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的寻租行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市场论文,寻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旅游市场寻租行为的表现
(一)租与寻租
寻租行为的术语是由安·O克鲁格(Anne O Krueger)1974年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的一篇论文《寻租集团的政治经济学》中创造出来的。此后寻租经济学的发展将经济学研究视野从生产性的寻租活动(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拓展到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降低社会福利的活动):把钱权交易纳入经济学研究视野,把政府干预行为当作市场经济行为来研究。
这里的“租”,也即租金,最初的含义是地租,因为土地资源的稀缺,对价格变化缺乏弹性,决定了土地能够获得地租。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与土地类似,供给有限的资源。这些资源在短期内也能获得与地租性质相同的报酬,就是泛化的租金。在现代寻租理论中,一切利用行政权利大发横财的行为都称为寻租行为。而租金则是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理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
(二)旅游市场寻租行为的具体表现
任何个体或组织都具有使用自己所具备的某种资源向他人游说以便获得额外收入的动机,因此寻租行为普遍存在。如,我国80年代中期的价格双轨制,就产生了上上下下对租金的争夺。如今,我国的国企改革中国有资产的核算在计提折旧的问题上也产生了企业内部的寻租。在旅游市场上,也是如此。下面本文仅以旅游市场中的政府、旅行社、寻游、旅游购物商店和游客这五个几乎贯穿旅游活动全过程的对象为例,考察一下旅游市场的寻租行为。
1.如上图所示,第一圈层为一级寻租,这一级寻租是指三个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或维持某种特权利用各种手段向政府有关部门寻求租金。这里有合法寻租和非法寻租之分,也有事前寻租和事后寻租之分。事前寻租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策的出台,事后寻租是利用各种政策空隙寻找租金。从我国目前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事前寻租行为不是很普遍,更多的是事后寻租。所以本文着重探讨事后寻租。
(1)代表旅行社与政府之间的寻租行为
第一种表现:我国旅行社按经营的业务范围划分,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顾名思义,国际社经营的业务范围远远超过国内社。而国际旅行社又分为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和没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这是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同时,目前国家针对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实力,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对组团社实行审批制度。这样就有了国内旅行社争取变成国际旅行社,没有出境权的旅行社成为有出境权的旅行社的可寻租,而且也有了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没有出境权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有出境权的旅行社为获得更多利益的非法寻租。
10月10日云南国旅和云南青旅被国家旅游局取消了出国旅游代办点业务的资格,这是今年国家整顿出境旅游市场以来被查处的第一批违规旅行社。其原因在于这两家旅行社以出国游的名义经营港澳游业务。尽管长久以来,云南省业内人士都是采用这种做法,利用政策的漏洞和审查的疏忽寻租。
第二种表现: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入出挂钩”的原则,分配给有经营权的旅行社具体的出国配额,实行配额制的管理。这样,就使得旅行社产生了获得更多配额的寻租动机。
第三种表现:目前我国出国旅游的目的国共有15个,而在四川有的旅行社就增加了美国、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梵蒂冈等8个国家,这种非法寻租造成的后果是,由于这些国家与我国政府没有签定政府间协议,一旦游客在这些地方违约,安全问题将无法得到保障。
(2)代表的是导游与政府之间的寻租行为
第一种表现:《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有导游证。但是没有导游证还要做导游的人就采用了千元购买伪造的国家级导游证,百元购买地方级导游证的非法手段。所寻之租的高额代价,必将由游客来承担。
第二种表现:不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购物次数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旅游购物次数。但是导游可以令游客高兴上当,“合法”宰客。而且国家明确规定,导游员不得在讲解中掺杂低级、庸俗的内容,不得带领游客出入非法娱乐场所。但是游客愿意,导游人员何乐而不为呢。这些内容差不多成了每个从业人员的必修学科。
(3)代表的是旅游购物商店与政府之间的寻租行为
国家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利益专门指定某些旅游购物品商店为旅游局定点购物商店。这就产生了众多旅游纪念品商店、土特产品商店为了获得这个“金字招牌”的寻租行为。
2.图中的第二圈层的寻租活动是在旅行社、导游员和购物商店之间的寻租活动。这一层次的寻租活动较为特殊,它是在政府设租、三个利益主体寻租,成为某种权利的拥有者之后,继而彼此之间又寻租的行为。
(1)代表导游与旅行社间的寻租行为
第一种表现:旅行社聘用导游员不可能不查看导游证与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其真伪往往一目了然。但是,确确实实仍有众多的无证导游员代表着旅行社组织游客参观浏览。
第二种表现:旅行社之间签定的旅游协议中,对旅游购物次数、景点个数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增加旅游景点的行为,只要没有游客投诉,一概不予过问;在增加景点的收费标准上也没有规定,导游员可自行决定。
(2)代表旅行社与购物商店之间的寻租行为
旅游购物商店总是力求与团队多的旅行社达成长期协议,而旅行社则希望与佣金多,信誉高的购物商店合作。一般来说,主动权掌握在旅行社的手中。旅游购物商店为了成为旅行社的定点购物场所,采取高额佣金或其他手段使得旅行社与之合作。而旅行社则是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权利寻租。
(3)代表导游员与购物商店之间的寻租行为
导游员是旅游活动旅行社的全权代表,他们可以带领客人到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商店购物,也可以到其它的购物商店,这就产生了导游员与购物商店之间的寻租。购物商店在旅行社身上寻租不成,可以转向寻游员寻租。非旅游局指定的购物商店也可以采用种种手段买通导游员。而游客几乎不可能去检查这家店是否具有旅游局下发的证书,所以导游员可以堂而皇之地带领旅游者前往。
3.图中的第三圈层(7)代表导游员与游客之间的寻租行为
导游员利用他的独特身份,巧设陷阱,让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就中了他的圈套。或是购买了货真价高的商品,或是假冒伪劣的商品,或是增加的景点名不副实。
实际上,还有旅游者与政府之间的寻租(主要是指公款出游的旅行者),旅行社与旅游者、旅游购物商店与旅游者之间的寻租,但由于导游员在其中的影响更大,所以这里并不论及。
二、旅游市场寻租行为的分析
(一)一般原因
