是人类开展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恩格斯指出:“人类社会脱离野蛮阶段以后的一切发展,都是从家庭劳动创造出的产品除了维持自身生活需要尚有剩余的时候开始的,都是从一部分劳动可以不用于单纯消费的生产,而是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的时候开始的,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33页。)对于劳动剩余的追求和再追求,过去和现在都是人类经济活动的目的之一,这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社会劳动剩余物的多少和丰富程度,不仅是人类社会劳动有效性的标志,而且是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因此,传统政治经济学以外的经济学说都将人类的经济行为视作一种理性的行为,因为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都根据自己活动的利益获得程度调整自己的行为,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收入。正是这种活动的理性特征,使经济学说成为可能,因为它是经济学立论的基础和基本的逻辑前提。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等概念是对人们经济活动特征的著名理论概括,在此基础上也才有对资源进行最合理配置的经济学说。
2.肯定独立的经济行为主体是经济行为的主要承担者
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前提是:一旦生产资料社会所有,人们就自然地成为物质利益的生产者和享用者,一切都可以用计划这个“看得见的手”来加以调节和分配,籍此来实现社会公平。在这个前提下,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实际上只有国家机构是真正涉及物质利益产出和分配之间关系的单位,它是决定物质利益产出和分配的“司令员”、“父母官”。而个人和企业是依附在计划机器上的、没有自由意志、愿望和利益的物件,一切想脱离这只手的控制和调拨的企图,都将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背叛和亵渎。
改革开放认可的第一件事就是人们追逐利益的伦理合理性,并在实践上连接利益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中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就是从给予企业自主权开始的。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他们的资产所有权越清晰、经营权越明确、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主动权越大、利益边缘越清晰,他们的经济效率也往往越好。同时,在理论上也逐步肯定了经济行为者主体的基本权利,如一切自然人和法人,他们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有通过自己的合法经济行为取得或增加财产的权力,包括利用自己拥有的财富并使其不断增值的权力;作为自然个人,有根据自身能力自主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力,作为经济法人,则有自行决定选用何种工作人员的权力;作为自然个人,他们具有选择采取何种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权力,同时,作为经济法人,也有自主决定生产何种产品和在市场上进行有效经营的方式。自然,这些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伦理前提和基本行为准则。虽然目前理论上的有些规定在实践中还未完全成为现实,但中国政府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企改革的决定已明确显示了中国今后经济运行主体的经济行为特征和基本规范。
3.市场经济是经济行为主体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场所
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能使现实经济活动的物质利益原则最大化的经济手段,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最具公平性的经济活动方式。每一个经济活动者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符合市场竞争法则的经济行为,在微观上达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同时也不断有效地调节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规模,使之达到最高的效益,消费者也从这样的竞争和配置中获得了最大的益处。
在经济领域内是如此,在其他社会领域里,市场经济也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例如,在市场经济普遍交换的前提下,人们的社会地位趋于平等:一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机会平等,巨大的社会需求所造就的市场导致了全社会相等的获利机会;二是在交换过程中,人们的人格平等,人人可以积极自觉地通过物来表现、实现和确证自己。长官意志、身份门第、等级特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再是决定因素。与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表面上的平等和实践中的不平等相比,市场经济在实践中体现的平等更具有现实的伦理意义。
四、建立完善的经济伦理规则是保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
经过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国终于走出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理想主义和伦理主义的误导和束缚,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释放,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与此同时,当人们追逐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后,开始强烈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利益主体,并在市场经济中追逐自己的利益,力求达到最大化。与计划经济特征相比,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约束人们从事经济行为的规则和伦理评价也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
