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逻辑概念定义的角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角度论文,定义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逻辑教材中的概念定义是个认识论的概念定义,不符合普通逻辑研究概念的角度,因而给普通逻辑的概念论造成了许多麻烦,甚至不符合定义的规则,也与判断和推理定义的角度不一致。如把概念定义为“用语词表达的、主体用以确定思维对象的思维形式”,将克服流行定义的所有缺点,并带来许多方便。
关键词 概念 虚概念
我国普通逻辑教材中流行的概念定义是: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逻辑界对这定义并不满意,一直在进行争论。但论者都局限于是不是要把其中的“事物”改为“对象”,将“本质属性”改为“特有属性”这样一些问题,最大的修改意见也只是主张这样的表述:概念是通过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来反映事物的思维形式。很明显,这争论体现了大家的一个共识,那就是都坚持从反映什么这个角度去定义概念。但我认为,争论所以旷日持久而收效甚微,正是由于在这个定义的角度问题上出了偏差。就是说,从反映什么去规定概念,不应是普通逻辑概念定义的角度,不变换这个定义角度,上述流行定义无论怎样修补,它的缺点都不可能得到完全的克服的。让我们详细地考察一下流行概念定义的弊端及其根源吧。
第一个明显的缺点是它与普通逻辑概念论的其他内容相抵触。说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当然是预设了一切概念都有其被反映者,即客观的对象;或者反过来说,这定义只承认在客观世界中有对应物的思想单位是概念,否则就不予承认。姑且不论这预设或者说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普通逻辑自己没有也不可能加以接受,却是明白的。例如关于概念的限制,普通逻辑只一般地说,增添一个概念的内涵就可以得到该概念的一个下位概念,并不作更多的规定。因此,在“平方根”这概念的内涵中增加“被开方数是负数”这一属性,得到“负数的平方根”概念,就该认为一点不违背限制的规则,即所得的新概念当然是个地道的概念。但用上述流行定义来衡量,在未确证这个思想有客观对应物之时,却是不能承认其为概念的。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里必须指出,决不可以给概念的限制增加“所得新概念必须要有客观对应物”这样一条规则,以消除这个矛盾。因为是否符合这条规则不是逻辑学所能判定的;特别是,通过概念的限制得到的新思想,人们最初可能确信它没有客观对应物,但以后竟发现了,或被人创造出来了,要是建立这样一条规则,岂不要先否认其为概念,后又予以承认?而它其实是并无任何变化的。因此,上述自相矛盾应该归咎于概念的流行定义,只能通过改换这定义来避免。
又如普通逻辑是把直言判断的主项和谓项当作概念来对待的,而且并不否认主项或谓项没有客观对应物的断定也可以是判断。这不又同自己的概念定义不一致,是先予否认后又加以承认的自相矛盾吗?这矛盾当然也只能靠改变概念定义来消除,因为无法把例如“不运动的物质是不存在的”这样的思想排除于判断之外。还要指出,从“物质是运动的”出发,凭借直接推理可得结论“物质不是不运动的”和“不运动的不是物质”,要是因为主项或谓项没有客观对应物而不承认这些结论是判断,直接推理以及许多已被确认为正确的推理形式,都要被认定为无效的了。这更是办不到的。
流行概念定义的第二个缺点是不合普通逻辑自己制定的定义规则,犯“定义过窄”的错误。这定义中的关键词是“反映”。反映意味着被反映者的存在,它正是用被反映者是什么来规定概念的。这里要注意,它所谓的反映同“思维是存在的反映”这个哲学命题中的反映不完全同义;后者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说的,意谓思维中的一切内容都有客观根据即“原型”。流行概念定义中的反映如果也是这意思,它就完全等同于思维或意识的定义了。因此它所谓的反映只能是指对事物的直接的反映,它是把概念规定为客观事物的直接的思维对应物,也即概念以作为这种对应物为特征和条件。这样,它就把没有直接的客观对应物的思想单位,即所谓虚概念或空概念,如神、永动机、活了两百多岁的人,等等,都排除在概念之外了。但这是不正确的,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是的,除了有些论文外,还没有一本逻辑教材明确直捷地宣称虚概念不是概念,而是承认它是一类特殊的概念,只在它有无外延的问题上作文章。但问题是既已从定义上否定了虚概念作为概念的资格,用特殊论来加以承认也仍然是自相矛盾。正是出于克服这矛盾的愿望,有人主张干脆认定虚概念不是概念,并企图证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性。但他们走错了路子。要知道,之所以必须确认虚概念作为一类概念的地位,不仅在于它的存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思维事实,还在于普通逻辑自己没有可能鉴定一个概念是否为虚概念,这个鉴定工作要由实证科学去完成,因而它只好先当作概念来一般地加以承认,更在于构造虚概念乃是人类思维能动性的突出表现和证明,是人类思维的本质之所在。虚概念固然有些是荒谬的,把人引入歧途,但也正是虚概念使人的活动具有预见性、计划性、创造性,帮人建设一个人化的世界。反映人类创造物的概念,有哪一个不是先作为虚概念而产生和存在的呢?不把虚概念作为重点来研究乃是普通逻辑的无能,它怎能因自己有这局限性而否认虚概念作为概念的存在呢?
