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出任股东,当心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论文

“友情”出任股东,当心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公司负债累累濒临破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但如果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该股东就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

某公司欠银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中止。后银行向执行裁决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

⑭⑮爱新觉罗·弘历:《御制盘山千尺雪记》,于敏中等编纂:《日下旧闻考》卷一一五《京畿》,北京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3、1903 页。

王某称,自己与该公司老板是朋友关系,当时老板的朋友找王某帮忙,以王某名义做股东是为了多占股份,以便掌握公司话语权。王某出于友情考虑答应朋友,自己没有出资过而且对于公司一切经营都不知情。

法院审理查明,该被执行人公司于1999年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50万元,占1%。王某等股东出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是由某投资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投资公司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等股东出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是由某投资公司账户转入该公司名下账户内,而同日该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回了上述投资公司账户,符合抽逃注册资金的特征,故认定王某于1999年对公司投入注册资金后,随即将该注册资金抽逃,应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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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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