在计划经济强调“统一计划、统一思想、统一步骤、统一行动”的大一统环境下,一切个人和企业实际上是国家统一经济行为的工具和从属部门,经济行为实际上是国家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和政治控制的主要方式。这时,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思想意识领域,控制力量的来源只有一个,就是国家,采取的方式是自上而下、行政推行和无条件地执行。经济行为的政治化、行政化、道德评价理想化和直接控制是计划经济的主要表现形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社会个体,无数个这样的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供需规则的调节下自主地决定自己从事经济行为的方式和范围,在市场获得的成功标志是这些经济行为主体实现经济利益的程度,基本行为方式是等价交换。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各自具有是否参与某一经济行为的最后决定权,并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行为主体之间的信誉和信用是市场经济行为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评价经济行为者主体的基本道德标准。国家的职责是采用法律和政策等手段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和稳定,消除市场经济运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弊病。经济行为的自主化、市场化、道德评价利益化和国家的间接控制成为其主要的表现特征。
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向有一个必要的过程。当计划经济中的理想伦理控制方式越来越失去它的控制力而市场经济行为规则又远未健全之时,行为规则滞后和利益意识超前将导致经济行为规范的混乱和无序,经济行为的伦理意义混淆和经济领域的界限不明。这不仅妨碍正常经济活动的进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导致社会价值观念杂乱和人们行为的失范,甚至是诱发中国政治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一个明显的现象就是今天人们所说的“改革边际效益日益收缩”,即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后,其预想中的社会成效日益下降的问题。其重要原因就是,在物质利益意识已经普遍建立,经济行为主体日益具有明确自我利益的时候,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则和区域不明,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缺乏普遍一致的经济行为规则和伦理评价标准,其表现在:
1.利益获得和实现途径的超多样化导致经济活动区域不明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机构是决定和管理经济的唯一行为主体,企业实际上只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企业和工人的生存取决于国家的政策、计划经济的资源配置和分配统筹,因此他们都必须遵循政府指定的界限和规则。改革开放20年来,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追求物质利益经济活动原则的确立和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一方面使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向有明确利益边界的组织和个人转化,由企业和个人决策的事情和领域越来越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建立了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型,又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利益群体和组织。例如,在变革过程中,许多重要的物质和社会资源配置权力仍然掌握在一些政府机构和部门手中,经过多年的“放权”,使原有的一些政府部门或单位不仅保存着已有的行政权力,而且获得了比以前大得多的经营管理权力,它们既具有国家机构的名义,又具有经济组织的特征,拥有行政配置重要资源和市场经营的双重权力,计划体制下的独断性和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在它们身上融合为一,由此成为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的垄断怪兽;有人在中国的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时,利用体制转型的巨大空隙和管理体制的缺陷,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这些人往往具有多种身份,即是体制内(国有经济)人,又是体制外人,吃里扒外;有的人或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在国家部门或机构中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资源,进行非公平竞争;其他的一些途径,如走私,仿冒伪造等竟然成为一些地区官方允许的获得利益的手段,并予以鼓励和保护。以上这种经济利益实现途径的超多样化(非法和合法的同时存在,非法的途径往往更容易获得成功)的情景,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罕见的。这一切不仅导致了中国经济结构、经济组织,经济运行方式的双重性质,而且混淆了经济行为的明确边缘,失去了正确评价利益实现方式的标准和尺度。
2.以超经济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冲击着对于经济行为伦理意义的正确判断
经过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出现了一大批以正常方式和手段获得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它们以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的原则在市场上活动,获得应得的利益。但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近十几年来,中国出现了一批以非常速度积累大量财富的富豪,他们中的相当部分以非正常经济手段而致富,他们的数量和获得财富的程度可能远远超过前者。