流行概念定义过窄的另一个表现,是它也不能很好地说明抽象概念(属性概念),因而似乎也只好采取否认的态度。抽象概念的对象不是作为众多属性之总体和承担者的事物,而是事物的一种属性本身,将概念定义为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岂不是也算不得概念了?可以通过对“事物”作广义的解释,即让它也包括属性在内,或把定义中的“事物”改为“对象”来克服这个困难吗?不能,因为如果这样,为了贯彻流行定义,就要认为单一的属性这种“事物”或对象,其自身还具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但这是很难说清楚的。所以流行概念定义事实上是把抽象概念排除在概念之外的。不知是否因为这个原因,近年来我国出版的普通逻辑教材,竟一律不对概念作具体概念(实体概念)和抽象概念的划分了,只在举例和练习中实际地列出若干抽象概念,更不讨论抽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问题。这显然很不恰当。运用抽象概念不但是个人思维能力提高的标志,也是人类科学思维的重要特点,因此它本应是重点予以讨论的,现在竟受到如此怠慢!而这根源在于流行概念定义,是它为普通逻辑研究抽象概念设置了障碍。
第三是未能和另外两种思维形式(判断和推理)的定义在下定义的角度上保持一致。“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推出一个新判断的思维形式”,这两个定义也是普通逻辑自己给出的,并且颇得公允,几乎没有引起争论。十分明显,推理定义是着眼于推理所特有的一种逻辑功能——推出新判断的功能,所以是个典型的功能定义。上述判断定义所体现的鉴别判断的标准,也即给判断下定义的角度,则是它的断定功能。如果将定义中的“有所”改为“作出”,这角度就更其明显,而这个修改不但是可以的,还更好地交代了判断既是一个思维过程的结果,又总要加入到另外的思维过程中,即暗示了它的动态本质。所以普通逻辑的判断定义也是个功能定义。由此可知,流行概念定义从反映什么这个角度来规定概念,是同判断和推理定义的角度不一致的。因此概念、判断、推理虽被视为并列的三种思维形式,却看不出是根据某个标准对思维形式进行划分而得的三个子项,甚至要说,这是一个同时犯了混淆标准和子项相容两个错误的划分的结果。事实上,判断当然也可以反映事物(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因而按流行概念定义,判断和概念不会是全异关系(不相容关系),而是相容的。从这个方面看,流行概念定义又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毫无问题,为了解决三种思维形式定义角度不一致的问题,应该改变的又只能是概念的定义。顺便指出,反映也可说是一种功能,所以流行概念定义并非不能看作功能定义。但问题是判断和推理定义着眼的是二者的逻辑功能,而不是反映功能;所以不能以此抹杀它同判断和推理定义角度上的不一致。
我想强调指出,上述不一致不仅仅是个违反了划分规则的问题,更主要的是说明流行概念定义不是从普通逻辑的眼光作出的,即不符合普通逻辑的学科性质,它更象是认识论的概念定义。因此它给普通逻辑的概念论造成了麻烦。前面讲到的那些缺点,都是相对于普通逻辑而言,都根源于它本是认识论的概念定义却被当作了普通逻辑的概念定义。这一点是明显的,就不一一指点了。
根据以上分析,我认为要克服流行概念定义造成的困难,出路只能是完全废止它,变换定义角度,重新作出普通逻辑自己的概念定义。上面的论述也启发我们,普通逻辑自己的概念定义应满足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是体现普通逻辑的学科性质,以便从定义上协调概念论各方面内容之间的关系,达到理论上的自洽;第二是要不违自己制定的定义规则,不过宽,也不过窄,使每个真正的概念,例如虚概念、抽象概念,都能得到确认;第三是要同判断和推理的定义在定义的角度上取得一致,显示出概念、判断和推理乃是根据同一标准对思维形式进行划分而得到的三个子项。这三条要求或者说标准显然是一致的,可以同时予以满足。第一条当然最重要,但从第三条出发,则可以较便捷地找到普通逻辑概念定义的正确角度。学科性质也主要体现在定义的角度上。第二条要求是在构造定义过程中起加工调整的作用。因此,如果肯定传统的判断和推理定义的角度体现了普通逻辑的学科性质,那么也从概念的逻辑功能方面去定义概念,将可以同时满足上面三条要求,得到普通逻辑自己的概念定义。