旅游市场上的寻租行为同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寻租行为一样,在以下原因中产生:
1.在体制转轨中产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将计划经济转变为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市场经济。而目前,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一方面,市场的发育程度很低,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尚待建立;另一方面,旧体制仍有相当大的影响,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不仅仅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如,在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与导游员的管理,旅游购物点的审批上,都有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干预。
2.在监管系统的乏力中产生。前面本文提到云南国旅和青旅的被取消出境代办点业务的资格,而长期以来,云南省的业内人士都采用这种做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监管系统出现了漏洞。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假冒伪造导游证屡尽不绝,惩罚力度不够,没有对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旅行社予以重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3.在法律政策的滞后中产生。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旅游法,而旅游过程中的投诉、事故处理则是根据与之相关的法律来执行,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食品卫生法》等。旅游市场上专门的法规只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法规。尽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试图完善各项法规、规章,但没有《旅游法》的出台,各项事故的处理就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遵照执行,处罚力度就可想而知了。
(二)特殊原因
由于旅游市场同其它行业市场相比有所差别,因此寻租行为的产生也有其特殊原因。
1.旅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一是指政府与旅行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负责有关旅行社各项管理政策、法规的出台,但旅行社是否执行,以多大的程度来执行,政府并不十分清楚。二是旅行社、导游与旅游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交易的双方中,旅行社和导游了解各种旅游设施、旅游景点和旅游购物各方面的情况,也了解旅游者的一般情况;但旅游者却只了解自身的需求,对旅行社的信息并不熟知,在目前旅游信息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亲身体验,只能是知之甚微或知之不实。而且他们要想获得有关的信息,就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有时这个成本过于高昂,很难获得。
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交易的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一方很容易占据有利位置,从而产生寻租行为,而且,这种寻租行为一般来说是非法寻租。
2.旅游社行业发展的不成熟。旅游业三大支柱产业中,旅行社业属于龙头行业,但其开放程度又是最低的。目前整个行业还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尽管政府出台了限价政策,但削价竞争的情况仍是层出不穷。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没有形成一个优秀的企业家队伍,也没有形成一支优秀的导游人才队伍。而且管理人员的目光仅仅局限于眼前,尽管理论界一再呼吁旅行社行业的集团化、网络化管理,但实际上,集团化、网络化的步伐只是象征性的跨出,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多数导游人员看重的只是回扣的多少,小费的多少,把服务技能、个人素质的提高抛在一旁。今年国家导游人员考试报考人员如潮的局面。就笔者看来,除了出于旅游业的前景广阔的考虑,一定还包含着导游员可获得灰色收入的动机。
(三)两个观点的澄清
1.二次分佣并不能避免寻租行为。所谓的“二次分佣”就是旅游购物品商店并不把回扣给导游,而是交给旅行社,再由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分配。这种做法并不会对整顿旅游购物市场起到任何作用,它只不过约束了导游人员,迫使他们带领旅游者到旅游社指定的购物商店,从而会给旅行社更大的寻租空间,对于游客利益的保护收效甚微。
2.给导游人员加薪也不能避免寻租行为。有种观点认为,导游人员的薪水过低也是其注重灰色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这种观点类似于高薪养廉,其经济学意义在于增加权人的薪金,使得薪金给权人带来新的效用大于原来的效用,从而使权人失去利用权力给自己谋利益的刺激力和诱惑力。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薪金的效果是非常小的,比起其他的职业,导游员这类的权人也会感到不平,从而会为自己谋取更多的个人效用和许多无形的效用,这都不是一个高薪所能满足的。再者,高薪高到什么程度,也难以确定。所以,高薪的后果只能是薪金和寻求个人效用的同时增加,也无法遏止导游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的行为出现。
三、旅游市场寻租活动的几点启示
第一,建立平等竞争的旅游市场新秩序是减少租源,遏止寻租活动的根本出路。旅游市场寻租活动的猖獗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大力培育规范的旅游市场的重要意义。规范的旅游市场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的建立,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快旅游立法,并确立行之有效的法律制约机制,营造出适应旅游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环境。
第二,坚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调节会产生市场失灵,所以政府的宏观调控必不可少。政府的干预要更多的操用经济杠杆,把寻租的可能性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运用司法和行政手段对违法的旅行社、导游员等进行严厉惩罚。各级地方旅游行政部门还要起到对旅游企业的服务作用,如完善旅游信息,使旅行社之间加深了解;旅行社与旅游者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公平交易。
第三,提高人的素质是关键。寻租行为的遏止需要行业的自律。从旅行社的管理人员到工作第一线的导游人员都急需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旅行社行业的企业家和员工队伍。这是减少旅游市场的寻租活动,净化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保障。同时,旅游者要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这样也可以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