中国经济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目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只能说是准市场经济,或者是模拟市场经济状态,因为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功能——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还远未实现。由此,政府和一些还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企业,具有对经济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权力或拥有这些资源。实际上,这些资源分配和使用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有些人就利用这个过程,或者把资源变为自己所有,或者把出让资源的价格占为已有。如在“价格双轨制”、股份制改革和土地批租、房地产热的过程中,有一大批人神话般地发了财。对于某些企业而言,由于采用在政府部门中“寻租”的方法可以用较低的代价获得稀缺的资源,故有人乐此不疲。只要市场经济还未能担负起配置资源的任务,以上诸种现象是不会消失的。这时,人们获得利益的途径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自愿和等价的原则,而是按照权力大小的原则和社会关系疏密的原则。这种现象除了造成恶劣的政治后果,扰乱了正常经济运行的规则和经济秩序之外,还降低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正常经济活动所必须的公正、公平、诚信等原则破坏殆尽,使人们屈从与违反道德价值的现实——权利,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格格不入的,甚至是导致中国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说道:“利用行政权力‘寻租’的条件广泛存在,因而使腐败行为在干部队伍中迅速蔓延,而且促成了一种力图阻碍寻租环境消失的社会力量的成长,因而不利于旨在建立健全的市场环境的改革的进行。……如果政府不能依靠群众并运用自己的力量来消除障碍,进一步的改革就会步履维艰,难于迈步。”(注:于光远、董辅礽主编:《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7—438页。)
3.规范不全、企业素质低下及对市场经济的误解导致市场经济伦理规范偏位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说中,对市场和商品及商品交换进行了道德批判,并企图在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渐使市场和商品消亡,认为一切市场交易和商品交换都是导致剥削、社会不平等和阶级分化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后,对于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的多年争论,虽然澄清了市场经济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但一些人对市场经济的误解并没有完全消除,总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同时“无商不奸”、“无商不骗”、“商为末业”等传统意识在中国民众中根深蒂固。这使许多人把坑蒙拐骗看作是市场经济的交易谋略,在商品交换中可以瞒天过海、无视信用、鲜廉寡耻,这是当年错误的理论和实践在今天对我们的报复。
实际上,市场经济行为是人类经济行为进化至今最具道德意义的行为。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不仅是一个经济学家,同时是一个伦理学家,他的经济学论著《国富论》同时也是对商品交换的伦理肯定,他曾通过对人们自愿交换的描述阐发了这个经济活动是可以使交易者双方都获益的道德活动。而且,最初的市场经济的竞技规则确实也诞生在英国。这个竞技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这个规则的中心就是如何使人们在追逐功利的时候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并且确实获得了成功。这一原则甚至成为现代经济学说的道德前提之一,著名的“帕累多改进”定理就是一例。
现在中国的许多经济活动组织是从国营企业演变而来,或者说是从带有垄断性质的国营企业演变而来的。这些经济组织带有许多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的特点,如缺乏竞争、不思进取、管理落后,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等等,这些经济活动的坏习惯使人们产生了对市场经济的误解。值得注意的是,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一部分企业的领导者恰恰就是一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人,在他们的管理下,企业的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常的。同时,不能否认有相当多的非国营企业一开始就是在缺乏市场经济行为规范的条件下创建的,它们从一开始就缺乏如何按照正常规则活动的习惯。
五、建立和健全适合市场经济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准则
市场需要运行规则。这种规则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在经济行为主体进入市场前确定它们的合法身份和进入资格,保证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能够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能界定经济行为的范围和组成要素,并保证市场交易的各种要素、客体能在这些规则的规范下得以顺畅地流动;同时这些规则保证了市场竞争和交易能够公平和公正,交易各方的正当权益得以顺利实现。这些规则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最重要的形式是法律,因此,人们常称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的原因也在于此。这些法律包括:公司法、票据法、合同法、反垄断法、专利法、商标法、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失业救济法等等。在漫长的实际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习惯和惯例也是组成经济行为规范的内容之一。实际上,这些法律、惯例和其他一系列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则,每一项都隐含着对某种经济行为的伦理肯定或否定,这些道德伦理准则不是从理想化的伦理前提出发的,而是在肯定人们正常利益追求的前提下,保证一切合法经济活动主体从事正当经济活动。当中国建立起了完整经济行为规则的那天,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成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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