那么概念的逻辑功能究竟是什么呢?逻辑界有一种意见说,普通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的,概念没有形式结构,所以它不应是普通逻辑的对象。我不同意这里的结论,但认为它道出了一个要点,那就是没有结构确实是概念区别于判断和推理的特点,而且正是这特点决定了概念特有的逻辑功能。上述意见错在忽视了任何一门科学对自己的研究对象进行结构分析都有个极限,最终总会达到无结构的,亦即在本学科范围内必须看作无结构的成分,那就是一般称为元素、元件的东西。所谓结构,不过是元素、元件之间的联系方式,不了解元件,就讲不清结构。因此,从普通逻辑只研究思维形式结构这前提出发,得出的结论不是它不研究概念,而是它必须把概念看作思维结构的承担者、元件,只从这角度去研究概念。而这也就是说,概念的逻辑功能就在于它充当思维形式的最基本的结构成分。这样,如果说对推理的结构分析得到的是判断,对判断继续分析得到的是概念,那就完全可以给概念下这样一个功能定义:概念是充当简单判断(命题)词项的思维形式。问题是按现行普通逻辑体系,“概念”乃是判断的先行概念,即是逻辑地在先的,所以如果不调整体系结构,就不能这样地通过判断来定义概念。
但上述困难很好克服。判断在形式上是概念间的联系,从内容说,则是对思维对象作出某种断定。所以就思维进程而言,作判断以思维主体先在思想上把握了、确立了对象为前提。这也就是说,一定有一种相对地独立于判断的,执行分离、区别、固定思维对象功能的思想单位,或者说思维形式,它不仅可以逻辑地放在判断之先来描述,事实上也在把它作为结构成分、元件的判断之前存在。这种思想单位、思维形式就是概念。因此,既着眼于同判断的关系,亦即使得作判断成为可能这个功能方面,又不通过判断来给概念下定义,也是办得到的。例如可以这样表述:概念就是用语词表达的、思维主体用以确定思维对象的思维形式。之所以加上“用语词表达的”这个修饰语,一是因为符合实际;二是为了在定义中就交代概念与语词的关系,免得脱离定义来论述这个关系;三是考虑到这样也就同时预告了由概念构成的判断同语句的必然联系。当然,为了强调概念是思维形式而非语言形式时,可以去掉这修饰语。下面我简略地说明这个定义的优点。
首先是它全面地克服了流行概念定义的缺点。“确定思维对象”,这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逻辑功能,所以这定义在定义的角度上和判断与推理的定义取得了一致,采用这定义就可以把概念、判断和推理看作根据逻辑功能的不同对思维形式进行划分而得的三个子项,是很明显的。流行概念定义的前述第一和第二两个缺点,可以归结为它没有确认虚概念和抽象概念作为概念的资格,按照这定义,问题也解决了。无论如何,虚概念和抽象概念也是思想,即是意识形式,并且总是出现在判断之中,该是不成问题的。而人的思想、意识必有对象,就直接指向的对象而言,或是客观物质存在物,或是精神领域的现象,或就是其自身。虚概念的对象正是自身。因此,把概念定义为确立思维对象的思维形式,当然确认了虚概念作为概念的存在,更未把抽象概念排除于“概念”这个概念的外延之外。流行概念定义的要害在“反映”,由于不能说虚概念反映了自身,所以它是不能凭借思想都有对象而承认虚概念的。
其次,从这个定义不但也可以,而且还能更好地引出对于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按这定义,概念的外延可以规定为概念所确定的对象,也即思维主体从众多对象中分离、区别出来而用它加以标志的特定对象。概念具有这种区分功能,当然是由于它自身具有区别于其他思想单位的内涵。这样解释内涵和外延,就明确交代了内涵是概念这种思想单位(思维形式)自身的部分、方面,即它和概念是部分和整体或方面和总体的关系,外延和概念的关系则是互相外在的。这样当然也肯定了虚概念也有外延,那就是它自身。虚概念所确定的对象就是它自身,这不但在理论上说得通(因为自我意识乃是人类意识的本质特点),还是一个“经验事实”:基督教徒头脑中出现上帝概念时,他不就是在思考着“上帝”,我们提到、想到神仙这个概念时,不也是用它指称、标志,确定“神仙”这个思想吗?所以虚概念的特点不是没有外延,而是它与自己的外延互相外在,又互相重合。
第三,这个定义清楚明白地交代了,普通逻辑只着眼于概念的区别功能,因此在普通逻辑看来,关于同一对象的几个不同概念是平等的,并无优劣之分。这似乎掩盖了它们在实际上存在的区别,例如反映人的认识深度的不同。但这却正体现了普通逻辑的学科性质。普通逻辑是把一切概念都当作既得的、现成的思维产品来对待的,它只讨论它们共时态的、横向的关系,不问从一个到另一个的时间上的发展。因此,把概念规定为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而使得关于同一对象的不同概念将发生哪一个“更本质一些”的问题,那只会给普通逻辑添麻烦。上面这个新定义则完全避免了这个麻烦。
收稿日期:199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