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政府环境审计博弈机制的思考_环境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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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

1.利益相关者理论

弗里曼(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米切尔(1997)提出了一种评分法,即从“合法性、权力性、紧急性”三个属性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分值的高低来确定某一个个体或群体是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哪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和作用,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

2.合作博弈理论

博弈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从纯粹的个人理性出发,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局中人都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出发点选择策略。合作博弈中各方进行信息交流或达成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契约,各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参与者往往是非合作的,都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当博弈重复多次时,局中人从长远利益出发,则愿意与其他方保持长期的合作。合作博弈的要点是:存有共同利益,必要的信息交流,自愿、平等和互利,以及强制性契约。

政府环境审计利益相关者的构成

环境审计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影响深远,是一个多方利益相关者合作博弈的过程。借鉴弗里曼的观点,政府环境审计利益相关者可定义为能够影响政府环境审计行为或受审计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群体。根据米切尔的判别法,利益相关者可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

直接利益相关者是指与政府环境审计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主要包括:(1)审计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也要借助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力量。(2)审计客体,包括生产经营型企业、环境保护及建设资金使用单位、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所有负有贯彻执行环境法规和政策的单位。(3)审计委托人,终极委托人应该是全体人民,实践中由环境资金提供者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执行。间接利益相关者是指间接影响政府环境审计行为以及间接受其影响的群体,主要包括:(1)社会公众及环境团体,政府环境审计最终服务于社会公众,公众的环保意识也影响着审计工作的开展,各种非营利性的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环境审计的开展。(2)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负责制定环境及环境审计法规和政策,环保、城管、审计等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能。(3)环境测量、保护、管理、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环境审计的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强,不仅需要掌握审计理论与技能,还需要熟练运用环境经济与技术标准。

政府环境审计利益相关者合作博弈机制的设计

不同的环境审计利益相关者在要素禀赋、信息占有以及社会角色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从而产生合作需求。合作博弈机制的形成需要完成四个方面的设计:目标达成机制、理性机制、协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1.目标达成机制

在政府环境审计合作博弈的过程中,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和整合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以形成一个尽可能大的公共目标集,它将决定各利益相关者合作的态度、信心及行为。

政府环境审计的各利益相关者,个体目标多元化而又各有侧重点,审计主体是履行环境监督者的职能,审计客体是解脱环境治理责任,社会公众追求自身生存环境的最优化,政府主要是制定法规政策。两两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目标既有冲突也有共同点,如审计主体与客体之间,从审计的角度讲是相对的,但双方存在一个共同目标“促进审计客体良性可持续发展”。通过综合分析可以得出政府环境审计利益相关者的共同目标是“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2.理性机制

博弈中的利益相关者是相互依存的,任何一个参与者的行为都影响其他参与者,也受其他参与者行为的影响。因此,每个参与者都必须进行换位思考,预测其他参与者将选择的行动,才能做出理性决策。在政府环境审计中,各利益主体预期收益的性质、大小是不一样的,企业等被审计单位主要追求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审计机关追求监督管理效益,广大人民追求社会利益。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合作能够实现总效益最大化,也能够提高个体的收益,达到多方共赢的效果。

3.协商机制

合作博弈的实现,有赖于群体在采取行动前进行有效协商。通过有效协商,合作各方可以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使得合作中获益较少的成员确信暂时的获益受损可以从长期稳定的合作中得到补偿。在政府环境审计过程中,协商的方式是多样的,政府部门和审计机关以强制性占主导,被审计单位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接受管理和监督,社会公众和其他团体主要是通过舆论、宣传来表达意愿、争取权益。协商过程中有效的信息沟通是必不可少的,协商达成的协议包括环境和环境审计法规政策,道德规范及其他非强制性规则。

4.收益分配机制

在总体收益提高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影响合作能否完成。在政府环境审计中,通过各种强制性和自愿性协商,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收益分配机制:社会公众是最终和最大的受益人,但收益可能是长期的、非显见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计机关的收益主要体现为政治收益,因为有效履行了职责而获得公众和舆论的拥护,提高了威望;企业等被审计单位短期内可能损失了经济利益,但从长远出发可以减少因环境问题被处罚的风险,增强生产经营的持久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政府环境审计利益相关者合作联盟的构建与实施

政府环境审计利益相关者若有效结合在一起,通过整合各自的资源,显性或隐性缔结审计契约,可以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合作博弈机制的设计,构建的联盟如图1所示。以政府审计机关为核心,充分考虑、发挥和利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职能,促进环境审计不断完善。在合作联盟运行过程中,审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创新与完善;政府部门要从法规政策上积极支持与推进;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机构要大力协助;社会公众也应该从意识和行为上积极参与。

1.审计部门不断创新与完善

首先是环境审计主体结构的调整。随着环保治理项目审计的经常化和复杂化,仅仅依靠国家审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如对企业的环保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迫切需要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参与。社会审计结果不仅体现量化的经济概念,更能反映出由此产生的社会负效益。内部审计不仅能及时消除企业的环境法律风险,而且能促进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其次是环境审计内容的创新。我国目前开展的环境审计主要是围绕资金运行展开。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环境绩效审计。通过审计可以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与法规制度;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其影响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

2.政府部门积极支持与推进

完善环境审计依据是当务之急。我国环境及环境审计法律法规的供给不足,审计人员经常因无法可依而尴尬被动,同时,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而使审计质量受到影响。因此,首先,应修订现行《审计法》、《环境保护法》,明确政府审计部门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地位、职责、权利、工作范围和审计方法,明确划分审计与环保等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职责,确保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协作。要建立可操作的环境审计工作细则,使环境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化、规范化。其次,要强化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度。政府应该健全法制,确保审计结果的执行,并追踪整改情况。进一步强化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加大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权,并强调审计决定的强制执行性。这将有利于及时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和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3.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机构大力协助

为了解决环境审计的技术问题,一方面要提高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力量:(1)审计部门引进熟悉环保知识、环保技术、工程学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充实审计队伍,聘请相关专家,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行环保知识的培训;(2)审计部门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和专家储备制度,解决高端技术人力资源和技术手段、专业信息问题;(3)审计机关联合环保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司法部门、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审计组,开展联合审计。

4.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是环境审计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也符合公众自身的利益要求。政府应调动社会各界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危机感。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推动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环境保护,使企业在政府倡导、公众参与和市场压力的氛围中,意识到建立良好的环境审计管理体制、自觉开展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对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重要性,从而使审计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和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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